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第18卷 第5期2005年10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han U niversit y of T echnolog y (So 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18 N o.5Octo ber 2005

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王薇丹,孙 晋,罗新铭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收稿日期:2005 07 21

作者简介:王薇丹(1977-),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生;

孙 晋(1972-),男,安徽省金寨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生。

摘要: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如实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5)05-0731-05

2002年我国对 保险法 所进行的修改,主要是在于保险业法部分,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较少。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告知义务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等有别于财产保险的种种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理应更为严谨,且在相关方面应有别于财产保险中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告知义务之法理依据

告知,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告知并非保险契约的一部分,但可以诱致保险契约的订立。告知本身并不使人受到契约成立后可能发生事项的约束;如受此约束,则成为他方同意签订契约的一项承诺或条件而非告知。?[1](P98)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学术界关于告知义务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诚信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实,据实告知保险人。其二,合意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等的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其三,担保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故投保人所为不实告知所产生的瑕疵,自应负责。其四,技术说。又称危险测定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制度,是保险技术上所必需的。从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所规定的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来

看,我国也采用这一学说。[2](P57)

其五,射悻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悻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以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

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3](P83)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仍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技术说并不可取。理由如下:第一,保险法

与其他法律不同特征之一为其特定的技术性,这是因为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因此在保

险经营技术上有特定的要求,体现在保险法中一般都有关于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赔款计算、保险事故损失计算等规定,这一技术性特征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义务的根据所在,而仅体现保险公司经营上有技术性的要求,体现在立法上要对相关技术性的规定予以相应规制。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保险当事人意识自治达成的合意,如实告知义务是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性质上为先合同义务,合同成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其基本法理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之履行

(一)履行主体

告知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之前有一个问题是违反告知义务的主体问题。违反告知义务的主体即是负有告知义务的主体。从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应为投保人,然而关于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立法例对告知义务的承担者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投保人主义。采此例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二是区别对待。日本商法根据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做出不同规定,在损失保险中,仅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三是有的国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如韩国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即是如此。

对此,我国学者之间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是否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学说上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保险法上无明文规定即不应扩张解释及于被保险人。[4](P67)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被保险人也应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最为了解,在人身保险中,对自己身体状况了解更为透彻;第二,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权益一致原则被保险人应负如实告知义务;第三,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分离时,如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此时如果保险人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则对保险人来说显失公平。[5](P121)

笔者认为,规定被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更符合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原因有两点:首先,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财产保险中,投保人通常即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财产标的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对标的物了解。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除可为自己投保外,还可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及与投保人有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因此在为他人之利益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最为了解。其次,在我国保险实务中,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承认如实履行保险人对其所询问事项做出如实告知。各保险公司的这一惯常做法早已超越我国现有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因而在 保险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与为他人利益而投保时,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列入条款。

(二)履行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人承保与否及费率厘定等规定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但是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或费率如何厘定及实现等,我国保险法和相关的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都设计出本公司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问询表,以便于操作,同时方便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及保险人如实掌握被保险人生命健康状况。显然在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内容与途径上理论与实务相脱离,势必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因此在学理上探讨人身保险合同中履行告知义务应包含的内容即列举出告知重要事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有学者借鉴外国判例经验,针对人身保险标的的特点,结合我国人身保险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事项内容大致有下列几项。[5](P463)

1.被保险人的以往病历及目前的病症。被保险人在订约时患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决定保险费率高低的病症的,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具体哪些病症属于应告知保险人的病症,通观各国保险立法都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都指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症、高血压症,心脏病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疾病不认为会影响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正确估计,故不需要告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特别治疗或需花较大医药费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虽不知其病

#

732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 第18卷

名,也应在保险前做体检时告知检查医师,如不经体检应将其症状在书面上说明以供保险人对危险估计参考,否则应认为违反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的近亲属、配偶的健康情况。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患有遗传重大疾病或近亲属配偶患有传染病,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健康,构成与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估计有关的重大事项。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询问这些事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据实告知的义务;如隐匿或告知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至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配偶死亡年龄及死因虽与被保险人健康陈述有关,但不认为系属重大事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3.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直接影响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估计有密切关系,故年龄被大多数国家保险法列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大事项。我国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即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高年龄限度的,保险人固然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订约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尚未达到规定年龄的最低限度,保险合同的效力又当如何?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地区 保险法第122条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己超过保险人所定保险年龄限度的,其契约无效;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最低规定者,其保险契约自被保险人达到规定年龄之日生效。?我国的保险实践不妨借鉴我国台湾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当然发生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只有合同效力暂时处于停滞状态,待被保险人年龄达到法定或约定最低限度的,保险合同开始生效。

4.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种类繁多,若从事的职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放射剧毒、易燃易爆等工作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生命危险的测定关系甚大,应认为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保险危险估计的事项。如职业与对其健康生命危险的测定关系不大,不能认定系告知义务的违反。

(三)履行途径

关于该义务之履行方式,各国在法律上也都无特别限制,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默示。在国际上存在两种立法形式:第一,自动申告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充分将有关事项提供给保险人,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重要事项与否为限。第二,询问回答告知主义,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应如实回答,以未被询问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对第一种立法形式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告知义务的界限,随着现代保险技术的进步,保险人对危险估计并不绝对信赖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因而使得依循该原则的国家在实践中逐渐改变这一要求。与第一种立法形式相比较,第二种立法形式相对宽松许多,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方式规定十分抽象。即保险人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一规定实际确认了!询问告知主义?原则,但至于询问内容与方式则没有具体约定,尚难被纳入!书面询问主义?体例中。人身保险实务中多采用书面询问方式,即由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有专栏询问被保险人生命健康状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据实填写。因此,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修改时可考虑明确采纳!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在法条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三、违反告知义务之构成要件及其法

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之构成要件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在这两种情形中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均可分为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

所谓主观构成要件是指投保人在主观心理上的一种可归责性,即为故意或过失。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可见我国将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规定为投保人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为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是为了实现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如果投保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就谈不上所谓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告知不实的事实或未告知的事实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构成告知义务

#

733

#

第5期王薇丹等: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的违反。有学者将世界各国关于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立法体例分为危险评估说、因果关系说、危险评估兼因果关系说三种。[7]其一,危险评估说。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保险人即得解除合同。其二,因果关系说。要求保险事故须基于如实告知的事项而发生,如告知义务的违反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德国、日本以及美国的许多州均采此立法例,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契约者,若说明义务之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之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之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变。?日本 商法典第645条规定:!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其三,危险评估兼因果关系说。以我国台湾地区 保险法为代表,该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可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该规定以危险评估说为前提,但若投保人证明其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存在,则不构成如实告知义务之违反。

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款的规定没有区别未告知的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也未对违反告知事项中哪些内容属于不履行该义务而做出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应区分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界定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理由如下:第一,未如实告知事项须为重要事项,保险人依据此规定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情况下才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德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等国立法的基本立场。第二,人身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内容有相当的技术要求,如果不区分未正确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规定,投保人对未正确告知的一般事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与未正确告知的重要事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不利于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3款和第4款赋予了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如前所论述,其法理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因而笔者认为对违反义务之法律后果的处理要考虑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利益平衡,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及怎样行使应加以限制。所以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将有利于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维护,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权的除斥期间的长短,各国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台湾地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不实之说明,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前述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1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后经过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8](P406) 日本商法第644条第2款规定:!前项的解除权在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时开始一个月内后失效。合同成立五年后失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使用解除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在国内所称之为!不可抗辩条款?。[9](P20)因而,这规定可以弥补我国因未采取解除权形式造成的理论缺陷,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状态。

第二,可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也避免保险人的投机,利于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一个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在合同成立的有效期内,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存在,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完全取决于对保险人是否有利。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可以不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继续存在,并继续收取保险费;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可以证明投保险人是故意违反告知义务,还可以不退还保费。此种结果,对于真正寻求长期寿险保险保障的投保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长期人寿保险保单有现金价值。因为保险虽然成立生效,但是保险是否真正起到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作用却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同时保险人的这种投机行为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是有害的。

在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违反有过错的情况下,此处的过错是指保险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比如违反对保险危险的必要调查义务和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义务等。此时保险人

#

734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 第18卷

是否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笔者认为可借鉴 日本保险法 第644条、645条、678条,各条的规定均有!保险人已经知道该事实或因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时,不在此限?的规定。保险人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具备应有的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且应负有比投保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当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违反有过错时不应享有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参考文献]

[1] 汤俊湘.保险学[M ].台北:三民书局,1984.[2] 李玉泉.保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陈俊郎.保险法规[M ].台北:三民书局,1992.[4] 郑玉波.保险法论[M ].台北:三民书局,1984.[5] 陈计男.人寿保险契约上之告知义务[A ].林咏荣.

商事法论文选辑[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6] 邹海林.保险法[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7] 温世扬,黄 军.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J].法学评

论,2002(2):152 154.

[8] 梁宇贤.商事法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9] 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M ].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2.

(责任编辑 高文盛)

The Representation Obligation of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

WANG Wei dan,SUN Jin,LUO Xin ming

(S chool of L aw ,W uhan Univer sity ,Wuhan 430072,H ubei,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analy sis of the representation o blig ation,the thesis deals w ith the principle of go od faith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freedom of contr act in Insurance Law.Per for ming the represen tation obligation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w ill protect no t only the interest o f Insurer Underw riter but also the Applicant,especially in Per sonal Insur ance Contract.T he representatio n o blig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go od faith by the m ethod of Jurisprudence.T he Insured should be under the representation obligation in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 act.T he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Underw riter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Applicant's .Insurance Law should be perfected in the content and the w ay of perform ing the representation obligation in China.As the consequence of violating the obligation,Insurance Law sho uld balance the inter est betw een the Insur er Underw riter and the Insured.Key words:insurance law ;per sonal insurance contract;representation;representation obligation

#

735# 第5期

王薇丹等: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本次户外活动本着放松心情、亲近自然、无任何商业目的、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户外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本协议书为强制性必签文本,签字人必须签写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签字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不签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第三条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必须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四条参加本次活动人员应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8周岁以上)。 第五条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个体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次活动召集人、组织者对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本次活动时间:2014年7月日起 我已经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参加本次活动者签字:

声明 本人自愿结伴参加2014 年 7月日的明心黔藏活动,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本人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 2、本人已阅读《户外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已熟知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充分了解户外活动的潜在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本人同意本次活动系结伴而行,所有活动参加者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活动召集人、领队不对其他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义务。 4、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将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独立判断行动风险以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任何活动参加者包括活动召集人、领队的影响,并有权随时中途退出活动。 5、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本人同意,如有损害结果发生,活动召集人、领队对于活动的任何建议均不构成对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本人也不得要求上述人员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本人同意,在活动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动参加者。 7、本人同意,如遇可能损害本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所有活动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不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8、本免责声明必须由参加者自己签名并告知家属。 9、本声明为不可撤销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参加本次活动者签字: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界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理赔责任的条款。 (二)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 1.告知义务违反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此抗辩免责。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内容只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过赋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来达到纠正的目的,而没有必要按无效处理。 2.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1)故意:各国法律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过失: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保险立法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过失,保险责任不得免除;对于重大过失,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章中免责条款针对的是商业保险不包括交强险。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免责条款的生效 所谓免责条款生效并非指该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是指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法院的审查被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2.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第一,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第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第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及履行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要求更为具体,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二者兼备,这和《合同法》第39条的衔接更为紧密。 新保险法规定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载体为“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应当认为是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二)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1.免责条款的范畴 并非只要涉及到减少保险人理赔金额的条款都是免责条款。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的特点是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这些条款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 2.免责条款的认定 根据以上说明,针对免责条款范畴提出的问题,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对于专业用语,除非保险人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做出特别提示,并且对此做出足够充分的

2021人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2021人身保险合同正式 版

2021人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本(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

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协议书 第一篇:学生安全协议书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学校、学生监护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二、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学生监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教育学生不私自到池塘、水库、溪流、蓄水池、河边等地方玩耍、戏水、游泳,不到高速公路、铁路上行走,不到建筑工地等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违犯交通法规的行为,不乘坐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和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不携带管制刀具,不在野外玩火、用火,不进网吧、歌舞厅、游戏室等营业性场所等。 五、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

他有关规定认定:一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是地震、雷击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是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是学生自杀、自伤的;五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九、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事故的处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和途径进行处理。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此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欠妥之处和未尽事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 篇一:保险学试卷及答案 保险学试卷one 一、单项选择题(1×10=10分) 1、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职能,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 A补偿损失职能b保险金给付职能c防灾防损职能D融资职能 2、通货膨胀属于()A自然风险b技术风险c社会风险D经济风险 3、财务性风险管理技术是通过事故发生前的财务安排,为恢复企业经济提供财务基础,下列哪些方法属于财务型技术()A分散b预防 c抑制D自留 4、在保险活动中,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获取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属于()A逆选择b道德风险c心理风险D法律风险

5、我国保险法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 A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b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 c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D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6、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A保险表b费率表c统计表D生命表 7、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b李女士的孩子的监护人c李女士的配偶D李女士的代理人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变更的是()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代理人 9、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财产或其派生利益 b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 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合同均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 D多数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主体较简单,投保人与被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X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X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一方面合同原理所主X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的过分偏离。“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X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X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二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

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第18卷 第5期2005年10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Wuhan U niversit y of T echnolog y (So 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18 N o.5Octo ber 2005 论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 王薇丹,孙 晋,罗新铭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收稿日期:2005 07 21 作者简介:王薇丹(1977-),女,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生; 孙 晋(1972-),男,安徽省金寨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生。 摘要: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告知;如实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5)05-0731-05 2002年我国对 保险法 所进行的修改,主要是在于保险业法部分,保险合同法部分修改较少。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告知义务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等有别于财产保险的种种特点,如实告知义务理应更为严谨,且在相关方面应有别于财产保险中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人身保险合同上的告知义务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告知义务之法理依据 告知,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告知并非保险契约的一部分,但可以诱致保险契约的订立。告知本身并不使人受到契约成立后可能发生事项的约束;如受此约束,则成为他方同意签订契约的一项承诺或条件而非告知。?[1](P98)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影响。 学术界关于告知义务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诚信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实,据实告知保险人。其二,合意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等的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其三,担保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故投保人所为不实告知所产生的瑕疵,自应负责。其四,技术说。又称危险测定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制度,是保险技术上所必需的。从我国 保险法 第17条所规定的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来 看,我国也采用这一学说。[2](P57) 其五,射悻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悻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以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 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3](P83)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仍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技术说并不可取。理由如下:第一,保险法 与其他法律不同特征之一为其特定的技术性,这是因为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因此在保

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合同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 合同是 篇一:20XX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附答案(2) 20XX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附答案(2) ·1、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通常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定()。 A.平均费率 b.级差费率 c.一般费率 D.特殊费率 答案:b ·2、在人寿保险费率厘定过程中,通常考虑的定价假设包括()等。 A.健康率假设 b.损失率假设 c.伤害率假设 D.费用率假设

答案:b ·3、保险销售人员最主要的工作是() A.预先核保 b.缮制单据 c.开拓准保户 D.提供咨询服务 答案:c ·4、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下列不属于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的是()。 A.经济形势 b.实际损失 c.保险金额 D.保险利益 答案:A ·5、在年金保险中,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的年金保险是()。 A.个人年金 b.联合年金 c.最后生存者年金 D.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答案:b

·6、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寿险保单被称为() A.“遗留”保单 b.“瑕疵”保单 c.“孤儿”保单 D.“互助”保单 答案:c ·7、从保险合同性质的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合同是()。 A.定额补偿性合同 b.定额给付性合同 c.约定补偿性合同 D.定期给付性合同 答案:b ·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伪造产地,将受到相应处罚,其处罚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本精编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 本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保险从业试卷及答案第六套题 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六 一、是非题(判断对或错)(每题1)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佣金可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也可向被保险人支付()。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工商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业务()。 5.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制定的()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最终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7.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表现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8.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选择题。(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每题) 11.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A、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B、被保险人依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C、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依然有向第三者和保险人同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1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0万元 B、49万元 C、70万

【推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范文模板 (2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Ⅹ )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如果投保人投保则保险人可以承保。(Ⅹ )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Ⅹ )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后,被保险人对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不得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Ⅹ )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Ⅹ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Ⅹ )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乃告成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北海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化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办的旅游团人员(包括游客及随团的旅行社雇员)向乙方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供应商,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本协议所载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1、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及65周岁(不含65周岁)以上的,其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原订协议作以下补充,凡被保险人属上情况的,乙方在投保清单上另行注明,并约定其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保险金额及保险 2、该费率是按保险期限为10天计算,超过10天后,按每人每天每万元保额加收0.1元保费。 第四条在每次组团出发前,甲方应根据旅游团队的实际情况,填写《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清单》,由甲方投保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并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以示同意承保,并以传真方式发送至甲方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甲方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提供的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旅游路线、日期而未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每一组团总保险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甲方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写《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暨承保确认书)》(见附件)传至乙方。(75岁(含75)以上不能承保) 第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本条第(一)项执行。 (一)双方商定根据每次出具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暨承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 _________ 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 年_________ 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 __________ 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 __________ (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 .保费:rmb _________ /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其继 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 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 1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 在 篇一:16春东财《保险合同法b》在线作业一 东财《保险合同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50道试题,共100分。) 1.保险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成立 .生效 .中止 .续效 正确答案: 2.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保险客体 .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3.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的形式。 .定额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4.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年内申请复效。 .2 .5 .1 .3 正确答案: 5.规定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不包括()。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有利于保险人保险风险的转移,分散保险风险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正确答案: 6.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

.诉讼 .协商 .仲裁 .调解 正确答案: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是()。 .进出口信用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正确答案: 8.()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正确答案: 9.()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