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书(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75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书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书(示范合 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2020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铁 乙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邮编: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5.1 物质损失

5.2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5.3 费率: 5.4 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 建筑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__ 月日止,其中包括_ _天的试用期 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 累计赔偿限额: 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 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 建筑面积: 高度: 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

层数: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8.2 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 8.4 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 地形特点: 9.2 地质及底土条件: 9.3 地下水水位: 9.4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 位: 9.5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 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 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新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污闪不在此限;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但由此造成的电网线路导线舞动损失不在此限;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产品简介: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主要包括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定值保险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运输条款、碰撞条款、盗窃险条款等18条。产品条款: *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得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得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就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得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得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得就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得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得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与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得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得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得保险金额,本保险得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得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得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得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得原因与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她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得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她条件不变。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得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全局得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得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M 日 甲方(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被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 一、保险标的是坐落在保险工地范围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财广。 二、未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载明,下歹0财广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2、在工地外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3、便携式物品:通讯装置、计算机设备、照相、摄像器材、电子产品及其他便携式物品;

4、在保险工程开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届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5、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标的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在工程合同价格以外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财产。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土地、森林、矿井、矿坑、地下矿藏资源、水资源; 2、现钞、票据、有价证券; 3、文件、档案、帐册、图表、图纸、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和飞机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 四、建筑期物质损失险 1、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歹0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因本条款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 版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xx年xx月xx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9997

2021版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船舶保险相关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 船(渔)工责任险条款 (2) 螺旋浆、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 (3) 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 (4) 沿海内河船舶附加部分损失特约条款 (4)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5) 沿海内河油船油污责任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6) 缉私船舶附加执行公务意外损失保险特约条款(试行) (7)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8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资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险。 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 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 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 个月,自____ 年—月—日起至___ 年—月—日止,其中包括—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曰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doc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正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其中 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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