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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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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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

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八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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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

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

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

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

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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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

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

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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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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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第

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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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陕西建筑节能墙改办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的现实必然要求。根据《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4号)、中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省围绕城镇化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着力推动墙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开展“限粘、禁实”(指城市限制使用粘土砖和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简称。下同)和建筑工程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全面完成了“十二五”确定的目标任务。 1、完成了全省80个县城“禁实”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80个县城全面开展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共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127家,淘汰落后产能约13.5亿块标砖;改造实心粘土砖企业32家,新增新墙材产能约3.8亿块标砖,全省“县城禁实”任务基本完成,并向乡镇及广大农村推进。西安、宝鸡、汉中、安康和商洛五个城市启动“城市限粘”工作。

2、新型墙体材料得到较快发展 ,全省新型墙材企业共981家,综合产能164亿块标砖,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7%,比提高10.5个百分点,超目标任务2个百分点,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生产格局基本形成。开展多项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产品生产应用项目研究,结构不断优化,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建筑节能与保温结构一体化发展,不断提升建筑质量水平。 表1 “十二五”末新型墙材构成情况 “十二五”期间,全省扶持生产线示范项目90余个,扶持新墙材促进建筑工业化重点项目12个,省级扶持资金投入约1300余万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约28亿元。省级扶持资金投入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增长60多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导向作用。 3、新墙材推广应用比例不断提高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5.8%,比提高10.8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扶持农村节能示范住房项目31个,累计补助户数5044户,建筑面积104.81万平方米,省级补助资金1736万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09]704号) 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9]569号) 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66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 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5号) 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0号) 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二、征收范围 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 三、应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携《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专项基金《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通知书上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交款(或银行转帐)手续。 3、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交缴款人”联和“交执收单位”联)到从

化市城乡建设局窗口盖章确认;凭已确认《电子票据》复印件办理施工证手续。 4、《电子票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由预缴款单位保存,待日后办理基金返退或划转手续时退回市墙革节能办; 5、建设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注:此票据缴款时由银行代发) 2、盖章的《从化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申报表》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办理部门 从化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设在建筑业管理科〉。从化市河滨南路36号;电话:87922970。 八、收件窗口 从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城乡建设局政务窗口。地址:从化市河滨北路128号;电话:87956502。 九、收费标准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 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 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五、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七、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八、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二、产品检测: 一、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三、资料受理 一、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二、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三、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四、认定证书核发 一、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3.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参考Word)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建筑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前言 “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向现代工业化发展、经济社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建材工业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发展战略,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总体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水泥工业、平板玻璃工业、建筑卫生陶瓷工业、非金属矿工业和新型建筑材料工业等5个专项规划。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和《规划》提出的主要内容,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在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规划》的同时,经深入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充分发挥作为应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和为行业、企业服务的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在行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 本《意见》以《纲要》和《规划》为指导,重点丰富和延伸、扩展了规划的内涵,补充完善了新时期建材行业发展的新特征,继续秉承了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突出了行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和面对的艰巨任务与挑战等内容,以期达到更为具体的可操作性和更多层面的指导作用。期望通过《意见》的发布,能够为各地区、建材各产业和广大企业在推进、实施《规划》的实践中提供导向和参考作用,引导建材行业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 “十一五”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与存在的不足 “十一五”期间,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带动下,建材工业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发展战略,我国建材工业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在满足市场需求强劲增长的同时,全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工艺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等先进工艺技术比例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升,全行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节能减排成效显著,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逐年下降,二氧化硫及烟气粉尘排放量持续降低;循环经济积极推进,固体废弃物利用量逐年增长;对外合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一五”是建国以来我国建材工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也是发展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提高和经济效益最好的一个五年期。 (一)主要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保持较快增长。2010年水泥产量18.8亿吨,平板玻璃产量6.6亿重量箱,建筑陶瓷产量80.8亿平方米,卫生陶瓷产量1.6亿件,其产量年均增长分别为 11.7%、10.3%、 14.2%、21.3%。 2010年规模以上建材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万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9.5%;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 200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 44.2%。 (二)主要行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接近或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我国已全面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 一、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 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

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 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 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 (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 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 3、审核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 (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 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 (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 五、适用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材料(一式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3 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号:财综[2012]34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 2 页共 13 页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规划

附件1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 发展规划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十一五”墙体材料发展概况 (一)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步入“快车道”。|(一)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步入“快车道”。 }(二)政策支撑体系逐步完善。 (三)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 (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页岩)砖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五)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五)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六)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全面铺开。|(六)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全面铺开。 }(七)多角度、多形式创造墙材革新的舆论环境。|(七)多角度、多形式创造墙材革新的舆论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禁实”工作纵深推进缓慢。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不够合理。 (三)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法律体系支撑不够,监督执法力度小。|(三)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法律体系支撑不够,监督执法力度小。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使用技术发展滞后。|(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使用技术发展滞后。 }(五)多部门的协作、联动不够。 三、“十二五”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环境分析|三、“十二五”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环境分析 }(一)根据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新型墙体材料必然取代传统落后的实心粘土砖。|(一)根据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新型墙体材料必然取代传统落后的实心粘土砖。 }(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住宅产业化的推进为新型墙体材料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节能建筑的推广为保温隔热、复合型墙材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四)丰富的天然资源和大量工业固体废弃物为新型墙体材料提供了优良的基础条件。 四、“十二五”期间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原则 (三)总体目标|(三)总体目标 }五、“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主要工作|五、“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主要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禁实”“限粘”力度。|(一)进一步加大“禁实”“限粘”力度。 }(二)“调整优化、整治淘汰”提升整体水平。|(二)“调整优化、整治淘汰”提升整体水平。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发展思路及目标

托克逊县艾维尔沟新型建材产业园区 规划(草稿) 第一章规划综述 1.1 规划背景 托克逊县地处北疆、南疆、东疆三疆交汇之地,出入南北疆的唯一通道,同时,其资源丰富,是吐鲁番承接区内外高载能产业转移的重点基地和自治区重点能源供应基地。托克逊县艾维沟新型建材产业园旨在依托丰富的煤炭和石灰石资源,构建园区内完善的生态循环产业链,实现和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协同发展。因此,托克逊县艾维沟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在建设过程中,对于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既能够充分利用区域资源,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又符合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确保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托克逊县工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更好地服务和引导托克逊县艾维沟新型建材产业园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体现出工业园区清晰的功能定位、鲜明的产业特色、突出的循环特征、具体的配套项目,特研究编制《托克逊县艾维沟新型建材产业园发展规划》,对于科学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在新的发展环境和任务要求下持续、高效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托克逊县整体经济跨越发展意义重大。 1.2 规划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材产业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建材产业集中度,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产业集群方式,优化各种公共资源和产业要素资源配置,合理安排空间发展时序,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提高县域经济活力,形成有托克逊特色产业经济,把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建成技术装备水平先进、经济效益高、生态环境好,西部最具竞争力的新型建材园区。 1.3规划原则 1、符合国家、自治区建材产业政策 2、与托克逊县工业发展、土地、矿产资源、环保等各项具体规划衔接 3、符合托克逊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4、实现规划目标与市场预期需求相匹配 5、实现资源与市场的最优空间布局 6、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走新型建材工业道路 1.4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 (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规218号文)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 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 (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 (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实施建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今后视《目录》增补或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第七条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见附件1。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和征收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给予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

21世纪中国建筑材料的现状与发展

21世纪中国建筑材料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近年来,我省在建筑垃圾开发利用方面投入了相当大的资金,不少地区将建筑垃圾作为一种再生资源,对固体废弃物加以筛分、破碎后制成建筑垃圾砖或作为路基垫层及地基垫层,对不可利用的垃圾则堆成造景加以利用,其中,建筑垃圾砖取代了传统的粘土实心砖来作为砌体材料,这样不仅保护了土地资源,节约了能源,同时也将资源做到了最大合理化的利用,这是一种具有强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产品,是建筑业走上一条能够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经济模式。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开发更多的节能环保材料,像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声能水能等,通过这些能源来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给我们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能源材料节能环保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每天都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建筑材料方面。最突出的就是新型的建筑材料。我国的新型建材工业,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较为齐全的品种。随着许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居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我国的新型建材工业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新型建筑材料是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的建筑材料新品种,包括的品种和门类很多。从功能上分,有墙体材料、装饰材料、门窗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粘结和密封材料,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五金件、塑料件及各种辅助材料等。从材质上分,不但有天然材料,还有化学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等等。 新型建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节土、装饰等优良特性。采用新型建材不但使房屋功能大大改善,还可以使建筑物内外更具现代气息,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有的新型建材可以显著减轻建筑物自重,为推广轻型建筑结构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建筑施工技术现代化,大大加快了建房速度。快捷,方便,美观是新时代人们对住房的新要求。 1.研究内容 墙体材料在房屋建造材料中占了70%的比例,是房屋建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发展节能环保的墙体材料是重中之重的问题,而发展墙体材料一定要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紧密结合在一起,合理利用资源,大力开发新的资源,并且利用回收资源,开发新的墙体材料,变废为宝,为建设可持续发展道路做贡献。 传统的保温隔热材料是以提高气相空隙率,降低导热系数和传导系数。纤维类保温材料在使用环境中要使对流传热和辐射传热升高,必须要有较厚的覆层;而型材类无机保温材料要进行拼装施工,存在接缝多、有损美观、防水性差、使用寿命短等缺陷。如何改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新型保温材料的研究课题。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绥化市墙体材料改革“十二五”发展规划

绥化市墙体材料改革“十二五”发展规划 墙体材料革新作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承担着更为繁重的任务。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6号令)的精神,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墙材革新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墙改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坚持在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建筑功能、开发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初步形成了以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保温节能复合砌块、烧结页岩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为主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体系。 “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型墙材产量快速增长,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截止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6.05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38%,比2005年提高29个百分点。累计节约土地2625亩、节约生产能耗折标煤9.8万吨、利用废渣126万吨,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31条,新型墙材建筑面积313万平方米。 虽然“十一五”期间我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分布不合理。个别县(市)甚至没有新墙材企业。产品结构严重不合理,填充砌块过剩。承重产品缺口过大,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对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不够,生产和应用脱节等问题。 这些问题有待于“十二五”期间认真对待,逐步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期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面临的形势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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