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如何开办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被派遣人员派往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务活动的服务型企业。

单位、个人申办(以下统称申办人)劳务派遣企业,应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申办人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其申办人应具备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职业资格,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申请表;

2、管理人员状况登记表;

3、专职人力资源师或劳动经济师等相关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申办劳务派遣企业条件的申办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核发《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

实际用人单位应使用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企业约定相关事宜。

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等级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

(一)一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 、职工人数500 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人以上,其中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三人以上。

(二)二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50 万元以上;

2、职工人数300-500人,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四人以上,其中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二人以上;

(三)三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 、注册资本金25万元以上;

2 、职工人数100-300 人,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助理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一人以上;

(四)四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职工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二人以上。

申请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的劳务派遣企业,其内部应至少设有用工信息、岗位开发、招聘派遣、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障、财务等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2)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5) 第六章法律责任 (6) 第七章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解读部分简称为《规定》)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表明该《规定》为细则性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本《规定》的颁布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1-2] 【解读】本条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用工单位的范围,尤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作为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此条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公司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公司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 1 组织机构设置 1.1 根据公司愿景、战略目标和规划、未来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公司设置董事会、经理层、监检控委员会、下设五个职能部门:综合部、财务部、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三个分厂:铝系分厂、硅系分厂、硅系二分厂。 1.2 公司基建投资或其它临时性任务或例外工作,应成立专项工作组。其负责人由董事长(董事会)或总经理(经理层)指定,组员或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厂人员组成,组员除完成原岗位工作之外,还需完成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也可以另外招聘新员工参与来完成。专项工作组负责人、组员的考核管理也纳入员工的日常考核管理。 2 公司高层机构 2.1 董事长(董事会) 2.1.1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计划以及投资方案(含更新改造等发展规划方案)。 2.1.2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1.3 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1.4 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 2.1.5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股本转让的方案; 2.1.6 决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2.1.7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1.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2.1.9 全面统筹规划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及时处理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人力资源问题; 2.1.10 主持公司基本团队的建设,塑造、维护、发展和传播企业文化; 2.1.11 负责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及方案的讨论、研究; 2.1.12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项,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散公司中层干部,决定其报酬事项;(逐步过渡为管理层分管负责人提名,共同研究后,由总经理决定) 2.1.13 负责公司营销工作,主持公司重大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逐步过渡为总经理负责) 2.2 监检控委员会主席 2.3 总经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应对措施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劳务派遣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权益费用支付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公司组织机构 1.公司组织机构的概念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泛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个人和集体。它是公司维持其人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得以存在与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公司机关特征 a. 公司机关是替代公司作出并执行意思表示的机构。 公司机关是公司的对内决策,对内监督和对外表示机构。公司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公司机关来实现。 b. 公司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 我国《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原则 1.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概念 效率、分权、制衡是设置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理念。营利是公司的根本目标,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考虑这一目标。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为目标,通过权力的分工与制衡,使公司各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合作与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从而提高公司竞争力。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 虽然不同的国家因历史、文化、经济及公司实践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尽相同的治理模式,但由于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基本相同,因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也大体相同。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主要原则包括: (1)股东权利原则 这是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该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股东平等对待原则和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 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充分重视激励机制,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有动力积极履行其职责。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公司的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而必须对其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对大股东的约束,对董事、董事会的约束以及对经理的约束。 (3)信息披露与透明原则 公司治理中出现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公司的股东作为委托人无法获得董事、经理等代理人行为的充分信息,从而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信息披露与透明原则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 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就是该原则的体现。 此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经济民主等原则。 三、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设立以下四类机关:(1)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会;(2)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3)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4)执行机关,即经理。 由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权利职责不尽相同。此外,因公司性质的不同,公司基本组织机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公司法》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是必设机构,而由董事和监事行使职权。《公司法》第66条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由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 如上所述,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只能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框架下选择设置公司组织机构。 (1)关于股东会的设置 根据《公司法》第36条、第61条、第66条、第98条等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不设股东会外,如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公司都应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现代公司立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设置股东大会有利于对董事及董事会进行制约。 (2)关于董事会的设置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中国十大外派劳务公司 国报告大厅网讯,通过对劳务派遣行业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前十的分别是外企人力、南方人才、中企人力、中普劳务、万宝盛华、任仕达、骏伯人力、鹏劳人力、汇思人力、豫星劳务。以下为排名的详细介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一、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中国率先为外商驻华代表机构、外商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人力资源专业化服务历史、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完备的服务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隶属于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是华南第一家具有政府背景、专业从事人才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经过十年发展,已经成为一家注重专业服务和创新发展的大型国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三、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长期专注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至今已拥有超过十五年的专业经验。中企人力秉承精益求精的管理传统,于2004年全面通过挪威船级社(DNV)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认证,于2010年全面通过ISO9001:2008版本升级认证并且连续贯标至今。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四、深圳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普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经深圳社会保障局和劳动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金500万RMB,现有员工12000多人,公司业务涵盖劳务派遣、人事外包、生产线外包、人事代理、业务流程外包、呼叫外包,后勤管理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五、万宝盛华集团(中国) 万宝盛华成立于1948年,公司年度总收益超过220亿美元,为雇主提供涵盖整个雇佣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人才推荐服务、临时和合同派遣服务、员工测评和筛选、培训服务、转职推荐服务、外包和咨询服务等。万宝盛华集团——全球开创性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领导者——于1994年首次将业务拓展至中国大陆,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六、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任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任仕达(Randstad)是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一,1960年由创始人FritsGoldschmeding先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正式成立。经过长达50年的持续发展,任仕达集团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美金,位列2009《财富》杂志500强的450位。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七、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经人事、劳动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知名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人事及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批文。骏伯公司专注中国人力资源外包领域,致力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之一,打造人力资源行业的NO.1品牌。 劳务派遣公司排名八、深圳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级人力资源级理论知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真题练习含答案考点及解析

2018-2019年人力资源级人力资源级理论知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真题练习【2】(含答案考点及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缺少了一个形式要件,即()。]单选题1 [书面劳动合同A.口头承诺B.劳动行为C.劳动内容D.A【答案】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解析】2 [单选题]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B【答案】【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确立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1)(3)(4))。劳务派遣协议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建立起(] 3 [单选题实际劳动关系A.劳务派遣关系B.形式劳动关系C.民事法律关系D.D【答案】【解析】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 4 [单选题]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如果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则属)。于( 民事纠纷A.劳动争议B.法人争议C.行政争议D.A【答案】【解析】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问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5 [单选题]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一项)万元。就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C【答案】【解析】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单选题]下列属于劳务关系客体的是(组织A.法人B.权利义务C.智力成果D.D【答案】【解析】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主体。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内容。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2. 3.客体。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性质的事务。劳务关系具有下述特征:关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下列描述错误的是()。]7 [单选题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A.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也会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属于劳动争议B.C.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与程序进行处理D.形式用人主体和实际用人主体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等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制外人员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县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按照此办法执行,但不纳入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是指上述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劳务派遣中心招用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包括各单位未按上述程序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并建立严控总量、核准使用、公开招聘、规范

管理、加强监督、严进宽出的长效机制。 二、员额核定 (一)申请条件。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岗位、编制和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原则上申请员额不得高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编制人数与使用编外人数之和,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健等单位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使用派遣人员的,可根据行业标准、具体工作量和文件要求核定使用员额)。同时,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使用员额和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派遣人员或聘用编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1.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编外人员超过本单位(本系统)用工总量10%的。 3.政府临时成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阶段性、临时性以及工作职能预期将转移、弱化或取消的工作事项。 4.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一次性或劳务外包处理的工作事项。 5.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财务主管、涉密等应由国家在编在岗公职人员担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派遣人员: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完整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一、单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岗位。 A:3 B:6 C:12 答:B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B 3、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A:10% B:20% C:30% 答:A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A:1 B:2 C:3 答:B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A:用工单位 B:劳务派遣单位 C:保险公司 答:B 7、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A 8、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用工单位 B:保险公司 C:劳务派遣单位 答:C 9、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15 B:30 C:45 答:B

10、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3 B:5 C:7 答:A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A: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B:用工单位所在地 C:保险公司 答:B 二、多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答:ABC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A:脱产学习 B:休假 C:辞退 答:AB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 吊销营业执照 B: 责令关闭 C: 撤销 答:ABC 5、下列()是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 A:派遣人员姓名 B: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C: 工作地点 D: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答:BCD 三、判断题 1、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答:是 2、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答:否 3、劳务派遣单位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答:否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图及职能说明

********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设置图 采购员 *** 企业质量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 *** 售后服务员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养护员 *** 销售员 *** 验收员 ***

******有限公司 公司岗位人员职责 法定代表人: 职责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各项活动负全责,接受企业全体员工及有关机构的监督。 企业负责人: 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各部门的正常运转,对企业年度利润正本负全责,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年度各项计划,带领员工开拓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质量管理人: 职责是: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企业医疗器械产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复核、质量跟踪等环节监督、指导及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还负责员工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上岗等工作。 采购员、 职责是:以医疗器械质量为重要依据,经营部根据市场和经营需要按年、月认真编制进货计划。按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及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逐批进行检查验收。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按要求对每批产品逐批进行验收、记录,严把入库关,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售后服务人员: 职责是:负责对所售出产品进行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培训工作,认真记录服务内容、结果。并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养护员: 职责是:执行《产品养护管理制度》,对在库产品实施科学养护。在质量负责人指导下,具体负责在库产品的养护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正确使用养护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做好检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行。 销售员: 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禁销售假劣产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认真审核销售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信誉,防止医疗器械流向非法企业。配合质量管理部处理质量查询、投诉,为质量改进提供市场质量动态信息。 *******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管理费用,减少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但是,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片面追求其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员工“卖出去”再“买回来”,从而改变用工方式,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或者拖欠、降低被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或者不给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设专节予以整饬: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参考答案(部分)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参考答案(部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劳动合同法》作业考核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合同。(2分) C. 应当 单选题第 2 题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支付报酬。(2分) C. 月 单选题第 3 题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的履行。(2分) D. 不影响 单选题第 4 题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分) C. 十五 单选题第 5 题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2分) D. 三十二 单选题第 6 题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2分) C.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选题第 7 题 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2分) B. 新西兰 单选题第 8 题 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分) C. 用工之日 单选题第 9 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年6月29日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2分) A. 2007 2008 单选题第 10 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分) B. 高级管理人员 多选题第 11 题 有权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主体包括()。(4分) A. 劳动行政部门 B. 工商行政部门 D. 公安机关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共设12个职能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产品开发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开发战略;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计划;负责编制新产品开发计划并与技术中心共同组织开发工作;负责新系列新品种的器型、花面、包装等的设计工作;负责根据业务部和各地经销商的客户要求进行打样;负责对样品室进行管理;协助进行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 技术中心:负责行业技术发展的研究和分析;负责提出公司的技术战略规划;负责公司技术中心的运营与管理;负责产品的原料、釉水配方;组织化验室对矿物原料的理化指标进行检测;组织化验室对产品的铅、镉溶出量等指标进行检测;向生产管理部、质量控制部、产品开发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司营销策略的制订和实施;营销渠道的管理;和大型零售终端的客户联系;集团客户和海外市场的开发;负责顾客关系管理,包括顾客反馈、顾客投诉、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对顾客提供的样品、稿件等进行验收及其相关工作;和财务部共同负责国内外市场信息收集和货款回收。 企划设计部:负责公司负责塑造、维护、发展和传播企业文化,负责企业形象的设计和宣传,负责公司各类标识的设计和维护,负责公司参展的布景,负责公司的网站宣传。 采购部:负责对矿物、白瓷、包装物供应商以及外协加工厂开发与管理;负责按时按质采购生产所需材料。 生产管理部:下设骨锂瓷厂、轻质瓷厂、彩瓷厂和普白瓷厂,分别负责有关产品的生产计划组织,完成生产任务,确保准时交货;负责组织协调各生产厂区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协调生产管理人员做好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工艺、环境的管理;组织做好各生产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需 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 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 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 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 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 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

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6)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严格的规定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 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 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其它忽略。 五、注册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资质、公司基本架构、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201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法律依据,属于套话,无实质意义。但我国涉及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主要依据确实只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两个。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重点强调企业、合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但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或编外员工的情况并不适用,也就是说实践中很多国家机关、未转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务派遣不受三性、10%比例限制,该条款给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该类主体留下了一定操作空间。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解读: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因为有“一般”就有“二般”,故将“一般”改为“只能”,避免了某些单位钻空子的空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成为实践中最容易被滥用和钻空子的薄弱环节、真空环节。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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