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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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明材料

申请鉴定、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提出。

五、举证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该证据的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质证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一方出示证据;

2.另一方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官可以当庭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的,否认一方需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查清,可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法官就举证质证所提问题带有明显目的性,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质证的容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因而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容是否真实。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2.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3.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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