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遗产税的直接成本是衡量其效率的首选指标。相对于其他税种,遗产税的管理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税行为和应税财产价值的支出;在遵从成本上,主要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于统计和计算的困难,各国都没有一个确定的遗产税直接成本的数据或结论。但由于税制本身的原因,遗产税的直接成本应是相对较高的。据调查显示,美国1996年有86%的应税遗产申报留给了律师,花费的平均成本为23000美元。美国经济委员会Dan Miller等在《遗产税经济学》中指出,每取得1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浪费掉1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但具体的测算显示上述说法夸大了遗产税的征收成本。根据Munnell对美国律师业协会从事遗嘱执行业务的人数、工作时间、收入水平进行大致的判断,认为花在律师上的遵从成本是12亿美元,而当年的遗产税收入是77亿美元。

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分析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除了上述直接的收入和成本外,还应包括对间接或额外收益和负担的判断和衡量。额外的收益和负担主要是指遗产税对纳税人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也就是所谓的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广义的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一)分析的起点——财产转移的动机

遗赠和财产转移的动机对遗产税税收政策的评估非常重要,西方学者认为财产遗赠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动机:

1.无意识的或偶发的遗赠

由于意外或突发的死亡,形成了一部分遗赠。这种情况由于没有事先征兆,所以遗产税将对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没有影响,没有产生额外负担。即是说,政府得到了收入却没有伤害纳税人。当然,潜在的继承人会受到影响。有人认为意外遗赠占总财富的比例很大,也有观点认为偶发的遗赠可能不产生更多的财富集中。

2.利他主义的动机

这种动机假设所有的父母对孩子安排遗产或转移财富的动机是无私的、利他的。父母的效用来自自身消费和对孩子们的支出以及孩子们从这些支出中得到的效用。按照帕雷托标准,父母应该在自己的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他们从孩子们增加的支出中得到的边际收益时转移或遗赠财产给孩子,而且父母应该根据孩子不同的禀赋和状况给与不同的财富转移量。

3.包含交换关系的动机

这种动机假设父母为了从孩子们那里得到关怀、照顾等精神和物质上的服务,而给予一定的财富转移或遗产作为交换。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把这个行为视同一种消费支出,此时的遗产税就像普通的商品、消费税一样。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对这种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弹性。当然,税后的赠与是可以交换的价格,受赠人可以通过减少服务来弥补税收给其带来的损失。

4.纯粹奉献的动机

这种动机是从遗赠或转移财产行为本身获得效用,与利他主义的区别是不关注受赠人的效用情况。从均衡角度,父母将会在自己消费减少的效用等于其从遗产或赠与的增加额中得

到的效用相等时进行财富转移。征收遗产税,会减少赠与者的效用,因为赠与者从税后转移净值中获得效用。

(二)遗产税与储蓄

一般认为,遗产税对储蓄行为和储蓄水平有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影响经济增长。理由包括:遗产税鼓励消费,打击人们的储蓄和投资行为;遗产税是对资本征税,因此会减少人们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马萨诸塞科技研究院经济学部的BRoterba认为,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增加了资本所得的税负,幅度大约是1.3-1.9%,这种影响可能对老年人来说更显著。波士顿大学的KotliKoff和Sum-mers提出了一个分析遗产税对现有股票资本的影响的计量经济模型,结论是,代际转移每减少1美元,经济中最后的资本总量减少近39美元。

Gale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BRerozek对上述结论有不同的观点。他们指出,转移税收对储蓄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转移者的动机。如果遗赠是无意识形成的,遗产税将不影响赠与者的储蓄行为,但减少了受赠人税后净遗产,并因此增加受赠人的储蓄。如果遗赠包含交换关系,遗产税的影响取决于父母对服务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没有弹性,高的税收会提高父母总的服务支出,因此他们会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利他主义动机,影响是模糊的。但模型表示在多数情况下,遗产税对储蓄是正的效应。

(三)遗产税与劳动供给

如同对所得征税,遗产税对劳动供给也有收入和替代效应。对遗产征税减少了受赠人的实际所得,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劳动供给;对遗赠者的道理也一样。在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的研究中,通常发现总的替代效用非常小。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政策研究中心的HOltz-Eakin分析了两个州的调查数据,发现50岁以上的人面对较高的遗产税率会减少工作。Holtz-Eakin和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系的Rosen等人的研究发现,接受35万美元遗产的单身者将会减少劳力供给的12%,已婚夫妇将减少14%.其研究还显示对拥有劳动能力的继承者来说,遗产税减少劳动供给的程度比较小。

(四)遗产税与家族企业

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影响也是公共政策争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认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包括农场、少数人持股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非公司企业等)有消极影响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数据主要包括:调查发现,98%的继承者提出“必须筹集资金去交遗产税”是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总共约5600家企业中的28%,由于遗产税的原因被卖掉或停止了经营;家庭内的财产转移是家族企业内部资金流动的主要途径之一,而遗产税恰恰对这些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

反对上述说法的理由则包括:上述数据很多来自抽样调查和问卷回复的方式,采集到的答案多来自主观的估计和意愿,统计方法本身存在缺陷;针对家族企业,遗产税有特殊的优惠规定,如家族企业可以在14年内分期纳税,家族企业可尝试为其企业资产申请特殊评估准则,以减轻其应税财产价值。Gale和Slemrod认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负面影响被夸大

了,他们提出1995年有95%的农场在向后代转移时就没有遗产税纳税义务。另外,

Holtz-Eakin等发现58%的企业所有者可以从保险、流动资产、股票和债券等资产中支付遗产税,不必动用不动产或企业本身,他们可以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完成预计的遗产税义务的80%以上。

(五)遗产税与资本利得

一般情况下,所得税制对资本利得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在美国,遗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死亡时的所得是免征所得税的,因此,在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税不足的情况下,遗产税可以对这个税基实现补充征收的作用。

在不考虑遗产和赠与税的情况下,从避税角度,财产所有者可能会一直持有资产令其增值直到死亡,而不是出售或转让——那样会产生递增的(随持有时间的推移)资本利得税的税基。这就是资本利得税的所谓“锁定效应(Jock-in effect)”。而包含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财产向后代转移时要缴纳税率较高的遗产税,因此从理论上讲,遗产税具备一定的开锁效应(unlock effect)。也就是说,遗产税的存在可能会促使财产所有者选择在生存期间实现其部分资本利得。美国财政部税收分析处的Joulfaian和Auten以一段时期内的一部分富人的所得税和遗产税报表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后认为:遗产税是资本利得实现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BRoterba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Weisbenner也基本认同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当前投资者持有资产来获取资本利得的动机胜于获取股息或利息所得的动机,但如果在死亡时对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这些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的总量。

(六)遗产税与慈善捐赠

美国现行的遗产和赠与税制允许对慈善捐赠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对慈善事业的捐赠,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增进社会福利。但慈善捐赠行为本身是复杂的,遗产税仅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而社会环境、价值体系以及纳税人积累财富以及转移财富的动机、整体税制的综合作用等因素,都会对最终的慈善捐赠发生影响。

威廉姆斯学院经济学系的Bakija等人认为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产生了较强的正面影响。而Joulfaian认为遗产税的优惠对慈善遗赠的刺激作用是适中的。遗产税减少了富人的最终财富量,同时也减轻了税收的刺激作用。他发现,在没有遗产税时,慈善遗赠会减少12%.遗产税报表数据也显示,富人会更多地选择慈善捐赠。假如这只是一种避税技巧,就说明高的边际税率(因为财富规模大)和慈善赠与的相关性。

反对者认为遗产税在刺激慈善捐赠方面是乏力的,其理由是:可免税的慈善遗赠占慈善组织总收入的比例很小(如1994年为1.5%);1992年至1995年,82%的财产没有利用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遗产税对慈善捐赠刺激的社会贡献不应被夸大。还有,按照遗产税刺激慈善捐赠的逻辑,税率与慈善捐赠的数量呈正相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将遗产税最高法定边际税率从70%降至55%的几年中,总的慈善遗赠按不变价值反而增加了将近23%,占GDBR的比重也从0.105%增加到0.123%.

(七)遗产税与生前赠与

现行遗产和赠与税制对财富转移的时间有区别对待的规定。一般来说,在生前一定时间和一定数量的财富转移可以减免税,而且这些转移所孳生的财富也避免了税收义务。很多纳税人被认为是出于避税的考虑而改变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把遗赠改为生前赠与。

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的BRage研究认为,遗产税税率和生前赠与在比例和数量上存在正相关关系。对于偶发的遗赠可能没有这个影响,但对于高龄的家庭成员就存在此影响。还有,如果相对于遗赠,生前赠与的税收优惠的程度降低,会直接减少生前赠与的数量。Joulfaian 认为税收是财产转移幅度和时间的决定因素。生前赠与是由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综合影响决定的。其中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的影响很大,因为它们都提高生前赠与的成本。

反对者认为生前实际发生的财产转移量还是少的。根据美国1998年的遗产税纳税申报表,超过免税限额的生前应税赠与仅占总应税遗产的4%,而且在每个遗产规模层次,都小于6%.BRoterba指出在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老年家庭面对潜在的遗产税负担,并不通过提前赠与来避税。

(八)遗产税与资产(投资)组合

遗产税对潜在的纳税人资产形式或投资组合选择的影响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可能保留一定数量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以便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限时变现带来的损失;二是根据税制的具体规定,选择实际税负最小的资产形式或投资组合,前提是不同的资产形式有不同的遗产税待遇。

BRoterba和Weisbenner对美国不同资产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了实证分析,揭示了遗产估价技术的选择对不同资产类型有不同的税负效果。相对一些有明确市场价值的流动性强的资产,比如少数人持股公司的股票、家庭有限合伙企业、在流动性较差的市场中交易的不动产或收藏品等等,遗产价值难以估计。按照美国税制,报表填制人可以因此选择估价方法。据测算,相对于公正估计的市场价值,援引“少数折扣”法条(符合特定条件的优惠的估价办法)的遗产得到了一个平均36%的折扣,减轻了这些资产类型的实际税负。区别的税收待遇会对潜在的纳税人在选择资产形式和投资组合时,产生一定程度的行为扭曲。

结论

美国理论界对遗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以及课征遗产税的效应有着各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说法。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遗产税本身超出了一般税收问题涉及的层面,有关的价值判断和利弊分析常涉及政治和经济、道德和法律、宗教和哲学等等。其次,遗产税关乎生死,针对的不止是一代人的生命周期,行为分析的时间跨度较长,实证分析资料的取得非常困难。

遗产税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课征遗产税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或者说,遗产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选择和社会福利状况的影响到底是什么。这也是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焦点。因为它既是判断税种优劣的基础,也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1]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宋晓光,罗积善,王璐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就遗产税的征收前景、征收必要性以及征收方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征收;遗产税;贫富差距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3-0127-02 China ’s estate lev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SONG Xiao-guang,LUO Ji-shan,WANG L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0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prospects for the collection of estate duty,the levy and collection methods need to do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heritage;collection;estate;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收稿日期:2009-12-04作者简介:宋晓光(1989—),男,河北衡水人,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目的在于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将征收遗产税列入议程,但至今仍未实施。 这一明显带有劫富济贫倾向的税种施行在当前异常困难。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而香港和美国正在筹划取消,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9月21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至今仍未真正开征,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1 我国当前形势下,不适合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因素 1.1 个人信息无法做到透明化 要开征遗产税就要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化个人信息, 而希望把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财产信息透明化不只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难度更大,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富人,富人有多少财产,并非不能做到,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了这样做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调查需要庞大的人员队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代价甚至有可能高于遗产税的收入。 1.2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存在过于强大的舆论阻力 在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中,中国历来重家族,轻个人。家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在这点上,西方与之截然相反,所以,为后代积聚财富,天经地义,这是传统,想在短期内改变传统,是一种极为困难的行为。当前国情下,我国一些富人仅是听到了要开征遗产税,就 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或者将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没有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很低的国家,这样以来就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反而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 2遗产税征收的前景与社会意义 一项政策的好坏,是否该被推广不能只根据经济影 响因素来决定。对于遗产税,还应该看重开征遗产税在对社会风气、精神文化层面上的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当前,我国财富的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财富的现世志向是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又因为拼命挣钱只为奢侈,或者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更加剧了社会富有阶层的奢侈之风,而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进一步加剧穷人的仇富心理。 而西方财富的理性走向却是:拼命地挣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将社会财富与责任相联系。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 第29卷第3期Vol.29No.3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0年2月Feb.2010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84746827.html,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

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 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①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②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③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④均富说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他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总量失衡,不利于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⑤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⑥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文章拟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目前已经具备的一些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展开,探究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设计建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可行性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的开征是再分配的过程,对创造机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本文旨在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仍需完善的地方。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具体而言,遗产税的含义包括:(1)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死亡;(2)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3)遗产税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著名的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有两种事情不能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遗产税即是将死亡和税收结合起来的产物。公民生前的收入虽然有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但公民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通过继承或生前通过赠与进行财产再分配时,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规定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开征遗产税是历史与现实的需要,但现实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创造开征条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步、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私有财产拥有量也明显增加,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群体中,个人积累的财产已经相当巨大了,并出现很严重的财产差距悬殊问题。遗产税的开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不仅具备了实现条件,更有其必要性。遗产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开征遗产税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意味着政府向人们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生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较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①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地开征遗产税,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很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主权受到无形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 一、问题意识 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 (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 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 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2.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土地所有制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日本百分之六十的土地属于个人及法人所有,即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而我国实行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_1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也日趋紧迫。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具有实际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 (一)调节社会分配。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毕业论文 (三)限制私人资本。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社会里,适当

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许多学者由此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一种良税。 二、遗产税制模式 (一)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科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设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美国、香港、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毕业论文 (二)分遗产税制。一般又称为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现在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工具/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国五条及其他税费规定 方法/步骤 公证继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缴纳公证费2% 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房权变更 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 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对外售房过户 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缴纳个税及其他税 在税务部门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按5.6%缴纳(减免),卖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 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6房管部门缴费 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房权证交易过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缴纳交易费、登记费(工本费)、工本印花税5元,领取房权证。

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卡内基: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是幸福,反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 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 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内基(a ? 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 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 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 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 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 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 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内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 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 社会公益事业。 今天,当有识之士为开征遗产税鼓与呼时,其实理由和卡内基所说如出一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于 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中 南政法学院从事多年财税法教学的黎江虹女士接受采访时说,现阶段我国开征 遗产税已有了较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 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 对象;其次,社会转型时期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不同,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 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 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教 育人们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取得成果;同时,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 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但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如一石击水 卡内基的言传身教使现实和未来社会更趋公平。据悉,目前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使这个产生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的古老税种焕发了生机。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被写进了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目前, 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年底将浮出水面。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 讨论的焦点是,遗产税要向何人征收?税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 遗产税是否会形同虚设…… 遗产税的起征点如何规定,已令许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来,其实普通的工 薪阶层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是仅对很富有的人征 收的一种税。被人喻称为“拿富人的身后款济世扶贫”。专家分析说,从国外 的情况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 %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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