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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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逐级上报至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二、事故调查制度1.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深入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加重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事故信息公开制度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重大事故,应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事故警示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题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事故处理督查制度1.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督查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确保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九、事故善后处理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善后处理。

2. 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4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2)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

二、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意义(1)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气。

(3)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1 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BSZ09059)、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安全履职,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2.1 区域范围。

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及其延伸分支机构。

2.2 事故范围。

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任何人员(含协力工)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3 问责范围。

包括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3 问责原则3.1 有责问责。

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综合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负责人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警部门或公司安全保卫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责任认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问责。

3.2 分类问责。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3.3 分级问责。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进行问责,其他各类人员由公司实施问责。

3.4 从重问责。

涉及多项问责的,从重问责,不重复问责。

3.5 违法必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问责方式。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岗位聘用(含调离工作岗位、内部待岗、停职、降职或低聘、免职或解聘等)、转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惩处。

5 问责标准5.1 集团公司直管的公司领导人员的问责标准,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BSZ09059)中有关规定。

5.2 对公司其他各类人员的问责标准5.2.1 对班组长及以上人员的问责标准5.2.1.1 发生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人或2人轻伤,给予事故责任班组长警告、作业长记过惩处;5.2.1.2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重伤,给予事故责任班组长免职、作业长记大过、分厂长记过惩处;5.2.1.3 发生一般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或1人工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班组长、作业长免职惩处、分厂长降职惩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分管职责范围副职记过惩处;5.2.1.4 发生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2人以上工亡,或年度累计2人工亡,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分管职责范围副职记大过或降职惩处;5.2.1.5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分管职责范围副职免职及以上惩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责任分工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全体员工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他们应该确保公司的安全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提供充分的投入和资源。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工作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直接管理员工负有责任,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妥善处理和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七条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及时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八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责。

对责任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第九条安全责任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应定期进行。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2)一、背景及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二、责任追究对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问责范围和程序1. 事故责任的界定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事故责任。

2. 问责程序(1)责任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责任人员的职位和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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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内容摘要】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

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 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

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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