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九十八)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与管理权限

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与管理权限

原《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一、新旧保险法对比

本条将原保险法第94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第95条。

二、新保险法解读

我国1995年的《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法采用了年平均估算法计算责任准备金。由于这种责任金提取方法有欠准确,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删除了此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义务,并应当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同时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具体方法。

本次《保险法》修订,一是基于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财务、经营和偿付能力的重要意义,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二是本法既然已经原则性地规定了提取各类准备金的义务,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自然也包括在内,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因此,删除了原保险法第95条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规定。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其中绝大部分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至时,赔偿或者给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能力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储备。责任准备金就是这样一种为未来的赔偿或者给付预先建立的资金储备。它是保险人为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提存的各种金额。由于提存的准备金是由履行保险责任而来,因此称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与保险公司会计确认、产品定价、绩效成果、经营决策均有直接关联。合理准确评估责任准备金,是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基础,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要求。

按照险种不同,责任准备金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性质和功能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对寿险而言,由于其多为长期保险,采取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式。投保人交付的均衡纯保费在早期大于自然保费,在后期又小于自然保费。投保人早期交付中多于支出的部分不是盈利,而是负债。保险公司予以贮备用来履行将来的给付,此即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了兑现尚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的给付责任,从保险费中预先提存的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主要是保险公司对非人寿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由于损失发生与最终赔付之间有时间间隔,因此保险公司会为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赔付的赔款预先做好赔付准备。未决赔款准备金即是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不同。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通常为追溯法和预期法(也叫未来法)。追溯法是指根据以前历年已经缴纳的纯保费的积存值与已经给付保险金的积存值的差额来计提责任准备金。预期法是指根据将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与将来可收取的未缴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来计提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分为年平均估算法、月平均估算法、日平均估算法等。年平均估算法是假定每年中所有保险单是逐日开出,且每天开出数量和保险金额大体均匀。保险公司当年的准备金数额是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一半。月平均估算法是较普遍使用的简便方法。假定全年承保业务量平均,同时承保当月内保费有效天数是15天,从而将一年分为24个半月计算准备金。日平均估算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世界各国及地区对责任准备金提取规定不同。美国各州的保险法依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拟定的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法,在各自实际情况下制定各州的提取规定。德国经营意外伤害和财产险的保险公司,要留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准备金等,而人寿保险公司还须缴纳保证金并具有一定数额的流动资本才能开业。意大利准备金种类较多,有数学准备金、技术准备金、偿付准备金等。英国规定保险公司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日本保险业法》分别规定了价格变动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给付准备金等。其中,价格变动准备金是针对股票或者内阁府规定可能因价格变动导致损失的资产而提取的准备金。

(二)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可以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制度。

1.寿险责任准备金制度

1999年6月,中国保监会向当时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中外资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对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和计算基础进行了规定。

1999至2000年,国内保险市场上相继推出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并很快推行。为了适应新型产品在精算上的特别要求,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对个人分红保险、个人投资连结保险、个人万能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提取办法予以专门规定。

2005年,我国第二张寿险业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一2003)》正式发布。为了更好地使用新生命表,2005年底,中国保监会对上述1999年和2003年的两个通知中涉及不同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要求使用新生命表提供的数据来评估死亡率。

2007年,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进行修改,废止了原200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中《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两个文件。同时,为了统一同类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提取的标准,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发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两项文件先后

替代了原1999年精算规定中关于人身保险公司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准备金提取的规定,使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准备金提取方法趋于一致。

2000至2007年,中国保监会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报告制度,主要是:2000年的《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2005年的《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和2007年的《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目前主要实行2007年的文件,2000年和2005年的两项文件已被废止。

2009年2月,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关于修订(精算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废止了2007年精算报告通知中有关分红保险报告编报规则和相关报表的规定。目前,人身保险年度精算报告不仅包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还包括了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新的准备金编报规则适应了保险业务发展需要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披露工作,也更加客观实际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

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制度

主要制度是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05年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相关再保险业务,需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其他责任准备金主要是理赔费用准备金,即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的准备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提取要求、精算制度的建立、准备金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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