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
务操作手册
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最新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
册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第一条基本概念
1.1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1.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2)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违规后果
2.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对部分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
(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
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参考法规
3.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2016年6月15日
起施行。
3.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
行。
3.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业务流程
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