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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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必需节减,摒弃违背节制精神的奢侈。在君主国,奢侈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奢侈是人们享受他们从自由所得到的东西,但是它应该把奢侈扩大到一切人。专制国的奢侈是人们滥用他们从奴役中得到的好处。孟德斯鸠在此还专门分析了中国的奢侈及其后果。

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分析道,巨大的成功将使人民骄傲自满起来。当人民夺去了国家各种权力的时候,民主政治就归于灭亡,“多数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当君主政体逐渐剥夺了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一人的专制主义”将出现。专制主体的原则在性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所以它是在不断腐化的。这种内在的地腐化将导致其灭亡。孟德斯鸠最后还指出了保持三种政体的“极有效的方法”,即:如果从自然特质上说,小国适于共和政体,中等国适宜君主统治,大帝国宜于专制君主治理的话,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

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小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外力,大的共和国容易亡于内部的邪恶。惟有联邦共和国既能抵御外力,也能防止内部腐败。专制国家可用荒废边境的办法来阻隔外界。君主国则要设立要塞、驻守军队以保卫国境。

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界定了国际法,他指出,攻击力量由国际法加以界定,国际法是国与国相互关系的政治性法律。他阐述了何谓战争的权利、征服的权利,列举了不同政体的国家进行征服的场合和一些征服的实例。

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孟德斯鸠正是在此构思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共和政体,从而对西方、对人类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首先辩析了什么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存在。他合乎逻辑地得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必需分立,三权之间又必需相互制衡结论。他详细地阐述了三种权力具体应该如何划分,各自的权限如何,对其他权力如何制约。孟德斯鸠还以史为据,追溯了古希腊罗马时代君主国的权力划分状况。他以砋罗马共和国在极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蜕变为暴政为例,详细分析了它在三种权力划分模式中的失误。

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而公民的安全或者说公民自由要靠良好的刑法来保护,所以,孟德斯鸠在此主要阐发了他极有价值姝刑法思想。主要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坚决反对以思想定罪和以不谨慎的言词定罪;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废除宗教法庭,刑罚人道主义;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与自由的重要性等等。

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赋税的多少和赋税的性质不能有统一的标准和不变的尺度,它应该视不同政体的性质而定。从多少来说,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这是永恒的通则。从性质来说,人头税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较适合于自由。

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由于南北方气候的不同,南方人民和北方人民在肌肉、血液等生理上,在对欢乐、疼痛、爱情的感受上,在好奇、上进等心态上都有很大的不。

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气候是除了政治制度而外的又一个产生奴隶制的原因。在天气炎热的国家,人们往往懒惰,缺乏勇气,易于实行奴隶制。而有的国家,自然的理由就是排除奴隶制的。

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非常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气候对于不同地区人们的婚姻制度、妇女的家庭地位、男女双方性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和影响。进而分析了东西方不同的道德观、贞操观、治家方式和离婚与休婚等。

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孟德斯鸠在此章指出,热带民族常因炎热而

怯懦,从而使自己沦为奴役。而寒冷的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是如此。所以亚欧的北方民族都是从事征战的。只是他们征战的结果有所不同。

第十八章从气候转到土壤,讨论法律和土壤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土地贫瘠的地方,人们勤奋、俭朴、勤劳、勇敢和适于战争,他们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百土地肥沃的地方人们因生活宽裕而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容易实行“单人统治的政体”。孟德斯鸠进而分析了在不同土壤上生活的民族所拥有的各种不同的法律。

第十九章讨论了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再次强调,所谓一般精神,就是指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立法者的职责便是遵从民族的精神,遵从他们的礼仪、风俗和习惯。孟德斯鸠尤其分析了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的结合,其中明显地流露出他对中国人的偏见和蔑视。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充分肯定了商业贸易,他认为,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两个国家之间贸易的自然结果是和平。贸易和抢劫的观念势不两立,但贸易也和某些道德的观念极不相容。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节俭性贸易的产生和相宜的制度,不正当的专有性贸易、贸易自由等问题,表明了对贸易过程所涉及有关商品的没收、人身的拘禁等一系列法律的看法。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古今世界情势的变更,引起了贸易变迁。各民族的需要,相互贸易的范围和贸易的中心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他非常详细地考察了欧洲从古至今各个主要时代的贸易状况。

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婚姻法、家庭制度、妻子的合法地位、私生子、父亲在婚姻中的权威、暴政和生育、人口与土地和工艺的关系。人口的繁殖等问题。分析了古希腊、罗马和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繁殖人口的法律,最后指出了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四章开始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高度评价基督教,认为基督教让人相亲相爱,是人类最高的福泽。它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比较适宜于宽和的政体。在基督教分列为天主教和新教以后,孟德斯鸠赞赏新教,指责天主教,批判伊斯兰教。他认为,新教比较适于共和国,天主教比较适于君主国,而伊斯兰教教比较适于专制政体。孟德斯鸠辩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区别:法律是戒律,宗教是劝说,是内心的指导,因此宗教有必要和道德法规相协调。宗教和法律的主要倾向是使人成为好公民。二者作用相互弥补,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该越多。孟德斯鸠接着讨论了法律怎样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宗教法规怎样消弭政治的弊害,国家的宗教如何适当等问题。

第二十五章讨论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分析了宗教产生的一些主要原因。比如知识方面的虚荣心、宗教仪式带给人的感官和情感的满足、天堂和地狱使人的希望和恐惧得到满足等等。孟德斯鸠主张法律应当规定宗教自由,宗教应该戒用刑法,戒用酷刑来迫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

第二十六章讨论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列举了支配人类的种种法律:自然法、神为法、教会法、国际法、一般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民法和家法等,这些法律的不同排列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人类应该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体系,遵从既定的法律原则。孟德斯鸠具体阐述了各种法律之间的区别,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在本同案例中的适用顺序。

第二十七章和第二十八章分别追溯了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以及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第二十九章讨论了制定法律的方式。孟德斯鸠开始就强调,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和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他列举了法律和立法者动机

之间的多种关系:和立法者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孟德斯鸠随后指出了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如体裁要简洁,法律用语要能够唤起每一个人同样的观念,法律应尽量避免用银钱做规定,法律不要随便更改,立法的理由应该有和法律同样的尊严,每条法律都应该发生效力,法律构想应该和事物的性质相一致,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性等等。在最后两章里,孟德斯鸠具体考察了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建立的关系以及和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主要思想]

《论法的精神》内容空前丰富,充满了革命的理论,闪光的思想。这里仅只概括主要的几点。

一、法、人类法、自然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法文的“LOI”。“LOI”和汉语的“法”不同,含有法、法则、法律、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性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显然,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指的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界定了人类法。他认为,从本质上说,人类的法就是人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第一,孟德斯鸠所说的人类理性就是支配一切民族的共同法规,也就是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法”。这一共同法则在不同环境中发挥作用,因而必然在不同的地方产生不同的政治法律状况。第二,作为人类理性适用的各国法律不仅仅指关于犯罪、惩罚等规定的法律条文,而且包含着具体的政治规定,也就是说,对由政体引申出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制度、政治机构和政治行为的规定,也都在法律的范畴内。

既然人类法是渊源于人理性之法,孟德斯鸠必然另辟蹊径,界定自然法的概念。他指出,自然法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的法律。如果按照人们对自然法遵从的先后,自然法共有四条。

第一条是和平。孟德斯鸠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最初的思想决不会是推理的思想,而是先想着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由于最初的人是软弱、怯懦而自卑的,所以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而是想着和平。

第二条是觅食。这是人们的需要,也是人们软弱所造成的。

第三条是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孟德斯鸠在此暗示了人的社会性的合群性。

第四条是愿过社会生活。孟德斯鸠指出,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渐获得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其他动物没有的第二种联系,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可见,孟德斯鸠把社会和国家的产生归结于人们知识的增长,这尽管也是不科学的,但相对于不定此前的神学理论家的上帝创造国家、君权神授等谬论却是十分有力的。

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他没有明确宣称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而是认为它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这一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理性或理智即使普遍存在于每一个人,也决不可能人人等量,没有差异。纯粹由理性决定的法则并不必然为人人所普遍接受。认为自然法渊源于理性的有无非是要表明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准绳。第二,孟德斯鸠否认了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自然也就否认了它是具体的政治法律的前提和价值尺度。孟德斯鸠进行政治学和法学思考的逻辑起点和主线是“法的精神”,亦即各国的自然条件,精神条件和制度条件等等。这必然决定了人对法的精神的思考和概括的方法,不是演绎的和思辩的,而是历史的和经验的。

二、政治自由与基本法

上已述及,孟德斯鸠生活和著述的年代,正值法国封建专制最黑暗残酷的时期。长期生浩在这一制度当中的孟德斯鸠在考察了多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尤其是自由氛围浓厚的英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之后,犹感本国政治之黑暗。所以,当他纵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政治自由和法的关系便是其中最精彩的篇章。

孟德斯鸠首先以法来界定自由,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在此所说的公民包括普遍公民和拥有权力的公民,他所说的法律包括国家基本法和其他一些部门法。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即政治法,它是建立和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根本的手段。在自由和政治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政治法是规定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居于各部门法之首,是各部门法的依据。所以,孟德斯鸠对政治法的构思用心良苦,见解独到。基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

孟德斯鸠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出发点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一条经验。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需以权力约束权力。一个无私的政体就是要对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使权力之间能够彼此抗衡。

在对分权历史的追溯和英国现实考察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深思熟虑了分权的模式。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设计是: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立法权包括创制权和反对权两种基本权力。创制权是为了制定法律或修改别人制定的法律,反对权为了取消别人作出的决议。议会也分为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的权力并非均衡:贵族不能和平民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们有权制止平民的侵犯;贵族院的职位可以世袭。平民也有权制止贵族的侵犯,比如关于征收银钱的法案之类,贵族院只有反对权而无创制权。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个人比几个人管理要好些。行政权的主要职能是:决定宣战与媾和,防御外来战争,维护公共安全,派遣或接受使节等。军权也由行政机关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与被告人地位同等,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官最好是一年一选,法庭不必是常设机构。

三权不仅要分立,而且相互要制衡。孟德斯鸠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反之,立法机构不得对等地钳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行为。这可以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甚至无需提出法案,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的弹劾权。此外,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遍法院的传讯。贵族院还掌握处理上述案件的权力,以防止司法过于严峻。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学说是集西方分权思想之大成的一个完整而卓越的体系。它吸收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诸多思想家关于分权的思想,完善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把司法权独立出来,取代了洛克的对外权,使三权成为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分权。他设计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否认立法权优越于行政权。他认为三权不仅鼎立,而且相互制

衡。孟德斯鸠以此系统而严格的分权学说,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三、政治自由和特别法

孟德斯鸠指出,仅从基本法的角度去谈政治自由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因为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起码公民自己相信是安全的。仅靠良好的宪法,并不能保证公民的安全。在大多数国家,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应该探讨特别法的问题。在每种政体下,特别法对其自由原则既能起支柱作用,也能够起摧残作用。

在众多的特别法中,孟德斯鸠认为刑法和自由的关系最为密切。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孟德斯鸠关于自由和刑法关系中最有价值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有一部制定良好的刑法。孟德斯鸠明确地说,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在具有良好刑法的国家中,就是一个被控告并将在明天绞决的人,也比一个土耳其的高官还要自由些。

2.提出了罪行法定主义和刑罚相适应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反对罪行擅断,主张罪行相适应,因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按罪量刑是自由的胜利,专断的终止,否则刑罚就变成了暴行。在众多的启蒙思想家当中,孟德斯鸠最先提出了进步的刑法原则。

3.孟德斯鸠坚决反对惩罚思想犯。他认为,语言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实际的行动,惩罚人的无意识心理活动是“大暴政”,决不能把不慎的言词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只要制定了这么一条法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4.孟德斯鸠主张宗教和刑法相分离,宗教避免使用刑法,废除宗教法庭。针对宗教法庭对成千上万个离经叛道者施加的酷刑,孟德斯鸠怒斥那些集神权和政权于一身的封建权贵们软弱无能,完全没有能力来启发和教导人们。认为一个国家把权威交给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幸的。历史的评判将会使这样的时代感到羞耻。事实正是如此,中世纪的黑暗已永远成为人类历史上耻辱的一页。

5.孟德斯鸠从资产阶级博爱出发,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他主张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孟德斯鸠在此表达了对法国专制制度严刑酷吏的抗议。孟德斯鸠还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提出了预防犯罪的思想,反复说明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才干、智慧、兴趣、爱好、道德、性格等主观因素对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把具体的部门法和公民的政治自由联系起来考察,在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堪称卓越的开创者。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摘要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 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

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曾国藩名言名句

曾国藩名言名句 导读:本文是关于曾国藩名言名句,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凡办大事,半由人力,半由天事。 2、天道忌巧,谦退不争,不伎不求。 3、决不可存苟且心,决不可做偷薄事,决不可学轻狂态,决不可做惫赖人。 4、古者英雄立事,必有基业。 5、观人四法:讲信用、无官气、有条理、少大话。 6、随时以法言巽语相规,为诸君导迎善气;斯民当火热水深之后,赖良吏默挽天心。 7、一个忍字,消了无穷祸患,一个足字,省了无限营求。 8、恶莫大于毁人之善,德莫大于白人之冤。 9、黎明即起,醒后勿粘恋。 10、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 11、小仁者,大仁之贼。 12、居乡勿为乡愿,居官勿为鄙夫。 13、立身之道,内刚外柔;肥家之道,上逊下顺。不和不可以接物,不严不可以驭下。 14、今人计较摆布人,费心心思,却何曾害得人?只是自坏了心术,自损了元气。

15、凡办一事,必有许多艰难波折,吾辈总以诚心求之,虚心处之。 16、盘根错节,可以验我之才;波流风靡,可以验我之操;含垢忍辱,可以验我之量。 17、诚无悔,恕无怨,和无仇,忍无辱。 18、能食淡饭者方许尝异味,能溷市嚣者方许游名山,能受折磨者方许处功名。 19、余生平坐无恒之弊,万事无成。德无成,业无成,已可深耻矣。 20、清则易柔,惟志趣高坚,则可变柔为刚;清则易刻,惟襟怀闲远,则可化刻为厚。 21、敬则无骄气,无怠惰之气。 22、一生之成败,皆关乎朋友之贤否,不可不慎也。 23、银钱则量力资助,办事则竭力经营。 24、志之所向,金石为开,谁能御之? 25、善人种德,降祥于天。恶人种祸,贻殃于后。 26、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 27、凡有用之物,不宜抛散也。 28、圣贤成大事者,皆从战战兢兢之心来。 29、和可消人怨,忍足退灾星。 30、人之精神,贵藏而用之,苟炫于外,鲜有不败者。 31、人之气质,由于天生,本难改变,惟读书则可变化气质。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浙江省杭州市七年级(上)期中语文试卷

浙江省杭州市七年级(上)期中语文试卷 一、(30分) 1.(3分)下列加点字的注音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A.霎.时(shà)蜷.曲(quán)嫩.芽(nèn)嶙.峋(lín) B.瘫.痪(tān)竦峙.(shì)诀.别(jué)酝酿.(niàng) C.怦.怦(pēng)脸颊.(jiá)收敛.(liǎn)栖.息(xī) D.匿.笑(nì)宽恕.(shù)攲.斜(jí)倏.忽(shū) 2.(3分)下列各项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A.荫蔽并蒂各得奇所翻来覆去 B.捶打搓捻不求甚解蛛丝马迹 C.尴尬纳罕行影不离水波潾潾 D.威摄委屈满不在乎花枝招展 3.(3分)依次填入下列句中横线处的词语恰当的一项是() ①“嫦娥一号”探测器经受了月食的,顺利传回搭载的30首曲目。 ②200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等问题作了重要。 ③这是怎样的一个庄园啊,绿草茵茵,花儿飘香,果实累累,山泉叮咚,真的是, 令人陶醉。 A.考验布置目不暇接 B.考验部署美不胜收 C.考查部署美不胜收 D.考查布置目不暇接 4.(3分)下列句子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的一项是() A.“赶快去复习。”妈妈说:“否则考试又要不及格了!” B.书中除神话传说外,还有诗歌、传记、科学小品,人生语录等… C.杨叶千万次地变着模样:叶背翻过来,是一片灰白;又扭转过来,绿深得黑青 D.我实在不清楚为什么我那么努力成绩却上不去? 5.(3分)对下列文学常识的说明不正确的一项是() A.《虽有嘉肴》节选自《礼记》,它是儒家经典著作之一,是秦汉以前各种礼仪论著的选集。相传为西汉戴圣编撰

B.《济南的冬天》的作者是我国现代著名作家老舍,它抒发了作者对“冬天”这个特定时令里的济南的总的感受 C.冰心是现代散文家,我们本学期学习了她的散文诗《荷叶?母亲》 D.《秋天的怀念》作者是当代作家莫怀戚,他创作的散文《我与地坛》鼓励了无数的人6.(4分)根据课文,补写出下列名句中的空缺部分。(五题只选四题作答,请标明序号) ①兄女曰:“”公大笑乐。(世说新语》两则) ②潮平两岸阔,。(王湾《次北固山下》) ③,却话巴山夜雨时。(李商隐《夜雨寄北》) ④我寄愁心与明月,。(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 ⑤,禅房花木深。(常建《题破山寺后禅院》) 7.(4分)翻译加点文言词语。 ①撒盐空中差可拟. ②友人惭.,下车引之 ③虽.有嘉肴 ④学而时习之,不亦说.。 8.(3分)根据下面提供的情景,请在横线上填上恰当的语句。 某校在学校礼堂举行“文明美德伴我成长”的主题演讲比赛。进行到一半时,不少同学在下面讲笑话,影响了会场秩序。假如你是主持人,你觉得该怎么对大家说?。9.(4分)综合性学习。 开学了,同学们在新的学校认识了很多新朋友。老师在课堂上布置了下列题目,请你也试着做做。 ①请写出与友情有关的成语一个或古诗词一句:。 ②请仿照下列例句再续写一句。 例:友谊如彩绸,我们共同剪裁缝制成一件件绚丽的衣衫;,。 二、(30分) 10.(16分)阅读下面的文章,完成下列各题。 谢谢你,我的妹妹 亲爱的妹妹:

曾国藩家训经典的语录

曾国藩家训经典的语录 [标签:栏目] ,曾国藩家训经典的语录 1、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群居守口,独居守心。 2、困心横虑,正是磨练英雄之时。 3、霹雳手段,方先菩萨心肠。 4、与多疑人共事,事必不成。与好利人共事,己必受累。 5、人该省事,不该怕事。人该脱俗,不可矫俗。不该顺时,不可趋时。 6、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难。 7、二十年来治一怒字,尚未清磨得尽,以是知克己最难。 8、清高太过则伤仁,和顺太过则伤义,是以贵中道也。 9、倚富者贫,倚贵者贱,倚强者弱,倚巧者拙,倚仁义不贫不贱不弱不拙。 10、富贵功名皆人世浮荣,惟胸次浩大是真正受用。 11、勤字功夫,第一贵早起,第二贵有恒;凡将相无种,圣贤豪杰无种,只要人肯立志,都可以做得到的。 12、聪明外露者德薄,词华太盛者福浅。 13、既有定识,又有定力。 14、善人种德,降祥于天。恶人种祸,贻殃于后。 15、谚云吃一暂长一智,吾生平长进全在受挫受辱之时,务须明励志,蓄其气而长其智,切不可戡恭然自馁也。 16、沽虚誉于小人,不若听之于天。遗货财于子孙,不若周人之急。 17、傲人不如者必浅人,疑人不肖者必小人。 18、和可消人怨,忍足退灾星。 19、君子之道,以知命为第一要务。 20、好谈己长只是浅。 21、男儿自立,必须有倔强之气。 22、越自尊大,越见器小。 23、勤于邦,俭于家,言忠信,行笃敬。 24、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两根穷骨头。

25、莅事以明字为第一要义。明有二,曰高明,曰精明。 26、吾辈读书,只有两事:一者进德之事,以图无忝所生;一者修业之事以图自卫其身。 27、好便宜不可与共财,狐疑者不可与共事。 28、甜酸苦竦宜尝遍,是非好恶总由人。出死入生宁不易,各宜努力去修身。 29、三乐:勤劳而且憩息,一乐也;至淡以消嫉妒之心,二乐也;读书声出金石,三乐也。 30、人要为善,先要明善始得。 31、善观人者观己,善观己者观心。 32、凡读书,不必苦求强记,只须从容涵泳,今日看几篇,明日看几篇,久久自然有益。 33、取人为善,与人为善;乐以终身,忧以终身。 34、驭将之道,最贵推诚,不贵权术。 35、办大事者,以多选替手为第一义,满意之选不可得,姑节取其次,以待徐徐教育可也。 36、人之所学,不可为人所容,为人所容则下矣。 37、人遇逆境,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是见识超群。然君子用以力学,借困衡为砥砺,不但顺受而已。 38、才觉私意起,便克去,此是大勇。 39、棘手事,需耐烦。千万忍耐,忍耐千万。 40、青年读书应当“有志有识有恒”。 41、事以急败,思因缓得。 42、各安共分而天下平矣。 43、天下事知得十分,不如行得七分。 44、不和不可以接物,不严不可以驭下。 45、举止端庄,言不妄发。 46、做好人,做好官,做名将,俱要好师,好友,好榜样。 47、不轻进,不轻退。 48、乡间无朋友,实是第一恨事。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最美的教育最简单》读后感800字_读后感_模板

《最美的教育最简单》读后感800字_读后感_模板 《最美的教育最简单》读后感800字 一年级1班赵俊瑜妈妈 教育真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怎么去教育自己的孩子,百人百爱,一家有一家的教育观念,家长的格局也决定这一个家庭的教育氛围。我自认是一个急躁缺乏耐心的妈妈,说不了几句就会像大耳朵图图的妈妈一样头上顶着三把火。老师推荐的这本书值得大家都来看看。我是一边看一边做自我反省。 作者用最朴实最简单的话语阐述着一个不简单的道理。你读她的书会发现讲的都是我们身边的事。你的孩子在墙上乱画,你是怎么办?是大声喊“停”,还是默默的关注,从另一个视角发现这是不是对孩子的想象力的一种释放。当下是个竞争的社会,浮躁的气候会让你感到焦虑。我也不例外,总是担心孩子落于人后,学这个补那个。考试时给孩子说考多少没关系,关键是掌握了多少知识。其实心里还是渴望着100分。书中写到“生活中最大的敌人不是任何具体的对手,是虚荣和恐惧。”这不是说的我们自己么! 凡事都有对立面,有时是我们自己想的太多太复杂,若不按照自己的思想模式走的时候,不如想想书里的话,让自己的心沉寂下来,换个角度尝试着改变自己,是不是能够带来不一样的惊喜,会让你感到更幸福呢! 特别是看到“没有脾气才会有教育”,觉得就像给自己量身打造一般。非常喜欢这一段:在改善坏脾气的路上,家长要经常问自己几个问题:我的孩子不如别的孩子好,是不是我做的不如别的家长好?或者是我没有看见孩子的好?在和孩子的相处中,我原谅过他什么错误?对他的缺点能一笑了之?给孩子做个好榜样重要还是我出口恶气重要?比起那些天生残疾或生大病住院的孩子,我的孩子四肢齐全,身体健康,这是不是他给我的汇报呢……这些问题不妨常在心里想想,就是对坏脾气的不断讲解!多么浅显易懂的文字,直抨击到我的心底。经常有妈妈说“打孩子的时候想想是亲生的”不是同一个道理么?往往是最简单道理越是难付诸于行动。爱孩子不是问题,问题是怎么去爱孩子! 看了这本书忽然觉得自己就像大海中的一艘船突然看到了灯塔,有了指引的光芒,不会迷失了方向。最美的教育最简单,让我们和孩子一起学习,一起成长。 百善孝为先 ——读《曾国藩家书》有感 儿时,粗略翻过几页曾国藩家书,因不解其中味又扔回书柜。再读的缘由很偶然,去了一次曾国藩故居,听导游讲解曾公的平生,心生好奇向往:曾公出生于一个普通耕读家庭,短短十年时间,就跃升至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官居二品,其必有过人之处,于是又拿起细读。 《曾国藩家书》记录了曾国藩在清道光30年至同治10年前后达30年的翰苑和从武生涯,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包括修身养性﹑为人处世﹑交友识人﹑持家教子﹑治军从政等,上自祖父母至父辈,中对诸弟,下及儿辈。在为人处世上,曾国藩终生以“拙诚”、“坚忍”行事,他崇尚坚忍实干,不仅在得意时埋头苦干,尤其是在失意时绝不灰心;在持家教子方面,他主张勤俭持家,努力治学,睦邻友好,读书明理。他常对子女说,只要有学问,就不怕没饭吃。他还说,门第太盛则会出事端,主张不把财产留给子孙,子孙不肖留亦无用,子孙图强,也不愁没饭吃,这就是他所谓的盈虚消长的道理;在治军用人方面,他主张以礼治军,为使官兵严守纪律,爱护百姓,他更是亲做《爱民歌》以劝导官兵;在战略战术上,他认为战争乃死生大事,应“先求稳当,次求变化”。在用人上,讲求“仁孝、血诚”原则,选拔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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