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包括:《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以上的立法只在某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做出了规范,缺乏一个总体的法律构架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这样一个各自为阵的立法模式显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要建立一个科学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先分清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三、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分为对信息流的规范、资金流的规范和物流的规范。其中对信息流的规范是立法的重点。

(一)、对信息流的规范

此部分涉及电子合同、安全认证、隐私权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联合国贸法会所草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所以我国的电子合同立法应以此为蓝本,以《合同法》中五个与数据电文相关的条款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电子合同的法律体系。《合同法》中对要约邀请,《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借鉴。虽然《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有明确的规定,但要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要立足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经营者加一定的限制。此可借鉴欧盟《远程销售指令》。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自收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起或在与经营者缔结合同之日起7日内,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与经营者的合同。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笔者认为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功能等同法是唯一的选择,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采取了此原则。电子代理人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的审查或操作下,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虽然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法律人格,只是一种能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但是电子代理人是由人所编制的,反映了编制人的意思表示,因此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自然人直接交流订立的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代理人与自然人与法人作为代理人应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但立法是应考虑到电子代理人的特殊性,在除外责任上应有特殊规定。

电子商务的安全应是电子商务立法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都对此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关部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占据了大量的篇幅,

是该法的核心内容。欧盟也颁布《关于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美国以尤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为发端,已有44个州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以《电子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最多。关于数字签名首先我们要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汉堡规则》第14条,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的立法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的要求,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不能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其次由于数字签名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这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要在法律上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需从法律的角度来对电子签名的技术选择加以限制。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可以介入数字签名运作之处,应仅限于如何以透明,合理且自制的方式规范数字签名的应用,以及引导数字签名规范的形成。对此问题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对此问题采取折衷方法,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子签名做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的认证机制。由于电子签名主要用与保障数据电文本身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保证。但对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保障,即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可数字签名无法解决,于是电子认证就必须依法建立。对于电子认证,电子认证核心法律问题为认证机构的设置、法律责任以及电子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国际上对电子认证的立法例分为官方集中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和行业自律型。我国的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却都在着手或已建立了自己的电子认证体系,这将对我国电子认证管理带来混乱。笔者认为应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电子认证管理体制。确立电子认证行等主体的法律地位,这样可确保电子认证的权威性和中立性。电子商务的信息流的安全还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到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所谓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司法程序保护个人数据免受不当的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对于违反该法律规定者予以相应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一是通过对传统的法律做扩张解释,另外一种为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制定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笔者以为在目前我国不可能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加入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遏制对个人数据的商业滥用。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应强调对个人数据的合法取得,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以及对个人数据收集主体的限制等。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传统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足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标保护问题。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电子商务中等商标权问题主要涉及域名的保护。笔者认为域名的保护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都做出了规定。这对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有积极的作用。但此司法解释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三个方面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在网络传播权方面有全面的规定,对技术措施以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还缺乏规定。这应是我国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立法的重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有效的技术措施问题。何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欧盟的标准可资借鉴,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包括对该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解密,解码或转换形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措施。其次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首先应承认数据库应受法律的保护,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数据库才受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应受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及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以上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与传统的专利权保护并无不一致。笔者以为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需要制定专门的专利权保护条款,可在修订《专利法》时对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加以规范。这些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通讯协议、密码技术、资料压缩以及电子销售系统等。

(二)、对资金流的规范

这部分涉及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实质是一系列数据信息,它是由网络银行所发行的可以用于网络电子支付的与传统货币功能等同的数据货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带来支付方式的变革。网络商务要求的快捷与便利必然要求网络支付的方便与快捷。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以及对之进行法律规范就成为必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及管理机构是电子货币法律关系的主要问题。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货币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是首选。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电子货币技术标准的制定,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各银行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到2005年,买卖活动中使用新一代电子货币方式进行支付的金额将达到1260亿美元。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和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非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以前即已出现的电子支付方式,如信用卡业务,电子汇兑与电子转账等。而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借鉴联合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订立我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主要订立调整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银行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电子交换所的法律关系、银行与数据通信网络系统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间的关系的条款。电子支付方式概括地分为三种形态: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网络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电子现金,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

(三)、对物流的规范

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的物流,即电子物流是传统的物流法律规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电子物流主要涉及通过在线以数据形式传送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一部分物流的法律规范应建立相应的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笔者以为这些条款应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瑕疵担保,售后服务等。可借鉴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相关周边问题基本状况

1、创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规范市场竞争方面

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及监管功能,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及各级政府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加强合作,从税收、投融资、支付、认证、知识产权、海关、安全性、对外贸易及经营、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实施了全面、有效、透明的管理,逐步完善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规范了市场竞争。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经营方式改造传统产业,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逐步建立集生产、制造、研发、营销、决策为一体的信息网络工程,引导其发展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有选择地进行领域、地区、行业的电子商务试点,给予试点企

业一定的优惠待遇与相对宽松的政策,通过试点总结经验。

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通过实施政府工作信息化,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发展政府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通过在网上推行政府采购,推动企业参与电子商务。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标准化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广告试点的通知》等。

2、电子商务的金融、税务环境

在这方面,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加快金融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现代的、安全的网上支付结算手段,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开发方便广大消费者的支付工具和支付网关,实现客户与银行以及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逐步建立适应新型支付工具与结算方式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在税收方面,尽管现行税制基本能够涵盖目前存在的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的技术特征,对于某些特殊的电子商务形式将使适用税法的一致性和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变得困难,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增大。为此,我们一方面将依据现行税法对所有应税的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另一方面正在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使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明确、公开并且可被纳税人合理预见,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此外,税收政策都将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增长,并且将会考虑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等。

3、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计算机网、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与信息资源的共享,鼓励对开发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进一步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与应用水平。

鼓励电子商务中自有知识产权软件与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引导企业尽快掌握电子商务中的关键技术,并鼓励企业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

4、维护网络安全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通过安全认证、技术保障、法律制裁及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电子商务中各类信息网络与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开发研制自主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信息系统审计、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技术和产品;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完善的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电子商务运营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系统管理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电子商务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5、其他,技术标准、隐私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

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完善通信协议、网络安全与网上支付的标准建设,作到与国际接轨,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企业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质量体系认证。

根据电子交易的特点,对消费者个人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合法使用、安全性、授权使用等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与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加大电子商务普及应用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性,培养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与公民的电子商务消费意识,强化信用制度建设,以扩大市场需求。在各高等院校中增设电子商务的相关课程,注重电子商务中复合人才的培养与在职教育。

加强国际合作,在技术、管理、应用、法律及标准等各方面充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从国际化管理及规范的角度,进一步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各个有关法律法规中。

四、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趋势

1、加入WTO对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使低成本跨国贸易成为可能,并将改变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贸易模式,所以WTO对其十分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WTO协议主要括《服务贸易总协定》、《ITA协议》、《基础电信协议》与TRIPS协议等。

在WTO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影响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显然仍是开放电信业的问题。从1998年到目前,我国电信业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电信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在与实力强大且已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大型电信公司的竞争中,中国电信服务业确实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还有,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却相距甚远,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所以,可以预见,加入WTO,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将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当然,中国加入WTO后,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过程中可逐步参与,并可以要求有关的电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先进的通信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服务技术帮助我国发展电信业。还可以利用保护幼稚产业、安全例外等条款,保证民族产业的发展。

此外,加入WTO后,我国的电信业要逐步开放,允许国外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电信公司、网络运营公司来华投资建设、经营基础电信网络和电信增值服务业,将有效地加速我国骨干网、接入网的建设,增加我国Internet国际端口数量和带宽,提高网络运营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收费标准,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用户上网,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一些国际知名的ISP、ICP将登陆中国,众多ISP、ICP等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方式重新定位。

还有,加入WTO还会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安全保障、法制环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法律环境上,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贸易自由化下对国内产业的保障机制,制定完善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以及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市场的进口保障机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完善技术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轨,建立有的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等。2、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逐步完善

这一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充实与完善即将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实现电信立法。从电信业务的市场管理、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管理、电信资费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服务与监督、电信建设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实现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及电信企业的权益,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

出台电子签名等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颁布CA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电子资金划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

五.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规定,尤其是从交易的主体确定性和内容确定性方面有效控制了商务交易的“时空风险”,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繁荣电子商务意义重大。

《数字签名法》

六.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数字签名法》

七.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1980年,联合国国际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了《保护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方案》指出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1985年,又发表了《跨国界数据流宣言》

?1990年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报告。

?1992年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旨在加强国际间电子支付运用的。

?1993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一一《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出台。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它是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世界性法律,使电子商务的许多主要法律问题得以解决。

1997年11月6日至7日,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提出了一个电子商务规则文件一一《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

?1997年4月15日,欧盟发布《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尽快以“电子政府”的工作方式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世界电信联盟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这在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互联网商务会议上,达成了"在一年内对通过因特网销售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的协议,即"零"关税协议。该协议将是电子商务税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现有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增加“数据电文”条款

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2000年3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6月,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9月,国家工商局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都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章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增加了数据电文合同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并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2001年《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和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施行)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

3、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和相关文件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均从行业管理或全面管理的需要制定了较大数量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管理办法、细则、规定、通告、通知等等。

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原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施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10日公布)。

4、地方性法规

各地根据本省市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的《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

与此同时,我国也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接轨,使国际贸易更为便利。

·一、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订立

①电子合同订立方式

②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电子合同的效力

①电子合同主体合格

②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电子合同内容合法

·二、电子签名法

(4)电子签名的立法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5)电子签名的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同时,《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又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商务中支付的法律问题

2、电子支付的主要法律问题P283

(1)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的问题;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2)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

(3)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认证中的法律问题

2、电子认证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1)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及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电子认证的法律监管问题

(3)电子认证所运用的服务标准或技术标准规范化、统一化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P284-286

1、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3月14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9《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月30日起施行。

工作委员会,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2、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

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

电子商务中的“隐形商标侵权”问题:某个网主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网页链接是将处于不同服务器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能够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读者的查询。但链接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设置链接者(埋置者)很可能对被链接的商标以及其他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这就造成对被链接者商标权的侵害。

3、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网络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要求,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和传统作品的作者一样,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网络作品的作者可以授权将其作品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向公众传播,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作品,包括将其作品“上网”公开发表和“上网”传播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

(1)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

(3)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遇到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三个方面。尤其是隐私安全权。

(4)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是消费者在网上进行交易或使用商品和服务后,当其人身或财产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

六、税收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2)对征税客体的认定问题

(3)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4)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5)如何避免对电子商务双重征税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专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第1题: ( )就是使计算机在某一灾难时刻自动复制数据的技术。瞬时复制 第2题: S/MIME是一种( )软件。电子邮件加密 第3题: 订货过程中必须保持的库存量是( )。基本库存 第4题: ( )即安全电子交易的英文缩写。SET 第5题: 安全电子交易采用( )来鉴别消息真伪,有无涂改。算法 第6题: SET通过使用( )保证了数据的保密性。公共对称 第7题: SET通过使用( )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字签名技术 第8题: ( )体制,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相同或者一个可由另一个导出。对称密码 第9题: 现代密码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秘密寓于( )中。密钥 第10题: 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明文进行算法处理,使其成为( )。密文 第11题: 下列关于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传递渠道 第12题: 下列关于非对称密码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加密密钥公开 第13题: 电子商务安全的( )指阻挡不希望的信息和网络入侵者。防御性 第14题: ( )保护电子商务系统数据不被篡改、破坏和非法复制。系统软件系统安全第15题: 电子商务系统必须保证具有十分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必须保证网络安全的4大要素,即信息传输的保密性、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第16题: ( )指阻止合法用户使用服务和系统。拒绝服务 第17题: 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发送保密文件时,接收方使用( )。?接受方的私钥 第18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 )是公开的。密码算法 第19题: 关于数字证书的原理说法正确的是( )。加密解密 第20题: 以下哪一项不是保证网络安全的要素?( ) 唯一性 第28题: 不属于计算机安全控制制度的是( )。犯罪制度 第21题: 在互联网上,不单纯使用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是因为( )。难以管理 第22题: 密码框其实只是一个( )。单行文本框 第23题: 网上调查要注意的问题有Internet的安全性问题和( )。样本问题 第24题: 所谓对称加密系统就是指加密和解密用的是( )的密钥。相同 第25题: ( )是运行在防火墙主机上的专门应用程序或服务器程序,这些程序根据安全策略接收用户对网络服务的请求并将他们转发到实际的服务。代理服务 第26题: 通信安全最核心的部分是( )。密码问题 第27题: 设计加密系统时,真正需要保密的是( )。密钥 第29题: ( )是用文字形式对各项安全要求所做的规定,是企业网络营销取得成功的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30题: 为防止采购暗箱操作,( )不能分散管理。结账复算 第31题: 采购申请模块的功能包括( )。采购申请 第32题: 需要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的产品是( )。杀毒软件 第33题: 网上交易,参与交易的人是通过( )来确认彼此的身份参与交易的人 第34题: ( )是指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保护,没有在未经授权或偶然的情况下被更改或破坏。不可钻凿性 第35题: 下述哪个是防火墙的作用?( ) 特殊点的访问

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85 课程代码:02667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电子商务;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50%);终考(纸考、比例50%) 一、单项选择 1.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这是电子商务立法的(B)原则。 A.中立原则 B.自治原则 C.安全原则 D.功能等同原则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的人是(A)。 A.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B.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C.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D.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网站的设立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国家对设立(B)网站,实行备案制度。 A.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B.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C.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D.特殊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 4.电子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有多种类型,当交易一方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的,而另一方不是认证机构的证书用户时,是(B)。 A.社区认证服务型B.单方证书用户型 C.交叉认证关系、 D.混合认证关系 5.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A)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A.信息的发送者 B.信息的接收者 C.认证机构 D.服务器的经营者 6.法律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之外,一般还有两项特别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A)。 A.法律规定的“冷却期”内可以解除合同 B.产品包修包退包换权利 C.产品检验期内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 D.产品试用权利 7.个人信息应该与它们将要被使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需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该准确、完整,并得到及时更新。这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哪个基本原则:(A)。 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doc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法规概述教案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课程教案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规授课日期、课次2015年3月4日3、4课时 授课班级、地点11城职电商授课时数 2 授课内容(章节)电子商务法的基本 含义 授课形式讲授 一、教学目标与要求:(分了解、掌握、重点掌握三个层次) 知识目标:掌握电子商务的概念,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重点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能力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解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情感目标:培养电子商务法律意识,将抽象概念与现实生活相联系。 二、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难点: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教学准备:(PPT、教具、图表、习题等) 1.教材、采用多媒体教学课件 2.上课对应理论知识点的例题的准备。 四、教学过程与时间分配: 1、导入10分钟 1、你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哪些? 2、你认为通过三年学习,未来你们会从事什么方面的工作? 2、新课讲授60分钟 一、电子商务专业介绍 1、是什么 E-commerce: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方式。 电子商务专业是融计算机科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为一体的新型交叉性学科。将来职业输出方向 绝大多数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已陆续步入电子商务行列,采用传统经济与网络经济结合的方式生产经营。根据这个现象,可以知道中小企业步入电子商务行列急需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能使中小企业获得与大企业平等的竞争机会,扩大商机,开拓市场。 电子商务能使中小企业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电子商务能增强中小企业快速反应能力 电子商务能促进中小企业管理规范化。 (1)技术类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1、电子商务平台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策划/编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规划、网络编程、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设计等工作。 2、电子商务网站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设计/开发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网页设计、数据库建设、程序设计、站点管理与技术维护等工作; 3、电子商务平台美术设计(代表性岗位:网站美工人员):主要从事平台颜色处理、文字处理、图像处理、视频处理等工作。 (2)商务类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1、企业网络营销业务(代表性岗位:网络营销人员):主要是利用网站为企业开拓网上业务、网络品牌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2、网上国际贸易(代表性岗位:外贸电子商务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开发国际市场,进行国际贸易。 3、新型网络服务商的内容服务(代表性岗位:网站运营人员/主管):频道规划、信息管理、频道推广、客户管理等。 4、电子商务支持系统的推广(代表性岗位:网站推广人员):负责销售电子商务系统和提供电子商务支持服务、客户管理等。 5、电子商务创业:借助电子商务这个平台,利用虚拟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又可以直接为虚拟市场提供服务。 (3)综合管理人才岗位方向细分: A电子商务平台综合管理(代表性岗位:电子商务项目经理):这类人才要求既对计算机、网络和社会经济都有深刻的认识,而且又具备项目管理能力。 B企业电子商务综合管理(代表性岗位:电子商务部门经理):主要从事企业电子商务整体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多项选择题 1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途径( A 、 合同解决途径 B 、 法律解释途径 C 、 功能等同法 D 、 技术中立原则 2、 认证机构就是承担()的服务机构。 A 、 承担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 、 签发数字证书 C 、 确认用户身份 D 、 提供商务信息 3、 电子认证具有以下功能( A 、 担保功能 B 、 技术中立功能 C 、 防止否认功能 D 、 功能等同功能 4、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 A 、 产品控制权 B 、 电子控制权 C 、 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D 、 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5、 从交易标的看,在线电子交易可分为( A 、 在线货物销售 B 、 电子信息交易 C 、 在线服务 D 、 完全在线交易 6、 按照电子商务活动在网上的实现程度,电子商务可以分为( A 、 完全电子商务 B 、 不完全电子商务 C 、 贸易型电子商务 D 、 服务型电子商务 7、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 A 、 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 B 、 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 、 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 D 、 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8、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 、 能够有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B 、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 C 、 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D 、 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时间 )等方面: )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说课稿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式说课稿各位领导、老师,大家上午好,我的说课内容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这门课程。这是一门专业限选课程,有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方向的学生来学习。这门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营销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这门课可以为学生在日后的生活与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安全问题提供一个基本原理的支持,也可以使学生能够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我将从XX这几个方面来说明。 我们的学生以文科生为主,已学习了电子商务的相关课程,对电商法律有一定的基础性了解,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也遇到了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学生也了解到,电商安全的重要性,但是仍然无法使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权益或是公司权益。学生对法律类的课程并没有很高的学习积极性,我们的学生更喜欢比较活泼的课程。根据我们的学生情况,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要求,我们分 五个章记得内容。同时我们借助于教学资源整合包括对信息化教学的设计,教学的内容和手段进行整合,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 自主学习意识,进行课外知识延伸(案例的理解与模拟法庭的互动)。信 息化教学环境是指学生在不同的环境下利用适合的信息化手段进行合理 的学习。目前团队中只有我一个教电商法律的教师,教学资源库的内容 更过是从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新闻、学生身边的电商安全事件的讨论、 视频、动画、微博、微信的平台的分享丰富我们的教学资源。

教法的选择是课堂教学成败的关键,基础理论课重在培养学生的认知和分析能力,因此为了帮助学生理解电子签名的定义,分析电子签名的特点,本节课以讨论法为主,讲授法和情境演示教学法为辅。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在充分准备各种设备和软件的安装的情况下,利用多媒体来创设情境,使用POWERPOINT演示一个小故事,组织和引导学生观察、分析、讨论、归纳和总结,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使学生“知其然”,还要使学生“知其所以然”。我们在以师生既为主体又为客体的原则下,展现获取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考虑到高年级学生的现状,我主要采取设置情景教学法,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使他们在活动中得到认识和体验,产生践行的愿望。培养学生将课堂教学和自己的经验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主动去发现周边的客观事物,发展思辩能力,注重滨心理状况。当然老师自身也是非常重要的教学资源。教师本人应该通过课堂教学感染和激励学生,调动起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渴望,并且要培养学生以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从而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基于本课题的特点,我主要采用了以下的教学方法: 1.观察法:通过我播放的故事视频,学生一边欣赏一边感受小白兔和大灰狼的心理斗争,思考大灰狼没有吃到小白兔的原因,导入了新课,让学生明白身份验证的重要性。培养学生观察事物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实践法: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探索问题的能力, 要求学生分组准备材料。第一组准备原告杨先生的模拟短信,制作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借助网络写出起诉书;第二组准备韩某的答辩状,找出不还款的理由;第三组审查证据,并借助网络,写出判决书。 3.集体讨论法: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集体和分组语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卷(A卷)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G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0—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2.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一一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在() A。加拿大B。美国 G英国D。日本 3. 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 A。自由申报制度B。许可制度 G先申请先许可制度D。备案制度 4. 合同的成立() A。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G即为合同的生效 D。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5. 我国首次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 A。《电子签名法》B《合同法》 G《电子签章条例》D。《电子签名示范法》 6. 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A。认证B电子认证 C。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7. 目前美国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为() A。政府授权强制许可制度B。非强制许可制度 G备案制度D完全依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规范8. 《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A。选择权B知情权 G财产安全权C。隐私权 9.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A。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 付 Co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D。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一- -二二-三四五六七总分考试科目: _电子商务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 考试时间:90分钟. 得分: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doc

1、选择题: 1 ?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进行客观评价时,对电子商务技术不能产生限制,要给未來的电子商务 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B )原则。 A.媒体中立 B. 技术中立 C.实施中立 D.功能等同 2.(C )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A.《中国电信法规》 B.《计算机网络安全条例》 C.《电子签名法》 D.《电子通讯法》 3.下列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C )。 A.电子代理人是经电子商务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 B.电子代理人是貝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C.电子代理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电子商务当爭人设立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的程序 D.电子代理人分为直接电子代理人和间接电子代理人 4.?电子合同信用卡支付货款方式中,具有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幣、可靠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用户 信用卡号码不会暴谿给商家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的是(C ) A.直接支付方式 B.专用帐号支付 C.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D.专用协议方式 5.以下关于认证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认证机构本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B.认证机构是非蹴利性公用企业 C.认证机构对于中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义务 D.认证机构对于证书信赖人没冇任何义务 6.认证机构发布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记录,是川来确认(C )的身份的“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 B.持有定密码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受者 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朽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A )。 A.数字签名屮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签名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教案

课程教案(2012 —2013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基础 授课学时:32 授课班级:13电子商务 任课教师:王倩倩 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

教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3)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部分主要讲述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原则。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原则;理解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的含义,了解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重点:电子商务法的定义、特点和调整范围 难点:电子商务法的定义和特点 三、教学手段 多媒体,板书 四、教学方法 课堂演讲、提问、讨论、启发、案例分析 五、作业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六、参考资料 1.刘宏.电子商务法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

七、教学内容与教学设计 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论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一)广义上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二)狭义的电子商务 狭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第一,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商业环境 第二,电子商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真正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第三,电子商务实现了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第四,交易自动化、迅捷化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一)交易无纸化 (二)交易环境的改变 (三)交易内容的变化 第二节电子商务法的一般理论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最优的,将其序号填入题后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8分) 1.按照( )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A.商务在网上实现程度 B.辐射范围 C.适用的网络类型 D.商务活动的内容 2. 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 ),在其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A.《电子签名示范法》 B.《电子商务示范法》 C.《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D.《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A.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B.到达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C.进入该特定系统 D.到达该特定系统 4.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认证服务功能?( ) A.担保功能 B.防止欺诈功能 C.防止否认功能 D.防止违约功能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的解释。 A.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B.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C.最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D.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6.所谓电子控制权,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 )。 A.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B.鼓励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C.许可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D.禁止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7.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控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这是( )原则。 A.信息质量 B.使用限制 C.限制收集 D.个人参与 8.所得的来源地国对取得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税收管辖权,这是( )。 A.属人税收管辖权 B.公民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年级专业:商学院08电子商务 学生姓名:崔凯 学号:I50814045 指导老师:査迎春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电子商务系统是三层框架结构,底层是网络平台,是信息传送的载体和用户接入的手段,它包括各种各样的物理传送平台和传送方式;中间是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CA认证、支付网关和客户服务中心三个部分;而第三层就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是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础。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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