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

摘要:利用农业政策学中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论述自己的观点。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从该政策的历史沿革、政策要素分析、政策系统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从制度角度重点论述该政策在制定执行中的问题、矛盾。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制度

1前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从纵向划分来说属于农业生产政策和贸易政策。因为农产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是在特定地域生产出的农作物,而政策发挥作用的领域则是在销售流通领域,从后文的叙述中不难看出。从横向划分来看,此项政策是农业法规、行政指导政策。在叙述此项农业政策之前,有必要阐述清楚相关的概念。

1.1 相关概念:

1.1.1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由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思想理念,侧重点不同,对于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RI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可见,对于地理标志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是一种指示性标志,标志着特定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2地理标志必须与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3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1.1.2 产地标记

也有人译做货源标志,是1883 年的巴黎公约和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最早使用的术语,虽然没有下定义但是从这两部国际条约,国内学者依据协约推导出产地标记的大概含义。“产地标记指标示某商品来自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文字、象征或图形,但是其本身并不强调带有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或特点”其主要目的只是在于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的制造地,起到的是一种地理指示作用。

1.1.3 产地名称

早在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中就已经有了原产地名称最初而模糊的概念,但

是明确的定义出现在里斯本协定中:“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另外知识产权组织的描述如下,“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别,用于那些单纯或基本上是因产品生产的地理环境而具有特殊品质的产品上。”

1.1.4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rademarks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现行《商标法》中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显然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都涉及商品的质量和信誉,都孕育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无形资产。

从这些概念中,可以看出:产地标记的外延最广,其只是指示说明产品的来源而已,包括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其次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一种降低了要求的原产地名称,即原产地名称包含于地理标志。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显然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合二为一了。

2 政策历史沿革

2.1历程回顾

“货源地标记”首次出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识马德里协定》中。“原产地名称”首先出现在《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中。20世纪90年代,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首次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从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要从我国加入以上公约开始。

从1985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我国逐步开展此项政策。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在酒类商标标志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通知》; 1993年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并颁布《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初步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伪造产品行为进行禁止并对处罚作出了规定。

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农业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法定化;1994年工商局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对两者进行了界定;199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库尔勒香梨”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999年针对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实践中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借鉴法国的模式并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初步形成了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1999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主要是针

对原产国的规定,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规定;

2001年12月l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作了规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划,它整合了原来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规范化管理起到重要的作

用;2001年12月由于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规定自动在我国生效;另外合并后的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检疫总局于2005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了术语并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范围。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法律体系形成了;2004年12月07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

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05年质监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取代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8日,农业部组织制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阶段划分

国内有学者将以上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初始阶段,从1985 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到90 年代初。这一阶段的保护措施较弱,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而不是从地理标志自身角度把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也不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把地理标志当成一项财产权看待。

2、发展形成阶段,从1993 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开始到2001年10月份。通过这一阶段我国由工商局和质检局共同管理、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基本形成。

3、进一步发展阶段,从2001 年10 月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部门法规更为完善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和市场实践的问题也更为明显。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历史沿革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我国政府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日益看重;

(2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具有法律和部门规章两种形式;

(3农产品地理标志历史上经历了单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的过程。

3农业政策学说体系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3.1政策问题

所谓政策问题是指政策制定者所理解的社会现实状态与政治理想状态之间的矛盾。

在这里,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内容,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列在“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条目下,可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理想状态是:农村市场体系健全,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的发展;能够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并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足够;现代农业装备水平的提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高;能够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冲击。政策制定者希望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现以上理想状态。

而当前现实状态是:现代农业要求的物流产业不完善,农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农业支持保护力度不足,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措施缺乏有效性。这也就是农业结构问题的体现,农业结构问题是先进国型的农业问题,我国是否处于先进国家尚有争议,但是农业结构的问题在我国确实是存在的,当然,这不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原因,而是我国农产品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还有多方面的结构问题需要改善。

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初衷是多方面的,包括农产品物流体系完善、农产品标准化级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应对复杂多变的农产国际贸易等。只要观察从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放在那些条目之下,就不难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制定实施对多方面有利,但是也存在对其作用性质认定不明的问题。

3.2政策背景

首先,中国拥有数量品类众多的名优特农产品。由于我国农业文明历史悠久,国土面积广阔,各地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造成风俗习惯与农业生产的差异,从而各地都有各自特色的农产品,而且这些农产品的品质特征与产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具有

密切联系,是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要求的。这给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提供了保护客体。

其次是相关法学、经济学理论要求。西方经济学界中,Peter Drahos的工具主义理论、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布坎南俱乐部理论等均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公共物品角度分析,可以制止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再次是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于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加,特别是地区名优特产品的需求增加,供应该种农产品的供应商自觉地要采取认证方式防止冒牌。

还有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食品加工业不断发展,但是食品质量监管却跟不上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导致频频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使产品生产自觉履行保质承诺,否则将影响其自身声誉,这种将产品名誉产权化的做法有利于食品质量安全。

再者就是我们己步入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在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农产品面临巨大挑战。在国内外市场上,我国农产品面临着来自价格、绿色壁垒、技术壁鱼等多方面的激烈的竞争。而且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原因就在于对产权问题的分歧,最大的产权就是农产品知识产权,可见对农产

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各国的共识,我国不应忽视。

最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具有明显品牌优势在包括专利、地理标识、植物新品种等农业知识产权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很大的技术竞争优势。

以上六点可以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政策背景。

3.3政策目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可将政策目标定位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

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4政策方案

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05年质监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内容可以看做是不同政府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不同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以上法规的内容,可以总结如下特点:

(1尤其看重被保护农产品的品质认证;

(2各规章都强调其颁布部门的作用;

(3规定内容十分全面;

(4缺乏对保护失效的维护条款。

我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政策方案还需要更强调保护失效问题的解决以及假如与其他部门关系的相关规定,而这仅仅靠单一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因此需要一个跨部门的、无偏的委员会统一进行政策方案的制定,并形成统一的法规性明文规定,以更好指导具体的保护工作。

4、政策系统分析

4.1政策系统主体分析

4.1.1政策规划和政策制定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担当政策制定的根本主体,国务院之下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为直接制定主体。同时,牵涉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制定主体也应包括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1.2政策实施和执行主体

根据不同法律规章,存在多实施执行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等;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国家商标局及其下属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部门。

4.1.3政策监督主体

负责保护、监督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根据《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包括质检机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包括各级农业主管机构。同时还有其他的监督主体:如舆论、民众、高校研究机构等。也就是说,政策的监督主体像政策的执行实施主体一样,也是多样的。

4.2政策客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就是为了保护特色农产品资源,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它的干预客体就是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出售的整个产业链条。从而我们看出这既是作为发展政策的农业政策又是作为安定政策的农业政策。作为发展的农业政策可以鼓励新技术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应用,并且可以带来金融支援;作为安定政策的农业政策,体现在基于市场分割的价格调整,特色农产品在销售中处于卖方市场,通过卖方的市场定价,可以有效熨平同类农产品的价格波动。

4.2.1目标群体

其中一个目标群体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区域的生产者群体。政策针对的目标群体之一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有者。标志所有者通过生产销售带有地理标志的农产

品可以是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别,一方面提高产品价值,使生产者获得更多利润,一方面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品质是符合其承诺的,可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另一客体是农产品消费者。农产品消费者想要消费的是有质量安全保证的,确实拥有所保证的由产品所在地自然或人文因素影响的品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通过加盖地理标志图标,可以让受保护农产品与其他同类农产品显著区别,让消费者方便购买,并能够保证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4.2.2影响群体

主要是接近被保护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其他同类农产品生产者。同一范围内某区域的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加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目标群体范围,那么可能导致如下现象:

(1若这些同类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与受保护农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那么可以说这些同类农产品生产者丧失了原本应拥有的利润,形成机会成本。

(2由于很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的地名命名,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很难对地名命名的商标进行保护,因而在很多地区出现非受保护农产品生产者打着地理标志名称销售农产品,一旦被问及时,其会说这只是表明产地而已,不是侵权。可以说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具体的案例有红岛蛤蜊和西湖龙井等案例。

从而这里就有政策瞄偏的问题,一是政策目标群体覆盖不全,二是未能排除搭便车者

4.2.3公共问题

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讨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是属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研究范畴的,公共问题自然就是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4.3政策环境

4.3.1地理自然环境

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以及深厚的饮食文化,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将使我国农业发挥显著的比较优势。

我国幅员辽阔,生物资源丰富。经过多年驯化,农业开发利用的栽培植物、畜禽、鱼类、食用菌、昆虫等已达到1万多种,培育出了众多适宜不同地区、具有不同品质特性的栽培和养殖品种。同时,我国地形复杂,气候多样,不同区域独特的地质地貌和小气候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农产品特有的品质特征。

4.3.2经济环境

近年来,各地立足于地区资源比较优势,抓住新阶段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机遇,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农民增收新路子,大力发展地域特色农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具有地域历史文化、品质特色的农产品产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已成为区域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2005年,食用菌生产量421.3万吨,占世界产量70%以上;茶叶出口28.7万吨,创汇4.84亿美元;中药材种植面积121.33万公顷,出口19.8万吨,创汇2.8亿美元;特色水产品产量3393.3万吨,出口创汇75.3亿美元。特色农产品的发展,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4.3.3政治环境

这里仅分析农业部参与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政治环境。

①法律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第23条指出: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

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赋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监管和标识管理上的执法主体地位。第32条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51、5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出台后,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所以,农业部参与的法律依据十分充足。

②政策优势:

一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直指农业领域,理应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③体系优势: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建立了技术管理体系。出质量安全中心本部外,下设3个专业技术分中心,在全国设58个工作机构,132个委托的产品检测机构,191个备案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290多位评审专家,3000多人的检查员队伍,完全可以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可见,农业部参与进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有充分理由和条件的。

4.3.4国际环境

《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议》等国际条例的存在。

各国逐渐倾向以技术性非关税壁垒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食品反恐壁垒、检验检疫壁垒、身份认证壁垒、知识产权壁垒、食品标签壁垒等。

各国通过多种立法模式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如法国、阿尔及利亚、印度、新加坡等的专门法保护模式,美国、英国、瑞士等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德国的商业标识法保护模式,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5 政策制定问题

5.1缺乏统一协调的制定主体,国务院下属部门各自为政制定自己的政策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自己的部门规章以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自己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业部于2004年通过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参与该政策,之后2008年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成为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第三个政府部门。

5.2政策制定不符合法理、法律要求和规定

(1从性质来讲,质监系统地理标志产品注册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并没有授予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证,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政府部门规章的实施是要经过全国人民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批通过的,而审批环节包括对是否与之前既存法规相冲突,而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得到通过显然人大不认为与之前的法规(《商标法》相冲突,不禁要问是否是人大审批存在问题?若人大无错,则可以理解成是要多部门共同管理以更好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而这会造成一旦发生冲突的判决难问题,虽然金华火腿案的判决是可以接受的。

(2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该由法律规定并依法授予。国务院各部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宜自己制定部门规章来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

5.3政策制定过程为广泛征求参考学术界意见

在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前,学术界曾指出可能存在与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但是质检总局仍然发布此项规定。

6 政策执行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而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又十分迅速,在实践就出现了许多制度和实践不相适应的现象,另外双重保护模式的存在也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许多困扰。

6.1政策执行问题

6.1.1商标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金华火腿案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1981 年“金华火腿”被金华市的一家食品公司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全国火腿评比活动中获得了金奖;由于当时国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出于利益上的考虑公司所在地不在金华市的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上级单位的身份、以统一管理为由把该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但是随着地理标志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2002 年8 月“金华火腿”被国家质检总局宣布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这样只要金华市的火腿生产商满足质检总局的各项要求就可以在他们的火腿上使用该标志。由此,金华地区的火腿制造商和浙江省食品公司的矛盾冲突便展开了:2002年9 月后者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金华市的部分使用该“金华火腿”标志的火腿制造商告上了浙江省高院。一方面,从商标权上来讲浙江省食品公司是商标持有人,有权阻止任何他人未经许可在火腿上使用“金华”字样,任何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侵权

行为、为商标法所不允许;另一方面“金华火腿”注册为地理标志后,任何符合条件的金华市生产者都能使用该标志,这一权利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保护;同时由于“金华火腿”名誉及品质的获得离不开金华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和近百年来该地区生产者的共同努力,该地区的生产者理应拥有“金华火腿”标志的使用权。

以上这种状况并非个案,根据《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和中郡联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于2005年发布的首次全国地理标志调查数据显示,在其调查的323 项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中有52 项既申请了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又注册了工商总局商标体系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这里就潜藏着两者的权利冲突问题。

6.1.2保护范围划分及通用名称化问题

西湖龙井案可以很好说明这一问题。中国四大名茶之一的“龙井”原产于浙江省西湖乡一带,其生产条件离不开那里的气候和山水条件;上个世纪80 年代为满足市

场的需求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浙江省杭州市做出扩大“龙井”茶种植面积的决定,把种植面积扩大了十几个村子;后来浙江省又决定在全省大部分县市生产“龙井”茶。这样大面积推广的结果是“龙井”几乎成了绿茶的代名词,市场上假冒“龙井”到

处可见。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方面要求保护“龙井”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解决“龙井”名份之争,浙江省政府部门于2003 年12 月颁布相关文件规定西湖乡和全省约55 个县市都能在其茶叶上冠以“龙井”字样。

该事件在行政的强制干预下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因大面积推广产生的市场茶叶品质不一甚至品质下降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同的茶叶何以能够冠以相同的名称?如何科学地划分保护区域?如何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名优产品演变为通用名称?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6.1.3市场行为中的地理标志搭便车与假冒问题

这在之前政策客体中影响主体已经做过解释,在此不作赘述。

6.1.4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无效使用

由于企业经营者缺乏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一些产品虽然取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但却并没有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签。一些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主要内销,因此没有必要使用地理标志标签;而一些产品主要外销的企业则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在国际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再花钱申请地理标志是多此一举;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使

用地理标志产品标签要付费,增加成本,因此拒绝使用。这些做法都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标签的使用。

6.1.5地理标志垄断使用

地理标志是一项地区性和集体性财产权利,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

权使用。然而我国自实行商标注册制度以来,由于缺乏对地理标志价值的认识和必要的保护,许多地理标志被产地内的某一企业,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以商品商标注册,垄断使用。我国许多著名的地理标志甚至被外商抢注成商标,不仅给国内的生产厂商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以“绍兴黄酒”为例,目前海外市场的三分之二份额已被日本、台湾生产的非“正宗”绍兴酒占领。 6.1.6 管理主体权责关系混乱从法理上讲,国家工商局依据的《商标法》高于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两个部门都是国务院下属的平行机构,并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因此这两个部门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也给地理标志保护带来了许多不便甚至冲突。一般地讲多头管理总是会产生资源和效率的下降,这种情况在实施管理者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平行机构且各自存在相互的部门利益的时候尤其严重,而目前我国两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正是这么一种情况。 6.2 政策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6.2.1 多机构立法造成制度冲突。一方面,普通商标权利的专属性和地理标志集体财产权利性质的冲突。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而我国农业文明历史悠久,许多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前期是以普通注册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的。其后由于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立法的出现,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部分地理标志又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 ,因此在同类商品上当商标权人和地理标志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就会出现权利的冲突。这种把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做法剥夺了该地区其他符合条件的生产者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这不仅对作为该地理标志共同创造者的其他生产者是不公平的,而且该商品也很难具有地理标志所带来的那种竞争力和号召力,不利于地理标志的发展,更不利于区域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即使把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倘若其使用的主体范围和区域范围和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立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亦很可能产生权利保护的冲突。当

然在同种商品上倘若既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又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就会造成权利的重叠,这在经济学上是很不合理的,不仅增加了生产者的经济成本,也提高了社会管理成本。 6.2.2 监督管理混乱中国目前存在两套地理标识保护制度,一是通过《商标法》上的“集体商标” 和/或“证明商标”予以保护,登记部门是国家

工商总局;二是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登记的“特别保护制度” 。由于两个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导致企业往往要重复登记,既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又加重了企业负担。 11

6.2.3 保护意识淡薄许多地理标志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具有许多独具地区特色的农产品以及手工业品,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产品未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如山西、青海、西藏等地区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资源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资源相比,所占比重明显过低。另一方面,我国的地理标志目前主要局限在国内层面上,造成我国许多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被冒用、滥用。 7、总结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是我国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存在历史区区 30 余年却对我国农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文从政策学角度分析这一政策,我们可以发现下阶段这一政策在我国还不是特别成熟,还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让各部门更加协调以更好地让该政策落实到实际中。参考文献: [1]金发忠. 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张龙.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4]张梦飞.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政策取向与制度构建[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8. [5]陈慧敏. 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政策体系研究[D].天津大学,2009. [6]南振兴,王艳翠. 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57-62.

[7]周曙东,张西涛. 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发展[J]. 现代经济探讨,2007,03:62-65. [8]左停,徐秀丽,唐丽霞.农村公共政策与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9]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071 号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12

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附件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地理标志产品目录.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 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 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目录 ? 1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o 1.1 北京市(5项) o 1.2 天津市(5项) o 1.3 河北省(24项) o 1.4 山西省(12项) o 1.5 内蒙古自治区(5项) o 1.6 辽宁省(28项) o 1.7 吉林省(25项) o 1.8 黑龙江省(28项) o 1.9 上海市(5项) o 1.10 江苏省(27项) o 1.11 浙江省(43项) o 1.12 安徽省(24项) o 1.13 福建省(47项) o 1.14 江西省(26项) o 1.15 山东省(39项) o 1.16 河南省(41项) o 1.17 湖北省(49项) o 1.18 湖南省(21项) o 1.19 广东省(64项) o 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o 1.21 海南省(6项) o 1.22 重庆市(8项) o 1.23 四川省(69项) o 1.24 贵州省(20项) o 1.25 云南省(7项) o 1.26 西藏自治区(1.5项) o 1.27 陕西省(38项) o 1.28 甘肃省(22项) o 1.29 青海省(5.5项) o 1.30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o 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o 1.32 境外(2项) ? 2 参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 香山压砂西瓜(2007年9月6日) ? 同心圆枣(2010年5 月24日)北京市(5项) ?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 昌平苹果(2006年 10月24日) ? 房山磨盘柿(2006年12月28日) ? 大兴西瓜(2007年3月7日) ? 燕山板栗(2008年3月14日)天津市(5项) ?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2日) ? 七里海河蟹(2006年12月22日) ? 茶淀玫瑰香葡萄(2007年12月10日) ? 盘 山磨盘柿(2008年12月31日) ?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0年2月24日)河北省(24项) ?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 日) ?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 泊头 鸭梨(2004年9月27日) ?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 山庄老酒(2005 年4月6日) ?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 昌黎葡萄酒(2005年10月17日) ?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 京东板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点击率:6388 字体大小:字号: 小| 中| 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

(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 (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 (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五)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五条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负责: (一)接受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整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报机构: 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 二、填写 1. 产品名称 2. 英文名称 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 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 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

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 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谋匾跫?/P>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 。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农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汇报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把产品保护工作列入我区重点工作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紧紧依靠市、区质检局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为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牛奶葡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三项国家殊荣,填补了张家口市品牌建设多年来的空白。 一、做好**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是牛奶葡萄的古老产区,其栽培历史已有1300多年。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造就了**牛奶葡萄甘甜味美的特性,堪称果中之珍品,曾于1909年获得巴拿马万国物产博览会荣誉奖,建国后作为我省三大土特产之一出口港澳国际市场。1996年注册了“春光牌”商标以来,在1997年河北省首届农展会上被评为名牌产品,1999年又获昆明世博会铜奖。2016年**牛奶葡萄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双地标”的取得,我们一直在细致的做一些工作,从申报到成功再到推广和具体落实保护工作都花费了很大的精力,目的是要真正的实现**牛奶葡萄的双地标的涵义,做到品牌产品有系列的保护措施和宣传手段,不仅在**知名,在张家口知名,更要把我们

的真产品和好产品推出去,在河北省知名让全国乃至世界认可,为**牛奶葡萄的种植和销售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先后获得了“河北名牌产品”的称号和“第二、第三届河北省品牌节重点推荐产品”奖。相继又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2016第三届中国品牌节“共和国60华诞60商标”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奖。2016—2016两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 大家知道,荣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认可,受世界贸易规则的保护,国际贸易中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政策,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低三分之一。因此,我们要倍加珍惜**牛奶葡萄品种资源,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它,获得地理标志不是最终目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无形价值才是重要。**牛奶葡萄“双地标”申报成功,对提高区域优质品种知名度,打造精品葡萄,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竞争力,打造“**牛奶葡萄”品牌,以及推进我市品牌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品牌是无形的资产和有形的效益,一个品牌能够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显形和隐形同在产业链条;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来讲,品牌是名片,软实力,更是市场竞争天平上的重量级砝码。我们举全力为**牛奶葡萄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留住**‘历史的根’保护历史文化、积

2018年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2018年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 方案 近年来,我县按照“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功申报**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成为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最多的县。为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加速构建西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品牌建设与使用体系。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营销,着力把公共品牌转化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加快推动XX近郊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打造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有机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设**冬草莓生产示范区0.5万亩,其中合江0.2万亩、永兴0.3万亩;建设**枇杷生产示范区2万亩,其中永兴0.1万亩、白沙0.7万亩、太平1.2万亩;建设**二荆条辣椒生产示范区0.3万亩,均位于永安。具体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提纯复壮,维护品种特性;二是积极引进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栽培管理,提高产出效益;四是加强产地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宣传营销品牌和标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一三产业互动节会、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28页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列表 本条目所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并实施保护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北京市(5项) 天津市(5项) 河北省(24项) 山西省(12项) 内蒙古自治区(5项) 辽宁省(28项) 吉林省(25项) 黑龙江省(28项) 上海市(5项) 江苏省(27项) 浙江省(43项) 安徽省(25项) 福建省(47项) 江西省(26项) 山东省(39项) 河南省(41项) 湖北省(49项) 湖南省(21项) 广东省(64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21项)

海南省(6项) 重庆市(8项) 四川省(69项) 贵州省(20项) 云南省(7项) 西藏自治区(1.5项) 陕西省(38项) 甘肃省(22项) 青海省(5.5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5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项) 境外(2项) 公告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北京市(5项) 平谷大桃(2019年4月16日) 昌平苹果(2019年10月24日) 房山磨盘柿(2019年12月28日) 大兴西瓜(2019年3月7日) 燕山板栗(2019年3月14日) 天津市(5项) 独流老醋(2019年12月2日) 七里海河蟹(2019年12月22日) 茶淀玫瑰香葡萄(2019年12月10日) 盘山磨盘柿(2019年12月31日) 天津板栗(天津产区)(2019年2月24日) 河北省(24项) 黄骅冬枣(2019年6月12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

浅析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 摘要:利用农业政策学中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论述自己的观点。运用公共政策分析方法,从该政策的历史沿革、政策要素分析、政策系统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述,从制度角度重点论述该政策在制定执行中的问题、矛盾。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分析制度 1前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政策从纵向划分来说属于农业生产政策和贸易政策。因为农产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是在特定地域生产出的农作物,而政策发挥作用的领域则是在销售流通领域,从后文的叙述中不难看出。从横向划分来看,此项政策是农业法规、行政指导政策。在叙述此项农业政策之前,有必要阐述清楚相关的概念。 1.1 相关概念: 1.1.1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由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思想理念,侧重点不同,对于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PRIS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可见,对于地理标志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是一种指示性标志,标志着特定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2地理标志必须与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关联。(3地理标志依附于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1.1.2 产地标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由省市场监管局提供) 总章程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申请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材料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是一个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划定产地范围,制定专门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特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用专门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提升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质量,有利于保护我县特色产品和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有利于提高我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能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执法打假的职能优势,对提高特色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打击假冒,促进出口,保护我县特色产品和产业,提高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地理标志是一个新型知识产权,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同等的地位,同时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意义重大。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是产品品质特征和信誉的标志,是现阶段具有中国三农权益的载体,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

形象的代表符号,是国际经贸中国别权益的体现。 首先,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结果,我国地理标志产业已超过8300亿元的产值,已成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么大的一个产业需要很好的保护与发展。第二,根据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结果,地理标志产品数量94%以上是涉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地理标志是“最三农”的知识产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新手段。第三,地理标志是“强县富民”的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人文因素有关,地理标志成为地区的文化载体和区域形象的代表。最后,我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相对于专利、商标、版权这些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弱项来讲,地理标志成为我国的强项,正确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有利于我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到目前为止,数据库里申请和注册的地理标志总数合计超过2300个,全国31个省市区都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申请保护,已经注册批准地理标志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省份有4个,分别是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福建省,其中最多的山东省,有178个,安徽43个,占总数的2.21%,在全国排第21位,产值156亿,排第20位。其中安庆市有2家,一家是潜山瓜蒌籽,一家是岳西皎白。现阶段,地理标志可以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注册。有的地理标志在一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两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三个部门都注册,在三个部门都注册的共有18个,占总数的0.77%。地理标志分成十个产品类别,蔬菜瓜果类、粮食油料类、中草药材类、茶叶类、畜禽蛋类、食品饮料类、水产品类、轻工产品类、酒类、其他等。蔬菜瓜果类地理标志产品最多,有793个,占总数的40.69%;其次是粮食油料类,有207个,占总数的10.62%;第三是中草药材类,有190个,占总数的9.75%。这三类占到了总数的60%以上。涉农产品总数有1850个,占总数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法规类别】地理标志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 (三)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五)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谈判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多边和双边合作活动; (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交流。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规章章的调研和起草等任务; (二)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和技术审查; (五)负责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六)负责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七)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八)负责办理境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组织开展对等保护; (九)代表总局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合作与国际谈判。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初审; (二)负责对受理申请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定检验机构; (三)负责审核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报送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四)负责指导、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按照“135610”现代农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功申报××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成为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最多的县。为有效维护和使用公共品牌,促进现代农业提质增效,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冬草莓、××枇杷、××二荆条辣椒3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切实维护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加速构建西部一流、国内领先的品牌建设与使用体系。同时,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营销,着力把公共品牌转化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力,加快推动成都近郊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打造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发展有机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设××冬草莓生产示范区0.5万亩,其中合江0.2万亩、永兴0.3万亩;建设××枇杷生产示范区2万亩,其中永兴0.1万亩、白沙0.7万亩、太平1.2万亩;建设××二荆条辣椒生产示范区0.3万亩,均位于永安。具体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做好提纯复壮,维护品种特性;二是积极引进新品种,提升产品品质;三是加强栽培管理,提高产出效益;四是加强产地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统一宣传营销品牌和标识,杜绝不用、乱用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现象。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强化品牌营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举办产品展销、一三产业互动节会、网上交易等多种营销活动,积极开发配套延伸产品,加快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机场等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柜,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构建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将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汇总、公布,为经营者提供生产管理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品牌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向消费者介绍地理标志产品的鉴别方法、维权途径等知识,并设立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基本知识 一、地理标志产品 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积极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既是农产品产地标志,也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品牌标志。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结合,使当地名特优农产品贴上区域标签,就可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的相对优势,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形成拳头产品,利用农产品区域性特色和优势,形成响亮的品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提高产品附加值,带动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得农民完全有可能在农产品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收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者共同

拥有和使用。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它既是产地标志,又代表了产品品质,其市场信誉是固有的历史形成的。因此,地理标志为个体农民提供了可以无需自创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并形成规模经营而提高品牌附加值的可能。并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组织功能,地理标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地区知名度。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免费的广告,农产品销售到那里,地方的名称就随产品传到那里,它可以让拥有它和使用它的乡镇或区县走向全省、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提高地区的知名度,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更是可以让全世界消费者了解该地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地理标志可保护农产品不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困扰。通过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提高了产品知名度,增强了消费者辨别商品的能力,有效防止他人仿制及假冒,规范了特色农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了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三个属性 一个是地理标志与产地地域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产品的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建议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建议: 1、将地标工作作为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专门成立地标工作办公室。 2、将地理标志工作制度化、长效化,编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手册》,把地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跟踪督察、定期通报、奖惩分明。给予申报组织者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各市县局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3、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特色优势产品进行全面普查、筛选,获得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地方资源库,把地方名优产品列入地理标志保护培育的梯队 4、相关标准化工作齐头并进,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建立标准化示范区。 5、以特色龙头企业为依托,借助其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为启动引擎,推动和促进地标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注重科技创新,为发展提供动力。大力实施科技兴业战略,与高等院校广泛开展合作,在新材料、新工艺、新包装等方面进行科研攻关,为科技创新提供理论指导,全力推动高新化、高端化。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设立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6、地理标志使用认证按着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边实行边总结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以期逐步建立起地理标志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可追溯,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对申请地理标志

使用的单位进行认真审核,选择生产规模大、管理条件好、业主积极性高的企业签订使用协议。 7、倡导行业自律,是产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建立主产区行业自律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合作会议,就行业管理、产品质量、科技创新、贸易交流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促进行业自律。成立了产业协会,吸纳生产、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制制假贩假行为,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8、助推文化品牌,塑造文化品牌,注重品牌的宣传推广,设立品牌推广与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 9、强化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建立完善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保护体系,落实具体监管措施,严格质量要求。一是加强对地标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规范地标产品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管严市场准入,确保地标产品质量安全。对地标产品保护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地标产品品质。二是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对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加强行政指导,宣传品牌优势,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加入,进行产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市场营销。三是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规范使用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不定期开展普查和清理,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混入市场,有力地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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