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201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

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

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学科竞赛5分。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5分。

(1)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明显竞赛性质活动者(如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科研成果奖、“挑战杯”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每次加3.0分、2.5分、2分、1.5分(国家级);1.8分、1.6分、1.4分、1.2分(省级);1.5分、1.4分、1.2分、1分(市级);1.3分、1.2分、1分、0.8分(校级)。

(2)参加征文、辩论赛、演讲赛、书法赛及智育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市级分别加1.3分、1.2分、1.1分、1.0分;校级1.1分、1分、0.8分、0.6分;院级0.8分、0.6分、0.4分、0.2分;班级0.6分、0.4分、0.2分、0.1分

2、创新能力10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10分。

(1)凡个人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独立撰写科研论文或社调报告,在省级、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2分、3分、5分,如科研成果属于项目成果的,另行加分,其中校级项目加1分,省级项目加1.5分,国家级项目加2.5分。

(2)在我院主办刊物《社会调查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分。在《社会调查与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必须是经过本院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附有指导老师的书面推荐意见的,方可发表。

(3)凡在班、院、校、市、省、全国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5分、0.8分、1分、1.2分、1.3分、1.4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另加0.8分、0.6分、0.4分、0.2分(院级及以上)。此项累加不超过2分。

(4)在公开正式网站(含院网站、校学工网站等)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3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5分

(5)以上加分值均为第一作者加分(标准分),第二作者加分为标准分的60%,第三作者为标准分的40%。

(6)同一作品在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的,以加分最高项计分。

3、职业技能5分。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2、创新能力10分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5分。具体见下表: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专科1分)四级(专科2分,

本科1分)

六级(专科2分,

本科2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级(本科0.5

分,专科1分)

二级(本科1.5

分,专科2分)

三级及以上(本

科2分,专科2分)

普通话证书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

分)

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注会、外贸、外语、

2分

法律等)、驾驶证、教师资格证等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十八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章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

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

(1)一学年内,因公假(经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特许批准)、事假、病假(经院领导或班主任批准者除外)累计10节以内同未请假学生一样得5分,并以5分为基准累计10节以上者按超过节次每节扣0.25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0.1分,旷课每节减0.5分。早操早点名旷到按旷课处理,早操迟到每次减0.2分。对于迟到早退旷到减分一律没有上限。

(2)凡受班、院、校点名批评(含通报批评)者,分别减0.5分、0.75分、1分;受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当年分别减1分、1.5分、2分、2.5分。此条与迟到早退旷课和夜不归寝分开减分。

(3)出现考试作弊、在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减5分,已经有处分结果的按上款减分。

2、政治理论学习5分。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

在本学年内,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学术报告、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集体活动,经考勤无迟到、早退和旷勤者,加5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0.25分,迟到早退或有其他不守纪律情况每次扣0.2分。党校考核未结业的扣0.5分。

3、干部任职表现15分。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学工助理、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表现好者加1-15分,表现一般者不加分。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根据相应条款扣分,以零分为底线。对于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是指校干、院干、班干及社团。

经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

担任校干每半年加4分;学工助理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常委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干非常委职务、社团主要负责人(只能是协会会长、部长)每半年加3分;班长、团支书每半年加2.5分;

担任班干、各社团非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2分;

担任干事每半年加1.5分、1分(根据考核“优秀”、“称职”,所占比重分别为10%、80%);

寝室长每半年加0.6分。兼职者取其最高分。

学生支部支部委员每半年加0.6分,

教学信息反馈员每半年加1.3分,

院监委会监察队员每半年加1.3分

学生班主任每学年加1.3分(该项仅在大三期间可加),在兼职情况下亦累加。

对于班干的考核分数为班级给分的50%加院部长给分的50%

对于院干的考核分数为老师评定分的50%加院内统计考核分数。

扣分包括例会迟到旷到

对于组织活动有序成功,取得较好成绩的加1-10分

4、社会实践活动15分。学生参与社团、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青年志愿者等活动情况,最高不超过15分。

(1)参加校“三下乡”、“四进社区”和院专调及类似活动者加5分,参加班专调或以其他形式组织的正式的专调并写出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者加3分。(参加班专调以其他形式组织的正式的专调并写出社调报告,根据两方面表现,其中20%给3分,30%给两分,50%给一分)若总报告或分报告获国家、省、市、校奖,其参加者或撰写者分别另加15分、10分、5分、4分。参加校院组织的正式商业调查加1分,但报告获奖需加获奖分。

(2)校社会调查与实践中心和院社调队队员并能积极参加社调工作的相关活动并认真完成任务者,加3分,表现一般者加1.5分(分别由校团委和院社调部评定,具体为被校院评为“社调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称号加3分,未评上者加1分)。

(3)积极参加寒暑假普调活动并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4分。获国家、省、市奖分别另加15分、10分、5分,校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1.5分;院级前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另加4分、3分、2分、1分;抄袭被通报者减15分。

(4)参加一次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正式)者加1分,最高分为5分。参与院班展板横幅等制作者每次加0.5分;上限4分。(凡是班内安排听讲座等活动参加同学每次加0.2分)

(5)在法院、企业等参加的无偿非教学实习每次加2分。(此处即实习加分)

5、文体活动表现10分。参加院(系)以上运动会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积极参与或组织各项文体活动并认真负责者,可加0.5—2分,不同项目可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0分。

(1)能坚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者加1.7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以1.7分为基准每次扣0.2分、0.3分;请假在一学年内超过10次者(因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或因身体原因免于上操的同学除外)每次扣0.3分,最低分为负3分。(早操归到思想道德表现第一条,将早操与差课同等力度检查,严肃早操纪律)

(2)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体育成绩比赛者,分别加2.3分、1.7分、1分、0.7分;获前6名者,国家级分别加5分、4.3分、3.7分、3.3分、3分、2.7分;省级分别加3.7分、3.3分、3分、2.7分、2.3分、2分;市级分别加3分、2.7分、2.3分、2分、1.7分、1.3分;校级分别加2.7分、2.3分、2分、1.7分、1.3分、1分;破记录者,在同等级基础上双倍记分。

(3)凡参加院、班正式组织的体育活动者,分别加0.3分、0.17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则分别另加0.7分、0.3分、0.17分(团体其成员按等级加)(4)加入院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的队员每人加1分;队长加1.5分;兼职可累加。(此处兼职是指参加不同的队)

(5)参加国家、省、市、校、院、班举办的文艺比赛(正式),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国家级分别加3.3、2.7分、2分、1.3分;省级分别加2.7分、2分、1.3分、0.7分;市级分别加2分、1.3分、0.7分、0.3分;校级分别加1.3分、0.7分、0.3分、0.2分;院级分别加0.7分、0.3分、0.2分、0.1分;班级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0.03分。(班内为院或校出节目者每人加0.1、0.2,为班内出节目加0.05)

(6)参加大学生艺术团或院文艺队者加1分,队长加1.5分(参加校院表演和比赛另加分)。参加国家、省、市、校、院晚会等正式演出者,每次加2分、1.7分、1.3分、1分、0.7分,同时被评为“优秀演员”类似称号的另加0.5分。

(7)非学生干部在组织各项文体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可加0.3分。

(8)凡在院级以上体育比赛后勤服务工作中,表现积极突出者评定小组应酌情加0.3-0.7分。(艺术团啦啦操队、礼仪队、合唱队以参加活动的次数为依据加分,每次加0.2)

6、宿舍建设情况10分。评价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以及按时归寝等情况。表现好者加1—10分;走读生不加分也不扣分。

(1)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院级文明寝室,其成员分别加6.7分、3.3分、2.7分、2分,寝室长另加0.7分,同时获得多级文明寝室称号者取最高分。

(2)凡是寝室经校院卫生检查得分为90分以上者,每人每次分别加0.3、0.2分,寝室长另加0.07分。

(3)凡因寝室脏、乱、差受校、院通报批评或校院卫生检查得分低于60分的,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1.3分。寝室长另减0.7分。

(4)因晚归、夜不归寝受处分或被通报批评的,以6.7分为基准减分,减分办法同“思想道德表现”中第二款。

7、其它突出事迹10分。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扶残助弱、义务献血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根据事迹材料可加1—10分。

(1)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团员及各类先进个人,省级加3.3分,市级加2.7分,校级加2分,院级加1.3分。各级学生代表分别加2分、1.3分、0.3分、0.1分。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及以上学年的综合测评为基础的奖励不再另外加分。

(2)参加义务献血者每次加1.3分,上限为2.7分。凡参加义务劳动者,每次加0.3分,上限为1.3分。凡无故不参加校、院、班指定的劳动,每人每次减0.7分。

(3)院评定小组认定因有关原因应加减分的,商定无异议后可酌情加减0.7-2分,最高不超过3.3分。

其他加分包括除开已加奖状分之外的奖状,按文体表现中不同级别相应加分。

第二十七条(2)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表现好者加5分。

2、干部任职表现20分。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说明,班长团支书加分20分,班级委员加分15分,对为班级干部但实际未履行职责的不予加分。

3、其它突出事迹10分。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扶残助弱、义务献血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根据事迹材料可加1—10分。

4、就业加分35分。增值就业(考研、“三支一扶”、应征入伍、西部计划、村官计划、公务员等)加35分,协议就业加20分,灵活就业加10分,未就业者不加分本分。说明:所有加分凭录取通知书/调档函、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材料才能加分。

第二十八条评定减分基本标准

1、院(系)以上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2、班级以上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2分;

3、旷课一节扣2分,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夜不归寝一次扣2分;

4、对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及其它文体活动,本学年无故缺勤或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一定比例者,可减1—5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在外租房者或经常夜不归宿或上课经常缺勤、迟到、早退者。

3、在寝室进行经营活动者、使用违章电器、损坏公物及其他严重违反寝室纪律行为者。

第五章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三好学生:在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二等(含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在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任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或重修、缓考课程。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4人,校团委、校学生会在指标之外按条件可另评7人。

第三十二条优秀毕业生:以院(系)为单位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评选。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学期间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专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二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他本科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二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一次一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3、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4、每年体能测试均达标,身心健康;

5、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评选响应祖国号召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毕业生。

6、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成果奖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奖学金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三条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当选一次。各院(系)根据各学生人数推荐1-2名候选人,从这些候选人中按下列条件评选: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两次荣获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和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3、荣获省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只需两次荣获社会活动奖学金和和学习优秀奖学金。

4、在学习科研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上,有突出事迹的;在生活上脚踏实地、自强自立、乐观进取,有突出表现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及校团委、校学生会所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再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审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单。优秀毕业生名单要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十佳大学生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评审,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当选名单。

第三十五条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称号者,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校团委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订全校性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七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工作组,其成员由院(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院(系)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日常事务由各院(系)学工办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二天无异议后,呈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三十九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学生所在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均应填写《奖励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由学生工作处代表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除新生奖学金从校长基金中支付外,本办法其它奖励经费,均由学生工作处从奖助经费中划拨、财务处一次性核发。

第四十一条学生奖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其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文件规定划拨;国家、省政府划拨的专项经费;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奖(助)学金;基金增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应及时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名称、资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经管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虞职业中专实字[2012]第1号 ☆ 关于印发 《上虞市职业中专校企合作班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学区: 为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鼓励校企合作班学生勤奋学习,学有所成,根据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协议,相关校企合作单位在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为保证该项奖励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数额 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是由校企合作单位设立,基金数额根据学校与校企合作单位的协议而定。 二、基金管理 为更好的管理和使用该基金,学校将成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和校企合作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学校负责奖教奖学金的评审,合作单位负责发放。 三、奖项设置 (一)奖教金 1、奖教金分“班级管理奖”、“竞赛辅导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2、“班级管理奖”是奖励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的校企合作班班主任,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3、“竞赛辅导奖”是奖励辅导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或辅导校企合作班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任课教师。具体标准为:辅导学生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300、200

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4、“专业技能奖”是奖励在个人教学技能比武、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具体标准为: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300、2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600、300元。 (二)奖学金 1、奖学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2、“综合奖”是奖励校企合作班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50元,人数为每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3、“单项奖”是奖励在学科成绩、专业技能、班级工作、教学见习、文体活动等方面较突出的校企合作班学生,奖金100元,每班5名。 4、“专业技能奖”是奖励在各类专业技能比武(竞赛)中,成绩优异的校企合作班学生。具体标准为: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5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25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400、25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600、400元。 四、申请条件 (一)奖教金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处处为人师表。 2、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3、获“班级管理”奖教金一等奖的,班级学期文明班级竞赛名次须列竞争圈前15%位,且学期内有2次(含2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示范班级或有3次(含3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二等奖的须列竞争圈前30%位,且学期内有1次(含1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示范班级或有2次(含2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三等奖的须列竞争圈前50%位,且学期内有1次(含1次)以上被评为文明班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班级管理奖教金: ①所带班级学生出现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 ②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计划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院学字〔201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更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学生处长、计财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 成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主任:学生处长(兼) 副主任: 负责资助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资助措施、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资助资金的发放,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公示和上报,受理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开展资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系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系全体政治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系学生分会生活部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主要职责: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落实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审核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并根据要求予以公示,受理本系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4、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 政治辅导员 成员:全体班团干部和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10%以上的学生代表。 主要职责: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议,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和上报。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认定对象: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级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等程序,通过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3、认定标准: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健全学生资助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名额 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学生奖、助学金管理篇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成为应用型、创新性专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的设置及评选范围 第一条奖学金类别:学校奖学金、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1.学校奖学金是我校为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2.单位奖学金是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为支持我校的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3.个人奖学金是社会上热心教育的人士为支持我校办学、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评选范围: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评选办法 第三条无论享受何种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系(中心)、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并且表现出色。 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3.学业单科成绩不及格; 4.不符合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评定等级为良好以下(不包括良好)者;

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新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 奖学金分为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校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两大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限制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奖学金的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素质综合考评等级在中等以下(含中等)。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 3.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有一门以上。 4.本学期没有注册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及评选 奖学金按类别设有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特困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七项,其中,特等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奖学金在一年内不能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与特困奖学金在一学期内不能兼得。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目前最高荣誉奖学金,它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取得特别优异成绩,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本科学生。特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在四月底颁奖。 1.奖学金人数与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学金为5000元。 2.评选条件 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学生,获得本年度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称号。

3.评选办法 见《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目前奖励面最大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0%,它用于奖励在大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1.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为:一等比例为3%,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比例为7%,奖学金为500元;三等比例为10%,奖学金为250元。 2.评选条件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25%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或全部中等以上。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5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全部中等以上。 (4)在第五、六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在第七、八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通过。 (5)在第五—八学期评定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为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 3.评选办法 (1)本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三、九月份结合大学生素质考评结果进行。 (2)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主持年级、班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3)在奖学金评定时,以院系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对照评奖条件,根据大学生素质考评每学期综合素质总分,按照各等比例名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所有获奖学生名单需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院系内公示,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 4.对不及格成绩的处理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温江区第二中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关于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各项各类特困生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校各类资助项目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学校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1、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育资助管理办公室: 教育资助管理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2、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校教育资助评审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具体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助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义教段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负责资助工作管理 :负责学籍管理 :负责会计工作 :负责出纳工作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负责资助工作管理 :负责会计工作 :负责出纳工作 :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3、各班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任组长,科任老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教育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资助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汕大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汕头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 2. 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3.评选学年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4.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 5. 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汽车工程系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技师学院奖助学金就是指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得5%,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学习、生活,以激励与表彰她们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得精神,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学业得专项资金、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 一、组织机构 负责人:党总支副书记 落实部门:学生科 工作人员:资助干事、班级学工人员 二、主要工作职责与计划 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练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成都市技师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得中技、高技与预备技师阶段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 三、学院奖助学金类别: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院按提取额度得25%用作于优秀学生得奖学金。

(二)勤工助学。 学院按提取额度得25%用于贫困学生得勤工助学。 (三)特殊困难补助及慰问金。 因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均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同时家庭困难学生还可申领国家助学金,学院目前对于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主要采取补助为减少、免除一定期限得住宿费、书本费以及其她相关费用。学院按提取额度得10%用作特殊困难学生得补助及慰问金、 四、评审流程 (一)系部设立评审工作组,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科科长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评审权下放各班级与班主任。 (二)院级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评审条件(详见《成都市技师学院奖优助困实施意见》)。系部学生科负责及时下达院级评优评奖助困文件。各班级按学生科得要求层层筛选,层层申报。公平公开。 (三)班主任上报后,由学生科统一检查,审核就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再向学保处申报。 (四)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负责制定评审与实施细则、 (五)系(校区)级奖学金由各系(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

学校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学校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学校办成一所包容、开放、和谐、进取的独具“爱心教育”特色的巴渝名校,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将学生培育成为有爱心、有文化、有健康体魄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奖助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和爱心奖学金。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余行政干部和年级组长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团结同学,积极进取,在学生中影响好,有榜样作用,操行等级为优秀,校内校外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的在籍在校学生。 2.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优秀,热爱科学,渴求知识,爱美爱学,善思善行,在班集体或年级中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综合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和具体条件分别为: 1.一等奖,奖金3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3名(高二高三文前2名、高二高三理前2名)。 2.二等奖,奖金2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4-6名(高二高三文前3-4名、高二高三理前3-4名)。 3.三等奖,奖金1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7-10名(高二高三文前5-6名、高二高三理前5-6名)。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学习、文艺、体育、科技等单项方面,由学校批准并代表学校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项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奖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新生入学奖学金是为了奖励被我校正式录取且品学兼优的新生而设立的。奖励金额和具体条件如下:被我校正式录取新生文化成绩特别优秀,且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均在A等以上,奖励金额为300至1000元。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在献爱心方面有突出贡献且家庭贫困者一次性奖励300至1000元人民币。(具体条件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初评结果必须在学校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和教师意见,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三日内给予答复。初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及时召开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奖助学金获得者并公示。 第十一条其他方面 1.对于奖助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在校内宣传其事迹,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学校。 2.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的资助政策,根据登封市教体局、石道乡中心校《资助工作考核标准及考核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财务负责人为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各班主任为“资助工作组”成员开展全校的资助工作,按登封市教体局、石道乡中心学校的有关要求开展资助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校的资助工作方案、资助工作行事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金发放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家长(或学生)申请——班级评审——学校评审组评审——中心校审核——提交教体局资助中心的工作流程进行。认定工作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坚决杜绝因学生资助发生上访时间,坚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 2、资金发放根据上级要求上报材料,及时装订、归档发放资料。

(三)宣传教育 1、要利用校讯通、黑板报、微信公众平台、家长会、电子屏等载体,把上级的资助政策向社会及学生家长进行深入宣传。使国家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让每个学生家庭了解资助政策。 2、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真正贫困的学生身上,;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让受资助学生懂得饮水思源,懂得感恩社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回馈社会、报效国家。 (四)资助档案管理 1、资助工作小组要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填报、装订、归档资助档案。 2、资助工作要遵循谁经手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助工作管理责任制。 二、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办法 1、对参与资助工作的人员从事资助工作的工作量计入该人员总工作量。 2、资助工作绩效基础分100分。开展资助工作时,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上交材料的奖励10分,不能按时完成的酌情扣分(5——20分);所负责工作或审核的资料有错误的扣10分,受到上级表扬的奖励10分;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通

热门-奖学金评选办法6篇拿奖学金的要求

奖学金评选办法(6篇)|拿奖学金的要求 (篇一) 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评定比例和金额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 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 每学期200元。 2.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有突出进步者。学习成绩在班 级中较上一学期提高20-25个名次,每人奖励50元;提高26 个名次以上每人奖励100元;不足30人的班级,提高名次50%以上每人奖励5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无评奖比例限制。 三、评定标准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考察学习成绩为主,兼顾综合表现”的原则,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 2.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以班级为 单位评定。 3.评比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及格现象者,不得 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评选程序和发放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期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2.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工作 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 3.各学院对获奖学金的学生,按照评比条件和比例,逐一审 核研究,不得降低奖项、增加下一奖项比例,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学院评选情况,校内公示5个工 作日,无异议后下发表彰决定,落实奖学金发放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学院章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方法

长春市一中专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方法 一、评定奖学金目的和意义: 为了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和积极向上的精神,加强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现公布我校奖学金评定标准。凡在我校就读的三年制在校学生,具有两次评定奖学金机会。(三年级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奖学金评定基础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方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德)操行测评成绩为良以上(含良),学期内未受到过学校通报以上批评(含通报批评)处分的。 2.(智)所有考试、考察课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3.(体)体育达标(成绩不再计入总分) 4.(美)仪表符合学校要求,无吸烟、奇装异服、无留长发怪发染发不良行为者。 5.(劳)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珍惜资源和劳动成果,自觉保护环境。 三、奖学金评定标准条件: 1.一等奖学金既“三好学生”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5% 以上。 (2)智育方面: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塌实努力,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学习成绩优良。作业完整,考试课单科成绩90 分(含90 分),考查课优秀率为100%。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2.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0% 以上。 (2)智育方面:作业完整,考试课成绩单科85分(含85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3.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1)德育方面: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有理想、有道德、遵守法纪,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年操行评定均为优。学期出勤率在90% 以上。 (2)智育方面:作业完整,考试课成绩单科80分(含80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良”以上。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一课”“两操”。体育成绩达标。 四、奖学金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表彰发奖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旬。 2.奖学金评定操作程序。 (1)每学年上学期末,由教务科根据奖学金评定细则,将符合奖学金成绩标准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各班情况,确定上学期奖学金名额,并通知各个班级。

2021年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各级各类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各阶段的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 以民生实事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引进监督机制,加强常规管理,扩大社会捐资助学影响,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捐资助学氛围,确保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二、工作目标 拟资助学前教育阶段儿童x人,发放资助金x万元。 拟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x人,发放资助金x万元。 拟资助普高学生x人,发放资助金x万元。 做好中职全日制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除学费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预计发放中职助学金x万元,免学费资金x万元。 做好金秋助学工作,力争各级各项资助资金x万元,资助大一贫困新生x人。 以上五项资助资金共x万元。 营造氛围,广辟渠道,积极开展社会捐资助学活动。 全面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应贷尽贷。 开展中小学生感恩教育活动,举办“立志成才”演讲赛。 做好资助调研工作,撰写资助论文,争取在省学生资助研究会刊物上发表3-4篇论文。 三、重点工作 做好做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资助工作。做好学前教育资助的宣传工作,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摸准情况,摸实对象;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尤其是孤儿的资助力度,尽量做到免除他们在校的所有学习生活费用,特困学生继续按小学阶段12元/每期,初中阶段x元/每期给予资助,对于那些遭遇突发性灾害或是通过以上资助还不能保障其在校顺利就读的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可以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及学校证实困难情况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呈报局领导批示,给予适当金额的特困补助。 全面落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按照《xx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确保按普高在校生x%的比例落实国家助学金。 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和免学费工作。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督查工作,并鼓励和发展xx职业教育。 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加大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和工作力度,按照“应贷尽贷,不留空白”的原则,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做好金秋助学申报工作。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大一贫困新生顺利进入大学深造。 开展好“立志成才”演讲大赛。号召各校开展感恩教育活动。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大学生成为优秀人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帮助学生成功”的宗旨,结合我院实际及捐赠企业的要求,特制定企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企业捐赠专款,专款专用的原则。 3、学生自愿申请、民主评议、逐级认定审批的原则。 二、授奖对象 XXX学院在籍所有学生。 三、企业奖学金奖励条件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院;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异;热爱劳动,认真参加社会实践;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2、具体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1)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者; (2)获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在校级及其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4)获得校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者; (5)获市级及其以上竞赛前三名者; (6)其他有突出表现和突出成就者。 四、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五名,每生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十名,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奖学金二十名,每生每年1000元。此项奖学金与

国家、省及校内奖学金不兼得 2、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 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3、团体奖按单项奖计算,获奖成员平均分配。 五、企业奖学金评选准则 1、满足具体奖项提供者的意愿(前提条件); 2、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占60%的评选比重); 3、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占10%勺评选比重); 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占5%勺评选比 5、学生所在院系系主任的意见(占10%的评选比重); 6、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占10%勺评选比重); 7、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占5%勺评选比重); 六、企业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校每年根据企业意愿及参考各分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分院的奖励总人数,再以学年总平均分对各院系的申请者进行排序,按1: 2比例确定各分院的入围者名单并公布。入围者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书面提交《企业奖学金审批表》及评选准则中涉及内容。 2、评选委员会对入围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从中挑选出符合企业奖学金要求的获奖者。 3、学生处根据推荐人选的综合情况,经学院领导会同企业领导审核通过,确定获得企业奖学金人选。 4、确定的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七天。 5、学院和企业将获得奖学金的评审材料备案。 七、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大发本〔2011〕121号 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以《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的认定项目为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申报对象为具有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四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每人每学年限获一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第五条申报一等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校级学科性竞赛特等奖; 4.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全文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5.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6.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可行性方案,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7.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较突出的成绩。 第六条申报二等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奖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 2.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 3.获校级学科性竞赛一等奖; 4.论文(第二作者)被SCI、EI、ISTP全文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5.获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前三名; 6.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较突出的成绩。 第七条本科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经个人申报,学院(系)、学园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向所在学院(系)、学园申报;

铜仁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铜仁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中职(含技工)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科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策执行,确保受资助学生对象及时获得资助,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全校所有学生资助基本信息的核对。 (2)学生人数的核定、学生资助资格的认定以及学生学费减免人数的确定。 (3)负责资助计划、各种信息及报表的上报。 (4)发放学生资助银行卡。 (5)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6)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资助款发放审批手续。 (7)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 (8)负责学生资助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9)负责与相关部门以及各教学点资助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学生资助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条资助名册。应建立健全五种资助名册,即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和国家免学费学生名册,各种名册一式四份,一份报市人社局资助管理中心(职建科),一份报市财政局,两份存档。以此作为资

助工作备查、资助计划上报、资助款发放数据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资助申请。取得技工学校正式学籍的中技学生且符合国家资助对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各教学点资助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资格认定,凡是学生本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不进行资格认定,只有通过资助资格认定的学生,才能列入申报国家资助计划。 第六条申请时间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受理程序 1、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资助对象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2、当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时,学生个人应提供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申请材料的受理程序:学生本人持相关材料→班主任→所属教学点资助办→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员。 第七条资助资格认定责任、认定条件和认定工作程序 1、各教学点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教学点负责组织实施,本着谁认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资助对象,若因把关不严对学校资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2、中技学生受国家资助资格认定条件 (1)在全国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 (2)全日制中技三年制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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