蓼小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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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班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蓼小法庭就由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起诉的被告人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事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安然到庭,(法警押解被告人安然到庭后,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被告人安然:我叫安然,2004年8月12日出生于蓼泉镇湾子村,汉族,现在六年级1班就读。

审判长:你曾经受到过什么处罚?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被告人安: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安然:2016年9月17日。

审判长: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的起诉,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今天开庭。依法公开审理安然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上网一案。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庭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濮文慧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马梦虓)担任本庭记录。检察员(刘梦婷)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内容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及其辩护人,考虑一下,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安然: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2016)蓼小诉字11号

被告人安然,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蓼泉镇湾子村人,汉族,现在蓼泉镇中心小学六年级1班就读。本案由临泽县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法庭接待庭

于9月5日,经孟君同学举报而受理,侦查终结后,于 2016年9月12日向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提起公诉。经依法查明,2016年9月3日和4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不在家,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让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错误时,他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恶语相向,用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然的供述。

2.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3.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4.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触犯了《小学生守则》第2条、第9条,《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第5条之规定。应当适用《蓼泉镇中心小学班级管理规定》第5条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警告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

检察员:刘梦婷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人安然:听明白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安然:一致。

审判长:你现在是否需要再作修改陈述?

被告人安然: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寻问。

公诉人:被告,希望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被告人安然:知道了。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去网吧的?

被告人安然:9月3日下午2:00多。

公诉人:玩到什么时候回家的?

被告人安然:晚上11:00。

公诉人:去网吧干什么?

被告人安然:先查了一会儿资料,查完后又玩了一会游戏。

公诉人:既然查完资料了,为什么第二天又去了?

被告人安然:觉得玩游戏很刺激,很有趣。

公诉人:第二次去网吧,玩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安然:大约是9月4日下午2:00到晚上11:00 。

公诉人:为什么总在这段时间去?

被告人安然:因为这两天父母的上班时间是下午2:00至晚上12:00,我在这段时间去网吧,父母就不会知道了。

公诉人:当同学好心劝你跟老师承认错误,你是怎样做的?

被告人安然:我害怕同学去告诉老师,就拽着他的衣领吓唬他,要他不要去告老师。公诉人:当时你还把同学推倒了,导致同学的脚扭伤。是这样吗?

被告人安然:是的。

公诉人:为什么拒绝跟老师认错?

被告人安然:我是花自己的压岁钱去网吧的,也没干什么坏事,所以感觉没什么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安然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安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

辩护人:被告人安然,你家里有电脑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

辩护人:你去网吧那里所为何事?

被告人安然:因为老师布置了一个研究性学习的作业,我要查一查有关“北京十六景”的资料。因家里没有电脑,所以就去了网吧。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

被告人安然:不知道。

辩护人:你与孟君同学以前有矛盾吗?

被告人安然:没有矛盾。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把他的脚扭伤?

被告人安然:我只是想吓唬吓唬他,让他不要告老师。没想到把他的脚扭伤了,我感到很后悔,很对不起他。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在举证时请说明所举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要求出示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询问笔录

时间:2009年9 月4 日9:30至10:00

地点: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

询问人:刘梦婷

被询问人:安然同学母亲贺小云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阿姨您好!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您询问有关安然同学的一些事情,恳请您如实回答。

答:我知道了。

问:您与安然同学是什么关系?

答:我是他妈妈。

问:安然同学去网吧,并把劝说他的同学的脚扭伤的事您知道吗?

答:知道。

问:请您将事情经过详细讲讲。

答:一开始我并不知情,学校告知后,我对安然进行了讯问。他承认了自己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的事,他还把孟君同学的脚部扭伤。我狠狠地批评了他,安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跟我一起去看望了孟君同学,向他及他的父母做了真诚的道歉。

安然母亲(签字):贺小云

2016年9 月5日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询问笔录

时间:2016年9月5日2:20至3:50

地点:蓼泉镇派出所

询问人:杨静

被询问人:汤自强,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蓼泉镇双泉村居民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蓼泉镇派出所民警,现向你询问有关事情,希望你如实回答,否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答:我知道了。

问:照片上的小学生你认识吗?

答:认识,他叫安然,我们是一个村的。

问:你把他来网吧的有关的情况详细地讲讲。

答:这个小同学去了两次,下午2:00多去的,晚上10:多回去的。

问:你知道不知道网吧不可接待未成年人?

答:知道。

问:你明知故犯,按照有关规定,处以“停业整顿”的惩罚。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要求出示君同学的证言笔录,展示治疗单据等。

审判长:本庭准许。

公诉人:询问笔录

时间:2016年9 月5日9:30至10:00

地点: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

询问人:刘梦婷

被询问人:孟君

兹将询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我们是学校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的工作人员,现向你询问一些事情,请你如实回答。

答:我知道了。

问:你认识安然同学吗?

答:认识,我同学。

问:您是怎么知道安然同学去网吧的?

答:我俩同一个村的,星期天下午我和表哥去书店的路上,发现安然同学进入了网吧。问:听说你的脚还扭伤了,请将事情经过详细地讲讲。

答:我是班干部,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网吧。我就在第二天课间操时间主动劝说安然同学,要他主动找老师承认错误,他不但不听我的劝告,还拽着我的衣领威胁我,并且把我推倒,我的脚就扭伤了。

问:去治疗了吗?

答: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拿了药。

问:严重吗?

答:不算太严重。

问:共花了多少钱?

答:二百多元。

孟君(签字):

2016年9 月 4 日

出示孟君同学诊断病例及药费单据。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被告人安然: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章程》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我们受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泉镇中心小学调查庭指派,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今天的被告人安然私自去网吧并把同学的脚扭伤一案,支持公诉。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进一步揭露错误及其危害性,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性,现作如下公诉发言:

一、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依法应追究其责任。《小学生守则》第2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第9条规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2条规定: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第5条规定:不骂人,不打架。第20条规定: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当庭供述了案情事实,体现了其错误的主观故意性及行为的客观性。被告人的母亲、网吧老板、被伤同学孟君的证人证言、被伤同学的治疗单据等证据,证实了本案被告人犯错的客观事实,因此,被告人安然犯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小学生进网吧的危害性以及本案应吸取的教训。

在社会经济、科技发达的今天,“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是网络病症问题。学生长期泡吧视力下降,过度疲劳,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二是不健康网点问题。一些渲染色情、暴利、邪教或反动的网站,已毒害了一批青少年,几乎让众人“谈网色变”。

三是荒废学业问题。迷恋网吧对青少年学生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

习生活。

四是诱发青少年犯罪问题。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钱,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因查资料而进入网吧,接触到网络游戏,有了第一次,很快有了第二次。如果未及早发现,相信就会出现第三次、第四次……后果将不堪设想!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适用《蓼泉镇中心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念被告人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安然处以警告、全校公开检讨、给受伤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处罚。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发言暂到此。

审判长: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请被告人安自行辩护。

被告人安然:我是因为查资料才进入网吧的,以前也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的规定。我对不起我的父母、老师和好心帮助我的同学。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庭能对我宽大处理。请我的律师继续为我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安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安然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指控安然的行为已触犯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无异议。但辩护人也注意到了以下事实:

一、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于公诉人所指出的网络危害性,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正确地使用网络,同样可以给予青少年积极影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了“五要五不”,即: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做到这“五要五不”,至少有如下四点好处:一是可以开阔青少年视野,帮助了解更多的未知领域。二是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促进青少年的学业。比如可以用互联网学英语、看“百家讲坛”等。三是互联网信息量大、交流速度快,青少年可以通过它寻求到需要寻求的大量知识,这进一步拓展了当今青少年教育的空间。四是可以借助虚拟空间,广泛展开对外交流等。由此可见,网络要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使用它的人能够明辨是非,具有良好的习惯;如果使用它的人是非观念差,网络就会发挥消极作用。我的当事人家中没有电脑,他又不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恳请法庭对这一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认知、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感后悔不已,并且主动与父母一起去看望受伤的同学。望合议庭考虑到这一情节,对安然减轻处罚。

综上,安然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犯错后能悔罪改认错,且为初犯,后果不,请求合议庭对安然减轻处罚。

辩护人:李丹阳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宣读答辩词。

答辩词

针对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

1.虽然被告人安然是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查资料才误入歧途的,但作为六年级的学

生,是应该知道“未成年人不能私自进入网吧”这一规定的,这正说明了他纪律意识淡薄。

2.虽然被告人安然是初次进网吧,但是他有意躲避家长,而且马上就被网络游戏迷住了,如果不给他狠狠地教育批评,恐怕网络这把“双刃剑”只会在他的手中发挥消极作用吧!

因此,被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安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不成立的。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被告人安然,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错误有无及轻重,对错误的认识及处罚方面的要求,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安然: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谢谢给我这个陈述的机会。通过刚才的开庭审理,我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我也明白了“小学生不能进入网吧”的规定。我瞒着家长私自外出,是我辜负了爸爸、妈妈对我的期望。我还要向孟君同学真诚的道歉,感谢你的及时制止,否则我迷恋上网络游戏,会把自己的前程毁掉的。也会给社家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我一定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请求法庭对我宽大处理。

最后我还要对那些想去网吧和迷恋网络游戏的人说,快别干了,网络游戏就像吸毒,沾了就上瘾,千万别去网吧了!

被告人:安然

审判长:休庭5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宣判书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被告人安然私自去网吧并致同学脚部扭伤一案,由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蓼小调查庭于2016年9月12 日向本庭提起公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的行为违反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应当《蓼泉镇中心小学班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即星期六,被告人安然趁家长上班之际,私自去网吧,两次共计十几个小时。当同学发现,非但不顾同学的善意劝告,还武力威胁同学不要告诉老师,并导致同学脚部轻微扭伤。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安然的供述,被告人安然父母的证言笔录,网吧老板的证言笔录和受伤同学的证言笔录、医院诊断结果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然所犯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依据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后果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安然法制意识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误入网吧,多亏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被告人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行为规范意识,认真悔过自新。据此,本院基于以上条款,依照蓼泉镇中心小学《少年维权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责令安然同学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并写出决心书改正自已的不良行为。

2.利用班队会时间,向本班同学公开检讨,并全校通报。

3.责令安然同学向孟君同学道歉,并赔偿孟君同学的药费共计人民币212.00元。

如不服以上判决可以在三日内向学校“少年维权中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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