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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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名独董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

独董任期同普通董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撤换重大关联交易需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专业解耦股出具独立财务报告

重大关联:300万或经审计净资产的5%

向董事会提议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议召开董事会;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权直接提请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召集投票权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管、决定高管薪酬(董事会决议)

重大关联交易及是否采取有效汇款措施

独董认为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单元首发股票

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

化,且对持续盈利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行业地位或经营环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持续盈

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对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有重大依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以外的

投资收益

主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会年,利润(利润和扣非后孰低)均为正,累计超

3000;

3会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或营收超

过3亿;

发行前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土地、采矿、水面养殖权)占

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36个月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9、董监高忠实勤勉,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

36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涉嫌犯罪被立案,尚无结论;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擅自改变上次募资用途,仍未纠正的;

12个月内收证交所公开谴责;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的

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相关行政法规,且受到

最近3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非和净利孰低;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

1、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引起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同时应约定:转股价修正,需股东会2/3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修正后转股价,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均价和前一日均价。

第五单元优先股

公开发行3年,标准或带强调;非公开1年财报非标准的,影响已消除;

公开增发股票,3年及1期无保留,强调已消除;

非公开增发股票,1年及一期无保留或非无保留已经消除,资产重组除外;

配股:拟配数不超过发行前30%;

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近期期末净资产的40%;

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或成分股;核准时为50即可

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已减资为目的发现,或减资够发行;

采取固定股息率,不参与分红;

必须支付股息,未分的应当累积;

票面金额为100元,不可折价或溢价发行;

公开发行的票面利息: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非公开票面利率:不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商业银行有规定的除外

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对象不超过200人,且累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第六单元公司债券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

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

第十单元股份回购和股份转让

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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