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负责设台的单位,应当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民用航空各单位需要设置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实施。并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地方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上报备案。

第八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

(三)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各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保证飞行安全的需要,并满足所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的设台审批权限是: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给民用航空机场使用频率的甚高频、特高频移动无线电话台,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迁移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应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撤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设置在机场范围以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在设台前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同意。设置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的台址应当征得军方同意。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设置或迁移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在启用前必须办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办理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必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至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由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地面航空无线电台执照和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如该台站仍需继续使用,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两个月,应当向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换发执照,并将原执照交回。

第十七条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如有设备、频率、呼号变更,应填写变更表一式两份,报发照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不需要办理设台申请手续,但在启用前,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经民航

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九条各单位需在机场内设置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检查电台性能符合规定标准,由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各类地面航空无线电台和航空器无线电台的执照应当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应当书面报告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执照手续。如停止使用,其电台执照应交回原发照机关。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二十一条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报、话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会颁布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统一核配。

第二十二条同一机场的高频、甚高频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均使用相同的报、话呼号。在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的通信联络中,为区分同一地点不同管制责任的电台,可在话用呼号后,加"一号"、"二号"、"进近"等用语,以示区别。

第二十三条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的国际机场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话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明语地理名称。军民合用的非国际机场,使用统一编配的话呼。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电台的话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使用所飞行的航班号或航空器登记号。报呼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动业务网络中联络时,报话呼号按另行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无方向信标台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规定。

机场区域内的无方向信标台,一律使用调幅或差频电报工作,呼号拍发速度为每分钟20-30个字母,每分钟最少等间隔拍发两次,

航路与使用等幅电报工作的无方向信标台,呼号每分钟发一次,每次连续拍发两遍。

第二十六条不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呼号为:远距指点信标每秒钟两个划,近距指点信标拍发连续交替的点和划,调制信号频率均为3000赫。与仪表着陆系统相配合的指点信标台的呼号为:外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钟两个划,调制频率400赫。中指点信标连续拍发交替的点和划,调制频率1300赫。内指点信标连续拍发每秒六个点,调制频率3000赫。

第二十七条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是在该设备保障的着陆方向的本机场远距无方向信标台呼号前加注"Ⅰ"组成。无远距无方向信标台的仪表着陆系统的呼号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八条其他导航设施的呼号按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配的呼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机场内使用的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呼号由使用部门报发照机关协调后确定。

第三十条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表和国家无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分配表》指配。

第三十一条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无线电台和无方向信标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甚高频率分配表,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二条机场内移动通信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除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的频率外,还可申请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配。

第三十三条其他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国际无线电规则及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办事处协调。

第三十四条各无线电台站频率一经指定,不准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正式变更通知实施。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由当地民航主管部门提供。当地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领取执照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六条外国航空公司为与本公司的航空器联系而使用的地空通信无线电台,由地区管理局统一设置,向外国航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外国民用航空器载有的无线电台设备,在停机坪停留期间,非经特许,不得使用。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必须予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

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制度管理办法 2012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体现企业特色的、科学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废止、执行、监督和评估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生效的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规章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性原则。从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规章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规章制度的可执行。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规章制度,避免规章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为提高制度的管理效率,根据制度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制定统一的分级管理权限,对不同级别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市分公司、中移**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标准与分级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名称格式要规范,结构层次要统一,具体内容要清晰。 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名称格式要求规范,一般冠“中国****公司××××”字样,具体名称可以为: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内容。需要试行后再作修订的,可在名称后加上“试行”或“暂行”。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规章制度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运作效果难以预测或判断; (三)规章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八条公司规章制度结构层次要求统一,具体分为:章、节、条。章、条依次排序,“节”在本章内依次排序。(具体模板见附件1)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全国各地业余无线电频率表

全国各地业余无线电频率表 北京地区常用通联频率列表 1.协会中继――――下差5,哑音 2.协会中继直发―― 3.协会中继上行―― 4.协会直发―――― 5.西HAM联队――― 6.爱卡频点1―――― 7.爱卡频点2―――― 频点――― 9.逍遥派频点――― 10.趣车频点――― 11.捷办频点――― 12.悦团频点――― 13.赛弗赛虎队―― 14.夏利俱乐部―― 15.东部HAM频率― 16.赛盟频率―――437500 17.南城区直发――436600 18.通州区直发―― 19.机场地区中继―下差 20.密云中继―――下差5 21.富康车友会―― 22.望京地区直发―机场的这个点早就没有了,望京的这个点原来是机场的直发点! 23、大兴社区中继―上差5 24、天下车友―――433550 25、密云地区直发―― 26、海福会俱乐部―― 27、宝来车友会―――438150 28、行游天下――――438300 辽宁锦州上行:下行:亚音:无 大连,沈阳同上。 武汉的中继改为上行,下行 南京南京中继无 上海上海南区中继无 上海上海北区中继无 上海火腿守候频率无 上海帕协守候频率无 上海pchome车友的守候频率无 苏州苏州中继无 苏州守候频率无 昆山昆山中继无 嘉兴嘉兴桐乡中继

杭州守候频率无 绍兴绍兴中继无 平湖平湖中继 常州常州中继无 张家港张家港中继无 杭州杭州车迷会频道??????? 南京中继无24小时BD4RBN 北京中继无24小时 广州中继24小时 九龙大老山香港2m中继24小时VR2KP 港岛太平山香港2m中继24小时VR2HKA 港岛太平山香港2m中继24小时VR2MA 大帽山香港2m中继24小时 新界元朗香港2m中继24小时VR2UTM 上海南区差转无24小时 深圳福田0.7m中继24小时BA6AP 合肥0.7m中继无24小时BD6AO 绍兴中继无 湖南株洲中继无24小时BA7AT 西安守候频率无24小时 东莞0.7m中继24小时 顺德0.7m中继24小时 佛山中继24小时 开平0.7m中继24小时 江门0.7m中继无24小时 珠海中继24小时 洛阳中继无24小时 重庆中继无24小时 乐山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武汉2m中继无24小时 澳门2m中继24小时 澳门2m中继2 24小时 济南2m中继24小时 济南0.7m中继24小时 福州2m中继无24小时 苏州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苏州中继无24小时 漳州2m中继无24小时 文山2m中继无24小时 昆明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柳州2m中继无24小时 南昌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上海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大连2m守候频率无24小时

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共18个制度)(1)

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共18个制度)(1) 管理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

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上海市常用无线电频率

序号 性质 下行 上行 亚音 CH001 帕协守候频率(1频道) 433.0000 CH002 切大队车友会(2频道) 433.5000 CH003 赛族车友会(3频道)/嘉定HAM常驻 433.8000 CH004 上海4频道 434.0000 CH005 金邦车友会(上海5频道) 434.5000 CH006 极限越野(6频道)/BD4CHO常驻 434.8000 CH007 上海7频道(崇明HAM常驻) 435.0000 CH008 上海8频道俱乐部(8频道)/赛盟上海分 会 435.5000 CH009 上海9频道 435.8000 CH010 黑马俱乐部 436.0000 CH011 上海市区中继(11频道) 439.6250 434.6250 88.5 CH012 上海浦东中继(12频道) 439.6500 434.6500 88.5 CH013 上海崇明中继(13频道) 439.7000 434.7000 88.5 CH014 上海松江中继(14频道) 439.7500 434.7500 88.5 CH015 上海杨浦中继(15频道) 439.8000 434.8000 88.5 CH016 550高地 435.5500 CH017 105.7车友论坛 435.5750 CH018 上海HAM论坛 435.6750 CH019 上海FB俱乐部 435.8250 CH020 老HAM/CJB常驻 144.7000 CH021 ABX常驻 144.7750 CH022 ABX常驻 144.8750 CH023 ALO常驻 144.9000 CH024 550高地 145.5500 CH025 411医院总台 145.8750 CH026 长江航运 156.6000 CH027 宝山协警 361.8125 CH028 菠萝派 430.0000 CH029 上海爱车会 433.0250 CH030 上海大众高尔夫俱乐部 433.0500 CH031 上海福特车友会 433.0750 CH032 凯越车友会 433.1000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型档案为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工程设计图、工程预算决算书、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各类合同和其他工作等方面档案。 第三条

公司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 二、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公司要根据相应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公司的发展、项目的进行(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和文书处理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办公用品及文件等材料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然后交给公司档案管理人员。 1、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此类型工作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分类、存档档案。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集。 第七条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无线电管理制度

无线电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无线电频率的申请、变更、使用管理,无线电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的管理。***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是指手持对讲机和固定车载台。 2引用标准 《无线电管理标准》 3职责 3.1***负责本制度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3.2***负责岗位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台帐和管理工作。 4主要内容与要求 4.1无线电频率申请与使用(引用) 4.1.1***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申请工作统一由***负责。***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新增或变更无线电频率的,应向***提出书面申请,由***填写《无线电频率使用登记表》后向上级信息管理部申报办理。得到书面批复后,由***给申请单位转发频率批复。 4.1.2在使用中,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无线电发射频率及亚音频等。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频率及时间进行工作,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自编和自选频率。 4.1.3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干扰,各单位应及时向***反映。 4.2无线电设备购置与使用(引用) 4.2.1各单位无线电设备的采购和设台由***统一负责。 4.2.2新配发的无线电设备需使用已有频率,由***根据计划和规定直接进行配发。 4.2.3***各单位负责所使用无线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4.2.4***各单位要分级建立本单位无线电设备管理台帐,并做到及时更新维护,使用频率、使用区域、设备功率等信息全面,帐物相符,各单位所属的无线电设备应统一进行编号。 4.2.5***各单位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必须按产品要求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保持无线电设备在用状态,固定台保持直流电源连接,手持对讲机根据电池类型、耗电情况按时充电。无线电设备的硬件维修参照《****无线电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执行。 4.2.6 ***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报停的,应首先向***递交相关申请,由***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2.7 ***各单位对无法修复的无线电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办理流程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2.8各类无线电设备必须有型号核准证,标识清楚。在用无线电设备保持完好,停用和报废无线电设备按照***《闲置、报废设备管理标准》相关内容执行。 4.2.9无线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核准的频率和使用区域工作,不得随意变更使用频率和亚音频等,不得将无线电设备拿到核准区域外使用,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4.2.10无线电设备只能用于生产信息沟通与传递,严禁聊天或交流与生产无关的内容。 4.2.11各类无线电设备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设备的频率、工作时间、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 4.2.12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无线电设备。 4.3无线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4.3.1各单位应设有专(兼)职无线电设备管理人员。 4.3.2各单位在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过程中应防止设备发生碰撞、进水等。 4.3.3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养,定期除尘、按时充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3.4各单位无线电设备充电工作,要求待镍铬电池低电量提示时进行,电量未用尽时不可进行充电。

全国各地业余无线电频率表

全国各地业余无线电频率表北京地区常用通联频率列表 1.协会中继――――439.750下差5,88.5哑音 2.协会中继直发――439.750 3.协会中继上行――43 4.750 4.协会直发――――438.500 5.西HAM联队―――438.550 6.爱卡频点1――――438.975 7.爱卡频点2――――438.375 8.CQCAR频点―――438.800 9.逍遥派频点―――436.100 10.趣车频点―――438.125 11.捷办频点―――435.050 12.悦团频点―――438.425 13.赛弗赛虎队――438.200 14.夏利俱乐部――438.250

15.东部HAM频率―438.350 16.赛盟频率―――437500 17.南城区直发――436600 18.通州区直发――438.700 19.机场地区中继―439.300下差5.05 20.密云中继―――439.625 下差5 21.富康车友会――438.365 22.望京地区直发―439.200 机场的这个点早就没有了,望京的这个点原来是机场的直发点! 23、大兴社区中继―438.725上差5 24、天下车友―――433550 25、密云地区直发――439.650 26、海福会俱乐部――438.850 27、宝来车友会―――438150 28、行游天下――――438300 辽宁锦州上行:434.5 下行:439.5 亚音:无 大连,沈阳同上。

武汉的中继改为上行144.700MHZ,下行145.775MHZ 南京南京中继431.875Mhz 436.875Mhz 无 上海上海南区中继434.625Mhz 439.625Mhz 无 上海上海北区中继434.650Mhz 439.650Mhz 无 上海火腿守候频率436.000Mhz 436.000Mhz 无 上海帕协守候频率433.000Mhz 433.000Mhz 无 上海pchome车友的守候频率433.225Mhz 433.225Mhz 无苏州苏州中继433.025Mhz 438.025Mhz 无 苏州守候频率433.000Mhz 433.000Mhz 无 昆山昆山中继433.150Mhz 438.150Mhz 无 嘉兴嘉兴桐乡中继434.450Mhz 439.450Mhz 107.2hz 杭州守候频率434.800Mhz 434.800Mhz 无 绍兴绍兴中继439.675Mhz 431.675Mhz 无 平湖平湖中继430.275Mhz 435.275Mhz 常州常州中继439.375Mhz 434.375Mhz 无 张家港张家港中继437.075Mhz 432.075Mhz 无 杭州杭州车迷会频道433.800Mhz 433.800Mhz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本细则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特点,为了鼓励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而制订的。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 1、员工的聘用和解雇:所有员工一般情况下,在正式成为本公司员工以前需有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待遇按员工个人实际情况和职位的不同具体商议;试用合格成为正式职员后,公司应下聘书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书,建立个人档案。 若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项内容或在 较长时间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经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同意后,由部门经理提供书面材料报于公司总经理,给出意见提前通知该员工(至少一星期),并督促其做完相应工作,然后给予解雇。 2、公司员工收入和分配(详见“公司员工收入分配实施细则”)。 3、团队合同的签订和保管:每团(散客)需认真签订合同,杜绝漏洞。合同签订后收款时,原则上团款需在团队出发前收清,若特殊情况可按以下权限处理:经理级可按团款的70%收取,普通员工可按团款的80%收取,余款在团队顺利返程后三日内必须结清,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4、团队(或散客)合同要由专人统一妥善保管,需要时由当事人签字,并记录下合同编号;团队结束后该团合同需整理入档以备查;作废的合同要备案。 5、团队的接待工作程序:

a. 团队实行统一报价、统一计调和统一接待,避免多头行事,多部门之间要密切 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每一个团队的接待工作。每位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听从上一级领导和公司的整体安排,不应消极工作,否则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b.每个团队(或散客)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团号、日期、人数、行程计划、 合同书、传真件等;团队和散客档案要分别建立,专人记录。 c.团队原则上实行“先付钱,后出团”的原则。若因特殊情况需先从公司借钱 时,由当事人先写借条,经部门经理和副总签字后,方可从财务处借出。 d.团队结束后帐目要在一个星期之内结算完毕。程序如下: 带团人员粘贴票据、填写结算清单后,由计调部经理核实无误签字后交主管副总签字,然后到财务处报销,若遇特殊情况主管副总无法签字,由其它副总经理代签。 e.结帐时,应尽可能做到票据正规、齐全,帐目清楚明了,不得弄虚作假。团 队所开发票数目,应本着“实事求是、灵活处理”的原则,若私自开巨额发 票,一经查出,责任自负。 6、办公用品要专人登记,统一管理:各种旅游资料做到井然有序,方便随时查阅;旅游包(帽)出入要做记录,使用时由当事人签字;领队证由公司统一保管, 1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和调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制定型号核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五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六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申请人提供加盖申请人签章的组织机构说明材料;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doc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1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 导航、 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用,并设法消 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 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遇 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 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 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 ) 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 《进口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 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 D ”)。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 ( 区、市)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 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 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 加大发射功率 ( 包 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 ,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 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 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 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 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 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微功率 (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 (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 )的管理, 防止 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 有序的工作, 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 应立即停止使

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

公司管理制度制定规范 所谓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自身建设,加强企业、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增加公司、增强企业影响力,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出的管理公司的依据和准则。 公司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偏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生产。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一套科学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合法不受侵害。 多数在建立公司时,多是参照样本文档稍加修改来作为自己的管理制度。 不少企业设定了管理制度也只是放在资料柜的角落,在需要时拿出来读一下,而很多员工根本不清楚自己公司的管理制度。这种情况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实际意义,并形同虚设。 首先,并不排斥参照样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因为有了参照才能让我们取长补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首先应确认以下几方面,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工作性质、员工类别等等。 比如,公司由于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多数采用,所谓弹性工作制是指每周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但这些时间是可以由实际情况而安排的,并非严格的朝九晚五工时制。新的一些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实施这种工作制。 另一方面,的管理制度会对员工的着装及发型等都会做明文规定,但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比如广告、公关等等相关设计宣传类的公司就比较注重形象的前卫时尚,不会对员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业、服务业等等就会对员工的仪表做严格统一要求。 作为新建企业在借鉴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管理制度时,要巧学活用,但绝不等同于生搬硬套的。我们要围绕自身企业的实际,学习同行同业先进企业的管理新理念,管理者要大胆地解放思想,追求,彻底摒弃陈旧的管理观念,将所学到的、借到的科学、方法来统一企业的认识,使全体员工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合乎自身前进的要求,主动参与管理、配合支持管理。 任何事物的先进与落后与否都是相对的。作为管理者,应当清晰的认识到,其他企业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科学保护、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派驻各市(州、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国家安全或者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管制令,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审批权限,负责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技术规范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指配无线电频率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国家需要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时,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已经分配、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提前收回使用权,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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