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一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在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

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1、定义:指依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认证形式

(1)、安全认证

①指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认证机构实行的认证。

主要针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药品、食品、兽药等。

②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故采用强制性认证原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

(2)、合格认证

①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的认证。

②标准为《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无规定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2、分类

(1)、国家监督

①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②机构及职责

A、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抽查。

C、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

1、定义: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发展阶段

(1)、产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期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逐渐形成了调整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行为而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产品责任法。

(2)、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

①依合同条款保证产品质量。这时的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部分,合同条款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依据,所奉行的原则,又称为“非责任原则”,即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

②侵权责任原则。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件产品从生产、组装、包装、运输、批发、销售到消费,要经过好多环节,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被损害人同责任者之间很难找到合同关系,英美判例法相继突破合同法的束缚,采用侵权责任原则。

③20世纪40年代以来,严格责任被提出。凡是产品的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遭受损失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负有责任,尽管他们可能没有任何过错。

二、产品质量义务

1、定义: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1)、主体主要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为”是指积极义务,eg.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不为”是消极义务,eg.法律规定的不得做出的行为eg.不得掺杂、掺假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14’)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等明示的质量状况相符。

但颜色不同没有什么关系

(2)、产品的标识、包装的规定(15’)

eg.有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成分、日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17’)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18’)

③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19’)

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

⑤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⑥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⑦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4)、产品保修、保换、保退规定(“三包”)

①部分商品依照《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②是最基本的、最低的要求

③有效期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

④产品自售出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三选一

产品自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保修、保换二选一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1’)

这是确保销售者进货的质量,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22’)

这里所讲的措施,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湿度、温度等以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态。

(3)、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失效、变质的产品都属于伪劣产品。cf.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4’)(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5’)

(6)、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6’)(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7’)

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1、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再向其追偿

对消费者而言,销售者的责任是第一位的,故可首先要求销售者赔偿,再由销售者查清责任进行追偿

三、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缺陷(34’):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由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造成。

2、承担责任的主体

(1)、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查明责任后,赔偿的一方若无责任,可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2)、原则上大多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以及供货者,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无须划分责任主体,可要求任何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共同赔偿。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

①最终落实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话就使得最终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方便受害人进行索赔

3、生产者免责条款(29’)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eg.由储运者、销售者的原因产生缺陷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购买者、消费者或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若产品确实存在重大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一般倾向于受害人自己承担。

(5)、产品已过有效期(33’)

有效期的确认:

①产品标明的安全有效期限

②未标明安全有效期限的,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已满10年。

(6)、消费者、使用者存在严重的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的情形,导致损害发生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免责、减责。

4、赔偿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赔偿(32’)

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若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及一定的精神补偿 cf.《民法通则》,此处规定较广(2)、财产损害的赔偿

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包括受害人所受到的全部财产损失。

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产品质量法试题一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D ) A.药品质量 B.建筑工程质量 C.食品卫生质量 D.建筑材料质量。 2、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C)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 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D.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C)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七 B.十 C.十五 D.三十 4、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B) A.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B.产品存在的缺陷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A)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 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 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ABCD) A.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情况; C.对有证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予以扣留或封存; D.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以下产品中,哪些不是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的产品(BCD) 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 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 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 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 3“三无”产品是指(ABC)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第二,由于销售。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 《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 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众所周知,产品包装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对被包装产品的保护,又能通过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明确地告知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用户和消费者许多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对特殊产品的包装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二、本条所谓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依照本条规定,上述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

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黄璞琳 2005年6月23日中午一时左右,某乡因供电电压超高,造成大范围用户电器终端损坏,用户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经查,该县供电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1日始,在该乡水电站电力上网装置和并网安全性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近直接将该水电站所发电能接入电网供给该乡用户,以致在该乡所供的电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压忽高忽低。至案发时,该供电公司已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15万度,平均售价每度0.56元。 对供电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工商部门能实施行政处罚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予以查处。理由是:1、在我国,一直有“电力产品”这种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在规定产品责任时,所称的“产品”就包括电力、煤气等,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还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在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上,一般认为“产品也包括电”,如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可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国家标准《电能质量》(GB 12325-1990)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强制性要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调整的“产品”。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 一、产品范围问题 “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3.必须用于流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4.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

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十天;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十天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

六产品质量法

六产品质量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一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在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 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的时限要求 一、监督抽查时限及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由此看来,国家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大于六个月。 二、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 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被检查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申请复检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什么时候提出异议部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叮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quot;这就是说,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

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告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认该检验结果。 三、封存扣押时限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是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封存扣押的时限是七天,七天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杜绝久封不解,避免造成赔偿。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则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这是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在诉讼时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合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具有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期间为二年。在二年内受害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超过两年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D)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A) ?A,警示标志 ?B,质量标识 ?C,质量合格证明 ?D,失效日期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 ?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和其他标识。 (A)

?A,产品合格证明 ?B,进货发票 ?C,安全使用期 ?D,生产许可证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5、下列产品中那种产品质量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 (B) ?A,原煤 ?B,电视机 ?C,籽棉 ?D,饲养的鱼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6、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 (B)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质量认证 ?D,产品质量监督免检标志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7、《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应处以()罚款。 (A) ?A,货值金额二倍以下

?B,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货值金额三倍以下 ?D,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BC)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D,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等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BC 2、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CD) ?A,产品存在缺陷 ?B,不能证明自身无损害责任 ?C,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D,存在损害事实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CD 3、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 D.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罚款。 A.50%以上三倍以下 B.20%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两倍以下 D.一倍以下三倍以下。 4、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5、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A.三倍以下 B.等值以上三倍以下 C.50%以上三倍下 D.20%以上三倍以下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 A.可以 B.必须 C.应当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教案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的记过设置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指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要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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