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外人盛达集团谈判,让原告感觉被告无继续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诚意。依据二份投资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2、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49.98万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有一居”投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二、原告在起诉状中关于被告公司已发生重大变故、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及事实上已经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1.公司股东的变更及股权转让与被告公司本身没有关系,被告无权干涉股东自主行为,股东变更是正常的法律行为。2.被告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发生不利经营的事件发生。3.对于原告委托被告经营管理的“新粤新酒店”和“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被告一直都在尽职经营。4.对两个项目的经营财务报表,被告一直都是传真和信件的方式向原告进行汇报。

5.截止2005年8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新粤新酒店”有一居项目的盈利共计72493.37元,并抵扣被告在此项目所欠投资款人民币89981.78元。由于“海联”有一居项目一直亏损,被告一直为原告垫付该项目营运资金,加之原告有部分投资款未支付到位,原告同意“新粤新酒店”有一居项目盈利可以转入“海联”有一居项目来弥补部分亏损款。因此,被告没有私自截留原告在“新粤新酒店”

.3.

有一居项目盈利不支付。合并上述两个项目的投资收益和亏损后,截止2006年12月底,原告至今尚欠被告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款项未支付。

被告反诉称,被告与原告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分别就广州新粤新酒店和深圳海联招待所签订二份《“有一居”投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对上述项目进行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原告承担;被告负责上述项目的管理,一次性分别向原告收取上述项目策划费人民币10万元,并在经营中按项目营业额10%向原告收取专利管理费。此外,双方在协议中还对与项目有关的问题进行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原告的委托对上述项目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经评估和结算:广州新粤新酒店“有一居”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089981.78元(其中建设投入人民币939981.78元,项目策划费人民币10万元,租金押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实际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000000元,尚欠人民币89981.78元投资款未支付;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451445.15元(其中建房投入人民币1235045.15元,项目策划费人民币10万元,租金押金人民币86400元),原告实际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406400元,尚欠投资款人民币45045.15元未支付。上述项目投入经营后,被告以传真或信件的方式定期向原告汇报上述两项目的经营收益及亏损等财务状况,截止2006年12月底,新粤新“有一居”项目的投资收益余额为人民币276863.02元(该项余额已扣减返还原告的投资收益人民币.4.

72493.37元和抵扣欠交的投资款人民币89981.78元);截止2006年12月底,海联“有一居”项目的投资亏损余额为人民币538773.19元,另原告还欠交此项目的投资款人民币45045.15元。尽管海联“有一居”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该项目的顺利运行,被告一直都为此项目垫付经营资金。经营期间原告表示新粤新“有一居”项目的收益可用以扣减投资欠款和海联“有一居”项目相关经营亏损款项及投资欠款。扣减相关欠款之后,截止2006年12月底,原告仍有人民币306955.32元未向被告支付。被告认为,依据双方协议书的约定,上述项目的经营风险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营亏损款及欠交的投资款。被告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投资款和截止2006年12月底的经营亏损垫付款共计人民币306955.32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一、被告反诉与事实不符。1、被告以传真或信件的方式定期向原告汇报项目经营收益及亏损等财务状况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是被告虚构的。在项目投资后,被告未按约定呈送报表,也未开展沟通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剥夺了原告参与经营管理的知情权。2、被告关于项目亏损额的计算没有依据。二、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原、被告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原告经调查证实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转让正大集团的股份,证明被告的履行能力降低及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转让正大集团的股份,表明正大“有一居”

.5.

已经形成的品牌价值已大大降低,经营状况已达到恶化的程度,且被告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已违约在先。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已“严重丧失商业信誉”,足以使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3、原告已及时履行了不安抗辩权。原告于2006年6月5日委托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法律意见书》并告知相关事项,明确告知被告原告决定终止与被告的合作,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提出善后处理方案。4、被告签收《法律意见书》后,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的法律效力已表现为中止履行投资协议,在指定期限内,被告未就原告所主张的事项进行澄清或者提供解决方案,也未按合同法的规定对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故原告有权提出解除《“有一居”投资协议书》的主张。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陈德先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原告是香港居民;

2、汕头市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公证委托律师,律师费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3、原告蔡林礼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4、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被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告名称进行了变更;

5、《一个自1952年以来最具创意的酒店管理模式》;

6、《一个蝴蝶梦的传说》;

7、《欧式文化客房》,均证明被告以正大集团名义发布招商信息,诱使原告签约投资;

8、“有一居”项目投资收益预算材料,证明被告向原告描绘投资收益前景,以吸引原告投资;

9、.6.

2004年12月31日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投资新粤新项目;10、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投资深圳海联项目;11、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投资,履行合同义务;

1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章程、验资报告等,证明被告企业登记情况;13、广州市艺力治酒店管理公司2005年7月18日至正大集团的函,证明被告串通将正大集团股份转让、正大集团撤股给原告造成误解和损失;14、被告致原告应付给原告“有一居”投资者利润,证明被告至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投资利润;15、原告致被告信函,证明对于被告的过错,原告多次向被告异议和交涉,但被告未能纠正错误;16、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意见书》,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和交涉;17、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法律意见书,证明被告已收到律师法律意见书,但至今未回复,未能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18、“有一居”项目回购评估资料,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过回购原告投资计划,但因价格太低被原告拒绝;19、被告经理人员李闻海书写的事实情况说明,证明确认了原告投资到位、确认原告相信正大集团才投资、正大撤资未告知原告;20、蔡林礼系泰国归侨身份,证明蔡林礼是泰国归侨、和正大集团都有泰国背景、信赖正大集团才缔约投资;21、被告工作人员的名片,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名片都印写正大集团附属公司字样误导原告使原告信赖;22、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计算明细,证明原告信赖利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23、被

.7.

告发出的通知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证明被告企业发生重大变故;

24、被告及案外人盛达集团给原告的函,证明被告已无意无力经营,其联合案外人出卖经营权。

被告为其辩解及反诉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就广州新粤新酒店和深圳海联招待所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的事实;证据2、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粤新”和“海联”有一居项目的投资的评估报告书二份、租赁押金单据,证明被告把原告的投资款完全按照被告指示用以“新粤新”和“海联”有一居项目的投资及具体投资数额;证据3、银行汇款回单,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的事实;

证据4、项目经营利润损益报表及部分传真回单、邮寄单、公证送达文书,证明“新粤新”和“海联”有一居项目的投资收益及亏损情况、被告向原告进行经营情况汇报的事实。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暂不能确认。但对该三份证据:(1)对关联性有异议,因广告宣传的对象是合作的酒店,而不是本案的原告。所以,不存在所谓的误导。(2)宣传资料所载内容都是真实的,没有针对投资者关于投资收益的虚假宣传和保证。不能对其形成误导和欺骗。对证据8,从证据形式上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因是复印件,上面无我公司的签名。从内容上,它只是一个预算性的材料,不构成承.8.

诺,没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我方确实与对方签订过。对证据11的三张电汇单共计1086400元,无异议。对中国银行的取款回单、开户登记表、有一居银行帐户,不是汇款凭证,我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与我方无关,没有任何证据价值。对建设银行50万元的电汇凭证,由于无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汇款人孚生贸易公司与原告无关。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从形式上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从内容上与被告无关,与所证明的对象无关联性。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上,截止2006年4月份海联是亏损262432.6元。新粤新盈利,未支付新粤新利润的原因是经过原告同意,新粤新有一居部分利润转投海联。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与原告所证明的对象无关联性。对证据16、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原告单方面的意见,无证据效力。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证明对象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9:李闻海确实曾在本公司任职过。但在他出具这份函的一年前已离职,且函的内容是不负责任的,其内容是不真实的。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其所证明的对象无关联性。以证据21,名片是真实的。但这是在正大有一居未改成现在有一居时所使用的,与发名片时的公司的名称是一致的,没有误导。对证据22损失明细,是原告单方的意思表示,且没有根据,我方不予确认。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其所证明的对象无关联性。因股东的变更与公司无关,是股东的一项权利。对证据24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被告无关。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

.9.

事。

此外,被告按照法庭要求在庭审之后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套证据,内容为被告以电邮形式向原告呈报的财务报表、原告对部分电邮的回复。原告收到该证据后,认为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20楼09室,现办公地址为广州市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2004年12月31日,被告作为甲方,两原告作为乙方签署《“有一居”投资协议书》,约定:

A.项目大概

1.新粤新“有一居”。乙方经过实地考察及与甲方多次洽商后,现同意投资在位于新粤新酒店八楼之“有一居”项目。

2. “有一居”之运作。乙方完全明白“有一居”之运作,及这间位于新粤新酒店的“有一居”的性质。

3.经营期限。新粤新酒店“有一居”之经营期限为六年,暂定由2005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止。

4.合作协议书。甲方与酒店因经营销售“有一居”而另行定出合作协议书,乙方明白及同意此合作协议书之条款。

5.三方权责。甲方及酒店负责新粤新“有一居”之管理及销售,乙方负责将新粤新“有一居”项目的改造及并投入营业。

B.投资年期及回报

1、乙方在新粤新“有一居”的投资期限与A部分所列明之期.10.

限相同。2、乙方预计需要在新粤新“有一居”投资人民币约一佰零肆万元(¥1,040,000),上下浮不超过5%,该款是购买经营期限内甲方在该项目的投资权益。资金到位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间要求退还该款项。甲方一次性收取项目策划费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此费用已包括在总投资之内。准确之投资金额将由甲方在投资估算表清楚列明,并由乙方确认。3、乙方之投资款项必须全数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汇入甲方之户口。4、乙方投资金额将全数投入开办新粤新“有一居”之用,乙方并委托甲方全权代表乙方按甲乙双方认可之投资预算使用该笔款项。5、乙方之投资金额将按下列时间汇入甲方指定之户口内。1)签约后二天内,汇入预算投资总额的50%;2)工程开始后10天,汇入预算总投资额之余款。6、乙方必须按上述之时间表投入资金,如乙方投资之款项不能准时到位,将可能对新粤新“有一居”之装修改建工程造成延误。而乙方必须承担因延误而造成甲方及酒店方面之损失。7、甲方已为新粤新“有一居”未来6年之经营状况根据市场之因素作出合理之预算,为乙方之投资回报作出预测。为此经营估算及回报预测只供参考,甲方并不对此预测作出保证。8、乙方明白基于市场之变化,任何投资都存在不同之风险,甲方将尽力保护乙方在新粤新“有一居”之投资,为此并不担保乙方不用承担风险。

C.装修策划,工程施工

1、乙方完全委托甲方负责新粤新“有一居”之改造装修策划

.11.

及工程施工之监管。甲方保证按专业之三星级酒店水平策划项目及监管施工质量。2、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改建装修费用预算,由乙方确认后,甲方落实执行,如总费用超出预算时,双方再行协商修订。3、乙方同意新粤新“有一居”将按甲方所规定之“有一居”标准规定设计施工及配臵。4、乙方同意此“有一居”之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法律及规定,不能要求甲方做出违反规定之设计。5、此“有一居”之设计必须交由甲方指定之专业室内设计师进行,并符合甲方,“有一居”欧式文化客房之风格,设计方案将由甲乙双方确认后施工。6、在工程完结后3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呈交完整之项目财务核算报告表,并按此核算报告表调整,不足之数由乙方支付,余额退回乙方。

D.管理经营

1、在投资期限内,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经营管理新粤新“有一居”。甲方在合法及因应市场形势下,将为乙方争取最大经济效益。

2、甲方将每月由新粤新“有一居”中收取营业额10%之专业管理费。

3、为确认新粤新“有一居”之硬件水平,乙方同意按预算中之维修保养费用,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工程。

4、甲方保证在投资期满期前,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将该有一居项目的管理权及相应责任转予无关的第三者。

5、在投资期限内,在未取得甲方认可前,乙方无权聘用其他公司或人仕参与经营管理“有一居”。

6、乙方同意此“有一居”之经营管理模式及水平,将由甲方按既定之“有一居”标准进行。乙方不得自行变更。乙方如有异议,双方可协.1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含答案

2005年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3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下列四个数中,在-2和1之间的数是( ) A. –3 B. 0 C. 2 D. 3 2. 如图,将一块正方形纸片沿对角线折叠一次,然后在得到的三角形的三个角上各挖去一个圆沿,最后将正方形纸片展开,得到的图案是( ) 3. 下列各点中,在函数72-=x y 的图像上的是( ) A. (2,3) B. (3,1) C. (0,-7) D. (-1,9) 4. 不等式组? ??>-≥+010 1x x 的解集是( ) A. 1-≥x B. 1->x C. 1≥x D. 1>x 5. 已知1 2112-=+=b a ,,则a 与b 的关系是( ) A. a=b B. ab=1 C. a=-b D. ab=-1 6. 如图,AE 切圆O 于E ,AC=CD=DB=10,则线段AE 的长为( ) A. 210 B. 15 C. 310 D. 20 7. 用计算器计算,,,,1 51 51414131312122222--------…,根据你发现的规律,判

断11 2--=n n P 与1)1(1)1(2-+-+=n n Q (n 为大于1的整数)的值的大小关系为( ) A. PQ D. 与n 的取值有关 8. 当k>0时,双曲线x k y =与直线kx y -=的公共点有( ) A. 0个 B. 1个 C. 2个 D. 3个 9. 如图,多边形的相邻两边均互相垂直,则这个多边形的周长为( ) A. 21 B. 26 C. 37 D. 42 10. 如图,已知点A (-1,0)和点B (1,2),在坐标轴上确定点P ,使得△ABP 为直角三角形,则满足这样条件的点P 共有( ) A. 2个 B. 4个 C. 6个 D. 7个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120分) 二、填空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8分) 11. 如图,点A 、B 、C 在直线l 上,则图中共有__________条线段。 12. 若0122=+-a a ,则=-a a 422__________。 13. 函数x y 1 = ,自变量x 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___。 14. 假设电视机屏幕为矩形。“某个电视机屏幕大小是64cm ”的含义是矩形 对角线长为64cm 。如图,若该电视机屏幕ABCD 中,6.0=BC CD ,则电视机屏幕 的高CD 为__________cm 。(精确到1cm ) 15. 方程21 22=+ x x 的解是__________。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2b938815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2b9388155.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2b9388155.html,/kx1866.html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及解析

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中考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3分)四个数0,1,,中,无理数的是() A.B.1 C.D.0 2.(3分)如图所示的五角星是轴对称图形,它的对称轴共有() A.1条 B.3条 C.5条 D.无数条 3.(3分)如图所示的几何体是由4个相同的小正方体搭成的,它的主视图是() A.B.C.D. 4.(3分)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a+b)2=a2+b2 B.a2+2a2=3a4C.x2y÷=x2(y≠0) D.(﹣2x2)3=﹣8x6 5.(3分)如图,直线AD,BE被直线BF和AC所截,则∠1的同位角和∠5的内错角分别是() A.∠4,∠2 B.∠2,∠6 C.∠5,∠4 D.∠2,∠4 6.(3分)甲袋中装有2个相同的小球,分别写有数字1和2:乙袋中装有2个相同

的小球,分别写有数字1和2.从两个口袋中各随机取出1个小球,取出的两个小球上都写有数字2的概率是() A.B.C.D. 7.(3分)如图,AB是⊙O的弦,OC⊥AB,交⊙O于点C,连接OA,OB,BC,若∠ABC=20°,则∠AOB的度数是() A.40°B.50°C.70°D.80° 8.(3分)《九章算术》是我国古代数学的经典著作,书中有一个问题:“今有黄金九枚,白银一十一枚,称之重适等.交易其一,金轻十三两.问金、银一枚各重几何?”.意思是:甲袋中装有黄金9枚(每枚黄金重量相同),乙袋中装有白银11枚(每枚白银重量相同),称重两袋相等.两袋互相交换1枚后,甲袋比乙袋轻了13两(袋子重量忽略不计).问黄金、白银每枚各重多少两?设每枚黄金重x两,每枚白银重y两,根据题意得() A.B. C.D. 9.(3分)一次函数y=ax+b和反比例函数y=在同一直角坐标系中的大致图象是() A.B.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勤。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申瑾,分别系该公司主管、职员。 上诉人黄少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黄少勤于2006年2月16日入职公用事业集团。2011年12月31日,公用事业集团与黄少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方为公用事业集团,乙方为黄少勤,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中,本合同签署时的员工手册的有效版本为:(2009年11月13日在公司OA办公网上公布的《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第7条约定:“b.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办公网OA系统中(每位员工均有权进入该系统查阅公司的规章制度)看到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电子版)”。第8条约定:“鉴于上述安排,乙方作出以下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经完整阅读并认同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再以未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更新内容而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合同另约定:“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少勤在公用事业集团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同安市场代理总监。2013年9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将黄少勤行政拘留15天。2013年9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黄少勤实施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黄少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关于解除黄少勤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反映其方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通知书等事实,并结合公司《市场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黄少勤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少勤的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2日,黄少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446.75元;2.2013年7月至9月绩效工资3000元;3.2013年7月至9月汽车燃油补贴1200元;4.2013年度体检费1160.1元;5.2013年年假未休工资4584元;6.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工资报酬9944.1元的25%补偿金2486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4934号仲裁裁决,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奖金及2013年7月和8月汽车燃油补贴差额合共1390.98元、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03.45元;驳回黄少勤的其余仲裁请求。黄少勤不服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参考意见 (2011.09) 目录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二、诉讼主体资格 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 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 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八、法律适用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附则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 1.4【拒不出具解除通知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迟延转档、将档案丢失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至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之日止。 由于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但劳动者根据本意见1.3和本条同时主张损失的,不予支持。 1.5【劳动者投资、入股的处理】由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如果争议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予受理;如果争议内容属于因入股、退股、盈余分配、责任承担等非劳动权利义务纷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1.6【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办理退休手续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

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 2、 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清算过程,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不足以完成清算程序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及时补足。 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清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承担。 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编立案号后将材料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已交纳清算费用的,应当在三日内通过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局面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 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 4 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 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穗发改投资[2010]18号文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现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施工专业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邱工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80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高9层,下设一~二层地下室,基坑支护总周长约600m,基坑开挖深度4.4~13.7米,基坑底板面标高-7.0~-13.5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2、招标内容:本项目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坑开挖、场地平整及相关前期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

3、招标控制价: .86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间: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2013 年4月18日至 2013 年 4月 23日。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4 月 24 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 2013年 4月 28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 ,下午: 14:00-16:00 。 注: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截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必须满足:①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②年龄不满60周岁。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5、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6、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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