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1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2012年3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高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55%、25%、15%、5%。甲以自有房屋一栋出资,作价100万元,供公司占有和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任高阳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监事会。

2013年3月,乙受其朋友戊的请求,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戊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后戊不能偿还,由此给高阳公司带来50万元损失。此事被股东丙知悉,丙以公司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乙。

2014年5月,乙因车祸造成脑损伤,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寅对此并不知情,仍与其签订了向高阳公司供货的合同。丁知晓乙的情况后,召集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上作出解除乙董事长职务的决议,甲对此有异议。

2015年4月,因经营管理不善,其债权人远航公司向法院申请高阳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管理人在清算公司财产时发现甲作为出资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此时甲的房屋市价已经比3年前上涨了50%,管理人要求甲履行出资义务,甲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出资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

经查,2014年1月,乙将市场价格80万元的设备以20万元出售给其控股公司。

[问题]

第1题:

丙向法院起诉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_____

参考答案:

丙向法院起诉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乙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定以公司资产为戊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司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解答:

第2题:

乙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与不知情的寅签订的向公司供货的合同能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为什么?_____

参考答案:

乙与寅签订的合同无效。乙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乙签订的合同无效,无论寅对此是否知情。

详细解答:

第3题:

丁召集股东会的行为是否合法,甲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什么?_____

参考答案:

丁召集股东会的方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39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丁的表决权仅有5%,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甲可自上述股东会作出解除乙董事长职务的决议向法院提出撤销。

详细解答:

第4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能否以公司已经破产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公司?为什么?_____

参考答案:

甲无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房屋作为甲的出资应当完成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即使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也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详细解答:

第5题:

对乙出售设备的行为,管理人可采取何种措施?_____

参考答案: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乙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

详细解答: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

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第6题:

《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详细解答:

第7题:

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详细解答:

第8题:

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详细解答:

第9题: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详细解答:

第10题:

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详细解答:

A、B、C、D、E五人共同成立星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生如下事件:

2014年6月,A在公司经理F的协助下,以公司的名义和朋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014年7月,B经过评估的出资——吴道子真迹画卷,因市场风云突变,价格跳水,原作价10万元,目前市场价格仅5万元;

2014年8月,公司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再在百货公司设专柜,赚了3000万;

2015年1月,因C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分配其2014年度利润;

2015年2月,D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G对此知道;

经查,在公司成立前,H为人低调,与E订立合同,约定由H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2015年4月,E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K。

[问题]

第11题:

如何认定A的行为?A与F应如何向公司承担责任?_____

参考答案:

A的行为属于股东抽逃出资。A应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F协助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

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生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详细解答:

第12题:

公司请求B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_____

参考答案:

不应当支持。B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B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详细解答:

第13题:

公司股东会是否可以决议对C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_____

参考答案:

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详细解答:

第14题:

公司请求D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G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_____

参考答案:

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详细解答:

第15题:

H与名义出资人E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E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_____

参考答案:

合同有效,转让行为有效。《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即使E 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股权善意取得规定下,E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详细解答: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村办酒厂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岁,村办酒厂推销员。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2012年9月初,刘、黄二人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9月17日至30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3839.8千克,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4元至5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5.5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其中,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8倍。

[问题]

第16题:

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_____

参考答案:

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详细解答:

刘某、黄某明知工业酒精是导致人中毒的有害原料,仍然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在市场上大量批发、零售,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第17题:

假如在本案中,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_____

参考答案:

若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二人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详细解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此刘、黄二人在勾兑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的情况下,也构成本罪(既遂)。未销售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

第18题:

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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