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总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

目录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 - 案例四: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省物价局依法纠正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 案例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0 -

案例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1 - 案例十一:省价监局纠正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2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3 - 案例十三: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4 - 案例十四: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5 - 案例十五:省发改委建议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六:省发改委纠正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七:省发改委纠正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八:省物价局纠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0 - 案例十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2 - 案例二十: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3 -

行政法简答题

4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42.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3.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二年。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答: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①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2)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①民主原则。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②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③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④人权保障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案例分析知识点;(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公立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考查知识点范围:(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享有公平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考查知识点范围:(1)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第一、职权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鉴定书是行政确认。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设定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提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余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款前7项首先列举了七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该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只要不属于明确规定排除受理的事项,即使不属于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 被告提出火灾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认定仅仅是一种鉴定,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有着本质区别。 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技术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而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 2、从产生的原因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4、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进行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只是对火灾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1.任务和职权。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措施。 2.组织和活动方式。国家行政机关采取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法院、检察院实行委员会制。 3.能动性。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制定法规,司法机关是相对被动的。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他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关于行政垄断

关于行政垄断 本文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行政垄断的。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被行政授权的的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官员)为了准确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主体作出分析。从立法角度而言,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授权的其他组织。从学理角度而言,可把其概括为行政主体。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来表述行政垄断主体,能准确体现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此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在现实情况下存在行政官员个人纯粹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保护相关企业的现象。这些官员不是以行政组织的名义,而是通过私下交易的隐蔽方式,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易对象,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只有腐败官员个人得到好处的行政垄断,却需要行政组织来承担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的。所以把行政人纳入到行政垄断主体,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法理的。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 关于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动机和目的两方面作简要分析。行政垄断的最基本目的是:排除或限制他方经营者的进入,或者说确立本方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本方经营者借助于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行为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行为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行政垄断的主观动机是维护局部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从经济学角度讲,行政垄断的动机就是寻租。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 行政垄断的客体是主要解决行政垄断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何种社会关系问题。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本质、危害及反行政垄断意义的科学分析。行政垄断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即行政垄断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这决定了其危害的多方面性。虽然行政垄断的客体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其主要客体是经营者的竞争权。因为正是其对竞争权的侵犯,才导致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同时,对他方经营者竞争权的侵犯也直接体现了行政垄断的目的。据此可知,行政垄断的必备客体是竞争权。 四、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 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是指行政垄断的客观事实特征。首先,行政垄断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仅有内心意图而无客观的行为不能构成行政垄断。不过其外在表现可以是书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本章要点 本章分析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具体内容,讨论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现实法律适用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裁决的种类,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2)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的种类、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裁决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来理解。形式上的行政裁决范围广泛,只要行政行为带有裁决的字样就是,这样会把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裁决也包括在内,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裁决。我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由我国法律列举规定的,不在列举事项范围内的,不得由行政主体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是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行政权日益扩大的产物。行政裁决制度对于消解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必须经过法律专门授权才能成为行政裁决主体。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由司法裁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行政主体才有权裁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民事赔偿纠纷、民事补偿纠纷、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裁决不是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行政裁决一旦做出,不管此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接受或同意裁决,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成立和实施,从而不影响行政裁决应有的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在法律特殊授权之后由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裁决是对已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在行政上予以法律确认,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以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理解行政裁决时,需要把握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和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司法活动。两者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

目录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 - 案例四: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 案例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9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0 -

案例十: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2 - 案例十一: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3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3 - 案例十三: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5 - 案例十四: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五:甘肃省发改委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六:甘肃省发改委纠正兰州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七:甘肃省发改委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9 - 案例十八:浙江省物价局纠正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1 - 案例十九: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3 - 案例二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4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答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3.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应当各自承担纪律责任的,分别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日起施行。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0.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3.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

行政法经典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经典练习题及答案 单选题: 试题1:行政处罚只能()。 A: 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 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 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试题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 二审终审 B: 一审终审 C: 一审一复核 D: 一审二复核 试题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 查封、扣押 B: 强制收购 C: 限价出售 D: 代执行 试题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A: 行政处罚 B: 行政征购 C: 行政征收 D: 行政征用 试题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B: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D: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试题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 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 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 违法行为发生地 试题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试题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 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 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 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 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试题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具体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行政处分行为 D: 民事侵权行为 试题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 全国人大 B: 各级人民政府 C: 法院 D: 社会团体 试题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 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B: 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 试题12: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 A: 政治监督 B: 法律监督 C: 对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 D: 市场监督 试题13:吊销违法者的经营许可证是()。 A: 执行罚 B: 行政处罚 C: 行政处分 D: 行政强制执行 试题14: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 指定管辖 B: 特殊地域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合并管辖

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的罚款。2001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 邹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既然对我罚款了,就不得对要我清除垃圾;如果要我清除垃圾,就不得再对我罚款;否则,这属于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 你认为邹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邹某做出的一个决定,包含了两项内容: (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圾。在这里,前一项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但后一项内容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即要求违法者纠正违法的命令。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与一个行政命令同时做出时,谈不上一事重罚,因为这里不存在“两个处罚”,只是出现了“一个处罚”与“一个命令”。正因为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把包含上述两项属于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决定形式定名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应当定名为《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它同时有权,也有义务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所以,在本案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邹某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清除垃圾,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的。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模板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 模板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篇40分 第二篇80分 第三篇20分回归书本,关键在于平时基础知识的积累。 做题时,要把题目对应的知识点在教材上找到,去背教材上的内容。 考试之前,第二篇的内容最少要看三遍,要做到非常熟悉。 第三篇分值少,能够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一下。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章节是第五、六、七章共三章。第六章考查分值是最高的。第五章是行政处罚法,经常在综合分析题中出题。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

内容。 特征能够考多选。 第二章行政主体 本章考了1分。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一)行政职权的特征 2.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第二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联系学习教材15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中,公务员不能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 考试中考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其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预计本章在考查分值会加大。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区别:1、二者的本质区别。(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2、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一样,都有程序的要求,未经法定程序,其行为无效。但是,在程序的具体内容上,却有重大区别。5、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6、作用不一样。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8、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9、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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