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

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府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以镇乡为单位报送审核材料。

2、认定。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根据各镇乡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发文予以公布。

3、工商登记。获得市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4、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需填报如下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帐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七条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享受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审定一次。

第九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注销家庭农场法人资格。

1、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佣其他劳动者的。

2、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3、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4、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6、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迁安市家庭农场申报表

市主

(盖章)

年月日

注: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苗木花卉、设施蔬菜、露地蔬菜、畜禽养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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