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组织程序,可出具监督意见,但不得在招投标文件上代表组织签字确认;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监督方式可采取事前约谈提醒预警,指出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洁要求;事中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招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事后采取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如有投诉,通过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避免到招标现场进行监督。对公司影响较强、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具体承办单位是否具备招投标能力、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

《廉洁合同》,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三)对将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投标的,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投标的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了招投标公告进行监督;

(五)对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数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开标监督

(一)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投标计划是否得到本单位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对承办招投标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采取二次开标方式的价格标的保存和价格标的开标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评标监督

(一)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承办招投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分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定标监督

(一)对有无招投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了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其他监督

(一)对招投标评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影响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投标评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以下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可依据管理权限,直接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投标部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投标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投标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招投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投标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参与招投标评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投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纪检监察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单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招投标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司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招投标工作纪律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监督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投标人不得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宴请。

2、投标人不得邀请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参加在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3、投标人不得为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若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提出索要钱、物等无理要求时,应当坚决回绝。

4、投标人不允许寻找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参加投标。

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商,扰乱招标,破坏公平竞争法则。

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打听有关招标的信息。

7、评标期间,投标人未经工作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场所;不得单独与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接触。

8、投标人违反上述招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9、招投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名单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10、参与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

1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者与招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评标机构制定的各项招评标纪律和制度,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13、评标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评标专家必须使用由投标工作组统一分发的保密记录本,在离开评标场所时评标人员应当将记录本交招投标工作组保管。

14、评标期间,参加评标人员应使用招投标工作组统一提供的电脑。参加评标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移动硬盘、软盘拷贝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15、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允许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16、评标采用封闭评标方式,评标专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评标场所。

17、参加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场所时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进行联络时,向工作组申请并登记,由工作组提供电话服务。

18、所有需投标商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评标委员会发给有关投标商。严禁个人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19、评标期间,商务组、技术组不得互通情况,确实需要各组在一起沟通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出面进行交流。

20、评标期间,作废资料集中存放并销毁。

21、受聘评标专家如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2、禁止任何中介机构(包括公司下属机构、下属公司)或者个人给投标商充当代理,一经发现取消投标商投标资格。

23、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招投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参加公司的评标活动的资格。

附件1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公司

招标活动

年月日

招标现场监督报告

招标项目信息一览表

监督组组长:组员:

有关情况反映及建议

招标活动现场监督违规记录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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