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比制剂的选择

参比制剂的选择

参比制剂的选择

整个一致性评价流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为仿制药确定一个质量和疗效的参照物,即参比制剂。

在食药监总局已发布的公告中,对于参比制剂的选择实行“四步走”,即:首选在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第二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第三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实在无法找到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详见下一节)。

上述“四步走”的参比制剂选择原则出台以后,各方就其实施和操作提出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1)我国没有制订一目了然的参比制剂目录或《橙皮书》来指导参比制剂的选择;(2)许多原研药在国外均已退市,很难论证相应的地产化参比制剂与原研药一致;(3)由于我国药企普遍研发能力偏弱、原研药数量较少,参比制剂申报备案不足;(4)我国存在大量改变规格、剂型、盐基的仿制药,可能根本无法找到相应的参比制剂等等。针对于此,食药监总局近期又制订了一份指导意见以积极应对参比制剂选择的问题,在目前已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注意到:若无法找到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可以选择国际公认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虽然“国际公认”的概念依然模糊,不清楚具体的衡量标准)。同

时上述意见还给出了因地制宜,特别对改变规格、剂型、盐基的仿制药的参比制剂选择的指导性意见,并明确有进出口资质的第三方贸易公司可以提供参比制剂采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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