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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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既可作为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有关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告知不相隶属的机关、团体、单位有关事项等。“函”作为厅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厅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九)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告我省国土资源重要工作事项或法定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主题词、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等。

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

编号平行的右侧,将签发人姓名和会签人(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印上;“请示”、“意见”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文件落款下方);公文落款处(会议纪要除外)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保密

★年;保密期限在1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

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

★,其保“×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

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程度。对急需办理的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则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中,前者最急,后者次之,再次之。紧急公文,应由主办处室提出经办公室审定,并签注紧急程度。

凡特急件,从核稿、审批、发文登记、校对、印刷到分发、送递,都应按时限要求,急速处理。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

组成。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名称应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公文编号。

(五)签发人。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主要领导签发。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主办单位签发人、协办单位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出访请示的标题要写明带队人姓名、访问国别和目的。

(七)主抄送单位。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单位是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公文原则上不主送、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八)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落款。联合下发的公文,落款处必须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其他公文落款处不再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时间。一般公文一律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会签部门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办公室商主办处室确定。

(十一)文件加盖印章要规范,位置要压年盖月。

(十二)主题词。上报公文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表中没有但确需标出的,△符号。

在词右边加“”

(十三)“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加括号标注。

(十四)附件的特殊规定:

1.批转或转发公文标题(完整表述时)与附件说明不要重复;

2.附件如有版记,公文也应标识自己的版记,但应置于附件之后。通常附件的版记可以删去;

3.附件与主件装订在一起时,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最下文的规定位置;

4.附件与主件不装订在一起时,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标上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十五)公文印发机关为厅办公室。公文印发日期为公文印刷日期。

(十六)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十七)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第四章公文版式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公文版式按公文性质、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分为以下6类:

(一)党组文件。用“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字头专用纸,由发文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盖“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章。

1.发文字号“浙土资党”,用于发布党组的决定、规定、通知、意见,批复下级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

2.发文字号“浙土资党干”,用于各市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的任免,各县(市、区)局党政一把手和省地勘局、省测绘局处长的审核批复以及奖惩事项。

(二)厅发文件。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字头专用纸,由发文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1.发文字号“浙土资”,用于向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等上

级机关报告、请示问题;

2.发文字号“浙土资发”,用于转发、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对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作出部署,印发有关政策性规定、意见等;

3.发文字号“浙土资干”,用于发布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免及奖惩事项等。

4.发文字号“浙土资函”,用于批复或批转下级机关的请示、对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重要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三)办公室文件。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字头专用纸。发文字号由“浙土资办”、年份、顺序号组成。主要用于一般性工作布置、通知等。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章。

(四)内部明电。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内部明电”字头专用纸。发文字号由“浙土资明电”、年份、顺序号组成。主要用于会议通知和时效性强的工作及贺电等。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五)便函。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字头专用纸。

1.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用于一般性工作商洽、征求意见及答复、工作情况汇报等。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2. 发文字号“厅便函”,用于“浙土资厅函”发文字号外的一般性工作的商洽、答复,以及对厅内部日常性任务工作的通知部署等。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3. 发文字号“厅办函”,用于厅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的商洽、答复、通知等。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办公室”章;

(六)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以及重要的专题会议精神。分别按年份、实际会议次序编号。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规范、精炼。行文关系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可以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矿山企业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正式行文。

如需以“文件”形式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行文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厅内除办公室、执法局外,其他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正式行文,也不得代厅审批下达应该以厅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一般性业务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

厅或厅办公室名义。

第十三条省厅自行制定或代上级部门拟定的具有政策和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当协商一致,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采用抄送形式;请示行文前必须事先沟通协商。“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厅请示和报告的公文,除因情况特别紧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和报告。

第十六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第十七条省委或省政府交办件,属本厅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厅负责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办复,并以厅或办公室名义统一函复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若交办时授权,也可由厅或办公室直接函复有关部门或地方,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需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答复处理的问题,应附代拟稿,转请省委或省政府审定。办理交办的文件,在复函的办文文稿内需注明收文号。

第十八条省、部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由厅主要领导签发,办理结果一般不报送省、部领导同志个人。根据省、部领导同志的要求,办理结果确需报领导同志个人的,如报省政府领导的,文件抬头应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XXX省长(副省长)”,办理情况报告要附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复印件。

第六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处理程序指收到文电的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签收、登记。

(一)本厅受理文件的范围主要是: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各部门,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省级各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国土资源局,省属企业和省级发证的矿山企业等。除此之外,凡越级行文,原则上应予退回。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函电、资料、领导批示和机要文件,发给厅党组及厅领导的公函,由办公室机要室签收、拆封、登记;其他发给本厅、办公室的文件,由办公室收发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各处室自行收到的文件,一律送交办公室机要室或收发室签收。

(三)平行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局等主送本厅的文件,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我厅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本细则的公文,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厅实行公文网上运转后,对仅以纸质方式送达我厅公文的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批办。办公室机要室、收发室将文件送办公室领导,按阅批意见分送有关处室限期办理。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审批。主办处室收到文电后应按时限尽快办理,若需相关处室会签的,会办处室应抓紧办理,不得借口有不同意见长时间拖压不办。

第二十二条承办。

(一)承办处室收到办文后,应进行登记,及时送处室领导或分管同志办理,不得拖延积压。如不属本处室办理的文件,应及时退回办公室,以便另送其它处室办理。对属于本处室办理的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毕的,应先将情况告诉来文单位,并在办理时限内向办公室说明理由。需要其他处室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送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方可送办公室核稿。

(二)若来文已规定办文时限,应在时限内将文件办理完毕;若未规定时限,特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省领导批示件、省政府交办件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外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审批、审核事项,

在材料完整、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主办处室须在厅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注意事项。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体例规范、条理分明,语句通顺、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种类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

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公文中的标题用2号宋体字加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第一层“一、”用三号黑体字,第二层“(一)”用三号楷体,第三层 “1.”、第四层“(1)”和正文均用3号仿宋体字,文件一般每页排23行,每行28个字。

第二十四条催办。

办理文电应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凡由办公室送办和送会签的文电、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各处室要及时办理。办公室实行严格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五条核稿。

(一)公文在送厅领导签发前,厅办公室要认真对公文处理程序和“发文拟稿单”进行全面审核。如发现承办处室草拟的公文不符合有关规定,厅办公室应将整套材料退回承办处室研究修改。

(二)厅办公室重点审核下列事项: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会商(或会签)有关处室、单位;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准确、规范;密级是否妥当等。主办处室主要负责核查文稿数据、事实的准确性和所提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是否表达清楚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凡送厅领导审签的公文,必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在未经办公室审核前直接送

厅领导。

(四)厅领导审定并签发“发文稿”后,整套材料退回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交有关处室处理;如领导未予签发,需批注有关意见,退回厅办公室按要求办理。

(五)公文承办和审核过程中填写的“发文拟稿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完整参与运转。不得将记录承办程序、具体时间、审阅意见的凭据随意涂改或抽取撤销。

第二十六条签发、会签。

(一)以厅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厅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以厅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按分工由厅领导签发。其中,上报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属涉及重大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面性重要工作部署及涉及几个方面工作的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后送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由厅分管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

签发或会签公文时,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核签人圈阅视为同意。

(四)公文会签。

本厅起草的文稿需送外单位会签的,由办公室核稿、厅领导批签后,再由承办处室负责送会签;厅内有关处室之间会签的文稿,由承办处室自行办理。

外单位送本厅会签、签发的文稿,一律由办公室按各处室业务分工,先送处室审核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送厅领导批签。

第二十七条制文、校对。

(一)排版。凡以厅和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出的文电、文稿,在厅内按程序处理完毕后,统一由文印室排版、制文。无特殊情况,各业务处室不得自行制文。

(二)校对。排版后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文稿必须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室核稿人认可,重要修改需经签发厅领导同意。校对人员校完后应在文稿首页校对人栏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二十八条用印、发送。

(一)用印。厅或办公室发文,制文后凭厅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在拟稿单上签字用印。由外单位主办、与本厅联合的发文,凭厅领导签字用印;使用印模的,用后须向主办单位收回印模。

(二)发送。本厅发往外单位的信件,通过以下渠道寄发。发往外单位的普通信件(平信)、挂号信,由厅物业中心收发室统一通过邮局递送;发往外埠的秘密级以上信件,由厅机要室通过机要局递送;发往本市的绝密信件、特急信件由主办处室派专人递送,不得托人代转;发往本市各部门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信件,由厅内收发送省政府文件

交换中心。

第二十九条公文印数应按需印制,一般厅发或办公室发文均需送厅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发出“请示”、“意见”、“报告”,要按规定份数报送。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般需报送15份;需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需报送35份。

第七章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承办处室按照公文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及时将文件及其有关材料收集完整并整理(立卷)后,交厅办公室统一编写文书处理号,按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不同要求分别填写案卷目录。要保证归档公文能够正确反映各处室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公文案卷必须达到质量标准,收录齐全完整,分类规范。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处室负责立卷,会办单位保存复制件存档。

各处室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公文案卷材料移交厅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没有存档和备查价值的文书材料,由厅办公室鉴别后按规定核销,由机要室定期组织销毁。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翻印、复制。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五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六条公文被撤销时,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人民来信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公文 细则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 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冀国土资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依法行政、管控结合,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双保”、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和“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及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事业全面发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等20个单位“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范振鹏等40名同志“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设区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直单位人员给予记二等功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是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雷厉风行、务实高效、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心系国土、忘我工作、服务社会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改革创新、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工作,积极进取,为开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砂石土矿山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现将做好砂石土矿产开发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砂石土类矿产范围 本通知所称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普通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及砖瓦粘土(页岩)矿产(不含用于加工饰面用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矿产),主要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等16个矿种。 二、加强部门联合选址 (一)强化联合踏勘工作。各地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局等六部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安〔2004〕54号)要求,开展拟新设砂石土矿山的实地联合踏勘工作。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一并参加联合踏勘,并在联合踏勘意见表上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做好矿山选址工作。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应选择在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置经营性采矿权。新设经营性砂石土矿山时,如地形条件允许,应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原则上不得分期分段设置。对于已设砂石土矿山开采结束后,原则上不在原址重新设置。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因工程需要开挖或治理的采矿权设置,可不受安全距离限制,但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对于一个采矿权内,既有治理、场平等工程又有资源开采的,资源开采范围应符合《新设立砂石土矿山选址的安全生产要求》(附件),治理范围按照工程要求设置。 三、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一)严格执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制度。划定砂石土矿产矿区范围,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矿区范围划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45号)要求进行。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对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确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以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不产生锐角。因工程需要设立的砂石土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按照工程设计的范围划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

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 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209199630.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党[2014]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党〔2014〕2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厅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持续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发展、

保资源、保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厅直属机关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党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为国土资源事业的改革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措施 1.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根据机关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调整按厅机关处(室、局)设立党支部的方式,推行跨处室设立党支部。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加强管理、便于党员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划分党小组。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每届任期3年),通过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指定一名组织员(兼纪检员)。 2.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工作报告以及行政负责人关于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听取党员思想汇报,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等。党课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每年年初列出计划,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听党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改进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

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 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 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 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土资发〔2009〕37号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条件 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 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 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 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 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查报批方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报件,出具实施方案报告,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受理或自行组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报告,并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受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进行复核性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耕地保护处负责主办,规划处、地籍处负责协办,厅窗口办负责项目报件的受理、核发批准文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各市自行规定。 四、报件材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件的组报材料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材料目录和格式,详见附件1、2。 五、挂钩要求

河北省国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的应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119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规范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0日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国海发字[2015]5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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