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限制了企业碳排放的额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政府部门会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逐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限制企业的碳排放量。如果有的企业的排放权

不够用,而有的企业的排放权用不完,例如利用水电、核电、风电进行生产的企业碳

排放低,利用火电生产的企业碳排放高,这样就可以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满足不同

企业的生产,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称为“碳交易”。当然排放权的总量是固定的,

这样就限制了总体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权的特点是可计量,整体数量控制,第三方控

制,第三方控制是指排放权的发放是由独立于企业和许可证交易市场的政府部门执行

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中国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承诺,

在未来将很可能变成一个硬性约束机制,对能源行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产生负面影

响。他指出,对降低碳强度的承诺将可能导致国家把碳排放强度作为一个指标分到各

地各行业,从而令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能源成本上涨、利润空间缩小。徐玖平表示,如果我国要建立起科学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规范企业的碳排放成本核算,这一体系应包

括“碳的定义、碳的分类、碳的确认、碳科目设计、碳的计量、记录与会计处理”等

内容。而目前由于企业减排的碳的分类与计量的复杂性,企业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账

目设置还非常困难。11因此,能否通过企业环境成本与核算工作的改进,改变这一不足,十分关键。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定额分配,企业灵活交易。政府部门通过科学

的评估,将碳排放总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就是一份碳排放权;政府通过无偿分

配、公开竞价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出让给不同的地区和企业。碳排放权

交易是企业可以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和卖出,通过购买协议,购买方通过支付从销售

方获得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减排额,既满足是本企业的生产需求,又减缓了温室效应,

实现了减排目标。从宏观上来讲,目前中国企业主要通过和国际碳基金合作来参与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既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得收益

Janek Ratnatunga 和Stewart Jones(2008)将碳会计分为碳排放会计(包括碳

排放权交易会计以及碳排放成本会计)和碳固会计。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在碳

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碳排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对

会计要素影响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如何将企业碳成本进行内部化计量两方面内

容,即研究我国的碳排放会计。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三号《排污权》对排污权定义如下:政府确定某一

时期内其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管辖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放权,并允许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根据排污权的定义得知,碳排放

权是指政府或环保机构赋予企业在碳排放额度内可以向大气中排放含碳气体的

权利。碳排放权具有如下特征:①稀缺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

稀缺资源;②可交易性,在经济学中,稀缺性使得资源具有交换价值,碳排放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在碳交易市场中显然具有可交易性;③排他性,政府颁发

的碳排放权保证其主体享有对特定碳排放额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个体被排斥在权利之外;④可分割性,碳排放权在数量上可分割成不同的额

度,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企业。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已经

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的&碳’,是

指(京都协定书)中所提出的六种温室气体$在(京都

协定书)中规定,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

的碳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碳排放权

"#$

$正是由于这

种碳排放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它就有具相应

的市场价值,能够进行交换$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

的一种特殊资源,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

权证,其又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根据(京都协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

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

销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

排项目

被学者们看作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

合作机制,首先,通过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发达

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帮助自身温室气体的减排,从而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由于每个发

达国家都有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该合作

也可以降低发达国家履行其应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

务的成本。([1]梁小威,廖建桥&基于工作嵌入模式组织核心员工保持性因素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119-121)

1997 年12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协议书》),其目标是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现象。其中规定,到2012 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 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 年减少 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京都协议书》暂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强制减排义务。中国于2008 年 5 月正式签署《京都协议书》,成为第三十七个缔约国。《京都协议书》中建立了这样一种机制——发达国家承诺一定的碳排放总量,再分配给国内的企业,如果该国碳排放量超过承诺数量,则必须从超配额国家或者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权交易由此产生

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概念的确定 碳排放权限制了企业碳排放的额度,并且具有可交易性。政府部门会根据企业实 际情况逐年发放一定数额的碳排放权,限制企业的碳排放量。如果有的企业的排放权 不够用,而有的企业的排放权用不完,例如利用水电、核电、风电进行生产的企业碳 排放低,利用火电生产的企业碳排放高,这样就可以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来满足不同 企业的生产,这种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称为“碳交易”。当然排放权的总量是固定的, 这样就限制了总体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权的特点是可计量,整体数量控制,第三方控 制,第三方控制是指排放权的发放是由独立于企业和许可证交易市场的政府部门执行 的。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中国对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承诺, 在未来将很可能变成一个硬性约束机制,对能源行业特别是高耗能行业产生负面影 响。他指出,对降低碳强度的承诺将可能导致国家把碳排放强度作为一个指标分到各 地各行业,从而令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能源成本上涨、利润空间缩小。徐玖平表示,如果我国要建立起科学的碳排放核算体系,规范企业的碳排放成本核算,这一体系应包 括“碳的定义、碳的分类、碳的确认、碳科目设计、碳的计量、记录与会计处理”等 内容。而目前由于企业减排的碳的分类与计量的复杂性,企业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账 目设置还非常困难。11因此,能否通过企业环境成本与核算工作的改进,改变这一不足,十分关键。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定额分配,企业灵活交易。政府部门通过科学 的评估,将碳排放总量分成若干份额,每一份额就是一份碳排放权;政府通过无偿分 配、公开竞价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出让给不同的地区和企业。碳排放权 交易是企业可以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入和卖出,通过购买协议,购买方通过支付从销售 方获得一定量的二氧化碳减排额,既满足是本企业的生产需求,又减缓了温室效应, 实现了减排目标。从宏观上来讲,目前中国企业主要通过和国际碳基金合作来参与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既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得收益 Janek Ratnatunga 和Stewart Jones(2008)将碳会计分为碳排放会计(包括碳 排放权交易会计以及碳排放成本会计)和碳固会计。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目前在碳 交易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碳排放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碳排放权交易对 会计要素影响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如何将企业碳成本进行内部化计量两方面内 容,即研究我国的碳排放会计。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三号《排污权》对排污权定义如下:政府确定某一 时期内其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管辖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放权,并允许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根据排污权的定义得知,碳排放 权是指政府或环保机构赋予企业在碳排放额度内可以向大气中排放含碳气体的 权利。碳排放权具有如下特征:①稀缺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权成为 稀缺资源;②可交易性,在经济学中,稀缺性使得资源具有交换价值,碳排放权 作为一种独立的产权,在碳交易市场中显然具有可交易性;③排他性,政府颁发 的碳排放权保证其主体享有对特定碳排放额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个体被排斥在权利之外;④可分割性,碳排放权在数量上可分割成不同的额 度,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企业。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市场管理,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范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 第六条常规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结算银行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各种碳排放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会员、客户、结算银行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应负责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碳交易中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一、碳排放权概述1997年,为了降低温室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 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协议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它拥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贸易中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协议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减排的义务。由于协议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排义务,企业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 “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益,同时这也带来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由于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出售配额,企业必须要通过碳基金等公司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从转让碳减排权获得利润。目前最大的碳排放权的卖家是世界银行。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 权是与传统的商品不同,它是虚拟的,它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复杂的开发程序,比较长的合同期限,另外甚至会与境外的客户签订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开发和执行这类项目。我国的企业参与CDM项目一般需要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国际碳基金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给我国带来新的低碳技术。目前,国际碳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操作方式与 我国的企业进行合作:一是可再生能源项目等, 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直接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高能效项目,对于一些对社会污染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国家碳基金对

其进行节能减排,由此获得的碳减排收益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对于碳排放权的本质和特征的理解存在 4 种观点:碳排放权可以视为存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捐赠资产。从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种存货,但它与存货的有关定义、特征并不相符,同时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一致。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但是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在交付义务特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从计量报告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资产与负债必须要相互匹配,对于碳排放资产与负债而言,它们并不相匹配,所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争议。从碳交易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与金融工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同时又能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等,我们把碳排放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然而,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风险以及减排的成本,而碳排放权的实质是为了实现碳减排的目的。碳排放权与持有者两者之前不存在特殊的权益关系。从免费分配碳排放权的角度出发,将碳排放权划分为一种捐赠资产,然而其本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所以它与捐赠资产的相关定义与 特征不一致。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以上四种资产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时也有矛盾的这些。这些地方阻碍着整个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以及其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

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附件: 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17年本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下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7版)》)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2017年及“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不低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本市2017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56亿吨(含直接发放配额和储备配额)。 二、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17年度基础配额。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 对本市发电、电网和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 1、发电企业(纯发电及热电比小于100%) 根据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以及综合修正系数,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 1 -

2、电网企业 根据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年度供电量以及电力排放因子,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3、供热企业(纯供热及热电比大于100%(含)) 根据不同类型供热设备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综合供热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发电、电网及供热企业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1。 (二)历史强度法 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 1、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n为产品类别。 历史强度基数,一般取企业各类产品2014年至2016年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16年碳排放强度数据; - 2 -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说明介绍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43436063.html,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作者:乔艾雯田建勇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2期 【摘要】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环境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商从碳排放权交易中获取了利润。但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未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作详细说明。本文初步探讨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碳排放权;确认;计量 一、低碳经济下的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一)低碳经济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在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了重要演讲,承诺到2020年,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要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至45%。“十二五”规划也明确表示中国将积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二)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二氧化碳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碳排放权。政府采取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方式将排放权有偿出让给碳排放者,碳排放者购买到碳排放权后,可进行碳排放权买入或卖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碳减排购买协议,即合同一方通过支付从另一方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用于减缓二氧化碳效应从而实现减排目标。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我国企业可将碳排放权出售并获得收入。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是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外经验借鉴 一、导言 目前,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由于无节制的排放而带来的危害,气候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国都开始重视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国际社会合作探索寻求规制该问题的方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制度设计的《京都议定书》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公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其他排放。议定书规定国家间可以进行碳排放交易,也就是说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配额,来用于本国的发展。 在不同的国家碳排放交易有不同的形式,各国都在积极寻找适合本国的交易形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概念 根据王陟昀博士对碳排放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概念是源自于排污权。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目的。碳排放交易是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形式。碳排放

交易是以《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的,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以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位约束条件,以此来对二氧化碳进行管制的一种手段。碳排放交易的主要特点是对单个排放主体下发排放配额,各单个排放主体只能在约束的排放目标下进行碳排放,排放需求低于配额的主体可通过市场交易将排放配额有偿转让给排放需求超过配额的主体。依据笔者的理解,笔者认为以上解释能比较全面的概括碳排放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以投入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和获得利润的稀缺资源。这样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并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来节约碳排放权指标,既可以为未来发展而进行储备,也可以投入市场获利;另一方面,若企业为实现减排目标需承担较大的成本,可以通过向碳市场交易购买碳排放权来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由于这种碳排放模式是建立在供求关系的基础上,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很多方面,王文军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的介绍,该作者把碳交易体系的范围界定与总量目标的确定,分配机制问题,碳抵消制度以及监测、报告和核查四个方面作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方面的内容。笔者较赞同将碳排放交易体系划定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碳排放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中国“低碳之路”的影响研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在气候等环境问题上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合作,同时也开辟了国际经贸合作的新领域,形成以减排废气为商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缓解温室效应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对排放权交易问题开展了深入探讨,本文主要在以下这些方面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排放权交易问题的研究,并进行简要评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想与构建等。 1 国内研究成果: 1.1 碳排放权交易 1.1.1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 杨华(2008)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减排机制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二是增强大气的恢复能力,三是减排的经济可行性促成了潜在的碳交易市场,所以《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共同催生了碳交易的出现,形成了碳交易市场。并且提出碳排放权供给是碳交易的属性及其财产法基础。 1.1.2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 于天飞(2007)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 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 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京都议定书中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 1.1.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曾鸣(2010)分别从基于目的和基于配额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来分析国际碳排放交易的现状,得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占比超过整个交易量的90%,配额交易的源头是排放贸易机制,该机制主要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目前已形成国际碳排放配额交易体系。 1.2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刘伟平,戴永务(2004)认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国际排放贸易( 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 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不断加剧,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低碳经济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和重视。《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巴黎气候协定》的正式生效,使得碳会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上日程,我国将于2017年正式启动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效益的准确核算,离不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职能的发挥,而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是其中关键,是碳市场是否有效、碳会计准则是否具有普适性的关键条件。低碳会计的核算有利于了解碳资产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也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碳交易市场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global warming,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huge challenge.So low-carbon economy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The signing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Paris Climate Agreement have led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arbon accounting system.China will launch a national carbon trading market in 2017.The cost and benefit of carbon emissions accounting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function of the accounting.The accounting and measurement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s the key to whether the carbon market is effective and the carbon accounting standards are universal.The accounting of low-carbon is helpful to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carbon assets on the financial statu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s.It is also help to promote the balance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which is conducive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research of this is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arbon market of China and the realization of energy-saving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Keywords Carbon Emission;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Carbon market

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践经验及启示

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践经验及启示 上海作为全国最早启动碳交易试点的地区之一,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启动了上海碳市场交易。目前,上海碳交易试点已稳定运行6年,初步形成了具有碳排放管理特点的交易制度,也逐步发展起了服务于碳排放管理的交易市场,同时在碳金融领域进行了一些探索及创新。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启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交易市场建设,同时明确上海将负责牵头承担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任务。我国碳排放交易从地方试点逐步向全国统一市场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总体工作进一步加速。本文以上海试点实践经验为例,探讨提出对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的相关建议和考虑。 一、上海碳交易试点制度及体系建设经验 制度及体系建设上,强调制度先行,建立制度的同时,规范和明确碳交易市场各核心要素。 01交易制度建设 上海在推进碳交易试点工作中坚持制度先行,碳交易正式启动前,已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整套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交易所为3 个制定层级的管理制度。 通过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明确建立起了总量与配额分配制度、企业监测报告与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履约管理制度等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核心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配额分配方案》《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核查工作规则》等文件,明确了碳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碳排放核算、第三方核查等制度的具体技术方法和执行规则。 通过交易所制定发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配套细则,明确了交易开展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02要素和体系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浅谈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Discussion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摘要: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进行探讨。 Abstract:The market of emission trading have been developed since 1997, and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cognize and measure the emission rights in accounting should be solved right now. The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accounting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for emission rights.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计量 Key words: accounting recognition; measurement; emission rights; discussion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在2008年至2012年间,发达国家需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行(J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机制进行减排,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就促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纷纷成立,国际碳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从长远看,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将继续延续,各国会为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国际碳交易市场将继续稳步增长。 一、碳排放权交易提出的新的会计问题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发展,需要相关的企业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这就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会计问题: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 第四条(宣传培训)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五条(配额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第六条(总量控制)

本市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增长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控制自身碳排放总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监测、报告和配额清缴责任。 第七条(分配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配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有关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配额确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第九条(配额分配)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 第十条(配额承继)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承继。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承继。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十一条(监测制度)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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