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1、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

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学位课程及考试

第十条学士学位: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及毕业论文,考试或考察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

1、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3-4门。

3、学位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有一门考试不及格,半年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或有两门考试不及格,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

1、申请人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课及专业课至少两门,[3]外国语。

3、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以闭卷笔试为主。

4、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一门不及格,不能补考,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学士论文:

一般以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报告(含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等)代替。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题目确定后应在教研室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完成全部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见解,基本论点及结论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二万字左右。摘要为300-500字。外语专业的论文约为十二万字

符,摘要约2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2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论文的全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3、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及社

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同时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四万字左右,中文摘要为500字,英文摘要为3000-4000字符。

打印论文(含摘要)3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六条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要求用学位办公室统一发的封面和稿纸。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统计处理可靠。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标题下面要求注明论文类型(即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用于生产、其他)和论文主题词3-5个。

第六章申请学位程序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2、申请表经导师、教研室及系(所)有关领导适合签字后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部门审查是

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及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3、学位办公室凭答辩申请表发给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由研究生填写自我介绍(—)和

(二),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教研室填写学问课成绩和推荐答辩意见。第十八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位论文:

1、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用于论文送审及答辩。(1)硕士论文(含摘要)8份及摘要若干

份,(2)博士论文12份(含摘要)及摘要若干份。

2、交学位办公室,用于上报国家情报资料库、校档案室、图书馆。硕士论文(含摘要)4

份论文手稿1份,另附中文及英文摘要各1份。

第十九条论文评审:

1硕士论文请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2、博士论文答辩前三个月,由系(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评议。论文应请三位教授(或相当职称)评阅,其中应有1-2位校外专家。

3、学位论文应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内早已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论文及评阅书密封传递,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办,研究生及导师均不得介入论文评阅工作。

4、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可参考下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并填写论文评阅书(材料二)

(1)、论文选题的指导思想及研究目的是否正确;

(2)论文的观点及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论文的见解和创造性如何;

(4)研究成果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如何;

(5)论文的主要优缺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的逻辑与技巧;

(6)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5、论文评阅书若有一份是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评阅人,若有两份是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并且审查合格,由系(所)组织论文答辩。

2、我校培养的研究生,毕业答辩与学位答辩合并一次进行,若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者,可先进行毕业答辩,论文修改合格,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3-5名

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4-6名,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

4、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

应占半数以上,校外专家应有2-3人。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6-8人,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担任。

5、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

6、硕士及博士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通过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

除外)。

7、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位分委员会派人到会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及论文工作等情况;

(4)研究生介绍论文主要内容(不得超过一小时);

(5)答辩委员会及到会者提问(休会20分钟由研究生准备,也可不休会),研究生回答问题;

(6)休会,答辩委员会另举行会议,宣读论文批阅书、评议论文质量及答辩水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同意毕业及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及学习情况;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决议字数不得超过530字(决议需输入软盘,超过次数无法输入)。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8、论文答辩应作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要求录音。答辩记录这里后填入决议书(材

料之三)。答辩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

9、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硕士一年,博士两年)

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位审批及授予:

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例材料(一式各两份)交到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1)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

(2)论文批阅书(材料之二)

(3)答辩记录及决议书(材料之三);

(4)答辩表决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认评审,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者,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3、经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上述申请学位材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表决表等应于每年12

月20日或6月20日前交到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分委员会主席汇报初评情况后,进行最后评定,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作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博士学位证书应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颁发。

5、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起。博士生中英文论文摘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要求,输入软盘,报送研究生部学位办。授予学位办人员的有关情况,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输入软盘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对国内外成绩卓著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校培养的研究生若因课程学习或论文水平问题,毕业时未获得学位,以后申请学位均按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本细则规定及“云南大学关于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育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予复议并撤消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学位委员会1991年1月17日讨论修改通过,原“细则”作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 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 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 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 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 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 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 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 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 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 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 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 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 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 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 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 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 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 士学位授予仪式。 第二十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签发,学校校长颁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 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 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 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 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知识分享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引言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 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 (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 1. 学位申请: (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 (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 (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 (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 1. 学位授予的要求: (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考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 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 1. 学位授予的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 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1. 学位授予的条件 (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 (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 1. 学位申请 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 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 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 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水平 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当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学术水平要求。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 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序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大学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大学外国留学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大学学位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安排 第三条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三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 学年第二学期第18教学周(6月); 学年第一学期第4教学周(9月); 学年第一学期最后1个教学周(1月)。 第四条审查学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一周举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两周举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审查流程

第五条学士学位申请流程 1、确认学位申请资格; 2、核对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3、审核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 整个申请流程需用时8周,流程开始时间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倒推计算。 第六条学院负责完成各类本科生预毕业检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将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名单添加到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未通过预毕业检查的本科生将不得参加本次学位申请。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应按要求及时登录学位信息采集系统核对并完善个人学位基本信息,打印系统生成的学位申请表,签字后交学院存档。学院应及时完成学位基本信息审核工作。 第八条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范围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对应部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形成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形式审查。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学术型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本条例为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专业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单列。 第三条凡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五条课程学习、学分及培养环节 1.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完成其所在学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培养环节要求。 2.硕士研究生课程选修、学分管理以及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

法》执行。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体现出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或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4.论文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5.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 6.学位论文要数据可靠,结论科学,语言精炼,图表清晰,文献丰富,格式规范(应符合《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论文字数原则上在3万字以上。 7.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并署名作者单位为“大学”。 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按规定学制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辩者,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经导师、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论文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审阅同意后,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 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三个月前,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四)结业生、肄业生; (五)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到期解除,且未再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三)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学金的; (四)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以上(含3.4)的; (五)在校定D类核心期刊以第一署名人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的; (六)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相关成果公开发表的; (七)代表学校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学术创新、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学位类型 云南大学学位种类分为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硕士三大类。其中,博士学位分为博士学术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分为硕士学术 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三、学位授予条件 1.学位授权单位按照本行业学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具体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2.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制定能够反映国家和行业最新发展动态 的学科方向、专业领域、学科门类、学科代码等学位申请条件。 3.外国学历认证中心应当依据政策和标准进行工作,对境内 学历外语水平审核等负责验证的工作。 四、学位授予程序 根据管理规程的规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程序步骤如下: 1.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资格、申请时间、科目考试、学位论文质量等进行认真审核。

2.学位授权委员会开始审核过程,由各专业代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审核委员会,分别对申报状况、业务能力、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和讨论。 3.决策审核委员会对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查是否满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条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五、学位授予证书 学位授予权可根据《学位授权委员会章程》,决定是否授权授予学位。确认授予学位的人员,由学位授予权签发学位证书。 六、附则 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申请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学位授权单位应当撤销其申请资格,并记录在案。若涉及到学科一级和行业类别等重大情况,也可公示撤销学位的事实及处理结果。 七、总结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高的规范性与严谨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流程设计。这种规定与流程设计增加了云南大学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大学学术环境的发展,提升了学位授予权的权威性。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各专业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按本办法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贯彻落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在65分以上;自2022级入学的学生开始,要求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经查属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四)因考试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五)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因不符合第四条第(三)项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参加各类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论文(设计); (四)在其它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 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五)对于己经授予的学位,发现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必修课程(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GPA)大于或等于2.O(GPA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

关规定执行); (四)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结业重修后),必修课(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考试)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O的(不包含2.0); (二)毕业时经审核不符合毕业条件而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毕业实习中发生过重大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四)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的(需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以供审查); (二)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生)应征入伍的(需向学校提供入伍通知书以供审查); (三)因第四条第1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时(不含结业 生)参加国家或省公务员考试而被录用的(需向学校 提供录用通知以供审查); (四)因第四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

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二)文史类、民族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及各专业藏汉、蒙汉双语方向学生在我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泄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i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泄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 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左,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左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 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泄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左委员会做好学位评泄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泄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 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划单经校学位评泄委员会批准,报省教弃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左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泄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拿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圧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划单并报省教冇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冬单; 6、审批博七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划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左;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泄;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英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左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讣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左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泄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需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统单; 5、提岀博七学位课程考试范用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岀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

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学位委员会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授权审核,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开展授权审核,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 (二)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分别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授予专业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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