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

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

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

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

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

。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

及武臣从己者。

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明年正月,涂节遂上变,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时谪为中书省及节。

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

才,宠爱信任他。他也自励自强,曾经用谦虚谨慎获得皇上的欢心,日益受到宠爱和礼遇,单独做丞相要先取来拆看,对己不利的,就隐瞒起来不把它送上去。他的家乡定远的旧房子的井里头,忽然生长石和自负,有了反叛的想法。

他,责令他在代县捕捉盗贼。平凉侯费聚受命抚安苏州的部队和百姓,却每天沉湎于酒色之中。皇帝很两个人一向憨厚刚直而又有勇力,见胡惟庸抓了大权,就暗中与他密切往来。胡惟庸就将自己想谋反的士刘遇贤和亡命之徒魏文进等都收为得力的心腹,说:“我有重用你们的时候。”太仆寺丞李存义,是就含糊其词。惟庸更加认为谋反可以成功,就派明州卫指挥林贤出海招倭寇,与倭寇约日期会见。又派儿子在集市上驾马车奔驰,堕车而死,胡惟庸擅自杀掉了驾车的人。皇帝知道后发怒,下令叫胡惟庸抵四面八方和追随自己的武将。

城进贡,胡惟庸等人未把这件事汇报皇帝。太监出去看到占城的使者,入宫告诉皇帝。皇帝发怒,下令,全力查问主要的责任者。不久,赐汪广洋死罪,汪广洋的妾陈氏殉夫。皇帝问及此事,知这陈氏是没件事上说,胡惟庸和六部堂官们都应定罪。第二年,即洪武十三年正月,涂节就上告胡惟庸谋反的事。和涂节,朝廷大臣说:“涂节本来就参与谋反,看到谋反事办不成了,才把此事上奏,不可不杀。”于是

(1385年),李存义被人告发,皇上免了李存义的死罪,将他放逐到崇明。十九年(1386年)十月,林二十三年(1390年)五月,此事被发觉,把封绩逮捕下狱,审讯出真情,谋反的事才大白于天下。恰逢叛乱。皇帝发怒,肃清谋反的党羽,供词牵连和定死罪被斩的有三万余人。皇帝还组织编写了《昭示奸

一直众说纷纭。史料对该案的记载疑点非常多。对本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逻辑顺序描头生出石笋,且祖坟夜夜火光照天,胡惟庸遂生异谋;(5)结费聚、陆仲亨为助;(6)收纳亡命;(7骑马飞奔,坠身死于车下,胡惟庸擅自杀了驭车者,朱元璋大为恼怒,让胡惟庸偿命;(11)阻占城贡

了胡惟庸的谋反阴谋,商暠亦告发胡惟庸;(14)云奇告变[1](15)林贤狱成;(16)李善长被杀;(

亦未深知,这原因大概是由于胡党事起时,法令严峻,著述家多不敢记载此事。(1)云奇事件是有人旨因以此上告,商暠亦受朝廷指使,发其阴事,胡案因起。同时涂节等因触明太祖私隐,以被杀灭口。(

罗织成狱的一个过程而已。[2]

惟庸憾节发其逆谋,妄加诬引,而当时亦不求左验,逮行具狱,节遂元以自明耳。”。关于李善长全家

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是想办法杀尽那些功高震主、威胁朱家王朝统治“图谋不轨”的人。据明朝右大臣赴救才得以幸免。又说,皇太子谏朱元璋:父皇杀人过滥,恐伤和气。朱元璋不作声,第二天,所杀为都是天下的坏人,内部整理清楚了,你才能当这个家。

基本同意吴晗先生观点,朱元璋在杀胡惟庸若干年后又给胡加上谋逆罪名,是想借胡案兴起大狱来诛杀文上多有“若谋逆不宥,其余死罪免二次”(卷127)之语。故将胡案定为谋逆便可株连功臣。

及帝相之争的大案,《明史》在记载时避重就轻,或者杜撰一些故事、缘由,我们在做研究、判别时,

说,维护自己子孙皇位的安全已成了最大的心病。且很多与自己并肩起事的功臣宿将不知道收敛,不受列有步骤的剿灭功臣宿将的屠杀便开始了,正像赵翼所说:“明祖则起事虽早,而天下大定则牟已六十。”。

且更加对宫廷争斗不为擅长,这些都更加强化了朱元璋为保子孙的江山而大开杀戒。胡惟庸案先起,牵

“中国宰相制度从秦汉的独(双)相制发展为隋唐的群相制,皇帝不断分解相权。”元朝因为是少数民族入初宰相制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基础,而朱元璋的独断猜忌和事求万全的性格又使废相成为现实。朱元璋在大,因而历任丞相无一善终,废相只是时间问题。朱元璋废相并非仅因胡惟庸。因为假使如此他可以再换,猾欺奸诈,颇为同僚所憎恨。据明人著述记载,胡惟庸是一个枭猾专权树党的人。如徐达就“深嫉其情,此案同时株连前后十四年,一时功臣宿将诛夷殆尽,前后达四万余人。

除中书省丞相制度,开始了大刀阔斧的中央机构改革,希望以此来强化他的皇权专制统治。早在洪武九(包括财政)、军事和司法,使地方机构专一,又互相掣肘,便于朝廷操纵。这样,地方机构的改革就

省、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洪武十年设立)、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总帝掌握。从中书省综掌政权一变而为皇帝亲自管理庶政,“政事一从皇帝出”,皇权相权合二为一,从

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史·刑法志》

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人,伙同郭桓等人狼狈为奸,贪污舞弊。(经审理后)地主之家很多都破产了。朱元璋亲手书写诏书罗列郭桓等罪状,而且把右审刑官吴庸等处以死刑来稳定

案”和“蓝玉案”。而郭桓案以其涉案金额之巨,对经济领域影响之广,构成了是经济领域里“集权”与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首先是郭桓身居户部要职,贪赃舞弊时间很长,而且手法拙劣,所谓“造天下之罪

连手,下与府州县官吏勾结,形成团体,合伙贪赃,形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效应,因此结果才会“厉风行地推行他的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想法。

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其中有一条就是把记载税款、钱粮的数字都改成大写的数字,他打击了政府行政体系中的贪污腐败,削弱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推动了

专制的绝对权威,进一步加强了朱元璋在经济领域的专制和集权。

吏治作用,郭桓案打击范围之广,打击力度之重,上自中央六部,下至各省百司,很多中产地主之家也超的统治技巧。

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郭桓案是在明初封建政府经济十分窘困的条件下展开的一场经济领域里加强中央

卑贱,对郭桓案的惩处,也有措财筹款之意。[5]

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人,手里拿着《明大诰》上京控告,告发本县弓兵杨凤春等人欺压民众。他俩经淳化镇的时候,镇上的,弓兵马德旺依照以前颁布的《大诰》施行诛杀,将首级悬挂示众,巡检何添观处斩双脚,枷号示众。

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来的意思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所说的训诫。取“大诰”二字,32条。在中国法制史上,《明大诰》以其别致的编纂体例、赤裸裸的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

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8]颁行权威和神圣,全面强化对臣民的控制。

首先是漠视了《大诰》的权威,当时规定对于持《大诰》进京者,无需路引,关津得一律放行,不许留管钱粮的就盗钱粮,掌管刑名的就出入刑名的官员,朱元璋的态度就是“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9]

明刑弼教”,二曰律外用刑,三曰重典治吏。“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

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在中国法制史上,自汉中期以来,“德主刑辅虽然只是说法上的微妙变化,但透露着统治者可以借“弼教”的说法,行法外用刑、重典治国之实,因。

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

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

压人民的反抗。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11]“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

了一定的吏治清明的效果。但由于朱元璋所推行的《大诰》是无视正常法制,盲目的法外用刑,因此流建文帝实际上就将《大诰》废除,这也说明律外用刑,无视正常法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制发展的规律,

下知名士皆出其下。

林侍讲。明年迁侍讲学士,国家大政事辄咨之。帝好读书,每有疑,即召使讲解。临朝奏事,臣僚面议是,成祖发北平,姚广孝以孝孺为托,曰:“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

“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磔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

,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皆宁海人。

他是一代名儒宋濂的得意门生,是当时的大儒,宋濂门下名噪一时的学生都不如他。他博学强记,通晓

二年又升为侍讲学士。建文帝经常向方孝孺咨询国家大事。建文帝爱读书,每当读书遇到有疑问的时候建文帝改革了官制,方孝孺改任文学博士。燕王朱棣起兵谋反,方孝孺替建文帝起草了一系列征讨燕王

孺也被关入监狱。当年燕军从北平出发南下时,朱棣的老师,也是他的主要谋士姚广孝临别前嘱咐他千成祖答应了。明成祖于是就想让方孝孺为他起草即位昭书。方孝孺被召来后,悲伤痛哭之声响彻宫殿内就死吧,诏书不能起草。”成祖大怒,命令将方孝孺在街市当中凌迟处死。方孝孺慷慨赴死,临死前写终年四十六岁。

。他的学生也有自杀殉师的,他们是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都是宁海人。

一个事件,他的政治责任感及读书人的道德原则和风节操守,表现了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气节。方孝儒

缺乏治国治军的本领,其叔叔朱棣借“靖难之役”夺取了皇位。朱棣当皇帝涉及到最高权力来源的合法的手段对于挑战皇权合法性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的镇压,以此来巩固和延续王朝的统治。在政治高压

诛九族”。对所谓“九族”的解释,历代有歧异,明清时期一般指罪人的上四代和下四代,加上本人这当时读书人的一场浩劫。

死”,方孝孺的门人不得已,将方的诗文改名为《侯城集》,才得以在后世发行。永乐三年十一月,庶海”,全部被删节涂墨。

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和高压手段,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

四字,嘉庆时为官方接受而固定下来,而后,便简称“文字狱”,以迄于今。[15]文字狱实际上就是对

明朝,官吏因为文字狱获罪者甚多,统治者用刑亦酷。太祖朱元璋因出身寒微,又当过和尚,参加过红饰太平”,被视为“法坤”与“发髡”同,“藻饰”与“早失”同,被处斩。处州府学教授苏伯衡,“作。

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造成思想文化领域的“白色恐怖”,将不利于现实统治

疏,惧甚。其党王体乾及客氏力为保持,遂令魏广微调旨切责涟。先是,涟疏就欲早朝面奏。值次日免夹陛立,敕左班官不得奏事,涟乃止。

,涟注籍不与。忠贤矫旨责涟大不敬,无人臣礼,偕吏部侍郎陈于廷、佥都御史左光斗并削籍。忠贤恨使引涟纳熊廷弼贿。文言仰天大呼曰:“世岂有贪赃杨大洪哉!”至死不承。大洪者,涟别字也。显纯其年七月遂于夜中毙之,年五十四。

——《明史·杨涟传》

十四条罪状,……魏忠贤听说了杨涟弹劾奏疏的事,起初很是害怕。他的党羽王体乾和客氏竭力支持保不宣群臣上朝,杨涟担心再过一夜会泄漏机密,就在会极门交呈了奏疏,魏忠贤就此得以预设计谋。杨站在皇座台阶的两边,皇帝下令恃在东侧的内阁今日不得奏事,杨涟因此无法上疏。

书赵南星被罢官,大臣们在朝廷上推举替代他的人选。杨涟以受切责为由自己呆在家,不参加廷推会议将他和吏部侍郎陈于廷、佥都御史左光斗一起削职为民。魏忠贤还不泄恨,接着兴起汪文言之案,蓄谋捏文言入狱审讯,许显纯严刑拷打逼供,要汪文言诬陷杨涟受过熊廷弼的贿赂。汪文言仰天大喊:“世上杨涟逮捕。在押解杨涟的路上,几万读书人和老百姓拥在路边,拉着他痛哭。凡是杨涟所经过的村市,月,杨涟就在夜里含冤而死,终年五十四岁。

年(1604年),顾宪成被革职还乡,回到无锡。他将宋代杨时讲学的东林书院重新修复,与高攀龙、钱一其风者,多遥相应和。这种政治性讲学活动,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三吴士绅”、在朝在野的各种

,社会矛盾激化。针对这一现象,东林党人提出反对矿监税使掠夺、减轻赋役负担、发展东南地区经济。

的首辅刘一景、叶向高,吏部尚书赵南星、礼部尚书孙慎行,兵部尚书熊廷弼,都是东林党人或东林党史》记述此事说:“东林势盛,众正盈朝。”然而也就在此时,东林党人与阉党集团之间的矛盾也日益

狱。他们将东林党著名首领杨涟、左光斗、袁化中、魏大中、周朝瑞、顾大章等六人逮捕下狱,交锦衣章自杀。天启六年,魏忠贤再兴大狱,捕杀东林党首领高攀龙、周起元、周顺昌、缪昌期、周宗建、黄

昭雪平反东林党人冤案,并下旨修复东林书院。

机构。但是明中叶以后,皇帝对其官僚制度产生了不信赖心理,既不去内阁,也不召见大臣,从宪宗到与侍卫,这样便形成了明代中后期司法的一大特点:厂卫太监干预司法,它们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

权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极端的产物。明朝时,伴随着重典治吏的政策,监察制度进一步严密化,监察机关

宦官把持。厂卫享有的司法特权有:

厂卫的首要特权。皇帝想知道臣民在背后议论诽谤什么,于是建立特务机构,到处打听刺探官员和百姓控制司法现象就这样形成了。总之,明代厂卫是一个庞大的侦缉网,全国上下事无巨细,都是他们的侦手段,而全国的官吏及百姓都时时处在被侦缉逮捕之中,其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丝毫保障。

。”[17]就是说,厂卫只有询问权,没有判决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弘治时还曾下诏法司:对“厂过问,更不敢改判。同时,三法司审的案件则需接受厂卫的监督,在审判中唯厂卫意志是从。这样,厂

闻。”[18]厂卫监督三法司的途径有二:一是派员参与三法司录囚和承天门外的会审,二是对未直接参

们对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不负责任。本案中杨涟入狱后,遭到残酷的刑罚拷打讯问,被折磨得遍体鳞伤,用刑之广,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厂卫专权,干预司法,对当时的政治制度毒害极深。明史曾经这

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19]

意,贿赂盛行,刑讯逼供与刑事处罚酷虐、残暴、泛滥。宦官通过厂卫,对广大人民生杀予夺,实行残

大坏。”[20]厂卫之制成为明朝迅速溃败灭亡的原因之一。

略,有大将才。中山、开平既没,数总大军,多立功,上遇之厚。寝骄蹇自恣,多蓄庄奴假子,乘势暴横,上戒敕之,玉犹不悛。侍宴,语傲慢。在军擅黜陟将校,进止自专。洎西征还,以太孙立,命兼太子谋反,下吏鞠讯。狱词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

还。初,玉征纳克楚归,言于皇太子曰:“臣观燕王在国,阴有不臣心。又闻望气者言:‘燕有天子气’朝,颇言“诸公侯纵恣不法,将有尾大不掉忧”,上由是益疑忌功臣,不数月而玉祸作。已丑,上手诏

毋株连人”,玉大呼“徽即臣党”,遂并坐。时有吴县名士王行父子,皆坐玉党死。初,青丘高启,家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玉馆于家,数荐之于上,得召见,竟以——《明通鉴·纪十·太祖洪武二十六年》

明初四大案”,其中前两个案件是政治领域的大案,后两者为经济领域的大案。通过“胡惟庸案”,朱

余人,公候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幸免。通过“明初四大案”,朱元璋加强了中央集权,皇权得到

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明史·刑法二》)而空印之狱起。……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宜有悟。”……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

言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明通鉴·卷六·纪六·太祖洪武九年》

门每年都要向户部申报钱粮及军需耗用数,由户部核准。文书上数字,凡户部提出异议,就要改正,因舞弊行为,就兴起大案,且不听郑士利的劝谏,杀了很多涉案的官员。本案不仅说明朱元璋多疑的性格

时以嫌疑见法者: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为海门卫作《谢增俸表》,以表内“作则垂宪”诛。北平府学”诛。德安府学训导吴宪,为本府作《贺立太孙表》,以“永绍亿年,天下有道,望拜青门”诛。盖“则,为世作则”等语,帝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薙发也,则字音近贼也。”遂,虽欲以陶唐颂我而不能也。”遂斩之。……时帝意右文,诸勋臣不平,上语之曰:“世乱用武,世治士诚小人也’之句,彼安知之。”上由此览天下章奏,动生疑忌,而文字之祸起云。

——《廿二史札记》第三十二卷

法律和文化高压。它是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并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到了明朝,官吏因为文字狱获罪且在思想领域,也力图灌输君主独裁的观念,他制造的种种荒唐的文字狱都是这种观念的潜移默化的反映

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

——《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

的教训,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曾言“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21],并在

海瑞“举太祖剥皮囊草……枉法八十贯绞”的严刑,主张“当今用此惩贪”的疏文,可以印证。[22]

设西厂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领缇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自是大狱屡兴。勰,少师荣曾孙也,坐与其鬻于宦官韦姓为家人,冒延绥功援百户,方欲从直刺事无由也,乃诺勰为营解,倾取其赀而潜报直,谓考讯勰,琶之三。——“琶”者,锦衣酷刑也,以加人,骨节皆寸解。勰不胜琶,妄言寄金于其叔父兵朝臣,不畏国法耶!”逻卒应曰:“尔何人?不畏西厂!”音厉声曰:“我翰林陈音也。”瑛寻絷仕伟仕伟、序并谪官。

——《明通鉴·纪三十三·宪宗成化十三年》

卫特务司法的黑暗和腐败。本案涉及的是成化年间西厂设立后宦官的为非作歹,祸国殃民。

情,耗尽了钱财,却受到韦瑛的诬陷而冤死狱中。韦瑛和汪直滥施酷刑,本案中给我们介绍了一种酷刑—制被严重破坏,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造成冤案丛生等诸多弊端。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答案(同名47571)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答案(同名47571)

合同法答案 【例3-1-1】答案:BC 解析:婚姻(婚姻法),收养(收养法),监护(民法通则)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列明的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例3-1-2】 解析: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例3-2-1】 解析:该信的内容是要约,因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发出对象明确具体,内容确定,有数量和价款,所以是要约。(1)郝强

当即回复表示不要,为拒绝要约,则要约失 效。 (2)如果郝强同学在5天内未作任何表示,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则要约失 效。 (3)张飞向郝强打电话将产生要约撤回的效 力。 (4)该合同可以成立。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 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故该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郝强又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答 复,所以该合同可以成立。 【例3-2-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例3-2-3】答案CD 解析】(1)乙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2)甲公司和乙公司尚在洽谈过程中,合同尚未成

《经济法》课后习题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含答案)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5:41 共501人浏览[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知识点】承诺的生效时间 【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知识点】要约 【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诰》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的变化及残酷:明代除继续 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 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

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 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日盛,独相数岁,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其定 。平谅侯费聚奉命抚苏州军民,日嗜酒色。帝怒,责往西北招降蒙古,无功,又切责之。二人大惧。惟籍,令都督毛骧取卫士刘遇贤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所用尔也。”太仆寺丞李存义者,善下海招倭,与期会。又遣元故臣封绩致书称臣于元嗣君,请兵为外应。事皆未发。会惟庸子驰马于市,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最新合同法习题及其答案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 )。 A.监护协议 B.房屋租赁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2.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3.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 4.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 5.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无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6.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并要求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旅游法第九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规定在旅游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问题中的适用,了解在实践中因旅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 要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目前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混合说。服务合同说。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只能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 4、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5、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 三、旅游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1)旅行社的权 利: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案例--240p (2)旅行社的义务 ①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③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的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1)旅游者的权利 ①要求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权利 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③要求旅行社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即合格的导游、领队带团旅游的权利 ④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赔偿。 (2)旅游者的义务向旅行社交付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

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境内旅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A.可以使用双方当事人国的法律 B.应当适用国际惯例 C.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选择适用有关法律 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 A.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B.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A.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C.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D.在合同生效之前 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于当日到达乙公司。由于甲公司认为要约将在第二天才能到达乙公司,欲撤回要约,在当日下班前,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在第二天到达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小李收到该函件,忘记交给总经理。第三天乙公司的总经理发函给甲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最终甲、乙未能缔约,双方缔约不成功的原因是() A.乙公司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B.乙公司的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C.要约已被甲公司撤回 D.要约已被甲公司撤销 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承诺信件发送至甲商场指定的电子邮箱,5月2日甲的工作人员看到信件,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生效的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2日 C.5月3日 D.5月4日 6.甲、乙双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在书面合同未签订之前,甲向乙发货,乙接受货物。此时() A.该合同因形式欠缺不成立 B.该合同成立

2020年法律法规--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参照模板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担保的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保证方式;保证责任;定金;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种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答疑编号911090101】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1c5565740.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合同法》的是()。 A.技术合同 B.政府采购合同 C.收养协议 D.融资租赁合同 2、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 3、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4、A公司应B公司之约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A公司和B公司各负担一半 B.B公司负担 C.A公司自行承担 D.B公司负担比例必须高于A公司 5、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 0天内腾出房屋。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6、11月3日甲擅自将其租用乙的一台电脑出售给丙,3天后甲才将该出售事实告知乙,乙对此加以了追认,表示同意出售。根据《合同法》规定,有关该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B.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可撤销,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C.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未定,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 D.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也无效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明代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xxxx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xx》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xxxx。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xx、父母者。 (2)xx,父母在,xx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 xx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合同法习题及其答案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 A .监护协议 B ?房屋租赁协议 C ?专利转让协议 D .股权转让协议 2?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 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 ?要约撤销 C .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3?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 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 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 ? 5月1日 B ? 5月8日 C ? 5月9日 D ? 5月10日

4?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 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 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 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A. 5月8日 B. 5月9日C . 5月11日D . 5月15日 5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 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 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无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 .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6?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 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并要求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 .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 ?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 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 ,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 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 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 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 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 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 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 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 2明大诰 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2010经济法第九章合同法总则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0分,2009年(新制度)的分值为9分, 其中第2个综合题有3个考点来自本章。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N处小调整,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债务的抵充顺序” ;(2)对“撤销权”进行了重大调整;(3)对“合同的解除程序”进行了调整。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368)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相对性(2009年新增)(P370)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 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 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主体上的相对性 (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 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 (2 )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上的相对性 (1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 )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经济法第九章合同法

第九章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法的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合同法是私法 B.合同法是自治法 C.合同法是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 D.合同法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B.投标C.开标D.定标 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且要求乙企业在3月12日前回复。3月8日乙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3月10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撤销该要约的传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 4.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王某乘人之危以1万元自李某处购得宝马轿车一辆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张某订立的买卖合同 C.自然人甲、乙、丙、丁各自出资10万购买轿车一辆,丙未经其他人同意以60万将该轿车转卖给戊 D.12岁的小丽将自己的铅笔以1元卖与同班的小明 6.甲是丙公司业务员,丙公司授权甲可自行决定10万元以内的交易,2010年6月1日甲自作主张以丙公司的名义向乙订购价值15万的货物。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追认权 B.乙可行使催告权 C.甲有撤销权 D.乙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 7.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

明朝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明朝法律对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作用;了解明朝的司法机关与诉讼程序及监察机构;掌握《大明律》的体例及《明大诰》的性质与内容, 明律的内容与特点。 教学内容:立法概况,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教学重点:明律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明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教学难点:明律“轻其轻者,重其重者”的原因,明律对资本主义的摧残。 授课方法:讲授、答疑 教学时数:4学时 主要参考书目: 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 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明朝灭亡。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个重要王朝,也是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它继承发展唐宋时期的立法成就,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后世的清朝以及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法制发展。明朝取得的立法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明代法律制 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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