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最新版)
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就招标代理事务达成的一致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1. 适用范围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事务的合同;(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法律依据招标代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事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编合同,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事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招标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当事人(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事务的单位。
2. 招标代理事务招标代理事务主要包括:(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组织开标、评标、定标;(4)签订合同;(5)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事务。
3. 双方权利义务(1)招标人权利义务:①提供招标代理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②按时支付招标代理费用;③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招标代理事务;④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
(2)招标代理机构权利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②保守招标人商业秘密;③按时完成招标代理事务;④对招标代理事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4. 违约责任(1)招标人违约责任:①未按时支付招标代理费用;②提供虚假资料;③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详尽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巨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代理的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
• 无效投标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 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 要求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
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代理 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 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货物、服务类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文件
• 投标人资质(法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公开招标公告
•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 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质疑答复
•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 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 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 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行为。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招标代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招标代理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内容和要求。
”三、招标代理的法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代理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人的法律责任(1)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未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招标的法规文件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四)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二)有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三)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利用招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知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法规依据及现实处理

79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发布,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法规依据及现实处理□文/蒙建波 王光曦 何云凤近期,某地审计部门对辖区2019年、2020年社会领域公共服务教育卫生板块重大项目及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审计”),给出了一条“招标代理公司在未提供招标文件印刷服务或邮寄服务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初步意见,由此引发本文讨论。
一、案例简述据审计意见表述,其在抽查的2家招标代理公司在2019年代理的某学校新建工程土建和监理项目招标过程中,认为因招标文件均采取网上下载方式,未发生招标文件印刷、邮寄等费用支出,招标代理公司共计收取投标人招标文件费用0.80万元。
据此,审计人员认定招标代理公司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一、总则
本汇编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相关文件,收集和整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旨在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便利,使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招投标相关法规,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法规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竞争无歧视
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公示
3. 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
4. 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法规适用
本汇编适用于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等。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补充
本汇编的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欢迎广大招投标主体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招投标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合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具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及业务资质公示于窗口、网站或者其他适当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原则,保证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诚信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招标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保证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职责,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二)起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和变更公告等招标文件制作工作;(三)接收并审核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等服务;(四)进行招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相关工作。
(最新整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全部内容。
ZBTB 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 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Bidding & ProcurementAgency(2016年版)2015- — 发布 2016- - 实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人员名单编制委员会主任:任珑编制委员会副主任:李小林石国虎编制委员会委员:董永涛荆贵锁岳小川吴强曹峰杜杰刘蛟李大鹏高会晋编制工作小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方劲王胜付建卓叶涛叶锋华孙占海孙启兵刘仁和刘若乔刘洋李强李琛陈琦(上海)陈琦(协会) 杨育严蕾吴明启吴萍张凡张启龙张明华赵勇赵洋郭宪郭新宇徐小汀徐灏袁静韩佳庆强兆枫《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委员会设工程、货物、服务、集中采购四个编制工作组。
工程组:组长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货物组:组长单位: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服务组:组长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组:组长单位: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9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6届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9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第29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商产发200831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第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招标代理法律法规文件(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二、招标代理机构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招标代理业务要求的专职或者兼职招标代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招标代理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业务包括:(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四)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查;(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六)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七)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范围发布。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招标代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最新版)

招标代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代理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的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联合发布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4)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6)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7)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2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10)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8)各地方、行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9)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或《委托书》(《协议书》)。
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的⼀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招标投标⽅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因此,1999年8⽉30⽇,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1⽇起实施。
(⼀)《招标投标法》的⽴法⽬的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这个根本⽬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法⽬的有以下⼏点:(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改⾰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发展,推⾏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也⽇趋明显。
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存在⼀些突出问题,如:推⾏招标投标的⼒度不够,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较严重,⾏政监督体制不顺等。
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法宗旨之⼀。
(2)提⾼经济效益。
招标的特点是让众多的投标⼈进⾏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的⼯程、货物或服务,因此,制定《招标投标法》,依法推⾏招标投标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资⾦的有效使⽤,提⾼投资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3)保证项⽬质量。
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防⽌腐败⾏为的发⽣,使⼯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项⽬的质量得到保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得如何,是项⽬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
(4)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
这个⽴法的⽬的是从前三个⽬的引申⽽来的。
⽆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经济效益,或是保证项⽬质量,最终⽬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
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项⽬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下,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ﻫ(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ﻫ(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ﻫ(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代理资格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资金;(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五)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和设备清单;(六)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招标投标信息;(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或者限制投标人;(三)接受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贿赂;(四)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2023全新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2023全新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简介招标代理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委托的机构或个人代表采购人进行投标文件准备、招标公告发布、投标监督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了2023全新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代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许可。
2. 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管理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依据其专业能力、信誉度、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
选定的代理机构应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定期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 投标文件准备与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
同时,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核也应做到公正、严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4. 招标公告发布与投标信息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负责管理相关的投标信息。
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应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5. 投标评审与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和实施投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同时,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整个评审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和不当行为。
6. 服务质量监督与考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应受到监督和考评,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对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结通过制定2023全新招标代理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和标准化招标代理工作,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
这将有效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为各方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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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招标代理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的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联合发布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7)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8)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20号);
(9)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
(10)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8)各地方、行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9)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或《委托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