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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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的有关规定:

(一)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

货值的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二)调运检疫

(1)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3)凭原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有效期限之内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四、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受理

五、办证地点

各个有权限办理以上证件的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大厅或森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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