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木地板技术标准(含安装)

强化木地板技术标准(含安装)
强化木地板技术标准(含安装)

强化木地板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企业集团强化木地板战略采购实施方案评审,工程招投标及现场施工指导。

2依据

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须符合设计要求、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标准,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2—2007)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GB/T15102-1994)

《中高密度纤维板》(GB/T11718——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强化复合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WB/T1017—2002)

《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WB/T1016—2002)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WB/T1017—2002)

《木地板铺装、验收和使用规范》(GB/T20238—2006)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T8624—199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工程所在地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精装修施工管理规范等

2.2 如上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在招投标或现场指导当中存在相互重叠、

矛盾的内容,按照较高质量标准执行。

2.3 若承包商对以下要求有任何疑义,应立即向**企业集团提出做最终决定,否则视为

接受。

3材料要求及描述

3.1基材

基材选用高密度纤维板材料,采用“大亚”、“丰林”优等品,气干密度≥0.86g/cm3以上,内结合强度1.2Mpa以上, 进行干燥处理后含水率为3—10%,甲醛释放量必须达到或优于E1级。

3.2耐磨层

要求为原装进口耐磨纸,采用美国MEAD、德国舒豪品牌,耐磨转达≥6000(相当于欧洲标准AC3级),密度≥46g/m2。

3.3装饰纸

装饰层要求为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采用德国夏特、苏德克、IP、西班牙拉米品牌进口装饰纸。表面质感效果主要分光面(水晶面、瀑布面)及浮雕面两大类别,厂商根据产品系列分类投报。

3.4平衡层

采用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采用山东鲁南等品牌,要求具有良好的防潮、平衡作用,达到规定强度和防水性能。

3.5成品

总体规格为长1288×宽194mm×厚8mm,厂商产品系列规格应相同或相近,根据设计师要求送板打样。表层质感分光面(水晶面、瀑布面)与浮雕面两类。

3.6粘结剂

所有粘结剂甲醛释放量必须达到或优于E1级环保要求。采用三聚氰胺树脂改性胶浸渍、粘贴各层。

3.7踢脚线(根据不同项目选用)

规格一般为长度2440mm,高度65-85mm,厚度12-15mm,材料可选用多层实木复合(理化性能指标不低于地板标准)、杉木复合(贴实木皮)、中密度纤维板(密度为≥0.65g/cm3,含水率6—12%,贴pvc木纹纸)以及优质PVC材料,甲醛释放量均应达到或优于E1级环保要求。面层颜色及纹理根据设计师要求选择。

3.7 扣条、过桥连接等(根据不同项目选用)

材质一般采用优质PVC材料、铝合金材料。

3.8防潮地垫、防潮薄膜

地垫厚度不得小于2mm,带塑膜或带铝膜(地热地板推荐使用),具有良好的防潮湿,水气渗透功能。防潮薄膜一般厚度不小于0.3mm。

4生产工艺要求及描述

4.1 平衡层、基材、装饰层和耐磨层必须一起在195℃以上热压胶合,压力要求≥35kg/mm2;装饰层和耐磨层必须浸渍改性三聚氰胺,对于免胶地板四周榫槽必须进行防潮封闭。

4.2 地板拼接结构各式锁扣型式,对于可以免胶的锁扣地板,应清晰注明其锁扣特点。

5产品质量要求及描述

5.1成品要求无起毛、分层、压痕、鼓包、鼓泡、翘变、纸裂、缺纸、塌角、崩边、崩角等明显缺陷,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2产品及辅材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标准,在设计选型清单范围内,设计师确认样板的规格尺寸、花色、条纹、面层质感及其技术指标规定生产,其质量须经过市级以上国家相关检测部门的检测。进口产品或者原材料需提供原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和进口报关手续以及境内销售获许证明。

5.3对于含水率、甲醛释放量、耐磨强度、表面耐香烟灼烧强度、静曲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胶合强度、尺寸稳定性等理化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5.3.1相关标准要求如下表:

6进场及进场检验

6.1 承包商项目经理及现场技术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总包单位及精装修单位要求提前进场查看施工条件,并与总包单位及精装修单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及施工准备工作。厂家须积极配合总包单位或精装修单位完成地面移交、整改等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材料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2木地板成品进场时包装保护应完好无损,并至少按1%比例且不少于10块对分批进场成品拆除外包装进行抽检,抽样检测方法及内容可参照GB/T18102—2000等相关标准执行。检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成品包装、制作工艺、表面质量、数量、规格等是否符合设计、招标要求,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退场整改。

6.3外观、尺寸检测:

1)表面材质、选型标准和确认样板相同,表面平整,光泽均匀,面层无干湿花、污

斑,无缺纸、崩边、压痕、划痕。

2)周边锁扣榫舌及边角完整。

3)产品的规格尺寸公差长、宽、厚与确定选型标准、确认样板相同。

4)抽查多块地板,在平整的玻璃台面或地面进行拼装,观其结合松紧程度,手感其

表面是否平整。

6.4内在质量检测: 现场随机抽检项目指标应达到5.3.1表要求

7安装方式及施工要求

工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安装工艺、铺装要求、工期、验收规范,必须得到甲方和乙方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施工。不含施工安装服务的材料供应方应派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在整个工期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根据项目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安装方式,如下:

7.1 安装方式一

7.1.1 悬浮式铺装法:

项目采用此方式铺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组合方案,即:

塑料薄膜+防潮地垫+强化木地板

防潮地垫+强化木地板

7.1.2基层(通常指地面)要求

1)地面干净无开裂,应采用吸尘器等彻底清洁地面,确保地面无浮土,无明显凹

凸物和施工废弃物。对于局部不平整处应用小铲刀铲除打扫干净。

2)地面干燥,含水率应≤20%,达到或低于当地平衡湿度或含水率要求时方可施工,并防止有水源处如厨房、卫生间接口,暖气出水等向地面渗漏。

3)地面平整,用2m靠尺检测地面,靠尺与地面最大弦高≤3mm。

4)安装环境无白蚁。如存在白蚁隐患的地区应撒专用白蚁防虫粉,并做其他相应的白蚁防治措施。

5)墙面同地面的阴角处在200mm内应互相垂直、平整,凹凸不平度小于1mm/m,超过误差部分须用水泥或快干粉进行找平;不垂直或无法平整处,应协商解决。

6)根据户型管线点位图,详细了解房屋已铺设的管道、线路布置情况,标明各暗埋管道、线路位置。

7)对于地面不干燥、不干净,不平整,周围环境存在白蚁,施工面没有交接完成,现场存在交叉施工时不应铺装。承建商应积极协商处理达到以上各项要求,并经精装修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铺装。

7.1.3安装技术要求

1)防潮地垫铺设

1.1)地垫铺设方向应与地板条方向垂直,要求平整、不重叠地满铺整个地面,接缝处应用胶带黏结密封。对于楼栋底层、大面积单元以及潮湿环境下的地面应在地垫下加铺塑料薄膜。其幅宽接缝处应重叠100mm以上,并用胶带黏结严实,墙角处翻起50mm。

2)地板铺设

2.1)地板安装前应制定合理的铺装方案,确定地板铺装方向,注意质感、纹理谐调美观。地板必须先进行试铺,即不施胶安装。试铺时应观察板面交接量,当无高低差、无缝时才能施胶安装。

2.2)质感、纹理控制是试铺的一个重要环节。质感、纹理应以设计师选型确认的样板为准。在预铺后正式铺装前需经精装修管理人员、监理等人员确认。

2.3)地板连续铺装宽度方向不应超过8米,长度方向不超过15米,超过部分应加装过桥连接,相邻地板应预留伸缩缝,门口应设隔断。

2.4)地板一般为顺光方向安装,即同窗户所在墙体垂直,并应参见设计图纸并经设计师确认。

2.5)地板四周要求留有8—10mm伸缩缝,伸缩缝大小应具体结合区域气候特点以及房间面积做适当调整,伸缩缝宽必须用可调整宽度的专用垫块确定。伸缩缝内干净不应有任何杂物,以免阻碍地板膨胀。

2.6)安装时严禁使用锤子直接敲击地板锁扣榫舌边部。敲击时必须使用木楦,不可过度敲击,避免地板拱起或产生高低差。

2.7)板与板企口采用D3专用胶黏结(专用胶符合或优于E1级环保标准),施胶要求连续、均匀、饱满,并应待胶粘剂凝固后清除多余的胶线。对于锁扣型式并做好防潮封闭的免胶地板产品,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8) 在整个地板以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过程中,应确保精装修房内其他装饰性材料的完好性,不得损伤门槛石、窗台板、户内门等部品部件。如属于承建商原因造成的精装修部品部件损伤,应承担对其进行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3)踢脚线安装

3.1)踢脚线应于地垫铺设前在墙面打眼,并采用吸尘器等工具做好卫生打扫,以避免铺上地板后缝隙藏灰无法清扫干净,而导致踩踏地板四边冒灰。打眼时墙壁上钻孔高度要求一致,不得破坏墙内暗藏管线。

3.2)踢脚线安装要求平直,压木地板不可以悬空、有缝隙。与墙固定牢固,接口严实、平顺。阴阳角、接头等处不能错茬、有漏缝、有毛边。踢脚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mm,搭接处应做倒角搭接。

3.3)每根踢脚线(2.4m/根)一般距离30CM打颗钉,钉帽应去除,钉眼应用填料填实。

3.4)踢脚线颜色根据设计师选型确认的要求,应注意色差,保证房间色调的协调一致。

4)扣条、过桥安装

4.1)扣条处应先打眼,避免铺上木地板后遮住“下划线”工人见不着而不打钉或由于划线不准确打漏管道。

4.2)扣条安装应保证稳固,一般每个门扣条钉3-4颗不锈钢钉,并须同时打上E1级环保胶水。同时扣条两端与衔接处的缝隙应不大于1mm,安装楼梯扣条时应注意水平方向与立面边缘对齐。

4.3)过桥等安装应保证稳固,打钉距离为30—50mm,并须同时打上E1级环保胶水。

7.2 地暖(地热)地板安装方式

7.2.1 地暖房间地板铺装严格使用悬浮铺装法施工,严禁在地板打眼。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组合方案,即:

塑料薄膜+防潮地垫+强化木地板

防潮地垫(带铝箔)+强化木地板

7.3.2基层(通常指地面)要求

1)地面干燥,含水率应≤10%,否则应待其自然风干后或加热通风等措施加快干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严防有水源处如厨房、卫生间接口,暖气出水等向地面渗漏。

2)对于含砂量大的地热地面,应用石膏抹平,消除砂粒。

3)在铺设地板前,应进行地热加温试验,验证供热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使所有剩余潮气蒸发出来。

4)在地板安装前3—4天时,供热系统须降至适合的安装温度(房间内约18±3℃),相对湿度35—70%。

5)地暖供热系统应采用标准功能元件,供热温度均匀,到达水泥地面的温度应≤55℃,供暖系统应封闭、绝缘。

6)其他要求如7.1.3。

7.2.3 安装技术要求

1)防潮地垫铺设

1.1)一般应使用带铝箔的防潮地垫(铝箔面朝上),地垫铺设方向应与地板条方向垂直,要求平整、不重叠地满铺整个地面,接缝处应用胶带黏结密封。如不使用带铝箔的防潮地垫时,应在地垫下加铺塑料薄膜。其幅宽接缝处应重叠200mm以上,并用

胶带黏结严实,墙角处翻起50mm。

1.2) 墙面适当位置或踢脚线上宜留有散湿孔,以保证湿气从四周散开。

2)地板铺装

2.1)地热在第一次使用或长期停用后重新开启时应逐步加温或降温,建议加温、

降温控制在1℃/h,以避免地面温度急剧变化而导致地板开裂。

2.2)在使用中确保地热系统供暖温度均匀,避免局部区域地表温度过高。地板表

面温度应≤27℃,并不应覆盖1.5M2以上不透气的材料。

2.3)地热地板踢脚线材质不建议使用中密度纤维板,原则上应使用含水率与木地

板一致的多层实木复合、杉木复合材料等。

8成品验收

8.1基本要求

1)地板的面层验收,一般在每批货安装完成后3天内完成,验收要求如下文所述。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地板,应在精装修单位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

2)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污斑、胶迹、干湿花,整体平整,无鼓包、掉角、龟裂、毛刺、划痕、磨损等外观质量问题。铺设牢固不松动,走动无异响,拼缝紧密,缝内胶水密封,周边收口平整。

3)扣条固定应牢固,螺帽不得高出扣条表面,长度及位置合适,门扇底部与扣条间隙为5mm,门扇能开闭自如。

4)踢脚线同地板墙面等相关面贴靠平紧、顺直。

8.1.1 地板铺设面层尺寸允许安装偏差及检测工具

8.1.2 踢脚线尺寸允许安装偏差及检测工具

8.2 对中标单位的供货货品,**企业保留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相关指标抽查检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基材密度、含水率,装饰纸、耐磨层、平衡层等物理力学性能与理化性能,此部分检测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

8.3色差的控制标准参考7.1.3所述,以精装修公司及监理验收要求为准,并需经精装修管理人员、监理等人员确认。

9 成品保护

9.1 运输过程中必需有防潮、防碰、防晒保护措施。地板在工地暂时存放时应置于适宜的户内。

9.2 地板铺装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施工,除铺装工人及施工监理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

入正在铺装的施工现场。

9.3 地板铺装完毕后应保证12小时之内不在木地板上走动,并应采用塑料垫、防潮垫或者去钉硬纸皮进行地板保护,保护材料应用胶带粘贴搭接满铺在地板上。

9.4 承包商根据现场情况以及精装修单位具体要求,还应能提供其他护理服务。

10 工程保修及售后服务要求

10.1 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为精装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间若有质量问题并确认为承包方责任,承包方须免费处理或更换。

10.1.1保修期内强化木地板面层质量要求

10.1.2 在正常使用及维护条件下,2年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的情况,承包方应对超标部位地板进行免费更换和维护。

10.1.3 地板修复后,保修方和用户双方对修复后的地板面层进行验收,对修复总体质量、服务质量等予以评定。保修方在保修卡上登记修复情况,并经用户签字认可。在剩余的保修期内保修方仍有继续保修义务。

10.1.4 其他部分遵照厂家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强化木地板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条款

执行。

10.2 当现场出现问题时承包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包括电话形式等消息传达)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48小时内提出总包方或精装修单位或业主认可的处理意见。

10.3 承包方必须提供针对工程的人员组织结构及联系方式,以便工程配合。

10.4 要求厂家在安装完毕交付验收时,提供一户一张“售后服务跟进卡”,“售后服务跟进卡”的内容必须包括木地板使用、维护保养的相关知识介绍,厂家名称、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