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何家弘 第十七课 家庭法

法律英语-何家弘 第十七课  家庭法
法律英语-何家弘 第十七课  家庭法

第十七课家庭法

婚姻与家庭

第一部分自由权利的选择

自由选择婚姻和家庭的权利处于隐私权的中心。关于儿童教育和抚养的早期正当程序案件特别关注在这些问题上自由选择的价值。哈伦大法官第一次提出现代“私隐权”是就隐私的历史价值和婚姻关系的自由选择而言。在这个基础上,自由选择婚姻关系的权利本身就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正当程序或平等保护条款下,限制个人选择结婚或离婚的法律将受到“严格审查”。

在正当程序检验下,除非州政府可以就这一限制表明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法律将会无效。同样,在平等保护保障下,一项限制或抑制某一类人结婚的法律将会无效,除非州政府可以表明这在实际中维护了压倒一切或令人信服的利益。

洛夫英诉弗吉尼亚州这一案例,在将缔结婚姻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这一案件审理中,法庭认为一项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法律是违宪的。这一法律因为仅根据种族差异而起草被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由于剥夺了人们选择结婚伴侣的选择自由,这一立法违背了正当程序。既然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如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州政府不能限制人们婚姻权利。

在博迪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对于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离婚人士,适用支付法院费用是进入州法院的先决条件规定(的行为)无效。靠领取社会福利金生活的诉讼人仅仅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用就不能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因为诉讼不是解决私人纠纷的唯一手段,所以最高法院很少被要求,把在民事案件中诉诸法庭作为正当程序的一个要素去审查。但是,离婚却必须通过国家司法机制解决。国家不允许上诉人通过唯一的途径离婚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那便相当于否定了他们解除婚姻的自由权利。因为州政府不能表明(限制这一权利行使能够维护)压倒一切的州利益,那么这一限制婚姻选择自由的障碍就是违背正当程序的。

法院的裁决是以结婚或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的基本性质为根据,以及州对(婚姻解除)手段的独占。确实,法院指出其裁量范围极为有限;不能因为无

力支付诉讼费而被禁止采取唯一手段去调整一项基本人权的关系。这一意见的重要性在后来几年中,当法院拒绝下令允许人们就福利权利或破产清偿等非基本索赔要求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变得很明显。

尽管政府对于建立或消灭一段婚姻关系的法规受到严密的司法审查,但是政府可能会依据福利系统对婚姻状况分级。在卡利法诺诉乔布斯特案中,法官在维护《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方面没有什么问题,当一个残疾人与一个没有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结婚时,该(领取社会保障金的)残疾人作为一个已故工资收入者的需要抚养的残疾儿童根据该法案规定获得的福利即被终止。《社会保障法》规定残疾儿童与其他有权享受福利的人结婚的,能够作为“婚姻终止规则”的豁免理由的条款被认为不具有包容性,因此违反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规定中所体现的平等保护保障。

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全体法官的(意见一致之法庭)起草的判决意见发现传统的合理关系检验标准是适用的,因为法律不能被表征为基于“关于一个传统弱势群体的定型化概括,或者是试图干涉个人的自由来做出像婚姻一样重要的决定。”国会在已故的社会保障工薪族子女结婚时,取消其残疾子女的次位补助金,即使这种做法会给这些人带来经济困难,也不是不合理的。国会设法通过免除配偶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福利来减轻一些依赖已故工薪族和社会保障福利的人的困难。立法豁免不合理、包容性不足;国会有权逐个处理这些经济问题和困难。卡利法诺诉乔伯斯特案的结果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对结婚权的分量设置很轻,这也是一种合理的方法,可以帮助一群经济上有困难的人获得特殊的经济利益。

第二部分扎布洛基诉雷德海尔案的司法意见书

在扎布洛基诉雷德海尔案中,法官们在起草一项限制经济上贫困的人结婚能力的法律时非常顺利。然而,法官们在裁定为什么这部法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时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

有争议的威斯康辛州法禁止任何威斯康辛州居民未经法院许可就结婚,如果那个人有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虽然他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却根据法院的命令或判决而被要求承担抚养义务。只有当这些人提交了遵守抚

养义务的证明并证明法院命令所涉及的儿童不可能成为“受政府救济者”时,州法院才能准许他们结婚。

马歇尔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的五位成员起草了多数人判决意见,该意见书对婚姻权的性质和在该判决意见中使用的审查标准不甚清楚。马歇尔大法官将结婚权描述为“基本重要性(权利)”之一,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中包含的基本隐私权的一部分”。因此,多数人判决意见似乎继续承认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尽管所用的语气比以前的多数人判决意见弱。马歇尔大法官还指出,对婚姻关系的所有规定不需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卡利法诺诉乔布斯案的多数人判决意见指出,“合理的、不会对婚姻关系的决定产生严重干涉的规定可以是合法的。”该意见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法规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

马歇尔法官的意见认为,即便假设州政府能够从其宣布的为这些婚姻关系提供咨询和保护儿童福利的目标中享有实质利益,《结婚许可法令》也是无效的。该法令既没有向可能即将结婚而在财务状况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任何重要的建议,也没有合理地保护儿童的财务状况不受早婚之害。该法令阻止了一个人结婚,但却没有确保这个人前一段的婚姻中的孩子得到抚养。

多数人判决意见认为,本案所采用的审查标准的确切性质尚不清楚,但这在许多基本权利中都是成立的,因为卡利法诺诉乔布斯特案中基于婚姻状况的分类并不像本案中所审查的法律那样给予婚姻权利以那么有意义的分量。斯蒂文斯大法官指出,结婚的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这就排除了按照最起码的合理关系标准对该法律之审查,即使这样的法律不需要经过“严格得以至于对违宪行为的认定实际上是预先注定的审查。”事实上,马歇尔大法官起草的多数人判决意见指出,“当一项法定分类严重干扰一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时,如没有足够重要的国家利益的支持且(该法定分类)仅为实现那些利益而专门裁制,不受到支持。”这些正式的说明表明,法院使用的审查标准与马绍尔法官和几位法律学者先前所主张的一个或多个中级审查标准相近。

鲍威尔大法官有条件地同意扎布洛基的判决,尽管他认为,多数人判决意见因表明对各种传统婚姻规定可能会进行严格审查而过于宽泛。他声明,法院从未要求对涉及婚姻关系的所有法律进行“最严格的司法审查”;他指出,禁止乱伦、重婚和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在国家权力的宪法范围内。鲍威尔法官的决定

基于州政府无法确立任何合理的根据来排除那些愿意但无法支付赡养费的公民的婚姻权利的事实;这不是一种使这些儿童获得抚养的合理方式。

斯图尔特大法官本想抛弃平等保护的原则,因为他不认为这项法律创造了任何可验证的分类。他认为这项裁定基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概念。斯图尔特法官发现,婚姻不是一项宪法权利,而是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中自由概念的保护的“特权”。对他来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只要大法官们认可这些法规是推进州的重大问题的合理手段,一个州就可以合法地制定婚姻关系的法规。

斯图尔特大法官投票反对了扎布洛基案中审查的法律,因为这项法律对那些真正贫困、无力支付抚养子女义务费用的人没有任何豁免。与鲍威尔法官一样,他发现这项法律并不是促进重要州利益(实现)的合理手段。但斯图尔特法官认为,在“该原则不过是另一个名称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使用平等保护的措辞没有任何意义。斯图尔特大法官认为,承认使用实质性正当程序,说明了最高法院为何会(should表示预期)不情愿地拒绝民主进程有关重要社会问题的决定。

只有伦奎斯特大法官才赞同扎布洛基案中(被推翻)的法律。注:在“扎布洛基诉瑞德海尔”一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拖欠儿童抚养费的父亲结婚的法律。除了种族歧视案件外,法官对于拒绝实质性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严格审查一贯的立场是:法院只应裁定不触及明确宪法保障的法律是否与合法的政府利益有某种合理的关系。当然,在传统的验证下,这项法律必须得到维持;尽管不够确然,但可以证明,这项法律是一种可防止由国家承担(抚养)经济责任的儿童人数增加的合理手段。但是,伦奎斯特法官认识到,这项法律可能不适用于真正贫困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禁止结婚甚至可能不是一种合理的强制履行义务的方式。他认为,诉讼当事人无权就这个问题提起诉讼,所以他不必提出这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伦奎斯特大法官提出异议之初,他就明确拒绝使用“最严格的司法审查”或任何“中间审查标准”。

结婚权应被视为家庭关系中更广泛的宪法权利的一部分。半个多世纪以前,最高法院认识到政府必须尊重家庭单位的自主权,因为它认为,除非政府条例是为了防止对儿童造成智力或身体伤害的合理设计,否则各州不能对父母

规定他们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条件。法院还认为,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有一项基本权利,如其宣告,各州必须保证父母对于不当终止亲子关系(的行为)享有重大程序保障,其中包括要求父母不胜任必须由“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之证明。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描述主张家庭关系权利之确切参数,但它明确指出,对于这些(家庭)关系的调整,必须以压倒一切的州政府利益为正当理由。

这些规定无权得到强合宪推定,因为他们干涉了一种自由深深植根于我们社会的历史和传统中的自由形式。在另一方面,法院审查了关于婚姻、生育和养育子女的案件,并得出结论:

长期以来,最高法院一直认为,由于《权利法案》旨在保障个人自由,它必须为某些高度私人关系的形成和维护提供实质性的保护措施,使其免受国家的不正当干涉……那些以上述考虑为例的人身联系,因此这也就意味着对那些可能有权享有这种宪法保护的关系,即那些参与创造和维持家庭婚姻的关系……分娩……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和亲戚共同居住……提出一些相关限制。家庭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不仅在思想、经历、信仰,方面能够进行分享,还确确实实地就生活的私人方面进行分享的特殊群体的少数个体之间的深厚依恋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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