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公司快速扩张的战略目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运费坏账风险。根据公司第二次直属代理工作会议关于加强运费收取工作的要求,以及会议下达的应收运费账款期控制在平均45天的工作指标,特制定本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因运输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应向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等客户或劳务单位收取的运营收入及其相关款项。

第二条公司保障部负责与海南泛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代理公司”)签订《船务代理协议》,负责与其他货主签订《运输协议》。前述协议对运费收取须有明确的条款。运营部和财务部按照公司批准的《船务代理协议》和《运输协议》执行。

根据公司第二次直属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公司初创期间,公司与船务代理公司的运费收账期为平均45天(从船舶开航之日起计)。

第三条船务代理公司负责对各下属口岸分公司(下称“网点公司”)提出运费收取的要求。各网点公司必须与客户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对未签订《货运代理协议》的客

户必须实行付款买单,不得赊销。已列入付款买单的客户,必须严格按付款买单方式结算运费。如不按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公司与货主直接签订《运输协议》的,运价和运费结算期按《运输协议》规定条款执行,由运营部和财务部负责及时对清和催收运费。

第五条船务代理公司及所属网点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运价政策和公司对运费结算期的规定,对特价运费应提供经公司批准的批件。对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协议客户结费期时,船务代理公司应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特价运费的管理,运营部应在船舶开航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批准资料交财务部,在船舶开航之后5个工作日时财务部有权锁定运价,若要更改运价,必须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更改。

第七条公司应收账款的确认工作通过POS系统,由运营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日常对账、清账、催收工作由财务部负责,运营部积极配合。

第八条每月10日前,各网点公司与公司财务部对清上月的应收运费,公司财务部于每月15日前开具运费发票快递至各网点公司。每月30日各网点公司按公司平均45天的应收账款要求将运费汇入公司帐户,同时将银行单据传真给公司财务部(以汇出日为计算账款期)。网点公司如出现超期运费未付清的情况,要求同时提交情况说明(要求分公司经

理审阅签名)的邮件或传真给公司财务部,同时报船务代理公司。情况说明中要制定相应的付清运费计划,并实施追踪报告制度。

第九条船务代理网点公司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客观地做好业务系统运费核销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根据业务人员已签字的业务系统已核销的凭证进行入账核销。财务主管每月必须将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应收明细进行核对,使其保持一致;及时将收取的运费汇付总部。

第十条船务代理公司总经理和各网点分公司经理是应收运费的第一责任人,都要高度重视应收运费的催收工作。各网点公司的财务主管必须严格按照网点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中付费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将追究财务主管的责任。

第十一条每月5日前,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各网点公司收取客户运费及汇付总公司运费情况和公司直接客户的运费收取情况,分别计算应收账款回收天数及超45天以上应收款占总应收运费的比率(经公司批准同意超45天结费期且仍然在结费期内的应收款除外),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香港公司运费收取工作执行本规定,与公司的运费汇付工作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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