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价费[2008]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8.01.09【实施日期】200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8〕18号 2008年1月9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8]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8]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b84c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89.png)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卫办疾控〔2008〕21号)无锡、苏州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卫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太湖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及时监测预警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我厅组织制定了《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太湖水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卫生部门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太湖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及时监测预警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防控太湖蓝藻暴发确保安全度夏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开展以太湖水为水源的生活饮用水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为防控太湖蓝藻暴发提供及时、准确的水质信息,保障太湖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测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太湖水为主要水源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无锡新区和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苏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第一章总论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淮河“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编制依据(一)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国家规划)。
(二)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三)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
(四)《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1010年)》。
(五)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
(六)《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二、编制原则(一)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改善重点断面水质为主要目标,突出抓好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染治理。
继续开展农业面源、生态修复、截污导流等治污工作。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立足于通过环保措施,优化该区域经济结构,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结构调整等途径,加强源头控制。
(三)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依靠各地政府,同时强化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督促指导,形成联动机制。
三、计划期限与指标(一)期限。
基准年:2005年。
计划期限:2006-2010年。
(二)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2 —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3 —共印150份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苏水资[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水资〔2008〕9号)各市水利(务)局:现将《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2008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任务。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继续完善和落实现有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重点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费征管、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
一、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逐项落实涉及水利部门的职责。
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和报批;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全面清查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章建设项目,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加大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旬测工作,依法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不断深化水功能区管理。
完成《江苏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报批,逐级分解落实至每个水功能区,突出重点水功能区的纳污总量控制和综合整治。
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完善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完成市、县级水功能区划和纳污能力核定工作。
继续按月开展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并发布水质通报。
切实加强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按照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配合完成我省实施方案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抓紧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苏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太湖办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省级统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切块地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市、县(市)及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太湖办会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苏府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2008年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巩固三年来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果,全面落实《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饮用水安全,防止因蓝藻暴发而影响我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确保不发生蓝藻大面积暴发导致水质黑臭,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水利和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环保局和水利(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工作方案,听取各地情况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统一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监察局、环保局、水利(水务)局相关处室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工作,调度、汇总、编发并上报各地整治情况简报,组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各地整治情况的抽查、互查和督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苏政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9〕36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45号)要求,省政府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太湖是苏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摇篮,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紧迫任务,是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共同建设美好江苏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太湖治理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江苏把太湖治理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努力让这颗“江南明珠”重现碧波美景。
温家宝总理多次亲临太湖检查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不断加大太湖水污染防治力度。
省各有关部门、沿湖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做了大量扎实深入的工作,推进太湖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太湖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太湖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确保到2012年太湖水质有所改善,湖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力争到2020年太湖水质明显好转,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改善,恢复山青水美的自然风貌,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
,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一
(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新)(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四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苏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减量替代(以下简称减量替代)工作。
第三条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减量替代工作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依法实施的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减量替代方案实施审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减量替代,指的是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内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点水污染物为总氮、总磷。
第六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权限,实行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方案(以下简称减量替代方案)分级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苏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78号)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和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一、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主任:李学勇省委副书记、省长副主任:李云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莉新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副省长成员:季建业南京市市长朱克江无锡市代市长王伟成常州市市长阎立苏州市市长刘捍东镇江市市长王奇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徐一平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陆志鹏省政府副秘书长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震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解畅省监察厅厅长潘永和省财政厅厅长夏鸣省国土资源厅厅长陈蒙蒙省环保厅厅长周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游庆仲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沛良省农委主任吕振霖省水利厅厅长郭兴华省卫生厅厅长赵耿毅省审计厅厅长曹苏民省科技厅副厅长朱铁军省太湖办主任佘义和省工商局局长靳道强省质监局局长王咏红省旅游局局长唐庆宁省海洋渔业局局长周卫国省物价局局长夏春胜省林业局局长翟武全省气象局局长孙如林省法制办主任谢润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主任郑焱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杨桂山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高吉喜环境保护部南京环科所所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太湖办,朱铁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鸣副省长成员:陆志鹏省政府副秘书长谢润盛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应急办主任史振华省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主任陈蒙蒙省环保厅厅长周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吕振霖省水利厅厅长朱铁军省太湖办主任刘德海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张乐夫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柏仇勇省环保厅副厅长王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XXX勇省农委副主任陶长生省水利厅副厅长陆桂华省水利厅副厅长胡晓抒省卫生厅副厅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沈毅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张利民省太湖办副主任濮梅娟省气象局副局长杨桂山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太湖办,朱铁军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翔、陶长生、柏仇勇、张利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史振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九五”开始,太湖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整治的“三河三湖”之一。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和我省太湖流域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蓝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今年太湖蓝藻提前暴发,导致无锡市区供水危机,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省委、省政府和沿湖地区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得力措施,使问题得到了化解。
但是这一事件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滞后于经济增长,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不够完善和落实,监测手段滞后,监管力量薄弱,“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太湖治污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最严密的监控体系。
现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太”、“铁腕治太”、“科学治太”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对《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严格治污标准、增强治污手段、加强环境监控、强化治污责任,为太湖水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十分必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苏政办发[2013]196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6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江苏省太湖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太湖治理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和标志性工程,是苏南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督查与考核工作,提高太湖治理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太湖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第三条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是太湖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太湖办)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全省太湖治理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太湖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太湖治理工作实施督查考核,设立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处室)履行太湖治理督查考核职责,并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苏政办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的意见(省农林厅2008年12月)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加剧农村生态环境和河流湖泊水体的污染,而且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根据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太湖水污染治理是江苏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太湖水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去年以来,我省围绕“两个确保”目标,扎实推进各项治理措施,治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总体看太湖治理工作依然艰巨。
目前,由于太湖地区大多数村庄分散,生活污水难以集中收集处理,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COD和氮磷等营养物质直接排入沟渠、河道、池塘,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
农村生活污水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有效治理,治太工作目标将难以顺利完成。
当前,在加快太湖流域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着力推进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对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流域内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协同推进,明确责任,全面完成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326d17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88.png)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扎实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太湖流域河网密布,水系复杂,入湖河流普遍跨不同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入湖河流的综合整治。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5条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分别由省政府领导、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有关厅局负责同志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地方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河长”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太湖主要入湖河流省级层面“河长”名单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太湖主要入湖河流省级层面“河长”名单望虞河罗志军省长漕桥河赵克志常务副省长武进港黄莉新副省长社渎港史和平副省长太滆运河毛伟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梁溪河张吉生省经贸委主任直湖港吕振霖省水利厅厅长陈东港周岚省建设厅厅长乌溪港吴沛良省农林厅厅长太滆南运河张敬华省环保厅厅长大浦港齐乃昌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洪巷港陆桂华省水利厅副厅长大港河王翔省建设厅副厅长小溪港XXX勇省农林厅副厅长官渎港秦亚东省环保厅副厅长——结束——。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
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8.04.14
•【字号】苏环然[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要点》的通知
(苏环然〔2008〕10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和我厅2008年工作总体安排,制定《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2008年全省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点
2008年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以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民身边的环境问题;推进以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生态安全;推进以生态市为重点的
良好生态系列创建,切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8]8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2【实施日期】2008.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5号2008年8月22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经贸委二〇〇八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太湖流域工业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
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提高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工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地域范围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地区。
行业范围包括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一)2008年目标任务: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其中,化工行业方面,年底前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确保完成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对前期保留未关闭企业开展复查和对标整改;研究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改计划,开展对标整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
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正>苏政办发[2008]24号2008年4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8页(P22-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苏北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10项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12年度支持苏北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J], ;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
要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J], ;
5.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8]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21
【实施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08〕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印发《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是太湖水污染治理非常关键的一年,太湖流域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治
理措施,确保实现年度治理目标,使太湖湖体、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富营养化水平下降。
53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提高10%以上,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5%左右;总氮、总磷入湖量与上年相比不增加;COD排放量削减4%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蓝藻暴发导致的水质黑臭。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2008年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
一、全面启动应急机制
1.加大调水引流。
在满足防洪安全和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商请水利部太湖局通过望虞河常熟枢纽满负荷抽引长江水,同时严格控制望虞河东岸用水量,全力以赴实施“引江济太”。
同时开启梅梁湖泵站向大运河泄流,加快贡湖、梅梁湖水体流动。
有条件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增加水量。
(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2.强化应急监测。
完善监测制度,增加监测频次,在市、县交界断面安装在线监测仪,对太湖湖体、饮用水水源地、调水通道及主要出入湖河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
建立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平台,尽快对环保、水利、气象、建设、卫生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以科学判断蓝藻暴发变化趋势,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3.抓紧捞藻除藻各项准备。
在蓝藻暴发高峰期,按照“打捞、拦截、稀释、沉淀”的思路,全力组织打捞蓝藻,努力做到“日产日清”。
无锡市新购置的打捞船5月15日前要全部到位。
对饮用水水源地扩大蓝藻隔离范围,采取措施对蓝藻暴发区进行稀释,必要时运用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沉淀,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局、省
科技厅)
4.提高应急供水能力。
落实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加快实施南泉水厂取水口延伸工程,确保在5月底前全面建成。
抓紧实施《苏锡常镇地区区域联网安全供水方案》,尽快建成9处联网供水通道工程。
抓紧锡澄水厂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在年底前再新增日供水能力40万吨。
(省建设厅)
5.全力做好自来水应急处理工作。
在取水口全面安装原水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加强动态监测,做到快速反应,赢得时间,争取主动。
完善自来水厂应急投加药剂设备,加强自来水净化处理,保证出水水质。
(省建设厅)
6.坚持铁腕治污。
强化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从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加强工业点源治理,组织力量对太湖沿岸所有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检查,将重点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应急期间对沿湖和调水沿线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必要时实施停产。
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能完成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和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
7.加强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
切实做好主要入湖河流和行政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行行政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管理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对重点入湖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把限期改善水质的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干部。
必要时对污染严重的主要入湖河流口门实施关闭。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厅)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8.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年底前将太湖流域五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该地区工业产值比重提高到32﹪;服务业增加值增速16﹪。
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产业体系。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抓好6个国家级和49家省级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完成26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贸委、省科技厅)
9.1月1日起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以及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实施《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一级排放标准。
由省环保厅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稳定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
(省环保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10.加强区域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划定的“清水廊道”地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水利厅)
11.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
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的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通过老企业等量减排予以平衡,实施“减一增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12.全面完成太湖地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全部关闭列入淘汰计划的小化工生产企业,年内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
淘汰所有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造纸落后生产能力65万吨,水泥289万吨。
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能力的地区,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13.对淘汰企业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实行与新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