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装工程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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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装工程费率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一)

(2010-03-25 21: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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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帝国

文化

一、《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及其他有关计价活动。在计价方式上,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又适用于定额计价。

三、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的依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指构成工程实体的人工费、材料费(含主材或未计价材料)、机械费,措施费分为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五、技术措施费参照《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中技术措施项目列项计算,组织措施费参照本费用定额中的组织措施费列项计算,对未包括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六、建筑工程中有部分装饰工程项目时,建筑工程参照《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本费用定额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取费标准执行,装饰工程参照《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本费用定额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取费标准执行;装饰工程中有部分建筑工程项目时,装饰工程参照《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本费用定额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取费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参照《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本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四类取费标准执行。

七、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及单独土石方工程以“工料机费”为计费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人工施工大型土石方及单独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并按照本费用定额计算程序规定的计算方法计取有关费用,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八、本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分别按工程类别所对应的费率计取费用。

九、本费用定额所列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共六项费用,是不可竞争性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计取和上缴。

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单列设立,计入总价,但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内容、计取标准和费用金额。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扣除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和税金后的工程费用为计费基数,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对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扣除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后的工程费用为计费基数,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

十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可计取各项费用。

3、其他项目费是指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等。

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一定比例估算。

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一定比例估算,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三项费用,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有关费用变化,同时予以调整。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包单位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总包单位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一定比例计取,具体内容、计取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不需要总包单位配合,分包单位也不影响总包单位施工的,不计取该项费用。

4、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优良工程增加费,桩基础、幕墙检测费等未包括在定额内,在编制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标准或市场情况计算,列入工程总价,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

5、鉴于本费用定额费率水平是以《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为基础测算的,在依据上述定额基价表(估价表)编制预算和标底时应考虑价差的影响,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上级(行业)管理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6、本费用定额是根据我省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采用本企业的施工消耗量定额或参照现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结合建筑市场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自主确定。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

十二、定额计价

1、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单独计取。

2、本费用定额与《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江西省有关计价规定等配套执行。

3、价差是指市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与江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估价表)中取定价格的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定额人工费乘以1.50系数加上人工费价差计算,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甲乙双方按实签证,按工程定额计算的,列入直接工程费,计取相关费用。不按工程定额计算的,列入工程费用并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6、构件制作与安装占总费率的比率分别为59.3%和40.7%。

7、总承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奖、优良工程增加费,桩基础、幕墙检测费等未包括在定额内,其费用另行计算,具体要求和计取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

(1)总承包服务费:指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扣除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后的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取,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内容、计取标准和费用金额。对不需要总包单位配合,分包单位也不影响总包单位施工的,不计取该项费用。

(2)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施工工期有特殊要求,且施工工期比国家或省定额工期提前20-40%,须增加1%-3%的赶工措施费,计费基数为扣除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后的工程费用,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

(3)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应列入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的奖惩条款,已计取赶工措施费的,提前竣工工期计算应以赶工后的工期为计算基础。

(4)优良工程增加费:指为了按质论价,经相应工程质量评定机构验收,评定为优良工程的增加费用。计取标准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具体计取标准、数额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作为其他各项费用的计费基数。

十三、本定额凡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管理。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节组织措施费计取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费用)计取标准

注:1、获得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工程,按上述费率乘以1.15系数计算,竣工安全文明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按上述费率乘以0.85系数计算。

2、计费程序中的组织措施费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计入总价。

2、临时设施费计取标准

3、检验实验费等六项组织措施费计取标准单位:%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第一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表

注:技术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未详列人工、材料、机械耗用量,而以每项“××元”表示的,或无工日耗用量的,以人工费为基础计取有关费用时,人工费按15%比例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表

注:组织措施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的人工系数按15%计算。

4、零星工作项目费计算程序表

5、单位工程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1)以工料机费为计费基础

(2)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注:“∑其他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指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费中的人工费,预留金中的人工费按15%计算。

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

(2010-03-25 21: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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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第一节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

(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月19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抢抓国家加快铁路建设的黄金机遇,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的铁路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扩大规模、补齐短板、提高标准、完善网络,加快构建“五纵五横”铁路网主骨架,尽快形成对接周边、联通重要经济区的现代化铁路运输体系,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实施铁路建设“853”工程,力争实现“八开八成”,基本形成“五纵五横”路网主骨架,加速构建“三个交通圈”。铁路项目建设投资完成1400亿元以上,新增铁路运营里程1200公里以上,总里程突破5000公里,其中高铁达到1500公里,快速铁路覆盖所有设区市和70%左右的县(市、区)。 “八开八成”,即开工建设安九客专、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昌景黄铁路、瑞金至梅州铁路、长沙至赣州铁路、吉抚武温铁路等8条铁路,

建成武九客专、安九客专、昌吉赣客专、赣深客专、九景衢铁路、蒙华铁路煤运通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等8条铁路。 “五纵五横”,即基本形成合福、阜鹰汕、银福、京九、蒙吉泉5条纵向通道和沿江、岳(长)九衢、沪昆、衡吉温、韶赣厦5条横向通道。 “三个交通圈”,即实现省会南昌至各设区市和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心城市1-2小时交通圈,至上海、广州、深圳等周边主要城市3-4小时交通圈,至北京、西安、昆明等城市6小时交通圈。 (二)年度安排。 2016年基本建成1条、开工4条,即基本建成武九客专江西段,具备联调联试条件;开工建设安九客专、赣深客专、兴泉铁路、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 2017年建成2条、开工1条,即建成武九客专、九景衢铁路,开工建设昌景黄铁路,力争开工建设瑞金至梅州铁路。 2018年建成1条、开工1条,即建成皖赣铁路浯溪口水库段改线工程,开工建设瑞金至梅州铁路,力争开工建设长沙至赣州铁路。 2019年建成2条、开工1条,即建成昌吉赣客专和蒙华铁路煤运通道,开工建设长沙至赣州铁路,力争开工建设吉抚武温铁路。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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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c13832052.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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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号)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或减缓“十三五”期间我市综合交通建设对市民生活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实现昆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现将《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规划简况 《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的规划范围包括昆明市全市域范围(含滇中新区范围),面积约万,包括“一市七县六区”。通过“十三五”五年会战,到年,将增强与国内“长三角”、“成渝”、“珠三角”和境外东南亚、南亚等区域的互通互联,重点推动道路网、地铁网、铁路网、航空网、水运网、管道网“六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交通枢纽功能完备、内连外通、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适应云南省、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服务国家全方位开放格局的需要。 二、相关说明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对昆明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法规及规定,特向公众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本次信息发布内容为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规划周边环境现状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年昆明市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天,轻度污染天,空气质量日均值达标率。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区、嵩明县、石林县、富民县、宜良县、禄劝县、寻甸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 、水环境现状 年,昆明主城区云龙水库、松华坝水库、宝象河水库、清水海水质达标率;个县(市)区中,地表水源水质均达到或优于类水质标准。滇池草海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阳宗海水质类别与上年相比由类转为类。全市河流水质总体良好。 、声环境现状 昆明市主城区声环境质量总体为好。昆明市各县(市)区区域环境昼间噪声等效声级总体水平达二级(较好)和三级(一般)之间,与上年相比,年东川区、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呈贡区的区域环境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下降,禄劝县、嵩明县、富民县、晋宁区、寻甸县区域环境噪声昼间等效声级上升。 四、规划环境影响概述 规划环评对于短期或小范围非常具体的影响,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影响,可以通过具体措施来避免或减轻。在规划环评过程中予以简评,重宏观轻微观;在规划环评中,重点考虑整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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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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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经历,并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江西考评机构管理细则

江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 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

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另I」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三级考评机构由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申请相应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 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 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二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十三五交通建设重点工程

国家“十三五”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高速铁路 加快完善高速铁路网,贯通哈尔滨至北京至香港(澳门)、连云港至乌鲁木齐、上海至昆明、广州至昆明高速铁路通道,建设北京至香港(台北)、呼和浩特至南宁、北京至昆明、包头银川至海口、青岛至银川、兰州(西宁)至广州、北京至兰州、重庆至厦门等高速铁路通道,拓展区域连接线。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达到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 ●高速公路 加快推进由7条首都放射线、11条北南纵线、18条东西横线,以及地区环线、并行线、联络线等组成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提高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网络密度和服务水平,推进高速公路繁忙拥堵路段扩容改造。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3万公里。 ●“四沿”通道 基本贯通沿海高速铁路、沿海高速公路和沿江高速铁路,加快建设沿边公路,建设和田至若羌铁路、东北沿边铁路和川藏铁路等沿边铁路。推进与周边国家跨境通道和“一带一路”沿线通道建设,建设乌鲁木齐、兰州重要节点城市铁路国际班列物流平台。建设深中通道。 ●民用机场 打造国际枢纽机场,建成北京新机场,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加快建设哈尔滨、深圳、昆明、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等国际航空枢纽,强化区域性枢纽机场功能。实施部分繁忙干线机场新建、迁建和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郑州等以货运功能为主的机场。新增民用运输机场50个以上。 ●港航设施 优化提升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港口群,加快长江、珠江—西江、淮河、闽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大力推进上海、天津、大连、厦门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序推进沿海港口集装箱、原油、液化天然气等专业化泊位建设,稳步推进海南凤凰岛等国际邮轮码头建设,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城市群交通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 2011〕 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 8月 1日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0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O一六年一月 前言 “十三五”是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关键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交通运输发展必须坚持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使交通真正成为发展先行官”要求,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标准化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技术性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在服务、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统筹推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改革,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规划编制以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按照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明确了“十三五”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管理

制度机制建设、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推荐性标准制修订、标准国际化、标准实施、计量体系建设、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八个方面主要任务,指导“十三五”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 目录 一、现状与形势 (1) (一)发展基础 (1) (二)形势要求 (3) 二、总体思路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任务 (8)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8) (二)强制性标准制修订 (8) (三)推荐性标准制修订 (10) (四)标准国际化 (16) (五)标准实施 (16) (六)计量体系建设 (17)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 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 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 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 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 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 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 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 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 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 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 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

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29日)修正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涉及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二)能源、资源、信息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附件1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 (1) (一)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3) 二、发展要求 (3) (一)形势要求 (3) (二)需求分析 (6)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9) (三)发展目标 (10) 四、主要任务 (13) (一)基础设施 (13) (二)运输服务 (15) (三)科技进步与信息化 (17) (四)绿色交通 (17) (五)安全与应急保障 (17) (六)全面深化改革 (17) 五、政策措施 (18) 附表: (20)

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大纲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编制总体上要体现交通运输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要体现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战略举措的任务要求,体现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发展要求,体现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近远结合、突出重点,为指导“十三五”时期我省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一、发展现状 (一)发展成就 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总结“十二五”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成就,有定量数据和典型案例支撑。总体评价“十二五”期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评价“十二五”期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转变方式、改善民生、规划制定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 1、基础设施 重点分析“十二五”期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建设及养护管理进展情况,各种运输方式营运总里程规模及等级结构优化情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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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局代开 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问题,普通发票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 自2004年下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实行了规范管理。但随着我省经济税源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税源监控作用逐渐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对代开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单位具备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一是国税机关;二是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是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二是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由谁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包括: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二是国家机关取得经营收入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三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四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销售建筑材料的,由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取得除销售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的,由付款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为其代开。 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一)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

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实施细则模板

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实施 细则

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省公司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 确保电网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 全面推进公司系统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 进一步规范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印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网生〔〕356 号文) , 结合省公司《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赣电生〔〕46号文)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场标准化作业是以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技术和质量活动的全过程及其要素为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与要求, 制定作业程序标准和贯彻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是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的基本要求, 是确保现场作业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安全责任清楚, 人员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的有效措施, 是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是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具体形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对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开展、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审批、应用与执行、评价与评估、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分公司、柘林水电厂、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等生产单位( 以下称各单位) , 各基建施工单位和其它进入公司系统生产现场施工的企业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应本着”全面推进、积极实施、持续完善”的工作方针, 密切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 做好与现有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管理机制的衔接和融合, 紧抓安全和质量两条工作主线, 实现对现场作业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控制, 不断提高现场作业的安全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各单位都要将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当中, 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落实管理责任, 切实保证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深入、广泛、有效地开展。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切忌照搬照抄, 脱离实际, 给正常的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条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应与各单位现行的各种现场规程规定、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等相互配合, 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共同保证现场作业的安全和质量。当前现场普遍采用的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实施方案等都应做为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现场标准化作业和作业指导书与现有安全措施割裂, 造成现场安全管理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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