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条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项目的督导检查目的是促进市州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市州项目各从业单位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记录。

(五)满足设计、规、规程要求,且得到监理同意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负责制,省、市(州)监督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工程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和专业监督工程师。

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和监督工程师须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监督工程师对检查记录签名负责,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签名负责。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台帐。台帐容应包括监督检查时间、人员、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测数据、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容、方式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市(州)监督机构应按照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具体检查容分别见附件1~附件8各表所列)、施工工艺(具体检查容见附件9表所列)、工程实体质量( 具体检查容见附件10、11,水运工程容为附件12、13、14各表所列)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检查通用记录表15、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表16。

各市(州)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以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检查是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查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原则上应保证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已开工合同段数量的30%,抽查所含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所含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是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安排。

第十五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及安全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主要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检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项目及频率应结合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规定的检测容(公路项目可参照附件10,水运项目可参照附件12、13)。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工作责任分工原则应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工程项目监督应实行监督责任人制。

第十八条监督责任人职责:

(一)监督责任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监督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全面掌握工程进度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工程师专业分工,安排专业监督工程师拟定专项工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四)参加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监督工程师职责:

(一)按照项目监督工作的分工容和进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二)了解、熟悉专项工程进展情况,拟定专项工程监督计划经监督责任人审查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协助监督责任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工程建设初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材料、开工后10日,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开工后20日,项目监督人员组织召开项目质量监督会,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详细介绍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容、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后,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初期综合检查。

检查容主要包括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具体检查容见质监表3-9)。

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各从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工程监理机构应提供:《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框

图、监理人员明材料,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表》(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明材料,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材料等。

试验检测单位(监理试验室)应提供:《试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试验检测人员明材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的三种方式,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缺陷或隐患,并为工程质量鉴定积累数据。

第二十五条综合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及巡查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

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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