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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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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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和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他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和控制的独立。他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和“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他不仅把国家看做是一个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和政治制度中。

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和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和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着《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他的法律观。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和原则只应被看作是“实在道德”的规则,亦即奥斯丁认为的一个由“舆论建立或设定的规则”的规范系统。18-----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

19-----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彼得拉日茨基更为详尽地阐述了法律中的心理学因素。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

20----虽然罗马法古典时期的法学课本中充满了关于自然法(jus naturale)、自然理由(naturalis ratio)和自然理性(natura rerurn)的论述,但这些书中所阐释的“自然法”通常都不是西塞罗所讨论的那种普遍且永恒的法律,它所反映的毋宁是一种由人们提出的解决某个案件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某一特定的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他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它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

21---柏拉图在《政治家篇》的对话录中,阐述了他不慎看中法律的理由。

22---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征。

23----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历史不是循环的,不是相同的东西永恒的周而复始的。

24----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这些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

25---斯多葛学派创立了一种一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其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知道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27----而洛克则与霍布斯不同,他指出,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任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时常把这种东西都归入财产这一概念中)的自然权利。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规则”。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28----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的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中心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同上帝交流,而毋需通过教士的中介。

29----孟德斯鸠的声誉主要是以他的权力分立政治理论为基础的。他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30-----对卢梭而言,政治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扞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的其他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全部自然权利让度给整个团体。

31-----卢梭与孟德斯鸠不同,他并未主张一种三权分立、独立、平等的政治制度。在他所提倡的政治方案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象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先验唯心主义是一种哲学态度,这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自由这一概念乃是康德的道德和法律哲学的核心。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哲学中,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发生了从主观唯理论到客观唯理论的转向。

32----黑格尔认为,各个国家在进行外交事务中的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国家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共同协议来解决,就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而与此同时黑格尔又认为战争是一种保护国家内部健康和活力所必需的和有益的制度。

33----英国思想家埃蒙—伯克在着作的《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中,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并强调了传统的发展价值。

34----英国约翰-穆勒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35-----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36----在美国,约翰·奇普曼·格雷、韦斯利·N·霍菲尔德和艾伯特·考克雷克也都对分析法理学做出了贡献。

37----自由法运动于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该运动的支持者倡导一种比利益法学惹尼的理论更加激进的法理学方法。这场运动的先驱者是厄恩斯特·富克斯和赫尔曼·坎托罗维茨。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衡平去发现法律。

38-----当我们把卡多佐的观点同美国另一位着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观点进行比较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两个人对司法审判过程中某些主要方面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作为一个伦理怀疑论者,它主要把法律看成是代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的意识、并以强调为后盾的法律集合体。虽然霍姆斯承认,在最初制定法律规则时,道德规则是有影响的,但他却倾向于把道德看成是日益变化的社会权力集团的旨趣和价值偏好。再者,他认为,“如果能够把所有具有道德含义的字词从法律中全部消除”,那么对于解释现行的实在法来讲,就很可能是有助益的。它的基本哲学是,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

39----康德把法律定义为“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与他人的专断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40----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乃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所谓规范,凯尔森意指“某事应当是或应当发生,尤其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

1、论拉德布朗赫学说中法律理论的三部分。(183-18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拉德布鲁赫对法律与正义的基本上持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他的思想取向主要是: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性规则的总和。

【正义】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

正义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它要求:平等的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同的人则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加以不同的对待。这个一般性原则使两个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第一,衡量平等和不平等的标准问题。第二:平等的人和不平等的人所应当受到的特殊的待遇问题。

【权宜[合目的性]: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超人格主义】

为了把握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内容,正义的观念还须用权宜的观念加以补充。至于法律调整的权宜问题,是无法用某种方法明确地、一般地做出回答的。这种答案一定会具有政治和社会信念或政党观念的色彩。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可能会把发展个人的人格视为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个人主义);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群体则可能把达到民族的强大和昌盛视为是法律的最高目标(超个人主义)。第三个人或群体还可能视促进文明和文化事业为法律的最有价值的目标(超人格主义)。虽然拉德布鲁赫倾向于超人格主义的观点,但是他仍认为,在上述三种论点之间

做出的任何选择,都是无法根据科学论证的方式得到证明的。在他看来,进行这种选择实乃是一个个人倾向的问题。

【法的确定性[法的安定性]】

决不能把法律制度当做各种相互冲突的政治和社会观点的玩物。为了安全和秩序的目的,就必须设法对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确定。因此,正义和权宜观念还必须用第三种观念,即法律确定性观念来补充。这汇总观念要求由国家来颁布和维持一个实在且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

2、论举例说明历史法学派的得失---219

【历史法学派之得失】【历史法学派的合理性;举例:希腊、罗马、英国】

历史法学派在丰富法律知识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为它指出,一个民族的精神在创建一个伟大的法律制度时会发挥它的作用。例如,人们很难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罗马人拥有创造一个理性和一致性为特征的法律制度能力,而另一个同样具有天赋的民族——希腊人——却相当缺乏这种能力。英国人对具体情势的要求所具有的那种实际判断和直觉意识,对建立唯一能与罗马法并驾齐驱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历史法学派的谬误;举例:无法解释罗马法的复兴、法律移植】

历史法学派并不能够充分地解释为什么罗马法在古代社会衰落了几个世纪后又在一个崭新的、不同的文明中得以复兴。历史法学派也同样不能解释为什么德国和瑞士的法律制度能够被移植到土耳其和日本这样的国家并能够在那些国家中起到令人满意的作用。历史法学派之所以会有上

述缺陷,乃是因为它未能充分地认识到法律中的理性因素,亦即使一个国家利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可能的因素,如果这个制度制定得很好,而且能够服务于采纳它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一个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将具有这种性质,即它能使法律制度超越民族性的局限,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能使该法律制度在精神价值和实践价值方面具有普遍的意义。

3、论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分为4类:自然法、永恒法、人法、神法

各自有何含义?31—33

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全和不完善反映,但他至少能使人们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

的人制订和颁布的,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的,而且是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永恒法】

永恒法(lex aeterna)乃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所有隶属于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事实上,除了“死后升入天堂亲眼看见上帝本体的人以外”,没有人能够知道它。【自然法】

虽然凡人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但却可以凭靠上帝赋予他们的理性能力认识其中的部分内容。圣托马斯把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之为自然法(lex naturalis)。自然法仅仅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的和不完善的反映,但它至少能使人们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

【神法】

托马斯阿奎那在其哲学中用上帝发布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的命令,来补充那种作为相当一般的和抽象的原则体系的自然法。这种职能由神法加以实施,而这种法律则是上帝通过《圣经》而启示给人类的,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之中。

【人法】[理性观念被纳入定义]

人法(lex humana)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

是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

的性质,这种命令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

4、论述历史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古代自然法学说、中世纪自然法

学说的特征(40)

[从神义论到人义论]

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辨识的自然法而为此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

[繁简不同]

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集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国家和所有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

[对人性的理解不同]

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想法转向强调这样的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

[从目的论到因果论:古今之别]

古典自然法哲学完成了从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人的图景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决定或影响的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

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5、简述神学家奥斯丁对神学与政府的理解

观点:①:就其根源来说,法律,政府,财产及国家都是罪恶的产物

②: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含有恶性的制度,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权威,国家只有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时才是正当的。

③:世俗法律必须满足永恒法的需求

6、简述经院主义法学家认为的自然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31-32【自然法第一原则:行善避恶;对善恶的认识论】

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但何者应当被视为善和何者必须被视作恶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圣托马斯确信,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启示能使我们辨明道义上的善良之举和邪恶之举,因为理性能使我们洞见永恒法的一些原则。

【自然法的内容:人的自然倾向必须被认为是善的】【自然法基本规则不变,次级规则可变】

按照他的理论,人们自然倾向于善的事情.第一,人具有法律必须予以承认的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第二,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第三,人具有了解上帝的真相的自然欲望,亦即一种驱使人避免无知的倾向;第四,人希望过社会生活,因此人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是永远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改变次位的规则.

【按美德行事,按理性行事之自然倾向】

托马斯的观点:自然法是由人之物理的心和心理的特征组成的,还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于善的理性命令。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美德行事的自然倾向,所有善举都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因为每个人的理性都会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因此,有反理性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行为都是对人之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这种内在本能可能会在某种情况下和在一些人身上被结束自己生命的冲动所驱使而泯灭。

7、简述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具体规定有哪些?50-51

【引导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自然法】

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和平的激情。这些感情主要有:第一,对死亡的强烈恐惧;第二,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第三,想通过组织起来而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得到满足,所以理性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和平条款,霍布斯将它们称之为“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按:理性与激情的古典关系被颠倒)

【自然法的内容】

霍布斯认为,在任何能够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乃是最为重要的和最为基本的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必须放弃其根据本性为所欲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他的契约;所有的人都应当在不危及其人身的情形下尽可能地互相帮助和提供方便;任何人都不得羞辱、辱骂或眄视他人;在发生争端时不须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而最为重要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各项法则被霍布斯宣称为永恒不变的法律。

8、简述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含义96-97

梅因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乃是一种固定的状态,个人在这种状态中的位置并非出于他的意志,而且他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否弃这种状态。它是这样一种社会秩序的象征,

的束缚。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状态逐渐地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个制度的特征是个人自由,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于自愿的行为,而且是行使人之意志的结果”。根据梅因的观点,一种

9、简述普芬道夫的法律学说46

【两种人性:自我保存和社会学】【自然法反映人的双重特性】

塞缪尔·普芬道夫是德国的法律教授,他建立了一个比格劳秀斯更为详尽的自然法体系。普芬道夫赞同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即人是受自爱和自私之本性强烈驱使的,且在人的本性中还有一定的恶意和攻击性。同时,他也像格劳秀斯一样认为,人性中还具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过和平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根据普芬道夫的观点,上述两种倾向同时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而且也都因此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自然法就是有关于这种人之存在的双重特性的一种反映。自然法承认自然把自爱赐予了人类,但自爱会受到人的社会冲动的制约。与人性的这两个方面相适应,也存在着两种基本的自然法原则。第一种原则告诉人们

要竭尽全力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第二种原则要求人们不可扰乱人类社会,或者套用他的话讲,人不可做任何给社会增添纷扰的事情。普芬道夫把自然法的这两种原则结合起来并整合进一个单一的基本律令之中,他阐释说:“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

【法律诉讼上之平等源于第二个原则】

普芬道夫从自然法的第二种原则中推论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即“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讼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自然法的这项规则阐明了一个为普芬道夫常常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关键指出在于,每个人都应当遵循他为别人建立的法律。维持和培养社会生活能力的义务,对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而且任何人也都不能违反自然法的命令。

【两个基本契约】

普芬道夫认为,为了使社会得以存续和确保自然法和国家法的实施,必须缔结两个基本契约。

了保护其相互之间的安全而进入一种永久的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根据这种契约,人们还必须制定一项法规以规定所应采用的统治形式(form of government)。在制定了这个法规之后,人们还需要缔结第二个契约,而这是公民和政府之间所缔结的契约

誓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公民则承诺服从统治者,并在一切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方面,使自身的意志受制于统治者的权力。

【主权与自然法】

主权性权力受自然法原则的限制。普芬道夫认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但是,统治者遵守自然法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并不存在可以受理人民对国王提起的诉讼的法院。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公民没有权利反抗违法自然法的君主。只有在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的非常情形下,个人或人民才拥有权利为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10、简述霍布斯认为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有哪些 50

【引导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自然法】

霍布斯指出,人们也具有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和平。这些感情主要有:第一,对死亡的强烈恐惧;第二,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第三,想通过组织起来而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得到满足,理性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和平条款,霍布斯将它们称之为“自然法则”.(按:理性与激情的古典关系被颠倒)

11、简述历史法学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93-94【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说在思想上的对立】

显而易见,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哲学家的理论是尖锐对立的。

[理性VS民族精神]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建立在人之理性,人们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厌恶制定法,强调理性不及的、植根于遥远过去传统之中的、几乎是神秘的“民族精神”观念。

[普适性VS个殊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处不在且无时不同的,而历史法学派却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着的民族特性;

[革命VS反革命]

古典自然法学——基本上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面向未来,而历史法学——作为一种反对革命的理论——则面向过去。拿破仑的失败和维也纳会议的召开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政治上的反动时期,帝国王朝的“神圣同盟”就是其间的表现,而历史法学派实际上就是这种反动在法学上的表现。

12、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得失?220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得失】

【得:技术解释,有助于法律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实证主义把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揭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律所具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实证主义的分析观使我们意识到:从技术教条的角度出发对法律概念进行仔细的解释,会大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失一:对法律自主性和自足性的误判】

但在另一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把法律同心理、伦理、经济和社会等基础切割开来的趋势,则使我们对法律制度所能达到的自主性和自足性的程度产生了一种误识。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

【失二:夸大了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法律其实乃是道德和命令的整合】分析实证主义,尤其是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中,极大地夸大了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强制体系的特点。这种观点对德国公法教师赫尔曼·赫勒的意见未能给与充分的认识,赫勒指出,“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和维护政府权力,任何政府都不能只依靠他所拥有的强制工具。政府必须始终追求合法化,即它必须设法把公民结合在尊重政府对权力的要求的价值和意志的共同体中;它还必须通过对理想的信奉来努力证明它对权力要求的正当性,并且努力使国民以承认规范性义务的方式在内心中认可这种要求。”当法律社会学家N·S·蒂玛谢夫把法律看作是“道德和命令的协调”时,他所指的是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任何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确保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为模式,有组织的权力必须与群体信念相结合。过分强调法律中的权力因素而轻视其中的道德和社会成份,则是极为错误的。

名词解释:

1、格老秀斯 43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之父。“《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他们有下列区别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大学英语四级复习资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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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渐累成沧海,拳石频移成泰山祝大家顺利过级 目录 第一部分.听力部分 (2) 第二部分.最新英语四级高频词汇 (23) 第三部分.四级阅读笔记 (31) 第四部分.完形填空做题技巧 (36) 第五部分.翻译经典练习 (38) . 第六部分.写作七类精彩句型 (40) 第七部分.写作必备模板和句型 (42) 第八部分.综合技能训练 (45) 第九部分.作文训练 (73) 第十部分.英语谚语警句 (85) 资料说明:本复习资料非教材用书。复习资料主要收集了四级听力、阅读、词汇、作文等一些英语四级相关的技巧、方法和内容,主要提供给有需要考四级的同学自己复习所用。 1

滴水渐累成沧海,拳石频移成泰山祝大家顺利过级 第一部分.听力部分 一、听力内容 1.Section A 对话 短对话 (5分02秒) 8个对话: 4分12秒 长对话 (5分58秒) Conversation 1 (4 questions):对话内容(1分45秒)+问题(1分25秒)Conversation 2 (3 questions):对话内容(1分45秒)+问题(1分02秒) 2.Section B 短文(10分05秒) Directions: 35秒 Passage 1 (3 questions):文章内容(1分25秒)+问题(1分10秒) Passage 2 (3 questions):文章内容(2分25秒)+问题(1分10秒) Passage 3 (4 questions):文章内容(1分45秒)+问题(1分55秒) 3.Section C 复合式听写 (11分20秒) Directions: 45秒 第一遍: 2分10秒 第二遍:第一句停顿:1分05秒 第二句停顿:1分35秒 第三句停顿:1分15秒 第三遍:2分10秒 (以上时间根据文章内容会有所变化) 二、听力技巧 四级听力一直困扰着我们每一位考生,听不懂磁带中的内容是什么,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而听力在英语四级考试中又占很大一部分比重,掌握好英语四级听力技巧才能快速提高英语成绩,以下总结出几点有关英语四级听力技巧。 听力技巧一:学会取舍,理解内容 听力考试中最忌讳的就是词词计较,力求听懂所有词。其实,听懂所有词首先没必要,其次也不可能。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听中文时,无论听什么,注意力都不会在每一个字或词上面,而是对文段或对话内容的整体的理解上。何况我们听的是英文,在英文句子中,对不同的词本身就有弱读和重读。 听力技巧二:扫视材料,预测内容 当广播中朗读听力要求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迅速扫视书面文字中的题干及选项,通过扫视联系上下文,有根据地预测文段发生的时间、场所、人物,并预测出谈话的大致内容。并且,在扫视中我们对提出的问题尤其要注意。这样做的结果是听录音时我们可以有的放矢,做到有备而来,心中有数。 听力技巧三:注重首句,抓住主旨 在听长文段时,由于信息多,而且听力不同于阅读,朗读速度非常快,需要我们快速做出反应,所以在听的时候就更应当注意主旨大意。在阅读中我们知道作者一般会在首句或首 2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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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2020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词汇笔记完整版(十九)

2020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词汇笔记完整版(十九) 二、句子谓语动词一定用复数的两种情况: 1. 集合名词做主语,集合名词没有复数形式,因为他本身就代表一个复数概念。 常见的几个复合名词: people 人民,人们; police 警察; cattle 牛; poultry 家禽。 2. 表示数量的复数名词 + 不可数名词,整体做主语时 例如:去年出口了八百万顿煤。 Eight million tons of coal were exported last year. 三、谓语动词一定用单数的六种情况: 1. 句子的主语是由从句充当的、动词不定式短语作主语、动名词短语作主语; 2. 表示时间、重量、长度、价值四方面的词做主语; 399. -- “How many days?” 0 -- “Did you say that five days _C_ required to complete that work?” A are B were C was D is 3. 表示单数概念的主语,短语,谓语动词,此时谓语动词也用单数; 因为此结构中短语仅仅对主语提供附加说明情况,所以谓语动词也用单数。 当以下这些标志性的介词或介词短语出现在此结构中时能够不管中间的附加说明情况:

with, together with, like, except, besides, in addition to, rather than, as well as 注意:表示复数概念的主语,短语,谓语动词,此时谓语动词应 用复数。 4. each, every, either, some, any, no,由以上六个词 中任何一个所构成的复合代词作主语时; some经常构成的三个复合代词:something, somebody,someone; no经常构成的三个复合代词:nothing, nobody, no one; either of + 短语; 5. 通常由and连接两部分这种形式做主语谓语动词要用复数,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则应用单数; 1》 and连接的两部分指的是同一事物; 2》 and连接的两部分被no, each, every中任何一个词修饰时; 例如:每位男士和女士都要着装得体。 be supposed to do sth. 理应,应该做某事。 Every man and every woman is supposed to dress properly. 11. Many an airplane _B_ in the exhibition. A are shown B has been shown C has shown D show them many a(an) 很多,相当于many; many a(an) + 可数名词单数,做主语时谓语动词用单数。 6. many a (an) + 可数名词单数,作主语时谓语动词用单数。 9. Not only Joan but her sisters _B_ the combination to the safe which contains the list of the family securities.

英语四级词汇笔记完整版分析

英语四级词汇笔记完整版 生活中的英语: 1.我喜欢这里:wrong: I like here.-- Right: I like it here. 2.我会成功的: wrong:I can succeed.-- Right: I can do it. Ican make it. 3.Nike胜利女神。 Just do it. 4.Did you have a pleasant journey? (这时要用降调) 5.I am very much frightened because a girl named Monika stands beside me. Oh, thank god!He’s not the president now. (我很害怕) 6.I was just screwed up. (我一团糟) 考试中常见的考察词汇的题型: 1. The rain was heavy and __ the land was flooded. A consequently B continuously C constantly D consistently 答案:A

continue v. 继续,连续; continually adv. 时断时续 地; continuously adv. 连续不断地。 说不停的咳嗽时,continually是间歇的时断时续的咳嗽,continuously 是一直不停的咳嗽。 consequently adv. 因此,所以;(heavy rain大雨, light rain小雨) constantly adv. 始终如一地,连续发生地;constant temperature 恒温 consistently adv. 一贯地,一致 地; consistent adj. consistent policy 一贯的政策。 2. I hate people who __ the end of a film that you haven’t seen be fore. A revise B rewrite C reveal D reverse 答案:C rewrite v. 重写,改写; revise vt. 修改,修正; reveal vt. 揭示,揭露; reverse vt. 颠倒,使反转,使反向。(vers是词根,表示转动;re是前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英语四级备考笔记

英语四级备考笔记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英语四级备考笔记 目录 一、英语四级写作高级替换词 1)good:好的 perfect, excellent, outstanding, superior 2)many:许多 a lot of, a host of, a sea of 3)some:一些 quite a few , several 4)think:认为 acknowledge, hold the view that 5)more and more:越来越多 increasing, increasingly, growing 6)helpful:有益的 beneficial, rewarding 7)bad:坏的wicked, dreadful, harmful 8)customer:顾客consumer, client 9)in my opinion:以我看来from my part, from my own perspective 10)very:非常 exceedingly, extremely 11)cause:引起 result in, be triggered by 12)want:想要 desire, be eager to 13)remember:记住 memorize, bear in mind that 14)have:拥有 own, possess

15)poor:穷的 needy, impoverished 16)rich:富的 wealthy, affluent 17)excellent:棒的 fabulous, marvelous 18)obvious:明显的 apparent, evident 19)healthy:健康的 robust, wholesome 20)surprising:惊人的 amazing, miraculous 21)beautiful:美的 attractive, gorgeous, eye-catching 22)popular:流行的 prevailing, prevalent 23)improve:提高 enhance, promote, boost 24)solve:解决 resolve, tackle, cope with, deal with 25)develop:培养 cultivate, foster, nurture 26)complete:完成 fulfill, accomplish, achieve 27)keep:保留 hold, preserve, retain 28)energetic:有活力的 dynamic, vigorous 29)destroy:破坏 damage, ruin 30)influence:影响impact, the effect of… 31)pollute:污染 taint, contaminate 二、英语四级写作必备词 1) 大多数人most people→the majority of the population 2) 经常often→frequently 3) 我相信I believe→from my standpoint, from my personal perspective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大学英语四级备考笔记

2015 年大学英语四级备考笔记:选词填空之解题步骤本题型出现在阅读部分(共40 分钟),在长篇阅读文章之前。所以本题型共10 道小题最佳完成时间应控制在7 分钟。 考试要求在7 分钟左右时间内将题目给出的15 个词汇填入10 个空格中。考试形式与传统考题的完形填空相似。 选词填空,当然是考词汇。但较之以往专门的词汇题,选词填空是对词汇更完全的更高层次的考察;因为它所考察的,是在篇章中对词汇的把握。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考生在上下文中猜测词义的能力以及单词词性识别能力。 遇到生词怎么办?时间不够怎么办?考前训练时注意培养以上两种能力,考试时加以运用,会大大提高答中率。 篇章词汇理解是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出现的一种老题型,这种题是在一篇长度为220 个单词的文章中留出10 个单词的空格,要求考生从15 个备选单词中选出10 个填入空格处,使文章语句通畅,表达正确。 测试重点:考生对连贯性一致性及逻辑关系等语篇语段的整体特征以及单词在实际语境中的理解。既考查宏观结构,又考查微观理解。 15 个单词中3 个名词正确答案+1 个名词干扰答案、3 个动词正确答案+1 个动词干扰答案、 3 个形容词正确答案+2 个形容词干扰答案、 1 个副词正确答案 +1 个副词干扰答案。 解题步骤: 通读全文,抓住中心(首段,首句原则) 阅读选项,词性分类(注意分析动词时态) 全盘考虑,灵活选择(根据所需词性缩小范围,每词只能用一次)复读全文,核查答案(快速复读,用语感判断是否通顺准确)大学英语四级备考笔记:选词填空之答题技巧一答题技巧一: 确定空白处词性以下情况,空白处为动词: 1 n./pron. vt. n./pron. 前有名后有名,中间谓动 2 n./pron. vi. 前名后无名,谓动不及物 3 n./pron. vi. adv./prep. 前名后介副,谓动不及物 4 n./pron. link v./be adj. 前名后形容,be 动或系动 5 to v. 前有to ,后原型注意:确定空白处为动词,还需根据上下文确定正确 形式以下情况,空白处为分词: 过去分词: 1has/have/had p.p(完成时态) 2be p.p(被动语态) 3p.p n. 或n. p.p(过去分词做形容词,表示被动或已发生)现在分词: 1be -ing(进行时态) 2-ing n. 或n.-ing(现在分词做形容词,表示主动或正在进行) 3prep. -ng(介词宾语) 以下情况,空白处为名词: (名词通常做主语或动词介词宾语) 1a/the n. 前有冠词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大学英语四级学习资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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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黄xx 主编:xx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

2020年英语四级备考笔记:翻译练习

2020年英语四级备考笔记:翻译练习练习1 中国烹饪(Chinese cuisine)文化是中国文化中相关烹饪和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悠久的历史、广袤的疆土、好客的习俗孕育了这个独特艺术。中餐以其“色、香、味、形”俱全而著称。它讲究原料的选配、食物的质地、佐料(seasonings)的调制、切菜的刀功、适时的烹调以及装盘艺术。最负盛名的菜系有南方粤菜、北方鲁菜、东部淮扬菜和西部川菜,以“南淡北咸,东甜西辣”见称。 句1:中国烹饪(Chinese cuisine)文化是中国文化中相关烹饪和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路点拨:“…是…”结构的句子能够翻译成使用be动词的主系表结构本句中虽然给出的时“相关…”,但仔细揣摩其意思应该是“在…方面”,故译为in the aspect of. Chinese cuisine cult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culture in the aspect of cooking and leisure. 句2:中国悠久的历史、广袤的疆土、好客的习俗孕育了这个独特艺术。 思路点拨:本句的主语是三个并列的偏正短语,如果按照原有的语序翻译成英文。则主语太长,不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所以,本句翻译时应该将主语和宾语互换,同时将“孕育了”意译为owe…to…(将…归因于,将…归功于),三个并列的短语作介词to的宾语。 This unique art owes itself to the long history, vast territory and hospitable tradition of China. 句3:中餐以其“色、香、味、形”俱全而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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