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6]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

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6]8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2017年度《中日渔业协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83号 2016年) 2016年11月24日,中日第十七次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就2016-2017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签署了会谈纪要及相关附件。为做好2016-2017年实施《协定》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渔船进入日本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入渔规模和作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1),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日方许可我国进入日本管辖水域的拖网渔船240艘、渔获配额5200吨。2017年1月1日至2月

20日为禁止作业期。渔船作业时船间距应保持1500米以上。禁止在作业水域内转载。在作业水域外转载时,应按附件1规定在捕捞日志上记载。 鱿钓渔船47艘(含3艘辅助船)、渔获配额3520吨,作业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入渔申请资料的上报和分工。拖网渔船入渔指标分配工作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拖网渔船的入渔申请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渔船进行捕捞作业的手续和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汇总后,报中国渔业协会。鱿钓渔船入渔指标分配由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 (三)入渔渔船的日常管理。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按照分工分别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2016-2017年我国渔船在日方管辖水域作业的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志、渔获日报、季报通报以及按物种分类的统计工作,保障入渔作业的顺利进行。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季报通报周期为12月至次年2月以及次年3-5月。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指导渔民严格遵守附件规定的作业条件,并做好违规案件的通报和处理工作。 二、日方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附件2),在许可的作业期间内,中方许可日方入渔渔船数量为290艘,捕捞配额为8720吨。我部负责日本渔船入渔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并将许可日方入渔渔船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中国海警局司令部。 三、中日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 根据《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附件3),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我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和渔获量需分别控制在17307艘、164.4万吨以内。根据以往各省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作业规模的比例估算,山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

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我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3个月内报送; 2.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2015年度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信息请于3月2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此后各地查处的案件信息按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 (三)材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 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8号 近年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机化统计工作,主动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完善制度,特别是在指标体系设计、调查统计方法、统计结果分析、统计报送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方法单一、指标体系不完善、统计分析不深入、队伍素质不强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影响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机化统计是农业统计和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农机化统计是把握发展现状、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制定政策、实施宏观引导的重要基础,是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农机化统计为政府科学决策、宏观调控、重大课题研究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为农机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社会各界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服务,得到了政府部门、广大农机手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从着眼全局、谋划长远、夯实基础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农机化统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确有位置,落实上措施得力,操作上专人负责,经费上全力保证,努力实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求真务实、专业高效。 二、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2010年12月,农业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这是开展农机化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制度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一要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各级统计人员要准确把握统计范围、指标体系、指标解释等,特别要理解报表制度新调整的内容,自觉维护统计指标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要规范报表填报流程。按照报表表式组织填报,加强与农垦、军队、劳改系统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主动送统计部门会审,确保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三要严格遵守报送规定。要按照乡(镇)、县、市、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

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 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 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

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Y果确认和处理

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根据《X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第五条、县农经站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等工作。家庭农场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X%以上,年总收入在X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X年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五)产品商品率达到X%以上; (六)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七)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XX亩以上,果园面积X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X亩以上,茶园面积X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XX头以上,猪存栏XX头以上,羊存栏XX只以上,鸡存栏X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家庭农场认定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X.申请书; X.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X.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X.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X.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商务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9 【实施日期】201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资源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促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变革,商务部、农业部决定开展“农商互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着力加强农产品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资源聚集、优

势互补、创新驱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商在营销推广、信息集成、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农商互联”工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资源向优势电商企业集聚,全面提升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安全环保、高效便捷、规范有序、数据共享的农产品流通新渠道。(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商互联”工作,推动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培育优秀农产品供应商及电商队伍,打造以电商企业为纽带,以消费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线下产品和物流资源为基础的一体化农产品供应链,探索“互联网+农产品流通”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进一步发挥流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提高农产品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国家已发声,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倾斜,国家在农业项目扶持多以提供财政补贴为主。家庭农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为你解答。 一、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二、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的通知 有关省、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确保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我部研究制定了《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 为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4﹞2号)部署要求,在《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基础上,制定《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指南》,以指导试点省市、县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细化责任、措施和进度,并据此考核和验收试点工作。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一个年度的试点,村级信息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级站)在试点县实现全覆盖,村级信息员选聘培训工作全面完成,12316服务体系实现横向跨省联通、纵向延伸到乡村,实现普通农户不出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出户就可享受到便捷、经济、高效的生产生活信息服务。特别是要通过统筹“农业公益服务资源、农村社会化服务资源”两类资源,构建“政府、服务商、运营商”三位一体的推进机制,整合“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实现信息精准到户、服务方便到村,探索建立政府“修路”、企业“跑车”、农民“取货”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示意图见附件1。 二、关于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 (一)目标 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成1个标准型村级信息服务站,实现农业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进村;专业型占村级站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简易型数量不限。 (二)任务 1.每个试点省市选择2个试点县整县推进,试点县要优先在物流体系相对较发达的城市郊区县、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中选择。 2.村级站统一使用“益农信息社”品牌,标牌及标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见附件2),试点省市负责制作。村级站要在全国平台(暂定https://www.360docs.net/doc/1d18956950.html,)统一登记注册并依托其开展各类服务及经营活动。 3.村级站建设要符合“六有”标准,有条件的村级站可自行配备大屏幕、IPTV机顶盒等设备。部拨试点经费不能用于设备购置。 4.村级站按照提供服务内容范围分为标准型、简易型和专业型。标准型(下称标准站)要提供农业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培训体验服务四类服务;简易型主要提供便民服务和电子商务,可在自然村或村民聚集区建立;专业型主要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由带头人围绕生产经营活动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5.标准站要确保公益服务落地,商业服务搞活。提供四类服务:一是农业公益服务。利用12316短彩信等渠道精准推送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政策法规、村务公开、就业等公益服务信息及现场咨询;协助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土地流转、农业综合执法等业务。二是便民服务。开展水电气、通信、金融、保险、票务、医疗挂号、惠农补贴查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三是电子商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6]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

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 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办财函[2010]7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农办财函〔2010〕71号) 财政部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农[2010]158号)要求,现将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垦区粮食生产情况 “十一五”期间,垦区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大现代农机装备力度,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和全方位标准化作业,确保了粮食总产连年迈上新台阶。五年间,垦区粮食种植面积分别为3511万亩、3591万亩、3749万亩、3969万亩,4202万亩;粮食累计产量

1453.4亿斤,分别为226.4亿斤、249.3亿斤、284.1亿斤、330亿斤、363.6亿斤;粮食累计商品量1310亿斤,分别为200亿斤、225亿斤、255亿斤、300亿斤、330亿斤。黑龙江垦区以占全省1/5的耕地,实现粮食总产、商品量分别占全省的1/3和1/2,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15716万元,其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1336万元(附表1),产油大县奖励资金4380万元(附表2)。重点安排41个产粮(油)大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产粮大场14个,产油大场27个。三、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要求,2010年中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流程(完整详细版)

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及流程(完整详细版) 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土地流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2、土地经营规模。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经营面积30公顷以上,其他大田作物经营面积50公顷以上。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 3、土地流转时间。要求10年以上(包括10年),部分地区要求5年以上。 4、投入规模。投资总额(包括土地流转费、农机具投入等)要达到50万元以上。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二、需准备书面材料 1、专业农场申报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土地流转以双方自原为原则,并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 4、专业农场成员要有出资清单。 5、有符合创办专业农场发展的规划或章程。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农场产业规模要求 申请家庭农场咨询当地乡镇农业站或者县组农业农村局,掌握了解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考虑种什么,种多大面积。以下家庭农场规模仅供参考,以当地政策为准。 1、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到100亩以上(部分区域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10万袋以上。 2、畜离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内羊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 200头,家禽年出10000羽以上,家免年出检2000只以上。从事其他特色种养殖的年净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3、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林业。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经营用材林地200 ~ 5000亩,毛竹等经济林50~ 1000亩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50~ 1000亩,林下养蜂100 ~ 500箱、林下养殖蛙类20000 ~ 100000只。 5、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 500亩。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

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

2016年家庭农场认证及补贴申请指南

2016年家庭农场认证及补贴申请指南 2016-01-12 自从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以来,“家庭农场”逐渐成为社会的热词,各地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竞相出台,越来越多的农民渴望加入到家庭农场主的行列里。 那么,申请家庭农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应该如何申请呢?本期,我们为大家梳理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希望能对广大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但是需要适度。一般中小型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为80亩、45亩、10亩三种规模。由于我国各地区资源禀赋、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不同,家庭农场规模也有较大差异。 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

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从事种养相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当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二、注册登记要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去家庭农场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 三、注册家庭农场时需要验资吗

西安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通知2017.9.1

西安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发展,规范、加快我市家庭农场认定工作,依据《陕西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实际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家庭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各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和认定工作。家庭农场认定采取自愿原则。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第五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8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五)产品商品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应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七)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牛存栏80头以上,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15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养鱼年产量10万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家庭农场认定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1.认定申请书; 2.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 —2—

益阳市赫山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

益阳市赫山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要求,以培育示范家庭农场为抓手,努力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区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承租5户以上一定数量的耕地、林地、水面,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家庭农场是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经工商注册,向主管部门申报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条区农经部门是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家庭农场登记机关,具体工

作的开展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 1、有相对规范的名称:如:“XXX区XXX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名称选取,要尽量同拟注册的商标和拟打造的品牌名称结合。 2、按照生产经营农业产业类型,其土地流转经营,使用合同签订不低于7年,种植和饲养规模分别达到:(一)粮食农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二)特产农场:油料、小杂粮、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三)瓜菜农场: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四)家庭肉牛场:年出栏100头或存栏50头以上; (五)家庭养羊场:年出栏500只或存栏200只以上; (六)家庭养猪场:年出栏50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 (七)家禽养鸡场:蛋鸡存栏5000只、肉鸡出栏1万只以上; (八)家庭特禽养殖场:鹅、鸭、鹑、鸽等特禽养殖存栏达到2000只以上; (九)家庭渔场:主导鱼类品种养殖水面达到50亩以上; (十)家庭园林场或家庭林场:经果林、花卉苗木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生态林、用材林种植面积达到500亩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第七条申报认定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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