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合集下载

新法规保护媒体从业者权益:打击假新闻传媒

新法规保护媒体从业者权益:打击假新闻传媒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从业者的角色十分重要。

他们承担着传递真实有效信息的责任,对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技术的进步,假新闻的泛滥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保护媒体从业者的权益,同时打击假新闻传媒,应该制定新的法规来加强监管和惩罚。

首先,新法规应该强调媒体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

媒体从业者应该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

他们应该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得散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也应该对自己的报道负责,及时更正错误或者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免造成误导和伤害。

第二,新法规应该设立假新闻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假新闻不仅构成了对公众的欺骗,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

因此,针对恶意制造和散播假新闻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例如,对故意编造、散布假新闻的传媒机构,可以处以巨额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涉及严重后果的恶意假新闻,如导致社会混乱或者人身伤害等,更应加重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新法规还应该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管理。

当前,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同时也成为假新闻泛滥的温床。

社交媒体平台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他们需要建立更完善的审核机制,有效识别和屏蔽虚假信息。

同时,对于恶意传播假新闻的用户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禁言、封号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

最后,新法规应该鼓励媒体从业者积极参与假新闻的揭露和辟谣工作。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制度,给予那些积极揭发假新闻并提供证据的从业者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这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新闻的氛围,加强对假新闻的监督和打击。

总之,为了保护媒体从业者的权益,打击假新闻传媒,我们应该制定新的法规来加强监管和惩罚。

通过明确媒体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设立假新闻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管理以及鼓励媒体从业者积极参与假新闻的揭露和辟谣工作,我们能够有效地维护媒体从业者的权益,净化信息环境,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法律与媒体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

法律与媒体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

法律与媒体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自由言论与新闻报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对于新闻报道的影响力和社会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何在保障媒体自由的前提下,合理限制媒体不当行为,促进真实、公正、客观的新闻报道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体现了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为媒体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媒体的法律保护。

二、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然而,媒体言论自由也并非绝对,必须在一定的边界内行使。

对于新闻报道而言,以下几个原则需要予以考虑:1.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故意歪曲事实。

媒体有责任提供准确、有据可查的信息,确保读者或观众获得真实的情况。

2.公正性原则:媒体应当尽量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歧视、不偏袒任何一方。

特别是在报道涉及敏感话题或争议性事件时,要慎重处理,避免引发社会动荡。

3.隐私保护原则:尽管媒体有报道社会事件的权力,但也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媒体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尤其是在报道个人私生活方面应当谨慎处理。

4.名誉权保护原则:媒体不应该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尽管新闻报道或批评可以对公众人物进行合理的审查,但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

三、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也必须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在对新闻报道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防止媒体滥用权力,制造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混乱。

因此,合理和谐的限制是必要的。

针对媒体言论自由的限制,应当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规范,使得限制的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媒体言论进行适时的监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媒体报道规范

媒体报道规范

媒体报道规范导言:媒体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通过报道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不规范的媒体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扭曲事实,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媒体报道规范,符合新闻伦理,是保障媒体专业性和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一、真实准确媒体报道的首要责任是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

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在报道过程中,媒体应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并对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

媒体应采用多方面的信息渠道和交叉确认机制,提高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客观公正媒体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避免主观意见的干扰。

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立场,遵循事实的真实性,不隐瞒关键信息,不扭曲事实,不恶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的影响力。

媒体应当充分尊重每个报道对象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三、尊重多元性面对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媒体应当尊重各种声音和观点。

媒体应当平等对待各方立场和意见,给予不同声音表达的空间和机会。

同时,媒体应当注重文化差异和社会多样性,避免以主流意见为唯一标准,倾斜报道。

四、透明可信媒体应当在报道中保持透明,对读者公开报道的来源和采访过程。

媒体应当建立自己的信誉度,主动公布新闻中涉及的利益关系,避免因商业金钱的诱惑而偏离职业准则。

五、践行独立自由媒体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报道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影响。

媒体应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行为,坚持独立的报道原则,保持专业性。

同时,媒体应当积极维护言论自由,承担起监督和引导社会的责任。

六、关注社会责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媒体应当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

媒体报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帮助树立法治观念,传递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

七、保护个人隐私媒体在报道中必须尊重个人隐私权。

除非事前经过对公众有益性的认真考量和权衡,否则媒体不应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细节。

媒体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保护个体的隐私权。

结语:良好的媒体报道规范,是媒体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保证。

新媒体时代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

新媒体时代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

新媒体时代媒介逼视现象的新闻伦理分析阴李文轩摘要:在万众皆媒的时代,每个个体都成为了传播的主体,自媒体、网络主播等多元的传播主体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敏感话题和流量话题的追逐,使得媒介逼视的现象愈演愈烈,主流媒体如何防止自身报道成为自媒体逼视的导火索是当下的关键问题。

文章以近两年来的多个媒介逼视经典案例作为切入点,从社会、媒体行业、个人等层面具体分析媒介逼视形成的原因及不良影响,尤其是多元传播主体介入媒介逼视后所造成的后果,最后对于如何规避媒介逼视现象的频繁出现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方法。

关键词:新闻伦理媒介逼视人文主义媒介逼视相关概念媒介逼视这一概念提出时间较晚,国内最初由陈力丹教授在2006年的文章中提出,他在文中将媒介逼视定义为“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报道的行为”。

从最初的定义人们不难发现媒介逼视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媒体报道所处的公共领域与个人所在的私人领域边界的模糊,也就是媒体对于私人领域的越界。

他还认为媒介逼视会“给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会造成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根据陈力丹的分析,媒介逼视不仅对被观看者造成了伤害,同时也对公共领域的舆论引导以及媒体自身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概而言之,媒介逼视是新闻伦理与道德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媒介逼视源于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一种越界采访和公开报道,是媒体对其权利的一种滥用。

媒介逼视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对私人领域的一种打破,还是对于被报道对象的一种舆论压力。

媒介逼视现象分析从2007年的“杨丽娟事件”到2011年的“深圳杨武案”再到2018年的“汤兰兰案”,直至今日,媒介逼视的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了愈演愈烈的趋势。

2020年东京奥运会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对女子铅球冠军巩立姣的采访中,不仅忽视了她在赛场上的出色表现和优异成绩,还将话题频频引向其隐私问题,随行摄像甚至问起了巩立姣的择偶标准,这不仅是体育记者专业性的缺失,更是对巩立姣个人的逼视。

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

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

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传播的方式和渠道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法规和伦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规和伦理两个方面来探讨新闻传播的规范和道德准则。

一、新闻传播法规新闻传播法规是指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新闻传播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1. 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新闻传播法规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利知道真实的信息,了解社会的动态和发展变化。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信息,不得散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同时,公民也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 约束新闻传播行为新闻传播法规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例如,新闻媒体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新闻媒体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贿赂,不得从事敲诈勒索、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3.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新闻传播法规还包括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

新闻媒体不得散布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言论和信息,不得制造恐慌和混乱。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

二、新闻传播伦理新闻传播伦理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1. 诚实、真实和客观新闻媒体应当保持诚实、真实和客观的原则。

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严格遵守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真相。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客观中立,不带有个人偏见和立场。

2. 尊重个人隐私和尊严新闻媒体应当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在新闻报道中,应当避免无关的揭露和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特别谨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媒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媒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

沿问题。
03
跨国司法协作
跨国媒体活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何加强跨国司法协作
,共同打击跨国媒体犯罪活动,是媒体法律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媒体法与新闻报道的未来合作与共赢
加强立法保障
完善媒体法律法规体系,为新 闻报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
支持。
强化行业自律
新闻行业应加强自律机制建设 ,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形 象和公信力。
新闻报道的媒体道德规范的创新与发展
1 2 3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新闻报道应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传递正能量 。
提高专业素养
新闻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增强新 闻敏感性和判断力,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权 威性。
推动媒体融合
在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新闻报道应积极探索新 的传播方式和手段,提高传播效果和影响力。
媒体法的作用
媒体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维护媒 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媒体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媒体法的体系结构
宪法层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为媒体法提供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层面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报纸管理暂行 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对媒体行业的管理和 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法律层面
包括《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 律,对媒体组织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媒体从业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层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媒体行业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监督 。

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

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

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新闻报道是媒体传递信息、呈现事实的重要方式,而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则是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探讨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的重要性及具体要求。

一、媒体伦理的重要性媒体伦理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环节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媒体伦理的重要性在于:1.引导公众意识:媒体伦理通过规范新闻报道行为,能引导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2.维护公共利益:媒体伦理要求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坚守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有效地传递信息,维护公众利益。

3.提升媒体公信力:媒体伦理要求媒体从业人员遵守诚信、慎重、负责任的原则,不追求炒作和谣言,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媒体伦理与新闻报道规范原则对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中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真实准确性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坚守真实、准确的报道原则,确保报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不以夸大事实、虚构信息等方式误导公众,同时要求在报道中注明消息来源并进行核实。

2.公正客观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不倾向于个人或特定群体,保持中立立场。

报道应基于充分的研究和调查,避免片面、偏颇的观点。

3.隐私保护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中应尊重个人隐私,不进行不必要的曝光和侵犯。

尤其在报道涉及个人生活的事件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尊重多样性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多样性,不歧视任何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群体。

报道中的表述要避免使用带有歧视或侮辱性的言语,注重表达的平等和尊重。

5.社会责任原则媒体从业人员应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合法和道德的方式传递信息。

报道应当有利于社会进步、文明发展,并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三、媒体伦理与行业自律机制为了保证媒体伦理和新闻报道规范原则的落实,行业需要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

这包括建立媒体伦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来监督和制定伦理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媒介失范的措施

媒介失范的措施

媒介失范的措施媒介失范是指媒体在采集、编辑和传播信息过程中,违反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媒介失范现象日益严重,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提出2000字左右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媒介失范问题的治理提供参考。

一、加强立法和执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对现行有关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 制定新法律法规。

针对新媒体、自媒体等新兴领域,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填补空白,确保各类媒体遵守法律法规。

3. 加强执法力度。

对违法违规的媒体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4.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与网信、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媒介失范行为。

二、强化媒体自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1. 加强媒体内部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 建立职业道德规范。

制定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3. 强化内部监管。

媒体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4. 倡导行业自律。

鼓励媒体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三、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1. 提高正面宣传质量。

加强正面宣传,传播正能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

2. 加强舆论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和曝光媒介失范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引导网络舆论。

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抵制不良信息传播。

4. 提高公众媒介素养。

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媒介知识,提高公众辨别真伪信息的能力。

四、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1. 利用技术手段。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媒体内容的监测和管理。

2.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媒体从业人员和媒体机构的信用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以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
随着新闻媒介对案件报道介入的增多,媒介审判越发成为公众对媒介行为关注的焦点。

关于媒介审判,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

新闻媒介究竟应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舆论引导作用,引发学界和业界的深入思考,通过新闻立法而规范媒介行为的呼声不断走高。

媒介审判:规范媒介行为的起点
1.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特点
(1)事件主体多具显着性
纵观我国近些年被热议的媒介审判现象不难发现,构成此类现象的事件主体基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主体的显着性较强,都是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和反馈的热点事件或人物。

2011年的“药家鑫案”堪称媒介审判的代表。

该案被媒介报道后,因其残忍恶劣的作案行径,成为当地的区域性话题。

然而随着媒介曝光其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采访受害人家属、撰写主
观性评论文章等介入性内容不断出现,公众情绪被极大程度煽动,这种群体情绪迅速蔓延,甚至淹没了一些媒介关于真相的挖掘。

(2)网民意见影响力增强
随着新媒介的不断发展,受众被赋予更自由的媒介话语权。

互联网为受众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时代,而微博的兴盛更是让每个受众真正变身新媒介用户,握紧话筒,随时随地发表意见,网民意见逐渐开始发挥强有力的舆论影响,在新的媒介生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

由于网友基数众多,优势意见往往会形成螺旋效应迅速扩散,最终演变为“压力集团”,反过来对媒介和相关涉事方施压。

因而在一些媒介审判现象中,总能看到媒介以“舆论”之名发声。

很多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在审理判决过程中,网民意见也于无形中对司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影响
(1)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媒介审判最直接也是最显见的影响就是损害司法公平公正。

在案件调查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公平公正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予首先保证的前提。

然而媒介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却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司法。

在媒介审判中,媒介所认定的事实往往来源于线人爆料、记者采访等方式获得的案件事实,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法定证据事实而言,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判断,缺乏合法性和客观性。

(2)损害媒介自身利益
媒介审判现象中的媒介往往自封为“社会督察”,错开“媒介法庭”,先行对案件进行拍板定性,后以夹逼或施压的方式迫使检察院、法院等方面做出符合其预设的表态,最终呼应所谓“舆论”与“民意”.看似媒介在一番角力中赢得胜利,实则损兵折将。

首先,媒介自行扩大新闻权利,干预司法,使得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损害媒介与司法的关系,双方无法构建互信,交流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虽然当前媒介的介入基本实现了对案件的正面推动,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媒介审判的挡箭牌,因为一旦造成不良后果,会使媒介形象大为受损。

在报道重大热点案件时,我国媒介的媒介行为具有较好的出发点:为民发声、不畏强权、监督司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着案件审理的不断推进和民众情绪的不断累积,以及一些媒介自身的不同动机,媒介的媒介行为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导致媒介审判的产生。

除了媒介审判以外,我国媒介在新闻报道实践中还存在着虚假新闻、二次伤害等其他背离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为。

为使我国媒介能够更好地报道新闻、监督社会、引导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作出贡献,规范媒介行为是我国媒体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新闻立法:规范媒介行为的可循之路1.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新闻立法将使媒介行之有据
从操作层面来说,新闻立法将成为新闻媒介最为直接的行为准则。

长久以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充当着规范媒介的标尺,然而该准则太过宽泛、针对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经常受到业界和学界的诟病。

新闻立法就可将有关新闻媒介机构及其从业者的操作规范进一步细致化和准确化,从而真正起到对媒介行为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2)新闻立法将维护媒介利益
法律的另一大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利益,这也是新闻立法最主要的关切之一。

规范媒介行为的另一面即为有效保障媒介的利益不受侵害,离开新闻法律,媒介活动就失去了有效的参照系。

(3)新闻立法将构建和谐媒介生态
有了完善的新闻立法,其他既有法律法例会与新闻法建立起彼此包含补充的法律体系,新闻媒介、受众、社会、政府机关之间会形成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系统,各司其职、彼此支撑、相互补偿。

新闻立法将大幅促进媒介功用的发挥、理性公民的讨论、政府能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建成,实现和谐运转的媒介生态。

2. 新闻立法的尝试方向
(1)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并没有就言论保护、出版和言论自由界限以及具体行使方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因此我国未来的新闻立法,应当以保障新闻报道的自由为首要目的。

这里所说的自由,不是宽泛的寥寥数语,而是具体明确、可执行度高的行动指南。

作为专门的新闻法律,使得媒介的新闻报道活动真正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因新闻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对新闻工作者、媒介组织的伤害或侵犯。

新闻法还应当对譬如暗访、偷拍等特殊采访报道活动的行为前提和范围进行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报道的自由。

(2)媒介规范机制的确立。

媒介侵权、媒介审判、二次伤害等有损当事人利益和煤介形象的事例,造成了媒介与公众、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紧张关系,破坏了宏观媒介生态,不利于媒介新闻工作发展。

必要的新闻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有鉴于此,未来我国新闻法可以尝试通过媒介内部自检和主管机构追罚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对产生不良影响的新闻报道进行预防以及追加惩戒,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媒介的不专业而造成的社会伤害。

3. 新闻立法的有益突破
2015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表示,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法,本届人大有望提交审议。

今后凡是属于公共新闻传播范畴的,包括互联网新闻服务等,都将纳入到新闻法管理中来,自媒介这一传播形式暂时不会纳入。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闻法立法工作已开展30余年,但新闻法立法工作却始终未见结果。

现下新闻立法实现有效突破,新闻立法的真正出台指日可待。

结语
当前我国新闻媒介的发展环境经历着新的变化。

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节点,一些社会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民众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参与媒介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极大提升。

这些变革都为新闻媒介如何更好地完善自身建设、发挥社会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为从改革开放之初就被提上议事日程的新闻立法,在新的历史阶段迎来了重要突破,这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新闻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通过新闻立法有效规范媒介行为、保障媒介权益、构建和谐媒介生态。

未来新闻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新闻传播界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7.
[2]商登辉。

新媒介视野下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以“药家鑫案”为例[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80-86.
[3]大公网。

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EB/OL].
[4]曲云鹏,赵俊。

从若干新闻事件中讨论新闻立法问题[J].新闻战线,2014(10):150-151.
[5]姜鹏。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研究的重点方向[J].法制与社会,2014(5上):272-27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