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庭前程序浅析

我国现行刑事庭前程序浅析
我国现行刑事庭前程序浅析

我国现行刑事庭前程序浅析

宋振伟

刑事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然而,这一程序的意义决不能低估。一国刑事庭前程序的设置会直接影响到人权保障、公正、效率等一系列刑事诉讼所倡导与追求的重大价值。首先从庭前程序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看,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会直接影响到人权保障的效果。其次从庭前程序与审判公正的关系看,庭前程序设置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最后从庭前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看,刑事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到一国刑事诉讼的效率。例如,庭前程序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当然有利于制约公诉权的滥用,但会不会造成程序的重复,降低诉讼的效率呢?如果采取庭前形式审查或者不审查的方式,从表面上看显然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如果法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足以在庭前完全不接触案卷材料的情况下驾驭庭审,那么会不会导致庭审的反复中断,造成更大程度的诉讼资源浪费呢?因此,研究一国刑事庭前程序,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对于增强该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效果,实现公正、效率等一系列重大诉讼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

在我国原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院将全部证据随起诉书移送法院后,案件承办法官要对起诉书和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可以说,我国原有的刑事庭前程序实行的是全案移送和法官实质审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虽然有利于法院对检察院的起诉进行合理、有效地制约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但由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可以在庭前单方面、实质性地接触控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很容易丧失客观中立性,形成有利于控方的庭前预断,从而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庭前预断所导致的先定后审,使庭前审查在实质上代替了庭审的功能,庭审变成了仅仅是对庭前审查结果的确认,庭审走过场的局面难以避免。

鉴于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以期实现避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总的来说,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检察院起诉案件的移送方式,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除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外,只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不再像原先那样必须移送全部证据。

2、法院的审查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实体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法院开庭审理的条件不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有指控明确的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审查。

3、由于庭前审查范围有限,法院难以从庭前审查中得出实体结论,因此现行法律相应地废除了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退侦权和庭前要求检察院撤诉权已不复存在。法院只能在检察机关移送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要求其予以补充。同时,为了进一步防止庭前预断的形成,法院可以进行庭前调查包括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等措施的规定也被废止。

二、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力度是比较大的,由原先的实体审变成程序审,并废除了相关的一些制度,这样做的目的主要还在于避免法官形成庭前预断、损害审判的中立性并争取实现庭

审的实质化。那么,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前程序有什么特点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比较国外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我国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所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简易性

与多数国家设置专门的预审程序,实行审判法官与预审法官的实质性分离,由预审法官对控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相比,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相对简单。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在我国庭前程序中,控辩双方互通证据信息的渠道相当狭窄,无法实现证据信息的有效共享。一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方只能通过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获取对方的证据信息,“主要证据”并不等同于检察机关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这就导致辩方无法全面了解控方的证据情况。而检察院则完全拥有对“主要证据”

的自由裁量权,出于不愿让辩方知晓己方证据的心理,往往在主要证据的范围和种类上做文章,将非主要证据在庭前移送给法院,而将真正的主要证据留到法庭上在出示,以实现对辩方的证据突袭效果。特别是将一些对辩方有利的关键性证据隐藏起来,不仅不在庭前移送,也不在庭审过程中出示,极大的损害了辩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辩方也不负有对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即使掌握了足以否定指控的证据也等到开庭时再出示。这就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无法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突袭现象屡见不鲜,对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因此,在我国庭前程序中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2、我国现行刑事庭前程序整理和明确诉争要点的功能不足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进程中,控辩双方都是各自独立地进行自己的准备工作,双方的互动与接触明显不足。庭前程序中也没有专门的程序设计,使控辩双方能够同时参与其中发表各自的观点、进行言词的直接交锋,因而案件焦点难以得到明确。虽然法庭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某些程度上也能看出双方的主要争执点,但由于结论不是通过亲身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辩论而仅是通过书面审查所得,价值含量不高。

结语

因此,我们应当在庭前阶段设置专门的程序,为控辩双方的集中参与创造一定的空间,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用直接言辞的方式表达出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观点,并相互进行交流和辩论,通过言辞的交互与碰撞凸显诉争要点,使法官、控方和辩方都能够明确双方对哪些问题没有争议,而存在的争议又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从而为庭审做好准备。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法一部主任)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思考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紧密相关。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殊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 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究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殊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判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㈠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殊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殊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假如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罗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表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负责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殊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白、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两方负责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假如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必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应当注重,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摘要】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积极探索既能简化办案流程、又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方式简化;被告人权利保障 【正文】 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简易程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今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等等,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其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况 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凡是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都是简易程序,因此,国外的简易程序范围非常广,不能简单地以我国简易程序的标准来衡量。 (一)简易程序的种类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等特别程序,这五种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都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了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这两种简易程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和处罚令程序,都属于简易程序范围。日本的快速处理程序包括: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我国澳门地区的简易程序包括简易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和轻微违法诉讼程序。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e17491806.html,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者:王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群体。由于其身心智力的发育都没有成年人成熟,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编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新刑诉法不同于旧刑诉法的突出变化,填补了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规定的空白,使刑事程序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在立法上更加独立,丰富完善了刑事司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也充分注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特别程序 作者简介:王蕊,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25-03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及其智力发育不完善,在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上表现出较差的能力,因为其行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往往不会像成熟的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也不如“经济人”那样在行为之前计算成本与利益,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善于模仿,可塑性极强,犯罪后易于改造。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特殊因素,但社会和家庭对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不利后果就不应全部由未成年人独立承担,因为他们脆弱的生命承受不起“刑罚之重”,因此在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问题,是否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是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出专门设置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的诉讼程 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都从根上上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尽量采取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为的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些做法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在积累丰富经验,目的是在以后司法实践时能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相比,具有明显而特殊的一个变化,即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专题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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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_____人民法 刑事判决 刑初字 公诉机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日以被告____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_____人民检察院察长(或员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_____及其辩护_____、证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决认定的事实是正

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____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刑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__________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_____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__份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县XX 镇XX行政村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XX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XX驾驶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XX市X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XX县XX路口东侧处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

核定载质量,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X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被告人X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打110和122报警电话报警,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XXXXX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安全行驶原则,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货物,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有证人XXX、XXX、XXX、XX证言、书证过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详单、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XXX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过核定载质量,因而发生重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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