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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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县委、政府:

根据靖编办发(2003)36号文件精神,我办为全县石油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代表政府同长庆局协商解决油气开发方面的有关问题,然而,我办的这一职能由于种种原因,一直由政府办代理,这就使我办和政府办的业务发生重叠,不利于我办职能的正常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和科学利用丰富的石油及天然气资源,全面规范开发开采秩序,切实确保我县油气工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向县委、政府就油气开发工作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县石油天然气行业办是全县油气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工作。

二、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开采。

三、从事石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土资源部核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开发。

四、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与全县整体经济发展规划想衔接,并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林草生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及地方道路建设等协调发展。

五、凡要求在我县境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企业,要向县油

气行业办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井位坐标、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写清开发区块范围,占地面积、道路使用办法及环境保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措施等。油气办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钻采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费用一次打到油气办的帐号上,由油气办协调相关部门,向相关部门缴纳规定费用,为了减少钻采企业和农民的矛盾,钻前工程如井场和道路由油气办组织实施,完钻后结算。

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一厅式会审的办法。油气办接到申请报告后,会同国土资源局、矿产办、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安监局、公安消防等单位采用集体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查。

七、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各部门、各乡镇要大力支持,不允许从本部门、本乡镇的利益出发故意刁难或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油气办负责协调解决开发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八、要加大执法力度。为保证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国土局、矿管办、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等部门要经常深入油区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迅速纠正。

九、本办法由县石油天然气行业办负责解释。

靖边县石油天然气行业办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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