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社会科学论文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析

张健

摘要: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建立的,虽然近20年来经历了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没有改变。本文对现行的地方税体系在税权配置、主体税种、地方税制、地方税征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地方税;分税制;问题

一、税权配置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行使职能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因此,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种的税法均由中央政府制定及颁布(已停征屠宰税、筵席税等个别税种的部分权力除外)。除海南省和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及深圳特区被授予可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外,其余各省、市均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只能在中央制定的税收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地方税收条例、规定。这些条例、规定散见于各地、各类通知、规定中,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体现了中央统揽全局的要求,对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税收立法权的过度集中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在事权的客观需求下,地方出现越权行为,扰乱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秩序;第二,制约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或因无法可立,无法可依,失去本地域独有或零散的税源。

2.税收管理权划分不合理

现行地方税体系中税收管理权划分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组织以及政府职能的实现。目前,税收管理分设国、地税两套机构,对于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调动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方面的弊端也很突出。两部门之间因为平台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机构不对称等原因,使得部门之间难以实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例如,对“共管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由国税部门征收,而税款的征收是由地税部门负责,信息不对称和共享不及时,使得地税部门对此类税收的征收、检查难度大、效率低。

二、税制体系不合理,不利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

1.税收结构不合理,主体税种单一从2008—2009 年湖北省统计数据看,在当前地方税体系中,营业税所占比重长期保持在50%左右。营业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十分明显,且收入规模比较稳定。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作为地方税的营业税将逐步由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取代,在不考虑增值税扣除、改革前后假定税收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意味着地方税收收入将减少37.5%①,如将“营改增”的整体减税要求和抵扣计算入内,这一比例将更大。

地方税主体税种单一,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所带来的地方税税收收入的锐减,会加剧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张。在地方事权不变的情况下,无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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