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法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四章矿业权转让

第五章矿业活动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

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

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编辑本段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者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

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面积,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向发证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第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万元。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优先勘查权。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边探边采。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原审批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或者申请采矿权,以及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

探矿权。

第二十二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规定向省物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报告和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

(二)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三)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符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采富弃贫,擅自丢弃矿体;

(四)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开采液体矿产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三)锂、硼、汞、冰洲石、宝石、玉石、水晶;

(四)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矿种。

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部分矿产,可以委托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少量砂、石、粘土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应在15日内分别向省、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批

登记及颁发工作由其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省矿产储量审批管理机构评审、认定并合法取得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九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包括:申请理由、矿区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意见、矿山建设投资计划等内容;

(二)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三)被申请矿区范围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被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情况的说明;

(四)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该区域的申请不再受理。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申请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预留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延长矿区范围预留期,预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预留期,又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矿区范围确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可以根据不同矿种,减少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矿产资源所在地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或者依法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最长为3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

第三十七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或者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在2年内、开采小型规模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的在1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审批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的采矿许可证无效,由原审批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编辑本段第四章矿业权转让

第四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四十二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批发证机关。

第四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编辑本段第五章矿业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勘查工作情况或者对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矿业权人不得拒绝检查,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对发现的新矿种和新增的矿产储量,应当报告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对矿产储量非正常消耗应提出注销报告,按规定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矿山企业不得核减矿产储量。

第五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矿石、废渣、尾矿等物质应当按设计要求堆放,不得任意埋弃或者排放。

因矿业活动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矿业权人应当治理恢复。

第五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节约用地。耕地、草原、草场、林地、公路和防洪、水利设施因矿业活动受到破坏的,矿业权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因矿业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防止灾害扩大,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年检注册制度。矿业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五十五条属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私自销售。

第五十六条矿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发票制度。销售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到当地财税部门购买统一印制的矿产品销售发票。

第五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矿业权人要求保密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编辑本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前款所列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二)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编辑本段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3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矿产资源暂行条例》和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矿产资源法考试试题

一季度普法教育试题(矿产资源法) 队别:姓名: 一、填空题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5、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6、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7、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8、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判断题 1、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免、免缴。(√)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集体矿产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 (×)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 )

4、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决定。(√) 5、对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问答题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实行什么方针? 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如何批准设立矿山企业? 答: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有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0 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第十章美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美国的矿产土地管理机构、三类矿产的分类管 理制度及权利金的收取和分配。 教学重点:三类矿产的管理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教学时数:4学时 第一节美国矿政管理机构 美国的矿政管理机构主要有: 1.环境保护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2.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卫生管理署 Miner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Department of Labor); 3.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NRC) 4.农业部所森林局(Forest Servic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5.内政部印第安人局 (Bureau of Indian Affair (BIA) ,Department of Interior ) 6.内政部露天开垦与执行办公室 (Office of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and Enforcement(OS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7.内政部公园局 (Park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8.内政部地质调查所(Geological Survey,Department of Interior)。地调所于1982 年将该所的矿产资源保护组(Conservation Division)分出来,另成立了矿产管理 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与地调所并行属于内政部管理。有一部分矿 产保护组资源的工作合并于土地局 9.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BLM) Department of Interior) 10.内政部矿产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 ,Department of Interior) 一、环境保护署(EPA) 执行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和规章。 环保属的管辖权涉及联邦、州、印第安人和私人的土地。有许多项目是又环保署与州政 府审核批准,在某些情况下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定要比联邦政府的规定更严格;环保署

高层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费规范标准

高层物业费标准是什么呢?家住省城大十字一高层住宅楼的李先生说,他所住的小区物业费每平方 米收1元钱,电梯使用费每户35元,垃圾清运费按照每平方米5元收取。而有些小区的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0.7元或0.8元收取,而且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运费都包含在里面。为什么高层住宅物业费收取标准不一样? 记者采访发现,每座楼盘的物业费不尽相同,而且物业收费的算法也不一样。昆仑中路一高层小区,物业费按照每平方米0.7元收取,另外,分别收取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运费。昆仑路一小高层住宅楼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0.8元,电梯使用费和垃圾清运费都包含在里面。城西区一高层住宅楼物业费每平方米1.1元。为什么高层住宅楼物业费收费标准不统一呢? 4月10日,西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省城的小高层、高层等高档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没有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在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基准价基础上可在10%以内上下浮动;考虑到高层住宅楼电梯的运营费用,这笔费用在基准价位基础上可在50%以内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在征得70%左右业主的同意后,重新聘用其他物业公司。 这位工作人员说,凡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居民,不用再交纳每户每月6元的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一律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亮点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地域上,既考虑到全市城镇房屋的物业管理,也考虑到市属三县的物业管理;在物业类型上,既考虑住宅物业(包括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也考虑到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 ★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两委会职责的确定。一直以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且未介入物业管理,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因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关于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设立与运行。当前,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财产维护意识、公共责任意识,要么淡漠不清,要么强化曲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角色缺位、错位、越位,业主大会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后的矛盾反而更难调和解决,既不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区建设,甚至影响到社区安全和稳定等问题。《条例》在《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和精神范围内,在第二章以共22条的内容对业主自治体系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物业交付使用的规定。近年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为物业交付产生的矛盾比较多,为此,《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物业交付作出规定,即“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物业交付通知后在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按70%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行不采暖按50%缴纳采暖费的规定。物业交付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业主,业主入住与否,物业管理活动都要正常进行,这是物业管理的综合性、延续性、公众行决定的。业主未入住,除不产生生活垃圾外,各项物业服务都享受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锅炉配置是按小区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来确定的,业主自行不采暖,锅炉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仍要运行,供热企业也要同样投入运营成本。另外,业主不采暖,还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采暖的情况。因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矿产资源法若干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测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资源属于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并办理登记。 3、从事矿产资源和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和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和。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和矿区范围内采矿。 8、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各类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9、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10、国家对实行的特定矿种,实行的开采。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矿产违法行为主体是() A、探矿权人、采矿人 B、采矿企业、采矿人 C 地质勘查单位 2、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 A、通知探权申请人 B、通知县级人民政府 C、定期予以公告 3、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的依据。 A、规划 B、建设设计 C、开采 4、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始施工。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5、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A、探矿权价款 B、资源税 C、矿产资源补偿费 6、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 A、一次性缴纳 B、逐年缴纳 C、逐年递减 7、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批准, A、上级审批机关 B、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原审批机关 8、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进行。 A、规划 B、规定 C、标准 9、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 A、开采价值 B、工业价值 C、勘查前景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选矿工艺。 A、采矿设计、 B、采矿方式 C、开采方法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 B、合理布局 C、综合勘查 D、合理开采 2、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的资料。 A、探矿工程 B、采掘工程 C、不安全隐患 D、土地复垦利用 E、环境保护 3、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 A、统一规划 B、综合开采 C、合理布局 D、综合利用 E、防止浪费。 4、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A、耕地 B、草原 C、山地 D、林地 E、农用地 5、国土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等。 A、土地资源 B、矿产资源 C、海洋资源 D、水资源 E、气候资源 6、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A、统一规划B、公益先行C、合理布局D、综合勘查E、合理开采 7、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 公布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 效力:有效 门类:行政法类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建立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互通,为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提供便利。 第二章暂住登记和证件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暂住登记。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就读学校、救助站、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第十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聘用流动人口或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或者受公安机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复习资料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物业管理条例试题琼 一、名词解释 1、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7、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15、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16、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再次聘用。 17、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18、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19、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0、业主公约——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合约的性质,是由业主承诺的,是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相互制约、共同遵守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21、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的物业管理。 2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23、管理费用——是指维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的不间断管理,维持物业共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的费用。 24、业主临时公约——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所准备销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约文本。 25、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26、物业管理招标——是指物业所有人通过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过程。 27、物业管理投标——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开拓业务,依据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写标书,并向招标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2017年上半年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试题

2017年上半年省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消费者权利中,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真情知悉权 D:受尊重权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市场社会文化环境调查容的是。 A:家庭人口规模及构成 B:消费者民族与信仰、社会风俗等 C:居民家庭生活习惯、审美观念及价值取向 D:项目所在地区人口及其就业状况、就学条件 E:工厂的生产设备 3、某所拥有的房屋价值150万元,肖某所拥有的房屋价值250万元,若税率按照3%计算,则某与肖某进行房屋交换时当事人应该缴纳的契税金额为万元。 A:3.0 B:4.5 C:7.2 D:12.0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4、房地产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活动。根据行为的性质可分为。 A:积极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与行为 B:善意行为、积极行为、恶意行为与行为 C:善意行为、合法行为、积极行为与行为 D: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与行为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5、在房地产市场细分的方法中,将影响消费需求两种以上的因素作为市场细分的依据。 A:单一标准法 B:综合标准法 C:综合分析法 D:系列标准法 E:工厂的生产设备 6、房地产经纪人与看房客户最好能提前看房时间到达房屋地点,以方便带其先了解周边环境。 A:5~10分钟 B:10~15分钟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做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所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物业管理员属于持证就业的目录。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物业管理是一个市场前景看好的新职业,随着城镇居民大量购房,物业管理需求大为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市场不是很完备,部分从业人员素质很低。劳动部门显然认为对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能够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发挥规范物业市场作用。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目前分为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三个等级。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实行。而至于职业资格的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部在1996年就规定,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建设部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教[1991]52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1997年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到199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培训的目标在于通过岗位培训,使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理论、实务、法规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这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的凭证。“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 感谢您的阅读!

物业部十三五发展规划书

物业部“十三五”发展规划 一、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2015年-2017年)成长期2年 (1)为公司的战略紧密配合,为公司开发的楼盘同心家园做好前、中、后期的物业管理服务。 (2)计划从同心家园开始、造就一支物业管理队伍,通过内部管理,外塑公司品牌。 (3)在物业管理行业引进先进的理念、技术、服务、保障公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远期目标(2017年-2020年)稳定发展期3-4年企业定位及优势 二、企业定位 随着公司投资开发的发展及新的房产投资和开发战略定位的确立,物业部首先将有关的物业及相关服务作为近期服务提供的主要方向,力争在近期成为西宁最有影响的物业管理公司。 三、企业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优势 聚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南川机电企业棚户区开发建设工作,同心家园开发建设72栋楼盘,入住总户数达6625户。其中回迁户2714户。小区内有养老院,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服务项目。具有丰富的地产资源,作为公司,无疑会给物业部提供大量的业务资源和市场机会,为物业部实现既定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2、聚力源的品牌价值优势 物业部作为聚力源品牌的组成部分,将依托已经拥有无形资产价值的聚力源品牌优势,拓展市场,不断扩大业务范围。这种优势是本地其他较多物业管理企业在短期内难以具备的,必将为同心物业部带来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外部环境及政策分析 1、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城市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大批新建住宅区的建成、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崛起和房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而应运而生的,是我国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物业管理已成为房地产业的一个亮丽的卖点、一个含金量高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国市场的发展,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镇住宅面积将会达到180亿平方米,如果按一元每平方米计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收入就有180亿元,物业公司的佣金(净利润)将达到18亿元,而且这个市场不会疲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内涵会不断丰富、物业管理可做的事情还很多,从物业管理在深圳的发展可以看出,这个产业已显示着巨大的潜能。据统计,2002年深圳的物业管理产值已超过五十亿。 2、国家对物管日益重视,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陆续出台 物业管理在我国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其观念已深入人心,居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针对那种管理不规范、乱收费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物业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将不再存在。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己颁布施行,这对规范物业管理,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 五、企业发展思路 作为西宁房地产业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同心物业部将以本《规划书》“抓住机遇,向外拓展,向内挖潜,扩大品牌美誉,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充分扩大“同心物业部在南川乃至周边地区的影响力,力争在3年内让同心物业部成为南川以及周边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上好品牌,努力在西宁地产开发以及物管行业推进的浪潮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六、发展规划概要 物业部2015年~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概括为: 1、抓住机遇,向外拓展,向内挖潜,扩大品牌美誉,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南川市场为基础,逐步辐射周边地区; 2、三年内管理行业资质提升一个级别,成为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最具知名度的物业管理公司之一。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 作性质。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 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 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 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docx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简称矿产资源法 ) 是我国矿业 开发的重要法律。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主管部 门又制定发布了多部配套法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在《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除与其他矿 种共同遵循的条款外,还有专门的规定。 ( 一)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石油、天然气开发管 理的规定 1.《矿产资源法》中的专门条款 1986 年 3 月 19 日公布,从 1986 年 10 月开始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发展 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而制定。共7 章 50 条。 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矿产资源法》 第2 章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13 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 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 发”。1990 年 2 月 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以法工委发文(90)4 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三 个矿种属《矿产资源法》第10 条、第 13 条规定的“特定矿种”。 1996 年 8 月 29 日公布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修 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对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的勘查、开 发登记管理,在条款内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家对矿产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负责 ;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 1987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暂行办法》,共 32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 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发布、后又经1990 年 11 月 22 日修改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共 33 条。其中第 30 条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采矿 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备案”。暂行办法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