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1. 有人在公共场所餐馆吸烟,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这里消费,抽烟是我的权利。”你劝阻这位烟民,告诉他( )

①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作为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

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 )

①增强公民的经济权利意识②促进公民履行法定义务③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④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3.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出了网络世界不可触碰的红线。这表明( )

A.在网络空间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B.对网络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C.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远离网络

D.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履行应尽义务

4. 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举出下列事例,你认为其中人物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在重庆江北机场禁飞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个航班迫降或返航

B.杜某用手机拍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照片并上传到交巡警网络平台

C.宫某在网络中传播重庆某区成为禽流感疫区的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D.王某在居民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在外出时不给狗佩戴狗链,经常吓到陌生人

5. 小北在图书馆大声地接打电话,其他人向他投来异样的目光。当有人上前制止时,他大声反驳:“手机是我的合法财产,我对自己的手机有使用的权利,你管不着!”下列对小北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①他没有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他具有维护隐私和隐私权的意识③他不能正确对待他人的批评④他是一个自信自立的人

A.①②

B.①④

C.①③

D.②④

6.(7月抽测)外形时尚、科技感十足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北京街头的一道新风景。人们随用随骑,出行有了便捷的新选择。但共享单车的使用也出现了一些乱想,给大家带来了烦恼。为了解共享单车的使用现状,某校八年级学生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

材料一

主题的两道题目是_______和_______。

材料二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给共享单车设定指定停车区域,你怎么看?”

(2)请用所学知识,任选一个人的观点进行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结合上面两幅图,谈谈怎样“让共享单车骑得更远”?

【课后训练】

1.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句话说明()

A.我们应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

B.我们可以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

C.我们应该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D.我们可以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任务

2. 邻居冯某养的宠物狗常在夜间吠叫,扰得四邻不安。小闽与其交涉,冯某却理直气壮地说:“我有权养狗,狗叫是正常的。”小闽据理力争,理由是()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C.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

D.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

3.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下列行为属于履行这一义务的是()A.买到变质食品,与商家交涉

B.发现校园欺凌现象,向老师报告

C.看到小区违规停车现象,向物业反映

D.发现有人路遇军车拍照,上前劝阻

4. 受到人们青睐而迅猛发展。但乱停乱放、恶意破坏、据为己有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2017年2月28日,成都首例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宣判,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刑。这警示我们()

①非正义的行为会损害别人的权利和机会

②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③公民的一切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④不良行为都会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5. 下列行为体现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是()

①小丽上课认真听讲,刻苦学习

②小强在微信上任意发布他人私密信息

③小明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④小美孝敬父母,在家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6. 近期,一则新闻引发社会热议:四川某大学为1万多名学生开设了一门特殊的“种田”课程,每名在校生必须在农场里修满40个学时、总计两个学分的劳动课,才能毕业。翻地、播种、浇水、锄草,这样的场景在农村很常见,对于很多城里的学生来说却是头一遭。

阅读以上材料,请分别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种田挣学分”这则新闻进行点评。

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1. (1月抽测)下列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是()

①在学校,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

②在家里,被妈妈要求锻炼身体

③在超市,遭遇保安搜身检查

④在网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2. (考试说明)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是()

A. 袁某将捡来的新款手机作为礼物送给朋友

B. 初二学生小明的父母不赞同小明更改姓名

C. 超市保安在小李购物离开时,强行检查其书包

D. 未经小张同意,某出版社出版了小张的网络连载小说

3. 2016年9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将体育纳入录取记分项目,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对此,下列同学的看法正确的是()

①小华:会占用我们的学习时间,不利于我们的学习

②小芳:有助于我们重视体育锻炼,促进全面发展

③小豪:我们只需要“考什么练什么”,一切为了分数

④小红:有利于我们增强体质,保障生命健康权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其健康成

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责任。下边漫画反

映了民法总则的一项新规定。这一规定()

①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②能够减少校园欺凌,打造平安校园

③有助于规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④说明民法总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

A. ①②

B. ①③

C.③④

D. ②④

5. 漫画中人物的行为提醒我们应该()

A. 积极保护智力成果

B. 依法维护名誉权利

C. 增强隐私保护意识

D. 维护财产收益权利

6. (7月抽测)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篮球场的冲突

【事件回放】

几位打篮球的年轻人和一群爱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因为争夺场地,在一个公园的篮球场上发生了冲突。双方先是言语攻击,继而推推搡搡,动起了手,演变成了一起不大不小的公共事件。

(1)小伙子打篮球,大爷大妈跳广场舞,他们都是在积极行使自己的什么权利?

【众说纷纭】

冲突发生后,篮球场被暂时关闭了,然而事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委屈,旁观者也有自己的看法。

大爷大妈:你们就几个年轻人打球,我们有好几百人没地儿跳舞,少数应该服从多数。

小伙子:篮球场就该打篮球,说别的都没用。

旁观者:不管怎样,骂人打人总是不对的。

(2)结合材料,针对“篮球场的冲突”,写一则短评。

要求:能综合运用学科观点,论述合理,80字左右。

【课后训练】

1. 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这告诉我们

要学会尊重他人的()

A. 姓名权

B. 肖像权

C. 生命健康权

D. 人身自由权

2.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A.人身自由权利B.政治权利和自由C.社会经济权利D.社会文化权利3. 从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全市范围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环境禁止吸烟。此举有助于保护公民的()

A.受教育权B.智力成果权C.人格尊严权D.生命健康权

4. 下列四位同学的行为属于正确维护隐私权的是()

A. 春风封闭自己,不与人交流

B. 夏雨经常在网上晒同学的各种隐私

C. 秋云经常打听同学的秘密并在班里传播

D. 冬雪要求泄露她的隐私的同学赔礼道歉

5. 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必须管得严而又严。与材料主旨一致的宣传标语是()

A.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B.小事不计较,大事共商讨

C.当兵非儿戏,公民当尽责

D.为快乐而阅,为幸福而读

6.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文化权利,中学生小丽在学习运用这方面知识时遇到一些烦恼,请你来帮助她。

(1)如图表是小丽做的学习笔记,请你帮她补充①②③处应填的内容。

(2)小丽的同桌沉迷网络游戏,无心学习,产生了辍学的念头,小丽想从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角度对其进行劝说,却记不清具体内容,你知道中学生应履行哪些受教育的义务吗?

7.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材料中“不让座青年”的哪些权利遭到了侵犯?

(2)拍照者和网友的言行启示我们应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

文化、经济权利——受教育权、财产权、消费者合

法权益

1. (1月抽测)某班同学参加了学校法治情景剧展演活动。以下材料选自同学们的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继承法规定所有亲属必须同时继承遗产

B. 继承法规定所有亲属必须均等分配遗产

C. 小祥、妈妈、姑姑、爷爷和奶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 在遗产继承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

2. (7月抽测)1977年,我国决定恢复高考。这一历史性的决策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发展影响深远。通过公平选拔,数以亿计的学生接受到了高等教育。恢复高考()

①是公民能够立足社会的唯一条件

②维护了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③有利于为国家培养人才,提升国民素质,推动社会发展

④使人们平等地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3. (7月抽测)网购达人李女士发现快递单“隐形”了,收件人的姓名不再显示全名,手机号码中的四位被*代替,地址中的详细小区和楼牌号码也以同样的方式隐去了。“隐形”的快递单保障了李女士的()

A. 知情权

B. 隐私权

C. 财产权

D. 名誉权

4. (7月抽测)某商场有这样一个提示牌,写着“温馨提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对此,正确的看法是()

A. 这一做法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B. 商场的温馨提示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关爱

C. 该提示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D.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是经营者的含法权利

5. (考试说明)右图中索要欠款的人

①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

②没有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③实施了法律允许的行为

④侵犯了他人人的人身自由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6. (考试说明)下列是生活中的两个情境。

情境一王某在影楼拍了一套艺术照。一个月后,她经过该影楼,意外发现橱窗里摆放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她很生气。

情景二李某在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款手机,只用了三天,手机就出现了故障。

任选一个情境,运用所学知识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课后训练】

读右图,回答第1、2题。

1. (考试说明)右图中父母遗留的财产应该适用的继承方

式是()

A. 遗赠

B. 法定继承

C. 遗嘱继承

D. 协商继承

2.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该()

①注重情义、互谅互让②维护权益、寸利必争

③独尊法律、忽视亲情④遵循法律、践行道德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3. 右图中商家的行为()

①是合法的推销手段

②违背了诚信原则

③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

④是一种违法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④C.②③④ D.①③④

作为普通消费者,跟团旅游被要求强制购物似乎已成家常便饭,在新浪新闻发起的民意调查中,69.6%的游客曾遭遇到过强制性购物,没有遇到强制性购物的仅占30.4%,但在遇到导游强制购物的“命令”后, 22.5%的网友会投诉并“理论”。据此回答4-5题。

4. 上述材料说明了()

①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②我国的消费市场极度混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

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大部分的游客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

④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就能避免强制性购物

A. ①③

B. ①②

C. ②③

D. ③④

5. “被强制购物”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

A.安全保障权

B.依法求偿权

C.自主选择权

D.知悉真情权

6. 阅读如图漫画并回答问题。

(1)知识产权又称什么权?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2)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怎么做?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上对我国国情所作的总体性、根本性判断。通过学习《毛泽东是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我受益匪浅,转眼间大学时光已过半,毕业对于我们而言已不再遥远。经过两年多的大学学习,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上成熟了许多,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宽广的了解。 就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来说,主流是好的、积极向上的。从近年来的调查发现,大学生的责任感向着越来越求真务实的方向发展。但是当代大学生也有部分表现出与责任性的冲突,这就要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自己能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学习、生活上凡事都要实事求是,讲诚信。要有团队精神,培养集体观念,凡事尽心尽责以大局为重,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对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正在加快向世界强国迈进。但是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美好蓝图,迫切需要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我们当代大学生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始终高扬爱国主义的光辉旗帜,把勤奋学习作为人生进步的重要阶梯,心系民族复兴、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切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大学生毕业后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者。 第一,要在了解国情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来自对科学理论的深刻把握,来自对国情的深切了解,来自对自身肩负责任的深刻认识。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把握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这样,才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洪流中去,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考验,都能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房地产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员工 (一)凡是按照本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在公司各部门从业、并领取薪酬的人员,都是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二)公司员工有义务做到: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热爱和关心公司,维护公司的名誉、荣誉和权益。 3、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讲求经济效益。 4、团结协作,努力上进,服从上级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以最佳的工作姿态为公司做贡献。 (三)与义务相一致,北京DL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享受节假日和休息的权利;由向各级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由辞职的权利。 二、员工工资 (一)工资形式与发放形式 1、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及所担任职务确定工资级别。 2、公司实行下发薪制度,每月5日为发薪日。 3、工资调升条件 公司依据员工的能力、技校、贡献等,可上下浮动员工工资。此外,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有适当调升,具体条件如下: (1)部门或个人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或定额的; (2)在某一项经营、业务中创造出突出经济效益或有重大贡献的; (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过失的; (二)年终奖 1、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实绩发放,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

2、年终奖发放条件:员工一年内工作努力,遵纪守法,无重大失误。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年终奖: (1)年内因(来自:)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公司辞退的; (2)工作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3)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安排布置的单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4)年终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全年事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员工浮动工资 1、公司每月从员工工资应发额中扣除10%~20%作为浮动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2、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办理完规定的各种手续,然后发给浮动工资。对于受到除名或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有权取消其浮动工资,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补偿。 三、员工福利 (一)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 (二)人身意外保险 (三)年休假 (四)有薪假期 (五)伙食补助 四、员工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内容 岗前培训:即员工在正式受聘前需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部门经营情况及一般业务知识的培训。 在职培训:即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工作和需要进行培训。 离职培训:即对部分员工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的培训,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化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是(C)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A.服装 B.酒类 C.建设工程 D.化妆品 2.因产品存在瑕疵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 B.2年 C.10年 D.20年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C)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4.(B)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A.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B.保证产品质量 C.实行售后三包 D.通过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5.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消费者 D.最终使用者 6.以下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是(A)。 A.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B.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 C.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 D.建设工程 7.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C)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第九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应有权利和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 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BCD)。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B)。 A.劳动权 B.受教育权 C.休息权 D.检举权 4.(ABC)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起诉权 D.缔约权 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利和义务 D.人类权利和义务 简答题 1.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代大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及特定主体等权利。 同时履行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及其他义务。 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掌握充分扎实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修养,多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使自己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切实做到依法、守法、懂法、护法,让自己得到升华。 二、对思修课的学习心得及建议 思修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内容涉及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极强。学习和掌握思修这门课程,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有利于我们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路,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利于我们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打下基础;有利于我们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

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1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凯尔森在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主要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纯粹法学的首创人。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的原理。凯尔森坚持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请除出去。法律科学对象针对的是法律现实,而不是价值活动,可以说,实现法律的纯粹性是凯尔森追求的目标。他坚持的是实证分析的立场。在其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内,仅以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保持法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现根据凯尔森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简述。 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A:固定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一、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依据国际组织章程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法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的权利 第一条员工正式录用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年龄、婚姻、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低于本地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酬或享有调休的权利。 第五条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公司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申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其他企业活动。 第八条公司员工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公司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第二条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条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程序的顺畅和高效,对工作流程和程序中不合理支出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确保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积极学习、刻苦专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安全规程,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对规程中的不合理问题,及时提出并报部门经理尽快解决。 第六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公司凝聚力。 公司制度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培训资料

大学生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结合现实案例论当代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和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对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来说,大学生的素质基本就代表了国民的最高素质。大学生的素质逐步提高才能带动整个国民素质的稳步提升。所以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迅速发展。大学生在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受教育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虽然在面对这些权利时,大学生权利意识很强,但有的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以至于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有的人只讲学校应为自己做什么,不讲自己应为学校,他人,社会做什么,缺乏基本的义务观念。 例如原大四生汪恺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一案中,汪恺只意识到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却不能认识到自己并没有履行我国《教育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违规作弊向来都是各所高校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所禁止的。如果认可汪恺的行为,无疑是在对现在高校的管理制度的挑战。 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正确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必要条件。大学生对自身心理的调节,心理的健康与否也极大的影响着大学生对义务与权力

的正确认识。初离开父母保护范围的大学生,就有如一群刚刚学习展翅高飞的小鸟,失去了事事依靠父母的鸟巢,往往容易出现自卑心理和仇视心理,遇到问题时思想极端,心理素低下,容易冲动行事而不顾后果。大一女生的李爱娟,本来有着无限美好的前程,却因却因心理素质差,自己自卑的心理作祟,不肯向同学坦认自己的过错,冲动而无知的起了杀害同学之心,最终,给同学留下了终身的伤害,自己也成了阶下囚。因此大学生只有在具备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1,加强有针对性的权利义务观教育学习,培养健康理性的主体意识。2,加强社会宣传,建设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义务观良性构建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要积极向其他同学宣传相应的知识,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统一发展。3,要彻底培养学生自己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自己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4,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科学内涵,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从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是祖国未来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 能否正确地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更应该清楚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究竟有什么法律义务,享有什么法律权利,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做一个健康优秀的大学生。

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国家义务的根本含义 由国家、社会、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国家负有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

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5000年的灿烂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每年争世界遗产名额的地区不在少数。但是,要保护如此丰富的世界级遗产,“申遗”是唯一的出路吗?现在,中国各个地方千方百计要为地区内有资格的自然、文化遗产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遗”热蔓延全国各地。各个地方申遗的目的都不纯洁,并不是想利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更好地保护遗产,而是想通过世界遗产的名号达到宣传广告效果,促进地方旅游发展,增加旅游经济收入。 许多世界级遗产地借着“世界遗产”扩大了知名度,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往观光游览。为了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增加收入,许多景区加大开发力度,在遗产地内建造格格不入的现代建筑物,错位开发,过度开发导致遗产地破坏严重,甚至面临“世界遗产”除名危险。不仅是大量开发带来危险,无节制的游客量更为世界遗产地带来极大的破坏。许多游客缺乏世界遗产保护知识,在观光游览的过程中做出许多不当的行为而造成破坏。 世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使得许多珍贵的遗产遭到了破坏。然而让我们触目惊心的,不是时间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侵蚀,严重的却是人为性的破坏,损毁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事件屡有发生。 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国际旅游城市、休闲旅游场所,游客大幅度增加。在游客暴涨的同时,文明旅游也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乘车抢座、排队加塞、大庭广众脱鞋脱袜、赤膊袒胸、乱刻乱画、随便喂食动物食品等不文明旅游现象并不少见。笔者认为,旅游的目的不光是游山玩水、放松心情,为自己留下一段段美好的回忆,还应该为“别人”也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不要在你享受赏心悦目的精神大餐时给别人带来的却是大煞风景的记忆。 诚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现在确实还没有知识技能可以对世界遗产保护做出实质的贡献,无法对自然遗产地的开发提出合理的规划,无法对有坍塌危险的古建筑遗产进行修复,无法很好地继承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那我们能做什么呢?大学汇聚了全国的高素质人才,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人才储备。未来的世界遗产保护靠的就是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有的大学毕业生会进入各级教育机构和政府的管理决策部门,有的可能会参与到各种世界遗产保护的行动中,即使是作为旅游者,也会对世界遗产地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习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至少要对中国的世界级遗产有所了解,这些都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身为大学生的我们连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都不了解、不热爱,如何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在的我们,能做的更多的是知识的传播者。无论是世界级遗产,还是国家级或地方级,这些遗产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也是我们从后代子孙那借来的,我们必须妥善保护,将来完完整整地将它们还给后代,让他们也可以了解到这些遗存的美。世界遗产地遭受严重破坏,一部分原因是大部分游客缺乏保护意识。我们可以利用学到的保护知识传播给人民群众,告知给每一个游客如何文明出游,也教会他们更好地发觉和欣赏世界遗产的美。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想法和意见,通过我们作为世界遗产的欣赏者和世界遗产的保护者的角度,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 政府倡导还不够,人民的文化自觉性还不强,政府对非遗的传承人缺乏关心与照顾,致使一些传承技艺濒临灭绝,对文化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使其遭受不适当的开发,还有就是任意改变传统技艺的内涵以迎合时尚,严重扭曲损害非遗的本来的意蕴,加剧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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