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04-7-7 15:55:28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4年5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60号

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的重新修订工作。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2—83。

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进行的。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上海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

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在上海市建委主持下,由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任主编,会同铁道部,水电部,河南、广东、陕西省建工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所属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7—66(修订本)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国各地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适用的条文,删除、修改了不适用的条文,增加了已通过鉴定并广泛应用的新技术和科研成果。经两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定后修改定稿。修订后的内容,除保留原规范

的地基、桩基础、沉井和沉箱等章外,增订和调整了井点降低地下水位、地下连续墙、强夯、预压、土和灰土挤密桩、振冲、旋喷以及桩基础中的静力压桩、硫磺胶泥锚接桩、钢管桩和各类灌注桩等章节,取消了工民建中不常用的“土的人工冻结”和

“管柱基础”等章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砖砌体、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执行。

铁路、公路、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的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条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本规范“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采用本规范时,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对安全、劳动保护、防水、防火、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简称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设备选择,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表2.1.1

第2.1.2条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循环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装详图;

五、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详图;

六、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情况。

第2.1.4条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槽)位置。

第2.1.5条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层土中的地下水位时,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井点管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95%;

四、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在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如发现水质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2.1.10条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殊要求时,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2.1.12条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2.1.13条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2.1.14条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

第二节轻型井点

第 2.2.1条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挖井点沟槽,敷设集水总管;

二、冲孔,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安装抽水机组,连接集水总管;

四、试抽。

第2.2.2条集水总管、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防止漏气。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第2.2.4条井点管的沉设可按现场条件及土层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一、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

二、用冲水管冲孔(亦可同时用压缩空气或使用加重钻杆协助冲孔)后,沉设井点管;

三、套管式冲枪水冲法或振动水冲法成孔后,沉设井点管。

第2.2.5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深度应比滤管底深0.5米以上,管距一般为0.8~1.6米。

第2.2.6条每根井点管沉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下渗,方为合格。

第2.2.7条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必须及时试抽,并全面检查管路接头质量、井点出水状况和抽水机械运转情况等,如发现漏气和“死井”应立即处理。检查合格后,井点孔口到地面下0.5~1.0米的深度范围内应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条轻型井点按抽水机组类型分为干式真空泵井点、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干式真空泵井点,可根据含水层渗透系数大小选用相应型号的真空泵和水泵。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适用于粉砂、轻亚粘土等渗透系数较小的土层中降水。

第2.2.9条干式真空泵井点的水泵与排水管连接处,宜装置逆止阀。

气水分离箱与总管连接的管口,应高于水泵的叶轮轴线。

第2.2.10条射流泵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喷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洁,并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条隔膜泵底座应平整稳固。出水的接管应平接,不得上弯。皮碗应安装准确和对称,使工作时受力均衡。

第2.2.12条每套隔膜泵井点需装设两台泵,也可和射流泵组成混合机组,以保证连续抽水。

第2.2.13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流量、真空度和观测孔内水位,并参照附表5.2做好记录。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三节喷射井点

第2.3.1条喷射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安装水泵设备(包括循环水池或水箱)及泵的进出水管路;

二、敷设进水总管和回水总管;

三、沉设井点管,灌填砂滤料,接通进水总管后及时单根试抽;

四、全部井点管在沉设完毕后,接通回水总管,全面试抽。

第2.3.2条井点管组装前,应检验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每根井点管应在地面作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定。地面测定真空度不宜小于700毫米汞柱。

第2.3.3条进水总管与滤管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井点管路应安装严密。各根井点管的连接管必须安装阀门。

第2.3.4条高压水泵的出水管必须装有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以控制水压力。

第2.3.5条井点管的沉设方法和检验应按第2.2.4、2.2.6和2.2.7条的规定执行。当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法时,应先沉设外管,待下沉结束后再安装内管。

第2.3.6条沉设井点管前,应先挖井点坑和排泥沟,坑的直径应大于冲孔直径,坑内不得有石子等硬物。

第2.3.7条冲孔孔径不应小于400毫米,深度应比滤管底深1米以上,管距一般为2~3米。

第2.3.8条每根井点试抽时排出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井点出水由浊变清程度而定。

第2.3.9条井点的内管与外管底座接触处,必须安装严密,内、外管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如发现井点管周围有翻砂冒水现象,应立即关闭此井点,及时检查处理。

第2.3.10条工作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两天后应用清水更换。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定期更换。

第2.3.11条每套喷射井点宜控制在30根左右,并配相应水泵。各套进水总管均应用阀门隔开,各套回水总管应分开。

第2.3.12条在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工作水压力、地下水的流量、井点的真空度和观测孔水位,并参照附表5.3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进行调节。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以后定期观测,以计算实际降深。

第四节电渗井点

第2.4.1条电渗井点阴、阳极的制作与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阴极可用原有的井点管,阳极可用直径25毫米以上的钢筋或其他金属材料制成,并应考虑电蚀量;

二、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的设置深度宜较井点管深约500毫米,露出地面为200~400毫米;

三、阴、阳极应分别用电线或钢筋连接成电路,并接至直流电源的相应极上;

四、阳极埋设应垂直,严禁与相邻阴极相碰;

五、在不需要通电流的范围内(如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的阳极表面可涂绝缘材料。

第2.4.2条电渗降水施工前宜通过必要试验,确定合理的电压梯度和电极布置,井点设于基坑四周时,阳极应布置在井点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阴、阳极的一般距离:采用轻型井点时,为0.8~1.0米;采用喷射井点时,为1.2~1.5米。工作电压不宜大于60伏特,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1.0安培燉平方米。

第2.4.3条在阴、阳极间的地面上,应清除掉无关的金属和其他导电物。

第2.4.4条降水应经试验后选择连续或间歇通电方式。通电时间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定。

第2.4.5条降水过程中,应按时观测电压、电流密度、耗电量及观测孔水位等,并参照附表5.4做好记录。

第五节管井井点

第2.5.1条滤水井管的埋设,可采用钻孔法成孔。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200毫米以上。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持滤网的畅通。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过滤层。

第2.5.2条井管宜用直径为200毫米以上的钢管或其他管子制作。过滤部分可采用钢筋焊接骨架,外缠镀锌铁丝,并包滤网。

第2.5.3条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止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第2.5.4条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按时观测管井内水位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 5做好记录。

第六节深井井点

第2.6.1条深井钻孔方法可根据土层条件和孔深要求,选用冲击钻孔、回转钻孔或水冲法施工。

第2.6.2条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300毫米以上。深度应考虑抽水期间内沉淀物可能沉积的高度适当加深。孔深、孔径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6.3条钻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孔位附近不得大量抽水;

二、孔口设置护筒;

三、设置泥浆坑,防止泥浆水漫流;

四、应取土样,核对含水层的范围和土的颗粒组成。

第2.6.4条根据钻孔时的土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配齐所用管材,并按照沉放先后顺序堆放在孔位附近。

第2.6.5条深井井管沉放前应清孔,需要疏干的含水层均应设置滤管。在周围填砂滤料后,应按规定及时洗井和单井试抽。

第2.6.6条降水井内装置深井泵时,电动机的机座应平稳牢固,转向正确,严禁逆转(可装阻逆装置),防止传动轴解体。装置潜水深井泵时,潜水电机、电缆及接头的绝缘必须安全可靠,并配置保护开关控制。

第2.6.7条安装水泵或调换水泵前,均应量测井深和井底沉淀物厚度,必要时清洗水井,冲除沉渣。

第2.6.8条各管段、轴件的连接,必须紧密、牢固,使用前必须检验,不得漏水。

第2.6.9条排水管路的连接、埋深、走向和坡度均应按规定施工。排水口应设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第2.6.10条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施工要求,确定启动和暂不抽水井点的数量。按时观测水位下降情况和流量等,并参照附表5.6做好记录。

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3.1.1条灰土的土料,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毫米。

第3.1.2条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3.1.3条灰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为2:8或3:7

第3.1.4条基坑(槽)在铺打灰土前必须先行验槽。如发现坑(槽)内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应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或通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第3.1.5条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工地检验方法,是用手将灰土紧握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

第3.1.6条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拌好后及时铺好夯实,不得隔日夯打。

第3.1.7条 灰土的铺设厚度,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按照表3.1.7选用。各层厚度都应预先在基坑(槽)侧壁插定标志。每层灰土的夯打遍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干容重在现场试验确定。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表3.1.7

第3.1.8条 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两层灰土的接缝距离不得小于

500毫米。

第3.1.9条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槽)内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夯实后的灰土,在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

第3.1.10条 灰土地基打完后,应及时修建基础和回填基坑(槽),或作临时遮盖,防止日晒雨淋。

第3.1.11条 雨天施工时,应采取防雨及排水措施。刚打完毕或尚未夯实的灰土,如遭受雨淋浸泡,则应将积水及松软灰土除去并补填夯实;受浸湿的灰土,应在晾干后再夯打密实。

第3.1.12条 灰土的质量检查,宜用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质量标准可按压实系数dy 鉴定,一般为0.93~0.95;也可按照表3.1.12规定执行。用贯入仪检查灰土质量时,应先进行现场试验以确定贯入度的具体要求。

注:①dy 为土在施工时实际达到的干容重γd 与其最大干容重γdmax 之比,即

②质量检验数量,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灰土质量标准 表3.1.12

第二节 砂和砂石地基

第3.2.1条砂和砂石地基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地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3%。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毫米。

第3.2.3条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铺筑前,应先行验槽。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地基前,加以填实。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3.2.7条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0.5~1米,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佳含水量表3.2.8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毫米。

第3.2.9条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环刀取样法

在捣实后的砂地基中用容积不小于200立方厘米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以不小于该砂料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数值为合格。

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可在地基中设置纯砂检查点,在同样的施工条件下,按上述方法检验;或用灌砂法进行检查;

二、贯入测定法

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以贯入度大小检查砂地基的质量时,以不大于通过试验所确定的贯入度为合格。

注:①中砂在中密状态的干容重,一般为1.55~1.60克燉立方厘米。

②钢筋贯入测定法:用直径为20毫米,长1250毫米的平头钢筋,举离砂层面7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钢叉贯入测定法:用水撼法使用的钢叉,举离砂层面5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

③质量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1.12条注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碎砖三合土地基

第3.3.1条碎砖三合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采用1:2:4或1:3:6(消石灰∶砂或粘性土∶碎砖)。

第3.3.2条三合土所用的碎砖,其粒径应为20~60毫米,不得夹有杂物。砂或粘性土(沙泥)中不得有草根、贝壳等有机杂物。

第3.3.3条基坑(槽)在铺设碎砖三合土前,必须进行验槽。坑(槽)有积水时,应采取措施排水和清除泥浆。

第3.3.4条铺设前应在坑(槽)壁分层标出样桩,并预拌好灰浆。碎砖应与灰浆拌合均匀后,再铺入基坑(槽)内。铺设厚度,第一层为220毫米,其余各层为200毫米,每层应分别夯实至150毫米。

第3.3.5条碎砖三合土,可采用人力夯或机械夯,夯打应密实,表面平整,如发现三合土太干,应补浇灰浆,并随浇随打。

第3.3.6条碎砖三合土分层铺设至设计标高后,在最后一遍夯打时,宜浇浓灰浆。待表面灰浆略为晾干后,上铺一层薄砂土或炉渣再整平夯实。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3.7条夯打完的碎砖三合土,如因雨水冲淋或积水破坏表层灰浆时,可在排除积水后,重新浇浆夯打坚实。

第四节重锤夯实地基

第3.4.1条重锤夯实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稍湿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施工。

第3.4.2条当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砌筑工程和浇筑混凝土等产生有害影响时,不得采用重锤夯实。

第3.4.3条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试夯,选定夯锤重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确定最后下沉量及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最后下沉量一般可采取下列数值: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10~20毫米砂土5~10毫米

注:最后下沉量系指重锤最后2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

第3.4.4条重锤夯实所用的起重设备,直接用钢索悬吊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3倍;采用脱钩夯锤时,起重能力应大于夯锤重量的1.5倍。

第3.4.5条夯锤重量宜采用1.5~3.0吨,落距一般采用2.5~4.5米。锤重与底面积的关系,应符合锤重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0.15~0.2千克力燉平方厘米。夯锤形状宜采用截头圆锥体,可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其底部可填充废铁并设置钢底板,以使重心降低。

第3.4.6条试夯点(试坑)的数量应根据需夯实地基的土质条件决定。土质均匀时试夯可以在一处进行;土质不同时,应分别在各个不同地段进行。

第3.4.7条采用重锤夯实分层填土地基时,每层的虚铺厚度,一般以相当于锤底直径,夯击遍数应由试夯确定。试夯的层数不宜少于2层。

第3.4.8条试夯前应测定土的含水量,当低于最佳含水量2%以上时,应在天然湿度及加水至最佳含水量的基土上分别进行试夯。土的最佳含水量可通过试验确定。试夯后,应挖探井检查试坑内的夯实效果,测定坑底以下2.5米深度内,每隔0.25米深度处夯实土的密实度,与试坑外天然土的密实度相比较。对于分层填土,应测定每层填土试夯后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密实度。

第3.4.9条土的试夯结果达不到设计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要求时,应适当提高落距,增加夯击遍数,必要时可增加锤重,再行选点试夯。

第3.4.10条试夯结束后应提出试夯报告,并附重锤夯实试夯记录,参照附表5.7重锤夯实施工应根据试夯结果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夯实面积、场地布置和施工顺序;

二、夯实设备的选定;

三、锤的落距、夯击遍数和夯击路线;

四、使土达到最佳含水量的措施;

五、地基夯实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

六、设计要求的地基夯实深度和密实度。

第3.4.11条基坑(槽)的夯实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开挖时,坑(槽)每边比设计宽度加宽不宜小于0.3米,以便于夯实工作的进行。坑(槽)边坡应适当放缓。夯实前,坑(槽)底面应高出设计标

高,预留土层的厚度可为试夯时的总下沉量加50~100毫米。

第3.4.12条夯实施工前,应检查基坑(槽)中土的含水量,并根据试夯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加水。坑(槽)加水,需待水全部渗入土中一昼夜后方可夯击。如土的表层含水量过大,夯击成软塑状态时,可采取铺撒吸水材料(干土、碎砖、生石灰等)、换土或其他有效措施处理。分层填土时,应取用含水量相当于最佳含水量的土料。如土料含水量太低.宜加水至最佳含水量。每层土铺填后应及时夯实。

第3.2.13条在基坑(槽)周边应作好排水设施,防止向坑(槽)灌水。

第3.4.14条在大面积基坑(槽)内夯击时,宜一夯挨一夯顺序进行;在独立柱基基坑内夯击时,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或先外后里的方法进行。夯击遍数,应按试夯确定的最少遍数增加1~2遍,一般为8~12遍。

注:①同一夯位夯击一下为一遍。

②基坑(槽)底面的标高不同时,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逐层夯实。

第3.4.15条夯击时,按规定的落距,落锤应平稳,夯位准确。夯击分层填土时,必须控制每层铺土厚度。

第3.4.16条夯击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有无坍塌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4.17条夯实完后,应将基坑(槽)表面拍实至设计标高。

第3.4.18条冬期施工时,必须在不冻的状态下进行夯击,一般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逐段开挖,逐段夯击,互相紧密衔接;

二、开挖时,适当增加预留土层厚度,临夯实前挖除增留土层;

三、在坑(槽)已冻结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可采取地表加热解冻措施;

四、必须在坑(槽)内加水时,宜采用盐水,其浓度可按夯击期间的最低气温决定;

五、随时清除积雪,避免融化后渗入坑(槽)中。

第3.4.19条在夯击过程中,应参照附表5.8做好记录。

第3.4.20条重锤夯实地基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外,并应检查基坑(槽)表面的总下沉量,以不小于试夯总下沉量的90%为合格。也可采用在地基上选点夯击检查最后下沉量。夯击检查点数,每一单独基础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30平方米应有1点;整片地基每100平方米不得少于2点。检查后,如质量不合格,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

第五节强夯地基

第3.5.1条强夯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地基的施工。

注:淤泥与淤泥质土地基,经试验证明施工有效时,方可采用强夯。

第3.5.2条当地下水位距地表面2米以下且表层为非饱和土时,可直接进行夯击;当地下水位较高不利于施工或表层为饱和粘性土时,可铺填0.5~2.0米厚的中(粗)砂、砂砾或片石等材料后进行夯击。

第3.5.3条强夯施工场地应平整并能承受夯击机械重量。施工前,必须清除所有障碍物及地下管线等。

第3.5.4条强夯所产生的振动,对现场周围已建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有影响时,不得采用强夯施工。必要时,应采取防震措施。

第3.5.5条强夯施工的主要机具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

宜选用起重能力15吨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他专用起重设备,但必须符合夯锤起吊和提升高度的要求,并均需设安全装置,防止夯击时臂杆后仰;

二、自动脱钩装置

应具有足够强度,且施工灵活;

三、夯锤

可用钢材制作,或用钢板为外壳,内部焊接骨架后灌筑混凝土制成。夯锤底面为方形或圆形。锤底面积一般取决于表层土质:砂土,一般为3~4平方米;粘性土,不宜小于6平方米。夯锤中宜设置若干个上下贯通的气孔。

第3.5.6条强夯施工的技术参数:

一、锤重和落距:锤重不宜小于8吨,落距不宜小于6米;

二、夯击点布置,一般按正方形或梅花形网格排列。其间距可根据夯击坑的形状、孔隙水压力变化情况及建筑物基础结构特点确定,一般为5~15米;

注:按上列形式和间距布置的夯击点,依次夯击完成为第一遍,第二次选用已夯点间隙,依次补点夯击为第二遍,以下各遍均在中间补点,最后一遍锤印应彼此搭接,表面平整。

三、确定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时,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土的体积竖向压缩最大而侧向移动最小;

2.最后两击沉降量或最后两击沉降量之差小于试夯确定的数值。一般为3~10击;

四、夯击遍数一般为2~5遍。对于细颗粒多的土层、透水性弱的土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

五、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取决于孔隙水压力的消散,一般为1~4周。地下水位较低和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地,可采用连续夯击;

六、平均夯击能,在一般情况下,砂土可取50~100吨·米燉平方米;粘性土可取150~300吨·米燉平方米。

第3.5.7条强夯施工前,应试夯,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现场选取一个地质条件具有代表性的试验区,平面尺寸不小于20×20米。该试验区亦可选在需作地基的土面上;

二、在试验区内进行详细的原位测试,取原状土样,测定有关数据;

三、选取合适的一组或多组强夯试验参数,并在试验区内进行试验性施工;

四、施工中应做好现场测试和记录。

测试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要求确定;

五、检验强夯效果,一般在最后一遍夯击完成1~4周以后进行,其方法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对比检查;

六、当强夯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补夯或调整参数再进行试验;

七、做好强夯前后试验结果对比分析,确定正式施工时采用的技术参数。

第3.5.8条强夯施工,必须按试验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以各个夯击点的夯击数为施工控制数值,也可采用试夯后确定的沉降量控制。

第3.5.9条夯击时,落锤应保持平稳,夯位准确,如错位或坑底倾斜过大,宜用砂土将坑底整平,才能进行下一次夯击。

第3.5.10条每夯击一遍完成后,应测量场地平均下沉量,然后用土将夯坑填平,方可进行下一遍夯击。最后一遍的场地平均下沉量,必须符合要求。

第3.5.11条雨天施工,夯击坑内或夯击过的场地有积水时,必须及时排除。冬期施工,首先应将冻土击碎,然后再按各点规定的夯击数施工。

第3.5.12条强夯施工应参照附表5.9和5.10做好记录。

第3.5.13条强夯施工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及各项技术参数,并应在夯击过的场地选点作检验。一般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便触探等测定。

检验点数:每个建筑物的地基不少于3处,检测深度和位置按设计要求确定。

第六节预压地基

(1)一般规定

第3.6.1条预压适用于软土和冲填土地基的施工。

第3.6.2条预压地基的施工,一般采用加载预压、砂井加载预压及砂井真空降水预压等方法进行。

第3.6.3条预压地基施工前,必须熟悉地质勘察资料,施工时做好控制性观测和预压效果的测试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与正常施工。

第3.6.4条如采用井点降水预压地基时,其降水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Ⅱ)排水砂井

第3.6.5条砂井的成孔,可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选用适当的成孔工具或机械设备,亦可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灌注桩的成孔机具选用。

第3.6.6条制作砂井的砂,宜用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宜大于3%。

第3.6.7条砂井的灌砂量,应按井孔的体积和砂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计算,其实际灌砂量(不包括水重)不得少于计算的95%。

第3.6.8条采用袋装砂井时,砂袋必须选用透水性和耐水性好以及韧性较强的麻布、再生布或聚丙烯编织布制作。

第3.6.9条灌入砂袋的砂,应捣固密实,袋口应扎紧,砂袋放入井内应高出井口500毫米,以便埋入砂地基中。铺设砂地基,应按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3.6.10条砂井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井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Ⅲ)加载和卸载

第3.6.11条地基预压前,应设置垂直沉降观测点、水平位移观测桩、测斜仪以及孔隙水压力计。其设置数量、位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加载应分期分级进行。对地基垂直沉降、水平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等应逐日观测并作好记录。加载速度应根据逐日观测记录和现场实际情况控制。

第3.6.12条预压加载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土、砂、石和水等材料。

第3.6.13条地基预压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分期分级卸载。但应继续观测地基沉降和回弹情况。

第七节砂桩

第3.7.1条砂桩适用于软土、人工填土和松散砂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7.2条砂桩用砂,含泥量不宜大于5%;含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饱和土中施工时,采用饱和状态;

二、在非饱和的并能形成直立的桩孔孔壁的土层中,用捣实法施工时,采用7~9%。

第3.7.3条砂桩成孔宜采用振动沉管及锤击沉管等方法。振动沉管时宜用活瓣式桩靴。

第3.7.4条砂桩施工应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其施工方法应按本规范第四章第五节套管成孔灌注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5条砂桩的灌砂量应按本章第3.6.7条规定核算。

第3.7.6条砂桩位置的允许偏差为该桩的直径;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1.5%。

第3.7.7条桩身及桩与桩之间挤密土的质量,均可采用标准贯入或轻便触探检验,亦可用锤击法检查其密实度和均匀性。

第八节土和灰土挤密桩

第3.8.1条土和灰土挤密桩一般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深度为5~10米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或杂填土的挤密加固地基。

第3.8.2条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并确定分层填料的厚度、夯击次数和夯实后的干容重等要求。

第3.8.3条土和灰土桩的填料,一般采用素土或灰土。土和灰土的质量及配合化,应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4条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成孔,可选用下列方法:

一、沉管法: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机打、拔成孔;

二、爆扩法:用钻机或洛阳铲等打成小孔,然后装药,爆扩成孔;

三、冲击法:用定型或简易冲击机,冲击成孔。

第3.8.5条土和灰土挤密桩的施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平整场地,准确定出桩孔位置并编号;

二、成孔应先外排后里排,同排内应间隔1~2孔;

三、成孔达到要求深度后,应及时回填夯实。

第3.8.6条桩孔完成后,应立即检查,其质量应符合表3.8.6的规定,并参照附表5.11做好记录。

土和灰土挤密桩孔的允许偏差表3.5.6

第3.8.7条回填桩孔用的夯锤宜采用倒置抛物线型锥体或尖锥形,锤重不宜小于100千克;最大直径应比桩孔直径小100~160毫米。

第3.8.8条桩孔填料前,应清底夯实,夯击次数一般不少于8次。然后根据确定的分层回填厚度和夯击次数逐次填料夯实。

第3.8.9条填料的含水量,如超出最佳值的±3%时,宜予晾干或洒水润湿。在暑期或雨天施工时,宜有防晒、防雨设施。

第3.8.10条每个桩孔填料的实际用量应参照附表5.12做好记录,并按施工图逐根对照检查,以免漏填。

第3.8.11条夯填的质量,应采用随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数量,应不小于桩孔数的2%,同时每台班至少应抽查1根。检查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用轻便触探检查“检定锤击数”,以不小于试夯时达到的数值为合格(见附录一);

二、用洛阳铲在桩孔中心挖土,然后用环刀取出夯击土样,测定其干容量;必要时,可通过开剖桩身,从基底开始沿桩孔深度每米取夯实土样,测定干容重。测出的干容重,应按本规范第3.1.12条规定检验;

三、重要的大型工程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或浸水载荷试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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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填写方法

建筑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填写方法 第一篇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基础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编制施工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编制施工资料有关签字和盖章的要求 第三节底框砖混结构多屋商住楼实例工程概况 第二章施工技术资料档案编制要求 第一节施工技术资料归楼基本要求 第二节施工技术资料目录 第二篇施工技术资料具体内容 第一章建筑施工法定程序 第一节法定程序及相关文件 第二节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第三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第四节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五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 第六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节竣工图 第二章施工资料及竣工备案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资料管理总流程 第二节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 第三节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 第四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第五节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第六节分项、分部、部位工程的划分 第七节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八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 第九节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管理流程 第十节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流程 第三篇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实例(目录范例) 第一章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例) 第二章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例)、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例) 第四章屋面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例) 第五章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例) 第六章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资料(目录范铡) 第七章施工物资资料(目录范例) 第八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资料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资料通用表格第一章通用表格填表第一节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第二节基建文件用表

第三节监理资料用表 第四节施工资料用表 第二章资料表格填写说明 第一节建筑工程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表格的填写说明 第二节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的填写说明 第三节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资料表格的填写说瞬第四节竣工图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节施工资料的编制与组卷 第六节验收与移交 第三章主要物资的性能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 第一节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 第二节混凝土试块强度 第五篇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及表格填定范例 第一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定范例 第二章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写范例 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写范例 第四章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写范例 第五章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写范例 第六章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表填写范例 第七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资料填写范例 第八章混凝土强度评定计算书编写范例 第六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表格) 第一章施工质量验收用表 第二章表格编制及填表说明 第一节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第二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第三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第四节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第五节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第十七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应用 第一篇建筑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基础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编制施工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编制施工资料有关签字和盖章的要求 第三节底框砖混结构多屋商住楼实例工程概况 第二章施工技术资料档案编制要求 第一节施工技术资料归楼基本要求 第二节施工技术资料目录 第二篇施工技术资料具体内容 第一章建筑施工法定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0 3、基本规定----------------------------------------------------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 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 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 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 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 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 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 17、本标准用词说明---------------------------------------------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

建筑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示范

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示例目录 1、柱基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柱基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砂和砂石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4、地下防水混凝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地下水泥砂浆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地下卷材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地下涂料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地下防水细部构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0、模板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Ⅲ) 11、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12、钢筋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3、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14、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Ⅱ) 15、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16、砖砌体(混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7、填充墙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8、基土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19、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Ⅲ) 20、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Ⅳ) 21、水泥混凝土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Ⅶ) 22、水泥砂浆找平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Ⅷ) 23、水泥混凝土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4、水泥砂浆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5、普通水磨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6、陶瓷地砖砖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7、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预制板块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9、一般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0、水刷石装饰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1、清水砌体勾缝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2、普通木门窗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3、普通木门窗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4、钢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5、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6、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7、塑料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8、推拉自动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讲座gb 50300-2013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宣贯及高层建筑施工技术与质量监管要点培训班”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李惠强

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条文解读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强制性条文解读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2011版)强制性条文解读 四、《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修改条文解读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宣贯培训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李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原强制性条文共6条,本次修订压缩为2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修订历史 1966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22-66。 1974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TJ301-74。 1988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2001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013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doc 7页)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doc 7页)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贵州开磷(磷、煤化 工基地地质灾害)搬 迁项目P栋 结构 类型 框架 层 数 11+1 施工单位开磷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 技术 部门 负责 人 徐文利 质量 部门 负责 人 杨俊 分包单位/ 分包 单位 负责 人 / 分包 技术 负责 人 / 序号分项工程名称检验 批数 施工单位检 查评定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1 室内电气安装 2 合格 2 普通灯具安装 2 合格

室内电气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贵州开磷(磷、煤化工基地地质灾 害)搬迁项目P栋 结构类型框架检验批数 2 施工单位开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季国红项目技术负 责人 徐文利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 分包项目经 理 / 序号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1 P栋一单元楼梯间电气安装合格 2 P栋二单元楼梯间电气安装合格 检 查 结论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普通灯具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贵州开磷(磷、煤化工基地地质灾 害)搬迁项目P栋 结构类型框架检验批数 2

施工单位开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季国红项目技术负 责人 徐文利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 分包项目经 理 / 序号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结论 1 P栋一单元楼梯间声控灯具安装合格 2 P栋二单元楼梯间声控灯具安装合格 检 查 结论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 验 收 结 论 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日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说明: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说不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说明: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他。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表格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及表格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表格 一、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表 1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卢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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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表1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卢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如建筑工程可划分为九个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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