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要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当某项不动产上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其次,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公信原则的机能,公信原则是指依据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这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之为保护的原则。公示方法具有的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机能就是公信力。登记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簿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加上登记有一个公告期,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增加登记的真实性。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如果登记没有公信力,就会增加当事人判断出让人权利是否真实所有权人的难度,对自己受让的权利是否安全表示担心。在登记发生错误时,法律也会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簿或登记证书的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是保证交易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再次,对于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至于未来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后,如何设置登记簿的问题,学者们多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的类型,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分别设立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都是如此设置的。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只设立一种登记簿即房地产登记簿,而无须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原因在于:

首先,虽然土地与房屋是两项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不动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即要求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对于此原则,各种房地产立法给予了反复的强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既不认为

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物权客体,也不认为建筑物附属于土地或者土地附属于建筑物,而是认为房屋与土地只能是一个整体,其名称为“房地产”。

其次,在交易实践中,很少有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相分离的情形,亦不存在分离的必要。土地和建筑物各自独立进入市场交易的情形,也许在理论上讲得通,但在不动产交易市场上,不大可能存在。

再次,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在我国,除国家与集体之外,任何主体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被完全排除出了市场。然而,由于建筑物可以归私人所有,且实践中真正能够对国有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于是法律又规定这些主体可以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法律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授予给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则这些主体必须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否则法律授予这些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本目的将落空。众所周知,对土地的使用只有一种形式,即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为了能够使国有土地真正被利用起来,法律上只能将土地与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看待,并且要求两者的权利主体严格保持一致,否则不仅会导致国家授予个人或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落空,而且将出现土地使用权沦落为土地所有权的严重情形。这也是只确立一种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理由。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要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当某项不动产上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可以用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其次,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公信原则的机能,公信原则是指依据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这项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之为保护的原则。公示方法具有的保护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机能就是公信力。登记之所以具有公信力是因为登记簿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加上登记有一个公告期,供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增加登记的真实性。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如果登记没有公信力,就会增加当事人判断出让人权利是否真实所有权人的难度,对自己受让的权利是否安全表示担心。在登记发生错误时,法律也会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保护善意信赖登记簿或登记证书的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可以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是保证交易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再次,对于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至于未来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后,如何设置登记簿的问题,学者们多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的类型,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分别设立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都是如此设置的。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只设立一种登记簿即房地产登记簿,而无须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原因在于: 首先,虽然土地与房屋是两项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不动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即要求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对于此原则,各种房地产立法给予了反复的强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既不认为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 请勿填写) 初审复审核定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扩展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扩展)

目录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4)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4)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4)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 3.6 宗海cadastral sea (5) 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5) 3.8 房屋building (5) 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5) 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5) 3.11 户unit (5) 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5) 3.13 林班compartment (5)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5) 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5) 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5) 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 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 4 缩略语 (5)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 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 5.4 空间要素分层 (8)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 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 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7) 附录 B (参考文献)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同时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 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 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并未说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 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 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 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 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 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 收的等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 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 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 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 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 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 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 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报批稿)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 T XXXX—2019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database (报批稿)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2)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广东省地图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远军、邱海泉、梁庆发、刘思洁、谭耀华、谭衍涛、王国峰、潘亚茹、田代恒、胡文顺、黄继明、钟丽、刘龙威、朱振宇。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JGJ/T 246-2012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 2538-20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986-2000、TD/T 1001-2012、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 Char:字符型数据 Date:日期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Int:整型数据 Varbin:存储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理路径值转换为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 怎样的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刚刚实行没有多长时间,所以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很多购房者们对此都感到陌生,其实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当中,我们除了需要熟知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之外,还需要知道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那么,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收取、减免、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况更加明确。据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办理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均与当前执行的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费用并没变化。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主要是那么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了三项事务性工作:一

项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森林林木的登记发证。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三是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5、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 上述便是有关于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以及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全部解读了,相信可以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不动产登记费用是有一定收费标准的,所以不会乱收费,如果出现了乱收费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去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惯例,房地产登记分类一般按时间的先后分为总登记和变更(日常)登记,再结合登记的客体细分为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我国房地产登记类型可以按照客体、时间、权利、权利主体、权属关系,以及内容和效力等分类标准进行划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分类 (1)按客体划分:分为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 (2)按时间划分: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和日常登记(变更登记)。 (3)按权利划分:分为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4)按权利主体划分:分为集体(团体)登记和个人登记。 (5)按权属关系划分:按房地产的权属关系分为公有和私有。在公有关系中,房地产登记可以分为全民所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登记,以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登记;在私有关系中,指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的登记。 根据我国惯例,房地产登记分类一般按时间的先后分为总(初始)登记和变更(日常)登记,再结合登记的客体细分为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我国房地产登记类型可以按照客体、时间、权利、权利主体、权属关系,以及内容和效力等分类标准进行划分。 二、房地产总登记 房地产总登记指在一定时点及期限内,对本辖区范围(市或县)内的全部土地或者城镇全部房屋,进行普遍登记。房地产总登记是一种基础性的登记,是最初的、全面的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登记,其目的是确认产权,有利于发展房地产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奠定法律基础。按总登记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土地总登记和房屋总登记。土地总登记的特点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在使用或拥有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变更,都必须按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在统一的簿册上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总登记是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初次登记,领取房屋所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精神”经过大量实地调研,梳理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征求登记业务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制走本办法。 本办法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诚信承诺、失信事项、归集程序、信息采集、发布和查询、异议处理、修复处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走,信息提供和查询单位应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并制走相关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修复、安全管理等活动。 二、各单位的职责 基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体制,明确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市确权登记局细化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登记中心具体实施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管理工作、各区登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处理的分工架构。 三、诚信承诺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规走,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亦建立相应的诚信承诺制 度。实务操作中由申请人在附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的诚信承诺条款后 签名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 四、失信事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以及《上海市社会信用 条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设立六项失信事项,其中第六项 为兜底条款。 五、失信信息的内容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走,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失信主体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主体信息主要是失信行为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是相关失信事项、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不 动产地址和登记业务类型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等。 六、失信信息采集的手段和程序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走,公共信用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 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种类:□土地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 房地坐落部位│ │├────────┼───────┬──────────┬───────────────┤│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国籍/户籍││所属行业││├────────┼───┬────┴──────────────┴──────────┤│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变更内容││││││││├────────┼──────────────────────────────────┤│备注│ │├────────┴──────────────────────────────────┤│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条例》作为一项规范登记的程序法规,登记类型是其核心的内容。不同的登记类型,其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登记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条例》对此作出了概括规定。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总登记和初始登记。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在《条例》出台之前,存在着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相关类型,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一致,因此《条例》将其统一归纳规定为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在各种不动产登记中普遍存在。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权利终止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嘱托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海域等不动产权利的;依法征收、没收不动产的;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更正登记是《物权法》确定的一项新的登记类型,在日常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难以避免会导致各种错误,创设更正登记制度的原因就在于通过规范纠正登记错误的程序,达到合法纠正登记错误之目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都对更正登记制度作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六、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此制度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

2018年度整理完全上海二手房交易经过流程

2018年最新上海二手房交易流程 ?购房前期调研 是否有租客,需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去小区物业了解有无物业费欠缴的情况; 了解供电供水燃气是否正常,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是否漏水,墙壁有无裂痕等; 和小区保安或邻居打听下是否属于凶宅; 小区几公里内是否有化工厂,垃圾焚烧厂,变电站,高压电线等;房子是否靠主干道等。 ?产权调查 产调信息并非只能通过房产中介才能获取,付定金前买家可以和卖家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卖家凭身份证拉产调。

产权调查一般包括如下信息 1、产调查询是否完整 所查房屋若无抵押等特殊情况,都会有“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以及“土地状况信息”两页信息,上面标注了房屋的面积、类型、权利人、房地产权证号、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基本信息。若房屋有抵押,则会另有一页“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显示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债权履行期限等,抵押信息一目了然。 注意事项:现实中有人故意漏查几项重要事项,例如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用于欺骗债权人,已达到借款目的,最后造成债权人权利受损。 2、房屋状况和产权人信息 此处主要看房屋面积、门牌号、权利人等基础信息是否和房产证上一样,里面的竣工日期需要特别留意,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年限;底下的打印日期也需要看清楚,时间隔太久的,房屋的权利信息可能已经变更过了。需要注意产调上所有权来源项目,目前所有权来源有分如下几种:房改售房、分割、买卖、继承、赠与、变更、析产等。其中出售继承的房产不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卖家要承担20%的个税! 3、土地信息 w

土地都是国家的,你只有使用权,有的开发商一块地拿下来开发10几年,土地年限大大缩水了! 4、抵押状况信息 抵押权人:此笔贷款的放款机构,也可能是典当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期限:此笔贷款的年限,一般30年以下; 债权数额:此数额为总得贷款数,每月还款后,剩下还有多少数额是看不出来的,这个需要去贷款银行才能查询得到; 备注:此笔贷款的组成,包括纯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纯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等 打印日期:不要隔太久,最好一周内; 此处仅列出一项抵押信息,有的房产会有好几个抵押信息,所有的贷款数额加起来就是该房产总得负债。 备注:私人借贷,民间高利贷等产调是看不出的! 5、限制状况信息 限制状况分为: 司法限制:即法院查封,房东的债务、经济、劳动、合同等官司都有可能引起不动产的查封;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出让土地提供:《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一书四方案”(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原件)。 7、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20元/本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解析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上海市不动产归属内容以登记簿为准 ■新闻背景 完善房地产登记工作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土地和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其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是《物权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记者获悉,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但由于《登记条例》制订较早,其中部分条款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也相应地降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风险。 登记时增加“询问申请人” 《物权法》第12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查验资料、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等内容。在受理过程中,如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及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可以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的状况进行查看。这样做的目的是登记机构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地保证如实、准确、及时地记载房地产权利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和以往工作流程不同的是,在办理登记时增加了“询问申请人”等环节,可能因此会对办理时间带来一些影响,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市民在买房过程中最担心的是碰到一房二卖、伪造产权证进行诈骗等情况,如今买房过程中由房产登记方面产生的风险将得以控制,近日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登记日”由受理日调整为记载日 本市《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由于登记日的含义实质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因此,本市原来以记载日溯及至受理日为登记日的规则,应当依《物权法》所确定记载生效的原则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登记机构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册,并将记载之日注明为登记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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