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近亲结婚会影响几代

【法律常识】近亲结婚会影响几代
【法律常识】近亲结婚会影响几代

一、近亲结婚会影响几代

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影响只在于后代患某些遗传病(由隐形基因控制的)的几率高于普通人,即控制同一遗传病的隐性基因结合,使其控制的遗传病得以表现的几率高。所以不会影响到第三代,即使第三代有什么问题也与第一代近亲结婚无关。

近亲结婚的话题是遗传咨询开设以来最多内容之一。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其他国家对不同程度血缘关系近亲结婚有不同规定,如:

丹麦、挪威、冰岛、芬兰、比利时、荷兰,父女、母子可合法结婚,亲兄妹、姊弟可合法结婚;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允许表兄妹结婚。

二、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有哪些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

【法律常识】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限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但是,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自由婚、介绍婚、包办婚。 25、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27亲系是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3、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34、重婚的两种情况是:法律上的重婚、事实 上的重婚。 35、结婚的必备条件有: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妻 制。 36、结婚的禁止条件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②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38、公民申请结婚时,应持本人户籍证明或居 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39、男女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应当向地方婚 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 40、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结 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财团 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违法行为。 41、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 男方家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2、按亲系分,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 血亲。 43、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有独立 的姓名权,有参加工作、学习、生产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被告计划 生育的义务。 44、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共同 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 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5、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 所得的财产。 46、父母对娶媳妇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 有赡养、扶养的义务。 47、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 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 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 义务。 48、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 婚生子女、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 女。 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 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是一 种拟制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 子女。 53、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54、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只是一般姻亲。 55、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56、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奍父母和奍 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 关系。 57、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在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58、奍子女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收养而消 除。 59、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 60、奍父母与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适用婚 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6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 务。 62、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 定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 继承的遗产、受赠的财产。 64、我国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 以约定财产制补充。 65、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除另有 约定外。 66、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基层人 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 67、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为原则。 68、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现役军人的 同意。 69、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 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70、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 裂,经调解无效。 7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女 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72、男女双自愿方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 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 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 证。 73、公民申请离婚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 明和结婚证。 74、离婚时,如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 当的经济帮助。 75、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 防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 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6、夫妻离婚时,在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上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77,离婚的程序有行政程序、诉讼程序。 78、离婚时,夫妻双方只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9、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 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 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80、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 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8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2、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1)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 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 和服刑的人。 83、只有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 婚姻才能成立,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 84、在我国,收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必须是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 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 隔;收养必须有关当事人同意。 二、单项选择题 1、一夫一妻制是在(B、)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A、群婚制 B、对偶婚制 C、一夫多妻制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C、)。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关系 3、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D、)。 A、婚姻 B、男女 C、父母子女 D、一定范围 内的亲属 4、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是以这个社会的(A、)为基础的。 A、伦理道德 B、物质条件 C、上层建筑 D、 生产关系

高中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知识点总结归纳汇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考点2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b)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因血缘形成的生父母子女、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①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②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高中学习以下的),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非婚生子女亨有与婚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子女的生父母同样要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①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 ②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职责,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对子女的错误进行批评和管教。 ③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①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③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同为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 注意: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考点22: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b) (1)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2)遗弃:是指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行为。 (3)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3)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止、调解。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

浙江2020版高考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第四十六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讲义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第四十六课时家庭、婚姻及夫妻间的关系【分析考情扫描考向】

1.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的权利。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4.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还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

5.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6.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考点二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1.家庭侵权行为: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等。 2.法律保障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点一点:家庭暴力≠虐待 从时间上看:家庭暴力可能是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家暴不一定构成虐待。虐待是经常性的、长期的行为,既有肉体上的摧残也有精神上的折磨。 考点三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 选一选: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这一规定符合( )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法定婚龄的规定 解析重婚属于一人与两人或两人以上结婚,故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答案选C。 答案 C 考点四结婚的具体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

夫妻结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夫妻结婚后财产怎么分配【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一、夫妻结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7、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

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婚后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一个案件中。

婚姻中常见的6个法律小知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对农村女性有什么规定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对农村女性有什么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新婚姻法对农村女性有什么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在农村女性中,婚姻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出资者的财产权利以及对夫妻之间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问题做出科学合理规定,解决了传统司法中关于亲自身,份关系认定方面的困扰等内容。 一、新婚姻法对农村女性有什么规定? 明确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 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出资者的财产权利。 私自卖房充分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及无过错方的权利。 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充分保护了赠与人对自己物权的处分权利。 对夫妻之间子女身份关系的认定问题做出科学合理规定,解决了传统司法中关于亲自身,份关系认定方面的困扰。 二、女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 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为此,尊重妇女人权,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和暴力,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已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

我国妇女的主要合法权益及享有权益的现状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妇女主要的合法权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上的平等。政治权利是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党和政府为推动妇女的政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和过去比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妇女参政议政的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女性教育是女性参与社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女性素质的根本。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内容包括妇女依法享有入学、升学、接受教育、从事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妇女没有教育权利,“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古训,将妇女打入最底层。据统计,建国前全国40%的妇女是文盲;建国后,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教育的政策措施,妇女的文化素质有了迅速提高,但由于女性受教育基础差,妇女教育仍面临不少问题。妇女文盲比例较高,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女性知识人口仍集中于低文化层。 (三)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是妇女享有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只有参加了社会生产劳动,有了经济地位,才能有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家庭地位,才能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据有关统计,在全国从业人员中,现在女性已占到将近一半。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侵犯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现

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 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三、家庭和婚姻;法律救济

专题三、家庭与婚姻;法律救济 一、明确目标、把握高频考点 二、构建知识框架 二、知识默写、关注记忆细节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 考点一构建和睦家庭 1.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和义务 为子女的、等提供物质条件,在上加以妥善照料;从文化、知识上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这种义务对子女是无条件的,对子女则是有条件的。 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是父母的一项) A.保护子女的人身和,保护子女的权益。 B.对子女的行为加以和,对子女的错误进行和。 C.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③子女对父母有、的义务; ④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遗产的权利,且互为顺序法定继承人。特殊情况保护:《婚姻法》规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 ,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①我国《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②《婚姻法》规定, A.实施家庭或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其所属会、会以及所在应当予以、。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B. 家庭成员,受害人请求的,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C.对实施以上行为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考点二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的具体条件(b)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允许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加以干涉, 结婚、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①直系血亲②疾病限制 3.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略) 4.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条件(条除外)和程序,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无效,当事人不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例: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考点三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①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的权利,这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和活动(政治、文化、群众组织、公益性活动等)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 (1)含义: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和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奖金;的收益(包括用个人财产投资收益,不包括自然升值);知识收益;或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公共所有的财产。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 ②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具有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3)关于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第三人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举证;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 (4)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相互的义务。 专题六:法律救济 考点一不打官司解决纠纷 1调解(含义略),适用:纠纷和刑事纠纷;在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其它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分为调解(法院)和诉讼外调解:①调解——基层村委会和居委会设立、被称之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不收费②行政调解(政府)③仲裁调解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村居法律知识讲座稿 尊敬的各位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我是XXX律师,今天参加由我所举办的送法进农村活动。首先我先简要介绍一下今天我讲座活动的安排和内容,今天讲座的前半部分,我先给大家讲一下我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热点、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我是执业律师,不是大学教授,所以我尽量针对这些问题给大家简洁直接的答案,我尽量不为大家讲过多的理论。讲座的下半部分,与大家进行一下互动,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为大家现场进行答疑。好,我们进入第一部分: 第一个问题、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北京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考试:婚姻制度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 ——婚姻制度 不论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都是不可忽视的考点。其中,法律部分包含了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等,这部分内容通常占比居多,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着重对这些内容进行把握。但结合历年考情我们会发现,有一些“小法”也时常出现在题目当中。如诉讼法、婚姻法以及商经法等。这些“小法”的特点在于考察重点明确,是性价比很高的一部分知识点。因此,本篇文章就从真题入手,对《婚姻法》中常考考点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例题】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在婚前有10万元存款,婚后他将此钱用来购买股票,经过多次买进卖出,现股票已经升值到30万元。关于这30万元,下列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 A. 3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B. 3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C. 1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2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 D. 10万元是甲乙共同财产,20万元是甲男个人财产 【答案】C。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 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法律规定可知,婚前一方财产属个人所有,从题目中可知,10万元为甲男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利用财产投资且股票升值,属生产、经营收益,收益部分属甲男和乙女的共同财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例题】甲男(18岁)和乙女(14岁)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可撤销婚姻 B、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相互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C、甲与乙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D、如甲与乙在达到法定婚龄前起诉解除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 【答案】CD。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法律规定可知,题干中甲男与乙女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经登记,并未成立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也就不涉

婚姻法知识点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绪论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必记内容: 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必记内容: 1.结婚(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 行为。) 2.聘娶婚(始创于西周) 3.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大题型: 1.结婚的条件:必备与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2.我国政策法律中的对婚约的态度!(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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