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我院加班、值班串班与调休的管理,遵照国家《劳动法》的要求,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一般情况下,部门加班过多,说明本部门员工工作效率低下,部门负责人负有领导督促责任。

2.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和值班(宿)人员,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安排调休。

3.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加班或调休。

4.本制度适用于院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加班审批

5.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本人或部门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要注明加班原因及加班工作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办公室进行核实和登记。

6.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院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平时必须在下午16:00之前将加班申请单送至办公室,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必须提前一天将加班申请单送至办公室,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7.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各部门负责

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加班申请单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至办公室,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8.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一次超过8小时的计为1个加班,一次超过2小时不到8小时的计为0.5个加班。

9.如加班人员提出加班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公出不在院时,加班人员首先要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全部签名的加班申请单交到办公室,同时相关领导事后回院后补签意见。

10.加班人员在加班期间,必须执行考勤制度,记录加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对于加班办公室不予计算。

第三章值班串班

11.值班(宿)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串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串班时,经带班领导同意,安全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串班,不得私自串班。

12.值班(宿)人员不准擅自离岗、脱岗、空岗,如有发生按失职、渎职处理;带班人员串班必须与带班人员串班,行政值班人员串班必须与行政值班人员串班。

第四章调休

13.干部职工在非工作日(夜间、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本月内按加班的等同时间给予补休,补休可替代病、事假等。

14.值班(宿)人员在值班(宿)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进行调休,值班调休需在本月内休完,值班调休

可替代病、事假等。

15.夜间如遇抢维修,可按照规定补批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第二天酌情安排休息。

16.调休人员需提前填写《调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

17.调休时间原则上周一全天不得调休,如此时间段有事,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18.调休人员在休息期间,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如院内有事需归院时,需立即归院。

19.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在1个月内安排完毕的,经院长批准可向后延伸时间。

20.调休一般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部门负责人必须安排好人员暂代调休人员的工作,不能影响工作及生产的正常进行。职工提出补休的,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同加班申请一样,不论是部门安排调休还是个人提出调休,都必须提前一日填写《调休申请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和主管院长审批后,交办公室统计。

第五章罚则

2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2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

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全院通报批评。

2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扣罚回调休时间的同时,按照失职、渎职处理。

2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扣罚回调休时间,未完成的工作在自己休息时间完成,并全院通报批评。

2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院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2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8.本制度如有与院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29.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七章附件

30.《加班申请单》。

31.《调休申请单》。

2016年2月15日

附件1:

加班申请单

年月日

页脚内容6

附件2:

调休申请单

年月日

页脚内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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