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中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

主要区别:(英美法v 大陆法)

哲学基础:经验主义(empiricism)v 理性主义(rationalism);

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 v 逻辑的分类;

法律渊源:判例优先 v法典优先;

法律推理:归纳式推理 v. 演绎式推理;

法律程序:对抗式程序 v. 纠问式程序;

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崇高的立法者 v. 严格适用法律;

法律规则:具体、细腻事实性规则 v. 抽象性、概念性规则;

宪法审查:普通法院 v. 特别法院

无权代理 P29

定义: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

①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③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英美法上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即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拥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即违反该默示担保义务。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或越权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美国法在什么时候判决实际履行 P308

①交易的标的物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特性(如土地、罕见的工艺品);

②实际履行是可行的(考虑在执行上的可能性和难度);

③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实际履行(如雇用合同);

④实际履行的判决符合公平、公正和诚信等道德规范。

迟到的承诺 P214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P341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①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②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卖方依据合同

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③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且买方已经明示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其要求

的货物须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则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用于这种特定的用途;

④凡是凭样本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本相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①货物应适用于同类货物通常用途;

②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③符合卖方提供的样品;

④符合同类货物通用包装,或足以保全、保护货物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加工或提供服务为主的合同;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免责事由等,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货物的所有权、产品责任等。

适用公约的规则

1.自动适用: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自动适用;

2.排除适用:当事人可排除公约;

3.扩大适用:即使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如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最密切联系地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公约也将适用

部分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P366

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救济方法,包括:退货、减价、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

附,买方的救济方法:

①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③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补修

④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宽限期)

⑤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⑥撤销合同

⑦要求减价

⑧损害赔偿

国际公约里受发价人发出接受但发价人没收到,风险由谁承担 P334

对于以做出通知表示接受时,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应由受发价人承担,而不是由发价人承担。这是采纳了“到达主义”。

国际公约里货物没规定价格时,确定价格的方法 P354

如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而非交货时)同类货物的通常价格;

如按货物重量计价,如无约定的,按净重。

国际公约里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

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有理由预见到的后果。

什么是可预见的,取决于合同订立时及违约方的情况。判断标准为一个正常智力的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在事物通常进程中,以及特殊情形下,不履行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法上的不安履行抗辩权 P308

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其损失,期限是多长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goodwill),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德国商法典》规定:

①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在与代理人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

大的利益;

②代理人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由于终止代理合

同,该代理人本来是应当得到的;

③依照各种有关情况,对代理人付给补偿乃是公平合理的。

期限: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3个月内提出。 P32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P57

对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至于他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①若同企业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

②若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前未同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可不负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共同点

①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②不要求公开财务报表

③所有者直接参与管理事务(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融为一体)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③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④公司实行法定的管理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⑤公司可以永久存续

判断和简答:

中国法律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是正式的法律的渊源

学理:法学者的论著对立法和司法有重要影响。

意定代理 P27 (与法定代理对举)定义: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又称:委托代理)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①缴纳出资的义务

②忠实的义务

③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④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投邮主义或到达主义)

到达主义(收邮主义)

单方错误的合同效力

错误指对事实发生误解,并基于该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单方错误指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的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这样的假定。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错误方自担风险后果。

例外情况,如相对方将错就错或相对方诱使或欺骗使一方发生错误,则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公约未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只原则性规定了权利担保义务。所有权争议需适用有关的国内法解决。

中国《合同法》规定: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买卖,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视为交付和转移。

中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上称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首创于德国;

英国法:Private company

Plc (Public limited company)

美国法:Close corporatio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LL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新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双轨制或单轨制;大陆法、英美法)

双轨制:双重董事会制度(大陆法)

单轨制:单个董事会制度

英美法:独立董事(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独立董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起到监督和平衡的作用。

双重董事会制度

所谓“双重”,是指在股东大会下面设有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两个机构。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对公司行使管理权,而董事会则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来执行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从而具体地管理公司业务。因此,公司的主要决策权在监察委员会。

酗酒订立合同的效力

与酗酒人订立的合同,在英国法下一般为有效合同。但在相对方明知其醉酒并影响到其缔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其缔约,则合同可撤销。

1.存在认知障碍(以缔约当时为判断的时间点);

2.相对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一方存在主观缺陷(非善意);

3.合同不公平,且未履行。

满足这几个条件合同可以撤销。

两大法系关于承诺生效的区别,公约如何调节

英美法: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投邮主义”

大陆法: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收邮主义”(即“到达主义”)

目前,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用收邮主义。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

①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②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③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补修

④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宽限期)

⑤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⑥撤销合同

⑦要求减价

⑧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退货、减价、损害赔偿等

⑨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前者可以拒收,到

时再交;后者可以拒收超出部分,也可收取后付款

⑩损害赔偿

公司股和公司债的异同

相同点:

股票和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于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

不同点:

权利主体:股东 v 债权人

权利性质:股权 v 债权

收益和风险:与经营的相关度

参与管理的程度

清偿优先性:债权优于股权

税务问题:避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次出资应当占到的比例,货币出资应当占到的比例

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劳务能否出资

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这里,实物也叫有形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资还可以以无形财产的方式进行。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但是,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组成要素,即我国的公司不能以劳务入股。

分期出资的时间限制

分期出资的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英美法上的传统制度。

定义: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黙示地毁弃合同,则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

同,并要求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前者实际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救济方法:①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②坚持合同效力,因而要求前者继续履约;等到履约期到来,在对方

实际违约后再要求赔偿。

不容否认的代理

定义: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若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的活动时,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即法院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适用情况:

①公司资金不实或不足(壳公司或皮包公司),财务状况虚假

②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③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工具,另一自我,过度控制

母、子公司在资金、财务、业务、人员机构、管理等方面关系不清晰

对价

定义: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对价可以是诺言(允诺)、行为、不行为。

合同受挫

英国:如果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丧失(如合同目的落空,标的物灭失,提供服务的当事人发生意外,因法律变更导致合同履行违法,以及其他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则履行的义务可以免除。

美国:(又称:“目的受挫”)

构成要件:

(1)某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目的实质性地受挫;

(2)合同的订立建立在不会发生该事件的基础上;

(3)该受挫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的过错所致;

(4)该方不承担额外的义务

履行不能

履行变得不现实(impracticable)或极不现实,即使仍有可能(possible),仍

然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履约成本的增加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如果有替代手段克服障碍,仍不能免责。

国际商法的主体

1、国际(商务)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法

代理人的忠实义务

1、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2、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因而他们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合同关系。与此同时,也是一种相互信任的诚信关系。

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的义务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负责筹办公司设立事宜,发起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发起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在公司成立前,他们之间是一种互相委托共担风险的关系,对设立公司的全部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②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承担接受公司委托办事的责任。包括:1、对公司忠诚;2、办事公正;3、本人在公司的利益必须公开。

③发起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发起人直接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责。当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因发起人的失职或没有公开全部事实材料而受到欺骗时,可以直接起诉发起人,而不必通过公司。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违反义务要承担的责任

①缴纳出资不足的,除补足外,还应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本金及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发起人发生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普通股:

分红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1.股息须在支付公司债息和优先股股息之后获得;

2.股息多少取决于经营状况;

3.破产或结业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排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剩余财产;

4、普通股股东拥有投票权。

优先股:

1.“旱涝保收股”——优先获得股息,且股息固定;

2.返还资产时,优先获得资产分配权;

3.一般无表决权,但连续多年(3-4年)不支付股息也可获得投票权。

三角合并与反三角合并

三角合并:

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其独资拥有的子公司,投入现金或它自己的股票,然后,再把被收购公司合并入其子公司。

反三角合并:

收购公司设立一个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然后,该子公司合并入被收购的公司中。收购公司用其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交换被收购公司的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票,以交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的权利、义务按出资比例进行划分(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由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自愿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的(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要约

定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考虑是否构成要约的标准:1、内容具体、明确;2、针对特定人发出;3、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承诺

定义: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不得有实质性变更。承诺生效时,合同即订立。

累积投票与直接投票

直接投票:一股一票;

累积投票: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名下。

英美法中的欺诈(虚假陈述)

1、过错:欺诈是不真实表示的一种类型。如果做出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通常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做出过失的不真实表示,一般负赔偿责任,但程度较轻;做出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不负赔偿责任。

2、行为:欺诈必须是关于事实的不真实表示(事实vs主观见解)

欺诈必须是行为,沉默不构成欺诈,当然该原则存在例外。

3.因果关系:欺诈行为与被表示人的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不真实的表述对相对人产生误导,使其基于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可要求撤销合同,获得赔偿(有损失的)

英美法中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仅涉及私权,只有权利被侵害的当事方有权主张撤销。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等。

可撤销的合同经当事人撤销后丧失效力,当事人不撤销的,则有效。

撤销权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当事人有确认或否认合同效力的自主权。

中国法上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公约里接受生效的原则

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但也有例外规定。

品质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①货物应适用于同类货物通常用途;

②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买方不

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③符合卖方提供的样品;

④符合同类货物通用包装,或足以保全、保护货物的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

①卖方保证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卖方保证对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证货物上不存在担保物权。除非买方同意受此限制。

②卖方保证货物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1)该第三方限于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理应知道的第三方;

(2)依据买方营业地国家法律,或货物转售国的法律主张的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里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例外

①买方非善意,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会对货物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请求;

②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为买方制造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的。

③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

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 P380

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等。

涉及意外事件发生时,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后果的问题。

承担风险后果的一方不因此而免除合同义务和责任,除非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或因对方的原因引起。

依据公约:

当事人约定优先: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易术语的,则按照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转移的规则。

转移的后果——买方义务不免除:风险自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自行负责,并仍应付款。除非货物的损失是因卖方原因引起。

风险转移的时间

基本原则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例如,在采用FOB、CIF和CFR条件成交时,都是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时起,或在规定的交货地点交付时起,风险转移。

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只是一种确保买方付款的手段。风险转移的前提是“货物特定化”。

海上路货(floating cargo)

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如果客观情况需要,可提前至自货交承运人时。

但卖方非善意的,风险不转移。

其他情况(买方自行安排运输)

交给买方处置时,买方应提货时。

国际商法中“国际”的含义

跨越国界

默示的授权

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禁反言 P201

适用于受诺人对诺言发生合理信赖且基于信赖而行为的情形。

对赠与性的诺言如果能证明受诺人存在合理信赖及因信赖而发生实际行为、受有损失的,出于公平正义,该诺言具有约束力;

对合同义务的修改本应提供对价,但由于发生合理信赖及相应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使没有对价,修改也是具有约束力的。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撤消

1、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经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

事。

股东的资格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者。

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

法律对股东的资格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英国法上违反条件、担保的后果

“条件”指合同中实质性的、重要的条款;

“担保”指合同中次要的条款。

违反“条件”时,即可要求赔偿,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违反“担保”时,可以要求赔偿,但不可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中间条款”:从违约的性质和后果判断对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要约的约束力(效力)上两大法系的差异,公约如何调和

在英美法下,要约人原则上有权撤销要约;

在大陆法下,要约原则上不可撤销。

一般而言,各国普遍承认以下是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

①要约的有效期或合理期间已过;

②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③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

④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愿意开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分析各自的利弊,然后做出判断即可,这里以合伙为例。

对于合伙的好处:

1、设立手续较简单,费用较少;

2、可以集中更多资金和资源,建立更广泛的业务联系(相比个人企业);

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不是法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原则;

5、无需公布财务信息,经营有较大的灵活性。

对于公司的坏处:

1、公司采用“先纳税后分利”原则,除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还要缴纳

公司所得税,属于“双重纳税”;

2、公司设立的程序较为复杂,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

合同上行为的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法律后果

是否为要约,是否为承诺,合同有没有成立,法律后果是什么。类似于课堂上做过的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期末课程论文

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26 国际保理及其法律问题 2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28 论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29 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船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 32 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兼谈无单放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34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之探讨 35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36 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 37 《论WTO反倾销规则》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 39 WTO协议绿色条款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与对策 40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 41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意见 43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45 国际反补贴法之比较研究 46 国际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界定比较研究 47 中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48 国际电子商务中认证的法律问题之研究 49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50 论国际代理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 51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52 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法》深刻复习参备考资料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C )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2.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3. 根据英国法,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是( D )。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4.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发价撤回的时间仅限于( A ) A.发价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 B.受发价人尚未作出接受之前 C.发价人尚未收到接受之前 D.合同成立之前 5.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D ) A.退货 B.减价 C.损害赔偿 D.撤销整个合同 6.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 B )。 A.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 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C.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 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7.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 是规定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的付款地点应是( D )。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的营业地 C.买方的营业地 D.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8.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B )。 A.可以免除其部分责任B.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C.不可减轻其全部或部分责任D.不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9.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0.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A ) 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11. 根据我国审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 B ) A.一审终审制 B.两审终审制 C.三审终审制 D.四审终审制 12. 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B )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 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任课教师:朱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

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分为三类,一是货物贸易,二是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三是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法内容: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根据、来源及其表现形式。 其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特 征、主要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法国和的国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希腊等。 主要特征: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大陆法的渊源:成文法(法律)、判例、习惯、学术理论 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除英美之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中国的香港 主要特征:无公法私法之分,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重视程序法。英美法的渊源:判例法 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衡平法 救济方法不同金钱赔偿实际履行 返还财产禁令 诉讼程序不同有陪审团不设陪审团 口头审理书面诉讼

法院组织系统王座法庭枢密大臣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Action,rights,Suit,interests, Judgement,damage Decree,compensation 4、要约的概念及必备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意愿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必备条件: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约人处方为有效。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P27 要约邀请:他的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所以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不确定且不希望他方的承诺都使合同成立。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关法律规定/哪两种条 件下不可撤销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英美法系:只要在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随时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两种情况: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求作出了某些行为时。 7、要约的消失(终止) 要约因过期而消失。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论文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模板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学院:韩朝经济与文化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韩朝贸易)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1年5月

正文格式: 1.纸型:A4纸,单面打印; 2.页边距:上3.5cm,下2.5cm,左2.5cm、右2.5cm; 3.页眉:2.5cm,页脚:2cm,左侧装订; 4.字体:正文全部宋体、小四; 5.行距:多倍行距:1.25,段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6. 摘要:“摘要”字体为黑体,三号,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7. 一级标题:黑体,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一)”,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字体为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 段前为0。 参考文献内容设置成字体:宋体,居中,字号:五号,多倍行距1.25,段 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如:[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 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示例: 摘要 摘要正文…… 关键词:黑体;小四;加粗 一、一级标题 正文…… (二)二级标题 正文 参考文献 [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