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二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评定环保诚信企业,按照前款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五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

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六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二十六条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

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六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继续适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20807465.html,/12/18/2013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集团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各区域协调发展,巩固区域发展成果,扩大区域市场份额,促进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按照集团公司区域市场划分,公司主要承担新疆、广西、湖南、江苏,苏北地区,及陕西安康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维护、风险控制等各项任务和职责。 1.3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公路,水运,系统进行的信用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评价等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等评价活动。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国有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及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市政、房建、水利水电等项目,未参加信用评价办法的除外,。 1.5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公司各经营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 1.6公司其它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对口业务的服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取得较好成绩。 2信用评价考核原则 2.1信用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区域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部,考核内容分业绩、目标两个方面。 2.2业绩考核以各项目部或区域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 核,目标考核以公司下达的信用评价目标为依据,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罚考核。 2.3铁路项目考核原则

2.1.1以铁路建设主管单位公布的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以集团公司在铁路建设主管单位的最终排名按集团公司文件进行奖罚。 2.1.2在当期排名位于建设单位所有参建单位,以局为单位,前1/3名的项目,并及时收集相关评价信息,或评价文件,进行上报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排名在后1/2名的项目予以处罚。 2.1.3对在当期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且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的,公司按集团公司处罚额的2倍予以处罚。 2.4其它项目考核原则 2.4.1根据当期在公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取得的信用评价情况,参评项目数量及对信用评价的贡献度进行考核。 2.4.2对实现目标的区域考核原则是,根据集团公司考核按各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所占份额进行奖罚,即按贡献度进行奖罚。对于加分的事项按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于不良行为按项目给予重罚。 3信用评价考核标准 3.1铁路项目考核标准 3.1.1铁路项目按集团公司《考核办法》按项目进行奖励,即按集团公司奖励金额全额奖励,对于有局指挥部,项目部,的项目,要积极参与信用评价,集团公司奖励到局指挥部,项目部,的信用评价奖 励要积极进行沟通进行奖励分配。 3.1.2对在局指挥部,项目部,内部信用评价排名在倒数第四名以内的,按集团公司处罚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即倒数第一名处罚60万元、倒数第二名处罚40万元,以此类推分别处罚20万元、10万元。 3.1.3对存在不良行为而被记录的按集团公司《考核办法》的2倍进行处罚。

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比较分析

目录 一、引言 (3) 二、企业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3) 三、传统的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比较分析 (4) ㈠综合评判法——专家系统 (4) ㈡线性模型分析法——信用评分方法 (4) ㈢专家系统和线性模型分析法的比较分析 (5) 四、现代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比较分析 (5) ㈠现代企业信用评级模型总体分析 (5) ㈡信用监控模型(credit monitor model):KMV模型 (6) ㈢在险价值方法:risk metrics 模型和Credit metrics模型 (6) ㈣KMV模型与Credit metrics模型的比较分析 (6) ㈤KMV模型与线性模型的比较分析 (8) ㈠现代企业信用评级模型总体分析 (8) ㈡人工神经网络分析法 (9) ㈢模糊分析法 (9) 六、结论 (10)

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模型)比较分析 陈婕 摘要: 本文从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专家系统评级法、信用评分法)、现代方法(KMV 模型、Credit metrics模型、Credit Portfolio V iew模型和Credit Risk+模型等)和新科技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人工神经网络分析法、Logit模型统计法等)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若干个信用评级模型,如专家系统、信用评分系统、KMV模型、Credit metrics模型、人工神经网络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并对个别模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如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模型的比较分析,KMV模型和线性模型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们应灵活运用企业信用评级方法,并结合多种方法,相互取长补短,对企业信用进行有效而合理评级的观点。 关键词:企业信用评级方法评级模型比较分析 一、引言: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承担的最重要的风险。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进行评级和度量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有效降低风险,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对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受到银行业旧体制的影响,国内开始研究信用风险评级和度量方法的时间晚于其他国家。自2000年以来,为数不少的国内科研工作者积极投入信用风险度量研究,并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此可见,对风险进行度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信用评级已经成为现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职能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企业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信用风险由来已久,它随着借贷的产生而发展。对于一个贷款企业而言,其能否按时归还贷款总是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贷款企业不愿意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责任,信用风险一旦形成,银行将会因客户违约而遭受巨大金融损失。因此,银行需要对贷款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 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消除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银行借贷的管理效率,从而使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得以提高。 对于企业而言:有效的信用评级,可以使资信良好和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取得所需贷款资金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银行而言:其不仅可以拥有适合其风险偏好的标的,取得收益。同时还可以有效的过滤资信较差和还款能力较弱的企业,从而缓释银行违约风险。 所以,对企业进行合理而准确的信用评级是相当必要的。然而,信用评级是否合理,评级结果是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级方法的科学性。那么,到底有哪些信用评级的方法呢?哪些才是合理而有效的信用评级方法?下面我就对企业信用评级方法进行简要的阐述与分析。

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

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 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承诺在申请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自律,参评企业需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由于评价过程会采集第三方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相比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协会与资质优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技术研究部门、工作机构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度的拟定等工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 (1)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数据真实,实事求是。 (2)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公正、公开,采集数据合法,不弄虚作假。 (3)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全面,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及时,注重数据的时效性。 (5)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有监督机制,信管委审议后最终确定。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释义说明: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如下表),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 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页脚内容1

注:AAA和C级等级符号外,其他等级可以用“+”或“-”进行调整。例如:AA﹢、AA-对AA级别进行微调, AA﹢高于AA级,AA-低于AA级。 各级别定义如下: A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前景很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 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A: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B: 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但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会对其经营与发 页脚内容2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示、要求和建议,协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配置合理的施工生产要素,确保人员设备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第十条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做好对外宣传和廉政建设。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参评范围 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 (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 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10分) 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20分) 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20分) 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10分)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

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807465.html,,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页脚内容1

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 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1、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3、出现其它可直接定级行为的; 第十条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建设项目时,其评价等级根据分项评价结果,除D级外,其它实行加权平均,作为该企业在该年度的最终评定等级。 页脚内容2

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大势所需适者生存"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存"。无论对于人和企业乃或是国家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信用乃企业立足之根本,然而,企业环境信用建设不被企业重视,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不够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实施力度较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失信企业环境诚实意识较低。因此,有效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势在必行,不容止步,需得快马加鞭。 追溯历程 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 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最早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国务院部门之一。 2013年10月,环保部起草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我国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10类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级。 2014年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纲要》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2015年 12月15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力争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 至此,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被推向最高峰,今后环保失信企业将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峻局面。 建设成效 2011年7月,杭州市环保局公布了2010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结果,评出由好到差的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信用等级企业。其中较差的红色企业55家,黑色企业9家。9家黑色企业中4家被关停。 2012年6月,广州市环保局起草完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针对企业"环保守法"的信用评级将影响到上市融资、贷款利率、政府采购等方面。 2014年3月,霞浦举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动员会,67家企业负责人聚首发出环保倡议"保护环境、造福社会",并签订环保倡议书。 "环保是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绿色主题,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力度,加强管理资源使 用的合理性、针对性,更好的调配公司的各种资源,进一步规范合 作单位的各类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联营合作单位。 第二章分类方法及标准 第一条分类标准,合作单位分为A、B、C、D四级,对不同类的项目进行不同的分级管理。 1、A类,是指公司合作三年以上,在公司完成产值8000万元以上,有很强的管理团队,有很强的资金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均能自行解决,或者在公司帮助下解决,对公 司不产生不良影响,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时缴纳管理费 及各项费用,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 2、B类,是指完成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者与公司合作6年以上的,无不良行为的,有一定的管理团队,有一定的资金能力,无不良经 营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均能自行解决的,或者在公司 帮助下解决,对公司未产生不良影响,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时缴纳管理费及各项费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 3、C类,是指首次与公司合作的合作单位或者上年度有不良行为的 合作单位,发生事故等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对公司不产生不良影 响的,未及时缴纳管理费及各项费用。 4、D类,连续两年因不良行为被评为C类的合作单位,或者上年度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二条分类方法,分类采用综合评定法,主要依据为合作单位

十年来的与公司合作的项目情况(占30%),事业部对上年度经营行为的评价(10%),事业部内部的上年度检查工地的结果 (10%),合作单位的管理能力及资金能力(20%),公司工程管 理部全年对该合作单位检查的结果(15%),公司财务部门对该合作单位付款及管理费上交情况的评价(15%)。 监察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一次扣5分,材料款支付情况,获得各级奖项情况,获得区县级奖项加5分,获得省级奖项加1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加20分。 第三章评级方式 第一条、评级方式 信用评级申请由各合作单位自行提出申请,按公司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供相应材料,对于未通过信用评级的单位,不予办理公司各项事务。 第二条评定时间 公司每年12月底前对合作队伍评级更新一次,具体由各事业部牵头负责,根据评级标准汇总打分,各事业部根据汇总情况初定评级,并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各职能部门备案。 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3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

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docx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评级对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该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对象包括: (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 (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 (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 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 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 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 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 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 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D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第九条等级控制标准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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