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

(一)《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进行修订,由原来7章79条,修订为7章90条,新增11条。

第一章共13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宪法而制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力。

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教育的义务性规定,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

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关于检举、控告和奖励的规定。

第二章前期预防共7条。

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和工作产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是指在单位成立之前依法所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应法律地位的活动)。具体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本条特别规定了其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_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品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义务,且提交的时间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作为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自收到预评价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要作出审核,时间是三十日,安监部门必须遵

守。二是安监部门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要求,安监部门必须采用。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也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情况下,应配备的急救设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这些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防护管理提供了目标和方向。

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

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程序

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其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安监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设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其他要求:(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二)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第十八条是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称,包括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采取的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程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个重要问题。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这样使其落到实处,解决了费用问题。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规定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对于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虽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已经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但是,还要考虑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建议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也有必要进行审查。这是肪止建设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根本保证。因此,有必要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所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的主要依据。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

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关于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递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1 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

四、关于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五)关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是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条是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是指从事存在放射性、高毒(包括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目前,一般将特殊职业危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是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第三类是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四是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23条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只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按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要实行职业病防冶责任制。2.确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并予以完善,还应当建立一套具体的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这是加强职业病管理的需要。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及评份制度。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原因,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

第二十二条是对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对违犯规定所导致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这是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情况所作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有害物质替代原则的规定。有害物质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有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或者作出必要的警示说明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公告栏职业病危害的义务,醒目位置,就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并且要一目了然。比如,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进门处等等。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动者对所公布的内容有所了解,以自觉地执行有关的规定,加强自我保护。公布的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是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措施。因为,许多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以及如何预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这里所讲的“警示标识”,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劳动者应当对于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例如,对于剧毒则有专门的图形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按照本条的规定,警示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要求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这里讲的急性职业损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使人体在几小时或几天内就发生明显的损伤,如急性化学中毒等。对于这种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即当有毒、有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达到或者超过警戒要求时,要及时报警,并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此外,现场还应当配备医疗急救用品、冲洗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紧急情况下的撤离通道以及必要的泄险区。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这是对放射工作场所的要求。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应当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以能够进行监测。

三、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常进行维护、检修,以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职业病防护设备,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保证这些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否

则就不能起到职业病防护的作用。用人单位对上述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其制度的内容为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经常和定期监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的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并为采取防护措施提供依据。监测系统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

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结果应当存入用人的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检测、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公告栏上予以公布。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是对工作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由经过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活动。按照本条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时,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测、评价的结果,保证检测、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四、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验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应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应符合要求的规定。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指的是,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提供这些设备,必须要提供中文说明书,目的是让中国的使用者能够了解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设备的,还应当设置专用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且要设置在醒目的位置,让人一目了然,不能设置在让使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警示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该设备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这一规定也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需要。

第三十条本条是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及放射性物品应符合要求的规定。

一、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提供者包括生产、经营、进口以上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这里讲的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且必须是中文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能够读懂,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读懂,这样才能了解如何对该种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特性、该产品的主要成份、该产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对该种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如何进行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产品的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除此之外,包装上还应当有中文的警示说明。除产品本身应当有本条规定的标识和说明外,在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也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必要的标识,如危险品标识和放射性警示标识。

二、对于国内第一次使用或者第一次进口的与职业病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或者进口。在进口和使用时,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规定,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卫生、

公安、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进口含有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品、成品、消费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检测检查。

第三十一条是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是关于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是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知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合同中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所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内容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且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者欺骗。

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与原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从事的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接触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是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组织三个阶段的健康检查,即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结果必须告知劳动者本人,有作业禁忌症的不得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

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

一、职业健康监护,是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的一项措施。实行职业健康监护,可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本条要求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加以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三、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并且要如实地、无偿地提供给劳动者。为了确认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效力,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是关于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

一、职业卫生保护,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而采取的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的总称。按照本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即受培训、教育权;2.享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即职业健康权;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即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即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即检举权、控告权。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即拒绝作业权;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参与民主管理权。

三、对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上述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因此解除、终止与该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这种降低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工会组织权利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是关于有关职业病防治费用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包括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费用、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和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等。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8条

职业病的诊断,无论从诊断性质、诊断结论的效力和诊断技术上都有其特殊性,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有很大的区别,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结构,必须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病的诊断原则、职业病鉴定、职业病待遇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监管检查共7条

本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进行,并规定了安监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和临时控制措施,如调查取证、查阅和复制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等措施。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监管行为提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7条

本章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前期预防的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关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关于十一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共4条

本章对该法的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明确,并对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对放射监管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卫生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发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会法突出了以下特点: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一,并明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两大维权手段来维护职工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从而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规范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三、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法律、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

四、职业卫生规章

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五、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授权,职业卫生标准是由卫生部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是衡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的技术

指标;是贯彻实施卫生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管理的法定依据。

目前共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86项,其中专业基础标准6项,化学因素及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个(399项),检测方法标准259项,职业危害综合性防护指南14项,评价标准2项,管理标准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 度(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202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佛山A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

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厂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卫生管理的职能科室和各分厂、车间的职防管理部门组成。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活后勤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及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420-52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白银集团股份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 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 (一)《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进行修订,由原来7章79条,修订为7章90条,新增11条。 第一章共13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宪法而制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力。 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 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 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各自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职权。 具体职责分工: (一)安监部门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见第十六条);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审核、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见第十七条);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见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见第二十八条); 5、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见第三十八条); 6、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见第四十八条); 7、负责对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中对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及劳资关系等有异议时进行判定(见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职业病防治法(2020最新修正版) 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删去第九条。 4、第六八条改为第六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改为第六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示范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 治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 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 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 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

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全解读3x17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2 Page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历经2011.2016.2017年共3次修订 最近: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 施行。内容共7章,9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职业病的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02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02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13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放射性物质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化学物质类56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8 物理因素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3 生物因素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5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职业病目 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10类132种 十类132种 02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 所致职业病(7)1.中暑 2.减压病3.高原病 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 (3)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 3.牙酸蚀病等 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 (5) 02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表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序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文件名称 编号 实施 时间 发布部门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第52号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4”第70号2014年修 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号 2013-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国务院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 号 2002-5-12? 国务院 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01 国务院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12 国务院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国务院 10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国务院 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号 2005-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 2009-0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5号 2012-04-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8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9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1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011-8-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2013-12-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2013-5-2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 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2002-4-11 卫生部 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201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25《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 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2010-10-2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4号2012-11-2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实用版

YF-ED-J411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条文释义(下)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 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 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2015最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 部门:岗位: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20):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C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用人单位的( A )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安监部门 C、卫生机构 D、工会 3、用人单位( A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必须 B、可以 C、应该 D、视情况而定 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中华全国总工会 5、任何单位和个人( C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经批准 B、在确保无危害时可 C、不得 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A )。 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 C、市级 D、县级 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C )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 A )劳动者。 A、如实告知 B、通知 C、选择性告知 1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 C )承担。 A、卫生部门 B、主要负责人 C、用人单位 D、检查者 11、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 C )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A、一名 B、两名 C、三名 D、四名 1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D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A、岗位 B、矿区内 C、办公室 D、醒目位置 1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 C )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A、安全 B、防护 C、报警 D、测试 1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 C )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A、矿长B总工程师C、专人D、技术员 15、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 B )承担。 A、鉴定者 B、用人单位 C、卫生行政部门 D、劳动保障部门 16、新修订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于( C )时间开始正式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8年1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17、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A.5 B.10 C.15 D、20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24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 制度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vide othe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system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

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危害员工健康的因素,促进文明生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下达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经费,公司财务部应保证该经费到位。 1.5公司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2.管理与监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2.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职

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1.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健康进行监护,组织员工体检工作。 2.1.3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统计和报表工作。 2.1.4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2.1.5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知识、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考核。 2.1.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1.8负责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员工职业病的诊断、治疗。 2.1.9负责对公司生产性有毒有害岗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3.防护措施 3.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各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有粉尘、油漆、喷沙除锈、电焊、防腐、地下施工等有毒有害作业时或存在潜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和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并制定本单位防止群体性职业病的措施和预案,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各单位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防尘技术措施,没有防尘技术措施不得施工。 第三章防护、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区别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672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 治法(正式版)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xx 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

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 (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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